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平安租赁”贷款买车,说好贷23万为何多出了1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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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江西九江的邓先生向《都市现场》反映,今年3月,他在九江一家车行购入了1台奥迪A4L,当时车行为他找到了“平安租赁”平台进行金融贷款,可是到了今年7月,他准备提前还款,一看贷款总额,发现不对劲。
邓先生告诉记者,当时自己和九江挑个车贸易有限公司方面谈好车型和车价之后,双方约定这辆奥迪A4L首付6万多,再贷款23万元。于是,车行给他找来了“平安租赁”平台进行按揭贷款。到了今年7月份,邓先生打算提前把剩余贷款一口气还掉,可是拿到贷款合同一看,这贷款金额怎么和当时说的不一样呢?
车主邓先生:之前贷款下来的时候,平安都没有发任何合同以及短信告知我总贷款是24万3以及月供多少,然后业务人员也没有打电话给我告知总贷款是24万3。
记者听后有些不解,既然总贷款是24万3,和之前谈的金额23万不一样,那合同总是自己亲手签的吧?邓先生说,这份合同,也有点不对劲。
车主邓先生:页数上是有问题的,它总共是有9页,签字的那一行是在第8页,第9页才是总贷款金额。按正常的合同来说,总贷款金额一定是在我签字的上面。我这样看得到我才能去签。
邓先生表示,面对这凭空多出来的1万3千元贷款,车行和平安租赁方面,也从头到尾没有一个合理解释。
车主邓先生:态度很恶劣一直踢皮球,然后也不给处理,甚至曾经说过大家一起坐下来聊一下把这个事情处理一下,始终不出面。
记者发现,这并非是一份常规意义上的汽车金融贷款合同,它抬头写着:“售后回租赁合同”,出租人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而承租人则为邓先生,租赁物就是这台奥迪车。在这份合同内,所有的交易行为都统一表述为“租赁”。此外,合同也明确:“在甲方向乙方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之前,甲方对租赁物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
简单来说,在还完贷款前,邓先生只有这辆车的使用权。对此,邓先生也觉得奇怪,明明是要贷款买车,怎么变成租赁了?为了证实自己所言,邓先生出示了一系列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当时和车行方面约定好贷款金额为23万。
类似邓先生的遭遇,似乎并非个例。记者在国内某知名投诉平台上看到,涉及平安租赁的投诉280多起。一位山东烟台的车主称:“办理的贷款金额比实际贷款金额多,多收费用”。
还有车主说:“平安租赁私自提高个人贷款金额,多次联系客服无人处理”“当时签合同不让看就催签字,多给我贷了6500”“平安租赁套路贷,贷款13万,签署合同后变14.3万”。
明明是贷款按揭买车为何变成了“融资租赁”?据车主邓先生说,合同第8页为签名页,到了第9页才出现真实的贷款数字,真有这样的事吗;商量好的贷款金额23万,实际下款金额24万3,这中间的1万3千块钱,是什么钱,这笔钱到哪去了?
为了核实情况,记者来到了平安银行九江分行营业部,找到了该行的汽车金融部门了解这笔贷款的详细情况。
平安银行九江分行营业部汽车金融部门工作人员:你要找平安租赁那边,它也是融资公司,只不过就叫平安租赁融资公司,其实它现在也相当于是按揭合同。
这位工作人员明确告诉记者,这份合同实际上就是一份贷款按揭合同,只不过是以融资租赁的形式来体现。而平安银行九江分行营业部的另一位工作人员则又告诉记者,这笔所谓的“贷款”,在他们平安银行系统内查不到。
工作人员透露,“平安租赁”这家公司在九江实际上并没有办公地点,平时是“有业务就上门做”。于是,记者电话联系上了一位平安租赁的业务经理。
邓先生:为什么我到平安银行来查询这个贷款,查询不到这个记录呢?
那为何贷款买车,到手的合同却变成了“租赁”呢?
平安租赁业务经理:租赁公司的合同肯定是租赁的,但是我们的租赁和我们的以租代购是不同的,以租代购车子是上到公司名下,但是我们所有的车子都是上到客户本人名下的。
邓先生:那你不就是混淆了租赁和贷款的概念吗?
