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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拿我的房产证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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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人喜欢用父母的名义,申请抵押贷款

在生活中,可能你看到过这样的场景——子女名下无房,由于需要资金,所以拿父母的房子去银行做抵押贷款。

这种情况下,真正的借款人是谁?对子女或者父母又有哪些要求呢?

今天,薇姐就来和大家说说抵押贷款中的【抵贷不一】。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抵押贷款中的两个角色。一个是抵押人,另外一个是借款人。当抵押人和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时候,就是抵贷不一。

借款人是实际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人,他是申请贷款的主体,同时也是后期的还款人。而抵押人,通俗来说就是房产本上写的那个人。

因为借款人需要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所以银行对他的要求一般更高。而抵押人的义务只是配合处理自己名下的房产,所以对抵押人的征信没有太多的要求,有的银行连抵押人的征信都不看!

当然,如果抵押人存在严重逾期或者有执行、失信的情况,也有很大可能被拒贷。

如果是使用父母的房产来申请抵押贷款,需要注意父母的年纪:

1、父母年纪小于55岁

直接正常办理抵押贷款即可,父母和子女共同参与到借贷流程中。

2、父母年纪在55-65岁之间

同情况1差不多,酌情考虑父母的身体情况。

3、父母年纪在65-75岁

大多数银行不会接受此类抵押贷款,可能需要寻找中介帮忙。

4、父母年纪大于75岁

基本没有办理抵押贷款的可能了,可以采取先将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再进行办理抵押贷款。

❖不同银行的标准并非完全相同,65岁只是大多数银行的规定。

除了自己名下无房产,拿父母名下的房产来抵押这种抵贷不一的情况外,在借款人不方便以自己名义申请抵押贷款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抵贷不一的方式来贷款。

01职业原因被限制经商自己有房子,但因为职业原因被限制经商,所以办不了抵押经营贷。这时候就可以考虑让自己的亲属来作为借款人,你只需要作为抵押人即可。

02征信原因因为银行对抵押人的征信不会做太多的要求,所以如果自己的征信比较差,无法申请下来抵押贷款。也可以考虑自己出房子作抵押人,让直系亲属来做借款人。

抵贷不一的方式下,抵押人的征信是没有本笔负债的,只有借款人名下征信才会体现本笔贷款。所以如果是用父母作为借款人,那负债就在父母名下。如果你不想让自己的征信上有贷款记录,那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去贷款。

最后说明下抵贷不一的两种类别,一是直系亲属的抵贷不一,另一种是非直系亲属的抵贷不一。银行更认可的是直系亲属间的抵贷不一,但非直系亲属的抵贷不一也是有银行可以做的。

最高院: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对外抵押贷款,是否合法有效?

来源聖合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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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限制未成年人成为抵押人。本案中,马某1名下的房产为商铺,马某3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马某1办理抵押时,出具了不损害马某1利益的《声明书》并办理了公证。在获得贷款之后,马某2与马某3又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主张抵押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便马某3对马某1名下房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损害了马某1的利益,也应由马某3承担责任,而非否定外部法律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13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2,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3,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马某1,男,2005年4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

....

马某2、马某3、马某1申请再审称:

.....

