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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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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楼市新政!购房补贴最高3万元,公积金贷款最高50万元

【大河财立方消息】7月11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三门峡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政策》共17条,主要包括保障合理住房需求、改善住房市场供给、强化住房金融支持、创新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和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等五个方面。其中提出,在市中心城区购置新建首套商品住房,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之后缴纳房产契税的,可享受购房补贴。其中,全日制博士生3万元、全日制硕士生2万元、本科及大中专生(含技工院校)1万元;二孩及以上家庭、28周岁及以上的未婚人士1万元;因工作或上学等各种原因来峡的新市民1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鼓励自由职业者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活跃二手房市场交易,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还在个人住房消费方面给出很大优惠。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购房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灵活调整受疫情影响人群住房按揭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最长可延期6个月。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三门峡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因城施策做好“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保障合理住房需求

(一)实行购房补贴政策。在市中心城区购置新建首套商品住房,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之后缴纳房产契税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由受益财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承担,其中:受益财政承担60%,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40%。发放标准按照全日制博士生3万元、全日制硕士生2万元、本科及大中专生(含技工院校)1万元;二孩及以上家庭、28周岁及以上的未婚人士1万元;因工作或上学等各种原因来峡的新市民1万元。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且不能叠加享受;同时符合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已出台其他购房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个人最高贷款金额提高至50万元。鼓励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资金不足的可使用“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鼓励合作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组合贷款。凡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可按照本市缴存职工同等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积极开展异地贷款业务,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置业,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资金不足需轮候时,与本地职工同等轮候。

(三)活跃二手房市场交易。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改善住房市场供给

(四)合理调控土地供给。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可按不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缴纳;允许分期缴纳出让金,在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出让价款的50%的前提下,剩余价款可在一年内缴清。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相关部门可容缺办理规划及其它审批手续。

(五)严格实行净地出让。拟出让土地必须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不存在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并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它基本条件。

(六)允许调整住房套型结构。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超过原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限高等修建性规划指标和不改变建筑外轮廓线并满足公建配套的前提下,不作修规调整,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

三、强化住房金融支持

(七)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支持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总行规定执行住房个人按揭贷款下限利率政策,鼓励向上级行争取个人按揭贷款信贷额度,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优惠利率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实现应放尽放、应放快放,确保符合条件的合理按揭需求充分得到满足。灵活调整受疫情影响人群住房按揭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最长可延期6个月。

(八)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定期组织银企对接,为银企双方搭建桥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合理加大对经营稳健、风险可控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给予必要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受困企业贷款展期、续贷,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企业融资连续稳定。对受灾情疫情影响、信用记录良好、暂时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通过延期还本付息、续贷展期等方式,支持企业抵御灾情疫情影响,确保应延尽延、应延快延,维护企业正常征信记录,不按照逾期报送信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进行司法诉讼,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鼓励以银行保函等形式代替按揭贷款保证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助力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满足居民安居需求。

四、创新服务减轻企业负担

(九)简化房地产项目审批流程。实行不见面审批及线上办理制度,确保房地产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53个工作日以内。实施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竞买成功后,可凭用地预审意见、规划条件、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等材料,先行办理第一阶段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民生项目进行扬尘管控,增加有效施工天数。

(十)加快项目推进节奏。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界定为:低层和多层(即6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2层,中高层(即7层至9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3层,高层(10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4层及以上。已经办理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手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品房实际网签销售前,相关房源应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十一)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在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同时,大力推行网络延伸服务,推行不见面全流程网上服务模式,即时办结资金使用审核,并督促监管银行将审核后的申请资金同步拨付到指定账户。增加资金拨付频次,在原“五节点”拨付基础上,实行“无节点”随时申请拨款方式。可按套分摊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超出额度部分作为非重点监管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提高企业资金周转率。允许企业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函以及政府欠款凭证等形式,抵扣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

(十二)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允许房地产开发项目甲乙双方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银行或担保机构的保函代替。项目以现金形式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可转为银行或担保机构的保函代替。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施工工地现场张贴公告,15个工作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额退还,保函解除。

(十三)推进安置房建设和转化。坚持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对未开工建设的安置房,鼓励拆迁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对已建安置房中群众自住以外房屋,采取政府回购、回租等方式,盘活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给予相关企业在信贷融资、手续容缺、税费减免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五、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十四)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未批先售、虚假宣传、挪用预售资金、变相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控新治旧,消存量、控增量、防变量,有效化解问题楼盘。

(十五)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确定销售均价,稳定商品住房价格。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组织新的团购住房、定向开发住房行为。

(十六)合理调整交房时间。受灾情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竣工验收和交付、不能按期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应的竣工交付等时限可按照项目所在区域实际受影响天数的1.5倍顺延,顺延期间不计违约责任。

(十七)强化网络舆情引导监测。相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媒介发布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预期,严厉打击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渲染恐慌情绪、误导市场预期、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及执行期限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执行。本政策仅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责编:王时丹审核:李震总监:万军伟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系列宣传之贷款篇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职工、自由职业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时,均可作为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1.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不低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20%的自筹资金;