记者觉得纳闷,如果邓先生在合同签字之前就知道实际贷款金额不是23万,而是24万3,那么为什么还要去签这个合同,这不是前后矛盾吗?这位平安租赁的业务经理表示,事情不是他对接的,他不清楚!但是合同细节,肯定和客户本人说过。
车行负责人:1万3相当于一起算的利息这位平安租赁的业务经理表示,平安租赁是一家租赁公司,但他们又是车贷部门。而这笔多出来的1万3千块钱贷款,到底是怎么来的,始终没有说清楚。而经过记者的一番调查发现,这家公司似乎在有意模糊“租赁”和“贷款”这两个概念。
当天下午,记者又来到了位于九江市濂溪区环湖东路附近的九江挑个车贸易有限公司,见到了这里的负责人。
九江挑个车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我记得好像是平安租赁工作人员转发给我,我转发给邓先生,金融贷款本来就是远程的,也不用见面。
在现场,记者再次问起了这笔多出来的1万3千块钱贷款费用。
九江挑个车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我放款是23万,有放款记录。假如我是平安租赁公司的老板,其实他们也是银行放款,银行为什么不给你放呢,因为他觉得你征信不行不敢放,我放5000万放在这里做押金,我就从中加息就赚这个钱。
“平安租赁”主营融资租赁却做起贷款业务?这位车行负责人表示,像邓先生的遭遇,在他手上也碰到了好几次,这种情况只发生在提前结清贷款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月供每月还款,其实还款总额还是23万。对此,邓先生表示很疑惑,自己提前结清车贷,为的就是少付利息,现在反倒还多出了1万3,如果真像这位车行负责人所说,用何种方式还清贷款,为何还要听平安租赁的呢?按照贷款金额在约定时间内还清贷款不就可以了吗?针对此事,记者也咨询了律师。
律师尹其昂:如果平安租赁公司在介绍业务的过程中进行了贷款金额的描述的话,那么跟实际不符,跟当事人要求不符,可能涉及到商业欺诈的问题。消费者在订立合同前,所表示的真实意愿跟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不一的话,可以以民法典欺诈的相关条款申请撤销之诉。
公开资料显示,平安租赁成立于2013年1月,注册资本145亿元,是中国平安的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公司总部位于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中心。目前,平安租赁业务涉及平安保理、企业融资、教育文化、汽车金融等10多个行业。其业务模式主要有直接租赁、售后租赁、保理、委托租赁、杠杆租赁、联合租赁等。其中,汽车金融业务板块包括公司融资租赁业务、零售融资租赁业务和经营性租赁业务;汽车租赁业务包括服务租赁业务和公司融资租赁业务。
可以看出,两类业务均为租赁业务,且均提到致力于通过“平安车管家”为用户提供一站式用车服务,但并未提及车贷业务。而据邓先生反映,自己原本是想贷款买车,却变成了汽车融资租赁。那么,车贷和汽车融资租赁有什么区别,租赁公司可以开展贷款业务吗?
律师尹其昂:这份合同从实质意义上来讲,它应该是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并不属于金融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指车的所有权由4S店或者车商持有,消费者只有使用权,而且是通过租金的方式在支付满了之后才可以过户,贷款合同是消费者用自己的车辆进行一个抵押贷款,金融贷款合同跟融资租赁合同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2020年,银保监会颁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受委托发放贷款、与其他金融租赁公司拆入或变相拆入资金、通过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和民间投资基金募集或转让资产。
记者调查:汽车“以租代购”陷阱多风险大
汽车“以租代购”靠谱吗?近期,几起与汽车融资租赁相关的新闻让“以租代购”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以租代购”是指一种汽车融资租赁的购车模式,购车者先以租车的方式使用汽车,每月向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直到付清合同中双方达成的金额或者达到一定期限后,汽车从租赁公司处过户至购车者个人名下。
“以租代购”模式实际效果如何?一位通过汽车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了蓝牌货车的车主告诉记者,3年来,他共支付了16.92万元,月供是4700元,“该车原价13万余元,多付的部分相当于还了利息,还比较划算”。但在采访过程中,也有不少车主跟记者反映了自己遭遇的许多问题。
接受采访的专家表示,虽然融资租赁目前已经为我国法律所保护,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比如如何厘清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相关合同关系的性质、违约救济如何保障等。双方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消费者在购车时应当理性判断自己的经济能力,在能力范围内消费,选择正规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购买。一旦发生纠纷,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漫画:高岳
征信门槛较低零首付可购车
“不看资质,当天提车,首付2999元起开新车……”记者通过网络搜索“以租代购”关键词,在网页上看到了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多条广告。
该公司金华分公司在网页上还明确标注了“征信不好,逾期,法院起诉,呆账,外面办不了;统统可以办理!”的字样。
网页信息显示,此种购车方式的提车费用包括4部分:一成首付、手续费、一个月月供和年保险费用。同时还提示,资金充裕者可选择在12至15期后提前付完余下款项,并称这种方式是“国外很早就有的形式”。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张俊岩介绍:“汽车融资租赁总体上是一种金融服务,许多消费者通过这种新型的购车方式,从事网约车等服务。汽车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现代营销方式,本身是合法的,民法典也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月颁布的《汽车金融管理公司办法》对汽车融资租赁进行了界定: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记者以购车者的身份与销售联系。喜相逢的一名销售告诉记者,“以租代购”可以为征信不好的消费者提供方便:“汽车融资租赁是和汽车融资公司贷款,对购车者的征信要求较低,但是需要购车者支付一成首付,不能零首付购车。”
