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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奖评选办法

中国新闻奖是中央批准常设的全国优秀新闻作品最高奖,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每年评选1次。

一、评奖宗旨

中国新闻奖评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发挥优秀新闻作品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新闻战线开展增强“四力”教育实践,努力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引导新闻战线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握“国之大者”,做好新时代新闻舆论工作,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

二、参评范围

国家批准、具有新闻采编业务资质的新闻单位,在上年度原创并刊播的新闻作品均可参评。具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刊在上年度刊发的新闻业务研究文章可参评。

参评作品的作者应为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业务人员,包括与新闻单位具有相对稳定的聘用或合作关系的新闻采编工作人员。新闻单位非采编岗位人员和新闻院所教研人员可参评新闻业务研究项目。厅局级领导干部非作品主创人员不参评。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评。

上年度社会责任评价不合格的新闻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当事人不得参评。3年内有不良新闻职业道德记录的人员不得参评。

三、评选标准

参评作品应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体现“四向四做”,导向正确,内容真实,新闻性强,社会效果好。

四、评选项目

评选项目共20个,新闻单位的原创作品均可参评。基础类项目按作品体裁申报,专门类项目不限作品体裁。

(一)基础类

1.消息:报道新近发生事实的新闻作品。应简明扼要,表述准确,时效性强,新闻要素齐全。

2.评论:评析新闻事件、热点话题、社会现象的新闻作品。应观点鲜明,逻辑清晰,论据准确,论证有力。

3.通讯:详实报道新闻人物、事件的新闻作品。应主题鲜明,选材典型,结构合理,表述生动,感染力强。

4.新闻专题:深入报道新闻人物、事件的音视频和多媒体作品。应主题鲜明,选材典型,结构合理,报道生动,感染力强。

5.新闻纪录片:以纪实手法报道新闻事件、反映社会生活的视频作品。应具有较强的新闻性、思想性、艺术性,以及文献价值。以事实说话,结构严谨。

6.系列报道:围绕某一主题所作的多角度、多侧面报道的集合作品,包括连续报道、组合报道。应结构完整,报道全面,作品之间关联性强。参评该项目,单件作品不得少于3篇。跨年度作品按刊播结束年度申报。

7.新闻摄影:报道新闻的摄影作品。应现场拍摄,要素完整,新闻性、表现力强,文字说明简洁。

8.新闻漫画:评论时事的漫画和动漫作品。应思想性、针对性强,富有艺术表现力。

9.副刊作品:刊载于报纸副刊上的杂文、特写、报告文学。应思想性、新闻性、艺术性相统一,特色鲜明。

10.新闻访谈:就新闻事件和热点话题与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的新闻作品。访谈部分应不少于全部内容或时长的三分之二。

11.新闻直播:同步报道新闻事件的音视频新闻作品。应主题鲜明,信息丰富,现场感强。对同一新闻事件的间断性直播,可选取一个完整直播段参评。跨年度直播作品,首播时间和作品主体部分应在上一年度完成。一般性会议、演出、庆典、商务活动等的直播作品不参评。

12.新闻编排:以动态消息为主的报纸新闻版面、广播电视新闻栏目编排作品。报纸新闻版面应政治性、新闻性、艺术性强,标题准确,图文并茂,版式新颖。广播电视栏目编排应编辑思想明确,编排合理流畅,主持人驾驭得当,制作水平较高。

13.新闻专栏:新闻单位原创、有共同特征的新闻作品栏目。应连续刊播1年以上,年度内刊播不少于48周、每周不少于1次;栏目有统一的标识,内容与定位相符,形式新颖,特色鲜明,社会影响较大。报纸新闻专栏版面位置应相对固定,不含专刊专版。

14.新闻业务研究:论述新闻理论和新闻报道实践的单篇文章。应立论正确,观点鲜明,论据可靠,论证充分,理论联系实践紧密。

(二)专门类

15.重大主题报道:报道年度重大活动、重大主题的新闻作品。应政治性、思想性、新闻性强,受众面广,影响力大。

16.国际传播:面向海外受众生产的新闻作品。应新闻性、针对性强,传播效果好,发挥作用突出。

17.典型报道:报道全国性或区域性先进人物、先进集体、先进事迹、先进经验的新闻作品。应具有时代性、典型性、代表性,受众面广,影响力大。

18.舆论监督报道:揭示社会存在问题、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时代进步的新闻作品。应事实准确充分,报道客观全面,富有建设性,切实促进实际问题的解决。

