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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贷款能贷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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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怎么能贷款十万?

如果不着急的话,就办张信用卡。

信用卡利率比贷款利率低。可能不好办,尽量去申请自己常用的的银行,比如有这个银行的工资流水,有这个银行的存款,按揭贷款就是这个银行的日常流水,这样地卡的通过率就会很高,额度也就不会太低。

拥有一张信用卡后,再申请第二张会更容易。假如还不到100,000,再申请几张银行信用卡,总数达到很容易。这是最低利率的方法。

假如是想贷款,还得需要去银行办一些手续。

四大行的申请相对较难,商业银行的申请相对较简单。第一,信用卡背后的贷款,如果你使用信用卡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一般银行会送你一笔贷款,利率一般在8厘左右,也算比较良心。微信微粒贷和支付宝借呗这两种利率都没有这么低,一般一分五左右,根据个人资质的利息不同。

各银行的按揭贷款基本都是比较好的批量,毕竟有抵押物。通常指房产抵押和车手续抵押。房屋或汽车在抵押后照常使用。利息还是很低的。

假如要办理纯信用贷款,要求要高一点。要先有信用记录,白户是不会很好的下款。房产,汽车,公积金,社保,商业保险,打卡工资流水,营业执照等等都可以申请信用卡贷款。

不管怎样,贷款是有利息的,一定要考虑清楚自己的钱用在哪里了,每月能不能按时还清。假如逾期不还还会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严重逾期超过90天后就会变成了“黑户”,以后基本上就和银行没有什么关系了,所以一定要按时还款。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还款方式主要有两种:等额本息和先息后本。等值本息是指一次性偿还的利息和本金,先息后本是指每月先还利息,最后到期日归还本金。

这两种还款方式各有优缺点:等额本息的资金利用率低,每月还款压力较大;先利息后还款,每月只还很少一部分,但最后一期需要偿还全部本金,因此每月还款压力较大。选对了方法,还钱就容易了。

最新!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4.8%下降到14.6%,利率超出可以不还!

2022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已经连续3个月保持不变。

相对于之前的LPR(2022年1月20日,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来说,5年期下调15个基点,1年期下调5个基点。

1年期LPR与民间借贷利率有关,5年期以上LPR与房贷挂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意味着,从2022年8月22日起,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从之前的14.8%降到14.6%。

作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超出此利率的利息部分,可以拒还!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每日法言

7500亿元特别国债落地,利率2.5%,个人不能购买

华夏时报(www.hii..)记者刘佳北京报道

2022年特别国债今日发行。

据财政部官网显示,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12月12日发行2022年特别国债。

本期国债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发行面值为7500亿元人民币,可以上市交易。发行方式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面向境内有关银行定向发行,央行将面向有关银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

这是继财政部在近年间三次新发和一次续发后,我国第五次发行特别国债。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对《华夏时报》记者分析称,本次发行的是“07特别国债07”到期续发,并非新增发行,因此不会增加政府债务规模。

“不过,本次特别国债在当前时点续发,仍然引发市场普遍关注,体现了财政保持积极取向的政策意图。这将有助于缓和今年以来财政收支紧张局面,为岁末年初稳增长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特别是有利于中央财政保持资金调控能力,减轻偿债压力。”王青表示。

7500亿元等量定向续作

所谓特别国债,是指为特定目标发行的、具有明确用途的国债,具有专款专用、用途灵活、不列入财政赤字、即收即支的特点。

我国目前为止,共新发过三次特别国债。

第一次特别国债的发行是1998年,主要是用于定向补充四大行的资本金。1995年我国加入国际清算银行后,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而当时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低,不良贷款率高,银行体系面临较高的风险。

彼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发行了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四大行的净资本,降低银行业的风险。

第二次特别国债的发行是在2007年。当时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常年保持贸易顺差,外汇储备大幅上升至1.4万亿美元。为了能够充分利用外储,实现多元化投资,财政部于2007年发行了1.55万亿元特别国债购买约2000亿美元外汇储备,用于组建中投公司来进行外汇储备的运营。

