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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私人抵押到期了怎么办「冠领律师说法:房产被抵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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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被抵押还能继承吗?冠领律师

社会发展和个人发展中离不开个人的财富积累,房产作为财富的一种,很多人让其流动起来,则进行了抵押,但是不幸的是抵押后人却不幸意外,那抵押的房产作为遗产其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债务怎么偿还,怎么划分呢?下面有冠领遗产继承律师进行简要分享。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享有继承权。是可以继承的,但是继承人如果处分该房产则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继承后,继承人同时继承债务关系。也就是抵押还在,且必须偿还相关债务。

法律规定,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遗产限额内偿还,死者生前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属于生前未归还的债务,那么每一个继承人都有义务偿还,如果由妻子全部承担该债务,那么她可以从折价补偿给其父母的房款中扣除。

冠领律师就《民法典》规定解读: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4、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优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5、另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对于继承首先要确认其继承权和继承人认定,后续看继承人自己意愿是否放弃,涉及更多遗产继承问题,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继承律师。

如果债务人不动产抵押了怎么办

一、民法典中如果债务人不动产抵押了怎么办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抵押了不动产的,如果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处理不动产。如果债务人按约定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注销不动产抵押登记。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哪些房屋不能办理房贷抵押

1、公益用途房屋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公益设施,不论其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是个人,都不得抵押。

2、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房产证所赋予的所有权。银行自然也不接受抵押贷款。

3、未结清贷款的房子已经办理过一次抵押贷款的房屋还能再次抵押吗?在第一次抵押贷款时,银行已经拥有了这所房产的他项权利。而法律不允许两家银行获得同一所房屋的他项权。

4、房龄太久、面积过小的二手房银行对于二手房抵押贷款的条件是苛刻的,一般房龄在20年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二手房,许多银行是不予放贷的。

5、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的话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银行同样无法取得他项权利证,不能办理抵押贷款。

6、部分公房如果无法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或者不能提供央产房上市证明,也无法进行抵押贷款。

7、文物保护建筑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8、违章建筑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9、权属有争议的房子权属有争议的房子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子,不得抵押。

10、拆迁范围内的房子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通过以上分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不动产后有两种处理方式,如果逾期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处理不动产。如果按约定还款的,债务人可以注销不动产抵押登记。

到期不还款,以房抵债?合法吗?可行吗?

李小鱼生意突遭变故,向朋友老彭借款100万元。

并用自己的江景一号公寓提供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约定「借款本金100万元,月利率1.5%,一年后还款118万元,如到期不能还款,李小鱼所有的江景一号公寓归老彭所有。」

据悉,江景一号公寓市场价值200万元。

一年后,李小鱼生意仍未见起色,无法偿还借款。

老彭上门要债,并要求李小鱼按约定将房子抵债。

问题来啦:

房子能直接抵债吗?

差价就这样白白亏掉?

律政分析

到期不还款,以房抵债,这是法律上规定的流押条款。

就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

《民法典》第401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该条款虽不像《物权法》直接否认流押条款的效力,但是从条文表述来看——

法律是不支持流押条款的。

流押是要达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法律效果。

但《民法典》的规定显然持否定态度,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也就是说,抵押权人要实现自身权利,必须通过协议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

一、法律为什么不支持流押条款?

从债务人的角度来看:债务人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以其价值较高的抵押物担保相对较小的债权。

流押条款一旦实现,会直接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就像李小鱼的房子,价值200万元,如果直接以房抵债,那显然是亏本的。

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下降,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

如果李小鱼的房子在一年后跌至80万元,直接以房抵债,那老彭也不划算。

另外,在抵押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满足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抵押人可能会与抵押权人恶意串通。

通过签订流押条款,逃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如果李小鱼在外面欠债上千万,所有财产仅剩这一套房产,李小鱼和老彭串通以房抵债,损害的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法律禁止流押条款,体现了民法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李小鱼必须以房抵债吗?

当然不是。

根据《民法典》规定,设定了流押条款的,债权人老彭只能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10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比如老彭和李小鱼可以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拍卖款高于还款数额的,剩余款项归李小鱼。

拍卖款不足以偿还借款的,老彭还可以再请求李小鱼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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