19.融合报道:充分应用信息网络技术,综合运用多媒体手段报道的新闻作品。应主题鲜明、内涵丰富、形式新颖,传播效果较好。

20.应用创新:应用信息网络技术,研发“新闻+服务”的创新性信息服务产品。应内容丰富、技术先进、形式新颖,实用性、服务性强,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五、奖励办法

设奖总额不超过380个。其中,一等奖不超过75个,二等奖115个左右,三等奖190个左右。根据需要设特别奖,不超过5个,视同一等奖。各评选项目的设奖数额,由评委会根据当届参评作品情况确定。

中国记协向获奖作品的作者、主创人员、编辑颁发证书,并向特别奖、一等奖作品的作者、主创人员颁发奖杯和奖金。二、三等奖作品的奖金由所在单位发放。

六、作品报送

实行组织推荐、自荐和他荐。组织推荐由新闻单位向中国记协委托的报送单位推荐;自荐、他荐由本人或他人向中国记协委托的报送单位或中国记协评奖办公室推荐。

作品参评应据实申报作者、编辑或主创人员。申报作者、编辑,以作品刊播时署名和排序为准。申报主创人员,可包括策划、采访、编辑、摄制等主要贡献人员。刊播时未署名,或作者、主创人员数量超出规定的,按“集体”申报。

七、评选程序

作品初评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记协,有关新闻单位、有关专业协会等报送单位组织。中国记协委托相关专业协会承担部分作品专项初评;作品定评由中国记协组织。获奖作品名单经审核后公布。

八、评选机构

评选机构为审核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参评作品材料,提出评选建议;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获奖作品。

审核委员和评选委员由中国记协聘任,任期一届,实行回避制和轮换制。审核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未召开期间,由评委会主任会议代行决定相关事项。

审核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为中国记协评奖办公室,负责受理参评作品,组织公示并受理举报,组织开展对参评作品的审核和评选等工作。

九、处罚规定

对违规参评作品,查实后取消参评资格或获奖资格。对违规报送参评作品的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视不同情节予以处罚。对违反评选纪律的审核委员、评选委员,查实后取消其资格并予通报。

十、附则

1.未尽事宜,由中国新闻奖评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2.中国记协享有参评作品的使用权。

3.本办法由中国记协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受权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九条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三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有关个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

第十五条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八条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评审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中央预算。

第二十六条宣传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二十七条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奖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备案。

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公告

来源:国务院扶贫办网站

经中央批准,全国脱贫攻坚奖从2018年起将“奋进奖”“贡献奖”“奉献奖”“创新奖”4个奖项的表彰名额,由每个奖项每年10名增加到25名左右,并增设“组织创新奖”,表彰名额为每年40个左右。现就开展2018年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表彰目的

组织开展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旨在树立脱贫攻坚先进典型,引领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全社会进一步行动起来,激励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行动起来,尽锐出战,精准施策,形成脱贫攻坚的强大合力,万众一心,埋头苦干,切实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落到实处,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组织领导

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负责审定方案、审定获奖组织和获奖者,召开表彰大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评选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全国评选办公室提名组成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评选委员会”),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基层代表组成,负责评选工作,确定获奖组织和人选建议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推荐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中央统战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分别负责工作地或注册地在北京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高校、金融机构、中央企业的推荐工作,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推荐工作。

三、奖项设置

全国脱贫攻坚奖设奋进奖、贡献奖、奉献奖、创新奖、组织创新奖五个奖项。其中,奋进奖、贡献奖、奉献奖、创新奖每个奖项表彰先进个人25名左右,组织创新奖表彰先进组织40个左右。

四、评选范围

全国脱贫攻坚奖评选表彰对象为对脱贫攻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奖项的评选范围为:

奋进奖从脱贫主体中产生,表彰脱贫致富和带领贫困群众摆脱贫困的先进典型。

贡献奖从扶贫工作主体中产生,表彰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军队和武警部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先进典型。

奉献奖从社会帮扶主体中产生,表彰各类社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和公民个人中的先进典型。

