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担保的债务妻子还不还?检察院:“保证人配偶确认内容”签字不能做依据
半岛记者张盛倩通讯员段良珍
“我签字只代表我知道他提供担保这件事以及所产生的后果,并不代表我要和他一起还钱,我不认可法院这样的判决!”2013年6月,乙公司、黄某与甲银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度为84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用以担保XX公司对甲银行的贷款,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黄某的配偶刘女士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签字确认:“已知晓上述合同约定并对于黄某依据该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持任何异议。”XX公司先后向甲银行贷款240万元、260万元、340万元,并签订了贷款合同。后因XX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甲银行将其告上法庭。
2015年5月,法院原审认为,XX公司对于其拖欠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等承担偿还责任,乙公司、黄某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女士作为黄某的配偶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刘女士对法院判决不服,认为她并没有保证的意思,不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遂于2018年1月来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此案监督,请求免去她的共同还款责任。
市南区检察院审理后查明,刘女士并未在本案贷款合同中签字,仅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甲方配偶确认内容”后签字;对其配偶黄某作为保证人的事实进行了知情的确认,而不是对夫妻双方作为保证人的事实进行确认;刘女士签字确认的后果是,对黄某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能产生的后果的知晓,而并没有刘女士作为保证人的意思表示。法院据此认为刘女士对其配偶黄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市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9年8月15日,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撤销了原审关于刘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并依法改判。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做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妻子并不必然成为保证人,也不必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刘女士作为保证人的配偶签字确认对保证合同知情,但其并没有作为保证人签署合同,也没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刘女士并不是本案共同保证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检察官提醒:银行采用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人配偶确认内容”,该项内容的签字确认不能认定保证人配偶作出了成为保证人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不能成为认定保证人配偶作为保证人的依据。
两高律师: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夫妻担保有三大风险
导读:
公司之间同业拆借的借款行为时有发生,经常会让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财产担保,如果法人的配偶基于夫妻关系代替法人签字,这样有效吗?两高律师为您解读。
假设你是A公司,B公司要向你借一笔钱,你知道借钱的人是不值得信赖的,所以要求对方的老总乙做自然人保证。因为B公司是夫妻店,这次来谈判的是乙的妻子甲,甲表明自己的身份,是老总的夫人,而且自己的丈夫远在国外,短期不可能回国。那项目也不能等,因此希望代丈夫签署保证合同,并且信誓旦旦和你保证:因为是夫妻,我可以做主。你知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可以不经对方同意而处置财产的,所以也没有多想,就这样签署了保证合同。之后B公司果然不能到期还钱,你想找保证人乙,结果乙在国外联系不上;你找甲,甲说我丈夫是保证人,我又不是,凭什么找我要钱。
这时候,空有一纸保证合同的你该怎么办呢?
一句话结论:
保证必须有本人签署保证合同,当然也可以授权或委托,但是不能够代签,即使是夫妻、父子这种亲密、亲情关系也不可以。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字担保行为是无权代理。
相关案例:
本文案例改编自江苏徐州铜山区法院(2016)苏0312民初1021号“某B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5年,甲为A公司出借1000万元给B公司提供担保,同时甲代替丈夫乙在保证人栏签字。后因B公司到期未偿致诉,乙现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其未到庭参加诉讼。
两高律师解读:
1、不是本人签署
自然人保证须由自然人自己签署保证合同,夫妻不能代签。
乙是成年人且精神状况正常(这在法律上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做出有效的自然人保证,所以乙可以独立做出处分自己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的签字是代签,且没有经过委托或授权,可以判定乙没有独立做出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保证合同无效。
2、夫妻代签也不行
不能将代替配偶签署合同认定为表见代理(对方相信你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首先就要求A公司要误以为甲签字的行为,是在有权代理她丈夫乙。因为表见代理是对方相信你有代理权的,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理由可能被冠以夫妻关系信赖的名义,冠以公司是夫妻店的名义,何况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都可以处分财产吗?
实则不然。依《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基于共同财产而代理另一方行为,与本案例的情况毫无关系。根据第1点提到的,自然人保证是以个人全部财产为基础,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3、代签的人要担责
本案中甲代签的行为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乙事后没有追认该行为的效力,那么就不发生担保的效力。因无权代理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无权代理人甲赔偿,所以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以案说法:丈夫担保的债务,妻子还不还?
“对于您丈夫黄某为XX公司提供担保这件事您知情吗?”“我知情并签字了,但这只代表我知道他提供担保这件事以及所产生的后果,并不代表我要和他一起还钱,我不认可法院这样的判决!”
2013年6月,乙公司、黄某与甲银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度为84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用以担保XX公司对甲银行的贷款,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黄某的配偶刘女士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签字确认:“已知晓上述合同约定并对于黄某依据该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持任何异议。”XX公司先后向甲银行贷款240万元、260万元、340万元,并签订了贷款合同。后因XX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甲银行将其告上法庭。
2015年5月,法院原审认为,XX公司对于其拖欠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等承担偿还责任,乙公司、黄某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女士作为黄某的配偶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刘女士对法院判决不服,认为她并没有保证的意思,不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遂于2018年1月来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此案监督,请求免去她的共同还款责任。
市南区检察院审理后查明,刘女士并未在本案贷款合同中签字,仅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甲方配偶确认内容”后签字;对其配偶黄某作为保证人的事实进行了知情的确认,而不是对夫妻双方作为保证人的事实进行确认;刘女士签字确认的后果是,对黄某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能产生的后果的知晓,而并没有刘女士作为保证人的意思表示。法院据此认为刘女士对其配偶黄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市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9年8月15日,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撤销了原审关于刘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并依法改判。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做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妻子并不必然成为保证人,也不必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刘女士作为保证人的配偶签字确认对保证合同知情,但其并没有作为保证人签署合同,也没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刘女士并不是本案共同保证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检察官提醒:银行采用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人配偶确认内容”,该项内容的签字确认不能认定保证人配偶作出了成为保证人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不能成为认定保证人配偶作为保证人的依据。
(大众日报.新锐大众记者肖芳通讯员段良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