三、原审判决对贷款主体及抵押权主体的认定错误。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支行(以下简称曲靖支行)和宣威支行是彼此独立的主体,原审判决以曲靖支行未提出异议,认定宣威支行享有案涉七套房产抵押权,明显错误。实际上,马某2与马某3已还清曲靖支行全部贷款本息,曲靖支行已不再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且马某1现仍为未成年人,对其名下两套房产所办理的抵押登记并不产生抵押的法律效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宣威支行提交意见称,一、案涉1000万元贷款实际为重组贷款,贷款的真实用途是由马某2、马某3用于归还万发矿业公司的逾期贷款,宣威支行有权扣收万发矿业公司账户内的资金以偿还逾期贷款。1.马某2同意通过申请个人贷款方式偿还万发矿业公司的逾期贷款,在贷款前后对于贷款将以受托方式支付浩丰贸易公司的事实均知晓且无异议。在宣威支行按约向马某2发放贷款之时,其本人亦在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将1000万元贷款汇入浩丰贸易公司账户的事实。2.1000万元贷款系按照双方合意用于清偿万发矿业公司欠款,马某2与马某3是最终受益人。二、本案不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原审法院采信证据和认定事实正确。马某2与马某3主张宣威支行“没有告知该笔贷款用途”“不知道这些核心内容”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马某2与马某3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签字行为承担完全法律责任。三、宣威支行已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发放借款的义务,大田坝煤矿印章的真实性,并不影响马某2与马某3履行清偿贷款本息的义务。四、马某2与马某3均认可以案涉房屋作为抵押物,马某2与马某3将登记在其子马某1名下的两套房产进行抵押的行为有效,宣威支行享有抵押权。1.根据合同约定及马某2与马某3的意思表示,其均认可以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七套房屋作为案涉1000万元贷款的抵押物。2.马某2与马某3作为马某1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为了马某1的利益将登记在马某1名下的两套商铺抵押给曲靖支行,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本案原审判决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一、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情形。1.马某2与马某3认可向宣威支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的事实,也不否认其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捺印的真实性。虽然主张所签合同为空白合同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马某2与马某3关于《借款合同》中的手写条款系宣威支行伪造的主张不能成立。退一步讲,马某2与马某3即使签订的是空白《借款合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也应明白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本案所涉《原煤购销合同》并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即使《原煤购销合同》无效,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也不能由此推定《借款合同》系无效或系伪造。3.宣威支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指定账号汇入1000万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发放贷款义务。马某2亦在借款凭证中的借款人处签字捺印,认可了借款的发放。后续马某2与马某3虽然不认可款项流转及偿还万发矿业公司旧贷,并分别向公安机关及金融监管机关进行了报案和举报。但上述机关调查后并未否认宣威支行向马某2与马某3发放案涉贷款的事实。综上,马某2与马某3关于原审法院认定《借款合同》履行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宣威支行未发放案涉借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调查收集而未调查收集证据”情形。如前所述,案涉《原煤购销合同》是否真实,并不影响本案借贷关系的成立与生效,原审法院对马某2、马某3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三、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本案中宣威支行与曲靖支行虽系不同支行,但均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2年马某2、马某3与曲靖支行签订《个人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简称《授信合同》)与《最高额抵押合同》,授信额度是1000万元,授信期限从2012年6月27日至2017年6月27日,并根据合同约定对马某2与马某3名下五套房产、马某1名下两套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5月28日,宣威支行与马某2、马某3在案涉《借款合同》中确认该《借款合同》系前述《授信合同》的附属业务文件,该合同项下债权属于前述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宣威支行对案涉房产享有抵押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我国现行法律并未限制未成年人成为抵押人。本案中,马某1名下的房产为商铺,马某3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马某1办理抵押时,出具了不损害马某1利益的《声明书》并办理了公证。在获得贷款之后,马某2与马某3又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主张抵押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便马某3对马某1名下房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损害了马某1的利益,也应由马某3承担责任,而非否定外部法律行为的效力。综上,马某2与马某3主张对未成年人马某1单独所有两套房产设定抵押行为无效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马某2、马某3、马某1的再审申请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2、马某3、马某1的再审申请。

长辈要借房产证抵押贷款,我该怎么办?

这两天一直很烦,对我很好的一位长辈要找我接房产证抵押贷款。思考了一夜,最终拒绝了他的要求。

怎么说呢?知恩图报,理所应该的。但违背了自己和家人的意愿,以及面临着作为抵押人的风险,我想拒绝应该没错吧(不止找我一人借)。

第一套房按揭在19年还完,房产证已到手。20年入手第二套房,当时房价很高,找长辈借了20W(除了借钱其他方面也很照顾)。长辈算有钱吧,经常借钱给其他人,一般都没人还的。

非常感激亲戚慷慨相助,所以平时对他也很尊敬。本想着借的钱拖着不还吧,但心里真有点过不去。但一想到我父亲还有10多W在这位长辈手里,也就心安理得,赖着吧。

其实,早在几年前,长辈就找我借过房产证抵押,但那个时候有按揭。这次深思熟虑后,还是拒绝了。

两套房子。一套父母住,一套自己住。第二套房按揭,一个月工资刚够房贷和水电气,老婆工资用来补充开销和孩子的生活教育费。如果,我说如果,房子被抵押,长辈断供,银行肯定会起诉我,那我就要承担所有的风险,想到这种压力,十多年的房奴,没办法承受这种风险。

思来思去,不管我父亲还有没有钱在长辈那里,但毕竟他曾经有帮助过我。最终和家人商量,先抽7,8W还吧。可能对长辈来说解决不了什么问题,但我也尽力了。

可能会觉得我不尽人情,但为了家庭,没办法。所有的闲言细语,只能默默接受。

大家觉得我这样做对吗?希望给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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