创新奖从脱贫攻坚理论与实践创新的主体中产生,表彰推动扶贫改革创新的先进典型。

组织创新奖从各级帮扶组织中产生,表彰在脱贫攻坚中表现突出的县(区、市)、乡(镇),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各市(地、州)所属处级机构,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五、评选条件

全国脱贫攻坚奖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聚焦脱贫攻坚重点任务,减贫带贫事迹突出、成效显著,群众认可、社会公认。推荐组织的基本条件是:在脱贫攻坚中表现突出,创新开展脱贫攻坚工作,取得显著脱贫成效,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肯定。

各奖项具体条件是:

奋进奖: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带头光荣脱贫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带领贫困群众摆脱贫困,事迹催人奋进。

贡献奖:履职尽责、深入脱贫攻坚一线,倾心用力真扶贫、扶真贫,扶贫扶志扶智,出色完成扶贫任务。

奉献奖:扶贫济困、甘于奉献,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关心关爱贫困群众,扶贫成效明显,受到社会广泛好评。

创新奖:勤于钻研、勇于探索,创新扶贫措施或方式方法,理论或实践创新在全国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

组织创新奖:中央和国家机关主要侧重于政策创新,地方主要侧重于模式、方法和工作创新。

六、推荐办法

全国脱贫攻坚奖的推荐严格按照属地原则,采取组织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一)组织推荐

地方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推荐,中央单位在地方的分支机构由所在地方推荐。在京中央单位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中央统战部、教育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等6家单位牵头推荐。

(二)群众推荐

群众推荐和社会组织推荐,由地方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受理,纳入各省统一推荐。

已获得2016、2017年全国脱贫攻坚奖、全国脱贫攻坚模范称号的不再推荐。

推荐候选人须填写《全国脱贫攻坚奖候选人申报审批表》,附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各地、各牵头部门要对候选人进行考察审核,采取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接受社会监督。报送全国评选办公室之前,各地、各牵头部门统筹征求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属于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同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同时征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意见,事迹材料中包含政策性创新的,应同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为减轻基层和参评者负担,参评者本人不需提供各类证明文件。

推荐候选组织须填写《全国脱贫攻坚奖候选组织申报审批表》,附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各地、各牵头部门要对候选组织进行考察审核,采取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接受社会监督。

七、实施步骤

评选表彰工作分七个环节进行:

(一)报名推荐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评选表彰工作方案;向社会发布公告。各省、各牵头部门于7月31日前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报送推荐候选人和候选组织。

(二)资格审核

全国评选办公室对各省、各牵头部门推荐候选人和候选组织进行资格审核。

(三)初评审核

全国评选办公室将推荐候选人和候选组织提交全国评选委员会进行初评,评出初评候选人140名、候选组织60个。初评候选人和候选组织经全国评选办公室会议通过后,向全社会公示5天,并将名单提交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实地考察

由全国评选办公室组织评委、媒体记者组成考察小组对初评候选人和候选组织进行考察了解,考察内容包括先进事迹的真实性、评选程序的规范性等。

(五)复评审查

全国评选委员会对初评候选人和候选组织进行复评。全国评选办公室根据复评情况,提出获奖建议名单,并向全社会公示5天。

(六)报批审定

全国评选办公室将获奖建议名单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获奖者和获奖组织。

(七)表彰奖励

扶贫日期间召开全国脱贫攻坚奖表彰大会,隆重表彰获奖者和获奖组织。组织先进事迹巡回报告会,录制全国脱贫攻坚奖特别节目,编辑出版先进事迹图书,以多种形式在中央主要媒体和有关网站对获奖者和获奖组织进行广泛宣传。

八、有关要求

(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导向,体现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做到优中选优。坚持向县乡村基层一线倾斜,向脱贫攻坚任务重、难度大的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二)公开公正,维护公平。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选表彰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严格把关,严守纪律。严肃纪律,规范程序,严格审核,认真处理投诉举报。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对虚构事迹材料、违反评审规定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撤销评选资格。对于已授予脱贫攻坚奖称号的人员,如发生严重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将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章、证书。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大评选表彰活动宣传力度,把评选表彰的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事迹的过程,充分发挥获奖者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良好氛围。

全国脱贫攻坚奖推荐申报表格式、全国评选办公室联系方式和各省各牵头部门推荐报名联系方式详见国务院扶贫办官网。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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