5.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且两年内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及《不动产登记证书》;

6.具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他贷款。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

2.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购买自住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存量房合同》及相关资料;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相关材料;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首付款证明或自筹资金支付费用凭证;

6.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7.申请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提交《税收完税证明》及过户后《不动产登记证》;

8.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的,缴存地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9.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1.贷款申请。符合《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网点营业厅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公积金贷款相关申请材料。同时,借款人及配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2.贷款受理。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网点营业厅应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应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受理,退还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3.贷款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中心应结合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拟申请贷款情况、家庭收入、信用情况等,对其购房行为、偿还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

4.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中心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借款人及配偶应予以积极配合。

5.贷款发放。住房公积金中心在《预告登记证》收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贷款资金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划拨至售房单位或售房人账户。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怎样计算?

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月缴存额、工资基数、首付比例、贷款期限综合确定单笔贷款额度。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贷款额度按下列情形分别核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80%;购买二手自住房的,贷款额按照《存量房合同》的交易价格或《税收完税证明》上的总价款(以二者中较低额为准,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的80%核定。

2.最高可贷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20倍×缴存系数;

注:①月归还贷款本息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

3.对已结清公积金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80%;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怎样计算?

1.贷款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2.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长年限30年;

3.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怎样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目前执行的1-5年(含5年),年利率为2.75%,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3.25%;在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日的次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同档次最新法定利率;已办理贷款手续但未发放的新增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发放后直接执行新的法定利率。

因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怎样的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按月偿还方式,借款人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除经公积金中心书面许可,否则不得更改。

借款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可以用自有资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也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办理部分提前还款或全部提前还款?

1.借款人正常还款12期后,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2.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金额须为以万元为基数的整倍数,对于提前偿还的本金,公积金中心按照《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未按《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公积金中心可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直接扣划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十、商业贷款是否可以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已经办理商业银行贷款(两年内)又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提前还清商业住房贷款后,可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清的款项,同时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规定的贷款限额和期限;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仅限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房时申请。

十一、是否支持异地公积金贷款?

在异地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到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十二、哪些人不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或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2.借款人及配偶有未结清贷款和担保的;

3.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因2年内借款人或配偶个人的失信原因,导致公积金账户曾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或强制划转的;

5.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6.借款人或配偶最近5年内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通过虚假购房交易等欺骗手段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7.购买产权有争议且不明晰的房产的;

8.购买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或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局不能办理抵押的房产的。

9.借款人或配偶有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逾期的。

十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担保贷款吗?

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担保贷款。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以房屋抵押为主,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借款人和抵押物的实际情况要求追加抵押或保证;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可直接扣划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并且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十四、公积金贷款逾期不还会有哪些后果?

1.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对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2.借款人累计六个月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或者移居国外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者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处理抵押物、要求保证人对担保贷款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3.抵押权人有权依照《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置抵押房产用于偿还抵押权人的借款。

三门峡:这42项住房公积金业务可“网上办”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开通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线上三门峡、豫事办和手机APP等网上服务渠道。疫情防控期间,建议广大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如非紧急业务请尽量通过网上办理,确需线下办理的,可拨打电话进行预约,减少到实体营业大厅办理业务的次数,保护您和家人的健康。如有任何疑问,请拨打以下电话进行咨询:

中心节假日值班电话:2826333

中心工作日联系电话:

客服热线12329

市区营业部2775650

商务区营业部2775850

义马管理部5828287

渑池管理部4815690

陕州管理部3837977

灵宝管理部8852197

卢氏管理部7871301

附:不见面审批线上办理业务明细

序号

基本目录事项名称(主项)

业务办理项名称

1

住房公积金缴存

单位缴存登记

2

住房公积金缴存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3

住房公积金缴存

错账调整

4

住房公积金缴存

缓缴

5

住房公积金缴存

个人信息变更

6

住房公积金缴存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7

住房公积金缴存

个人账户设立

8

住房公积金缴存

个人账户转移

9

住房公积金缴存

个人账户封存

10

住房公积金缴存

个人账户启封

11

住房公积金缴存

汇缴

12

住房公积金缴存

补缴

13

住房公积金缴存

缴存比例调整

14

住房公积金缴存

缴存基数调整

15

住房公积金缴存

降低比例缴存

16

住房公积金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

17

住房公积金缴存

缴存账户查询

18

住房公积金缴存

基本信息查询

19

住房公积金提取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20

住房公积金提取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父母、子女)

21

住房公积金提取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22

住房公积金提取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父母、子女)

23

住房公积金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24

住房公积金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父母、子女)

25

住房公积金提取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26

住房公积金提取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

27

住房公积金提取

偿还商贷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28

住房公积金提取

偿还商贷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

29

住房公积金提取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30

住房公积金提取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

31

住房公积金提取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32

住房公积金提取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33

住房公积金提取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34

住房公积金提取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35

住房公积金提取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36

住房公积金提取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37

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还款方式

38

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缩短还款期限

39

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

40

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还款

41

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签约

42

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变更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编:王晓亮

审核:上官英敏

编辑: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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