第三次特别国债的发行是在2020年。当时我国经济受到新冠疫情的严重冲击,财政部发行1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主要用于地方公共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抗疫相关支出,并预留部分资金用于地方解决基层特殊困难。

此外,2017年发行特别国债与1998年、2007年和2020年的新发不同,2017年为2007年特别国债的到期续发。

谈及此次特别国债发行的背景,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2007年,经国务院同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财政部发行了15500亿元特别国债,作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金来源。期限主要为10年、15年,2017年起陆续到期。

对2017年到期的2007年特别国债本金,财政部向有关银行定向发行2017年特别国债偿还。今年12月,2007年特别国债中有7500亿元即将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将延续2017年做法,继续采取滚动发行的方式,向有关银行定向发行2022年特别国债7500亿元,所筹资金用于偿还当月2007年特别国债到期本金。

同时,2022年特别国债发行采用市场化方式,仍与原有资产负债相对应,不会增加财政赤字。

“简言之,2022年特别国债是对2007年特别国债的等额滚动发行。”光大证券首席固收分析师张旭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华夏时报》记者据WIND数据整理发现,在2007年财政部共发行8期、规模合计1.55万亿元特别国债,其中第1期和第7期均采用了定向发行方式,而其他6期债券的发行方式均为公募,当年的发行利率均在4.30%以上。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分析认为,7500亿元特别国债为面向境内有关银行定向发行,再由央行以现券买断方式从有关商业银行买入,和2017年针对6000亿元到期的续作方式一致。

“特别国债不计入预算赤字,规避了赤字率激增的潜在不利影响。此外,特别国债只需人大常委会审议,无需在‘两会’上决定,故或可相机决策。我国历史上有三次特别国债发行的经验,也有历史先例可循。因此,特别国债的上述优势,或使其成为下一阶段财政开源的关键手段。”明明表示。

在流动性方面,信达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李一爽预计,特别国债等量定向续作影响有限。本周公开市场到期规模较小,而上周落地的降准与资金面关系不大,央行对5000亿元MLF到期等额续作的概率较大,即便其缩量并以再贷款与结构性工具对冲,整体影响也相对有限,

尽管周四政府债缴款规模较大,但资金面仍将维持宽松状态。

个人不能购买特别国债

除去2020年发行的抗疫特别国债外,其他3次特别国债个人均不可以购买,本次特别国债亦是如此。

张旭提醒到,本次7500亿元特别国债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面向有关银行定向发行,发行过程不涉及社会投资者,个人不能购买。

票面利率方面,根据财政部公告,本期特别国债的发行日和起息日为12月12日。本期特别国债发行日前一至五个工作日(含第一和第五个工作日)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此前,财政部在2020年发行的抗疫特别国债,分别为五年期、七年期和十年期。票面利率对应分别为2.41%、2.71%和2.77%。

“发行利率方面,主要受今年以来央行两次下调政策利率带动,尽管近期国债收益率有所反弹,但整体上仍处于偏低水平。”王青预计,根据当前3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判断,本次特别国债发行利率将在2.5%左右,发行成本较此前4期续发分别下降0.21到1.80个百分点,这也体现为政府债务结构的优化。

兑付安排方面,本期国债按年支付,每年12月12日(节假日顺延)支付利息,2025年12月12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在特别国债发行的市场影响上,明明表示,如果特别国债发行后支持中小银行的资本补充,不仅可起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还可以增强中小银行的信贷投放能力并以乘数效应扩大特别国债的政策效果。

东吴证券分析师李勇认为,无需担心此次特别国债对流动性造成冲击,但2023年的国债发行量或将超预期,预计央行将继续在总量型和结构型政策上协同发力,保持流动性的合理充裕,货币政策存在诸如降息等进一步宽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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