该销售告诉记者,以一辆官方指导价为16.98万元的新车为例,通过“以租代购”的模式购置该车约需19万元,首付需要1.5万元左右,购车者可分4年47期进行贷款,月供3999元,贷款结清后免费过户。
当被问及还款过程中遇到困难不能及时还款如何解决时,该销售表示可以申请暂缓还款,但是具体操作需要与公司售后联系。
实际上,“以租代购”并非只受到征信存在问题的消费者青睐,很多为了从事网约车或其他营运车辆行业的人,也会选择“以租代购”模式购车。
来自河南郑州的陈先生向记者讲述了自己2021年的一段辗转求职经历:当时,处于求职过渡期的陈先生通过某网络求职平台面试过多家4.2米蓝牌货车司机岗位。几轮面试之后,陈先生发现,不少公司出具的合同并非工作合同而是购车合同,购车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其中部分公司与购车者签订的就是“以租代购”合同,货车会落到公司名下。同时,公司承诺购车后会提供业务保证其收入。
随后,记者进入该网络求职平台看到,在部分网约车招聘信息详情页中,确实标注了提供零首付购车的服务,所有车型均可先租后买,但是并未出现“以租代购”“汽车融资租赁”等字样。
“一开始,物流公司表示他们有固定运输线路,按照线路跑,一个月收入可达1万元至2万元。紧接着,他们便引导你买车,签订购车合同时,上面会写明首付款和每月分期还款的金额,价格也比市场上高不少,可以落到个人名下或公司名下。”陈先生说。
后来,陈先生从车友处了解到,这些公司良莠不齐,普遍存在设置线路、任务量不合理,甚至无货源的问题。“听说不少司机购车后并没有稳定收益,最终难以偿还贷款,所以我没有同意签订购车合同。”陈先生说。
汽车行业从业者李先生也表示,此类招聘公司通常会给车主配置超重的货量,让司机运输成本提高,并且对车的寿命也有影响。长此以往,司机如不愿按照公司安排的任务工作,公司便称是车主个人原因,而不是公司不安排工作。
没有明确约定强卖高价车险
广西南宁的肖先生曾是一名网约车司机,因个人原因逾期未还款,车被公司收回,现在正在法院上诉,希望追回首付款和超额保险金额。
据肖先生回忆,2019年7月,他通过“以租代购”在广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汽车,开始跑网约车。双方约定首付8000元,月供4750元,供36个月,共计17.9万元。当时该汽车的市场价为13.68万元。
从2019年7月起,肖先生正常支付月供至2021年6月,已实际支付给该汽车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款项11.4万元,加上首付款8000元,共计12.2万元。
肖先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标明,首付款不计入租金,并不属于租金的性质,但也并未对该笔首付款的性质作出具体说明。
关于超额保险金额的问题,肖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他与销售之间的聊天记录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双方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的第六项关于保险与事故的约定第一款写道,“租赁期间保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有权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肖先生告诉记者,第一年的保费双方协商由汽车租赁公司代为购买,但是第二年该公司仍强制肖先生购买保险。根据2020年的车保全国平均收费标准和2020年的全国车辆商业险平均价格,该公司的保险价格高于市场价30%。
“逾期是我不对,但公司强制购买保险属于违约在先。公司提供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共计8617.91元,市场价是4650元。后来我觉得这是公司的一种套路,其实就是打着‘以租代购’的幌子高价租车,还强制购买保险。”肖先生愤然说道。
对此,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辉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合同,汽车价格是构成合同重要的因素,因此在签署合同前双方应当对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买方认可的话,那么高于市场价也并不违法。但是如果强制车主购置高价商业车险,则涉嫌构成强卖保险行为。
王艳辉说,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汽车租赁公司为承租人提供的保险中,除第三者责任险为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外,其余险种均为商业保险,不属于强制险范围。也就是说,汽车租赁公司不能强制要求汽车承租人购买。
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及时偿还贷款而导致车辆收回,购车者是否有权利追回首付金额?
张俊岩表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是看合同约定。在融资租赁交易实践中,出租人为了控制风险,保证收回部分成本和收益,常采取让承租人先行支付总租金10%至30%的首付款,剩余部分款项向出租人融资的模式,这属于常见的商业交易模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通常是根据出租人的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来确定的,若租赁首付款是租金的一部分,则在车辆被收回后不应返还。
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租赁首付款+每月支付租金’的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院也应以合同约定为主要审查依据。”张俊岩说。
张俊岩说,这种强制车主购置固定渠道高价商业车险的做法值得商榷。一方面,租赁公司未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说明车险情况,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通过合同约定限制车主购买商业保险的渠道,也是对车主自主选择车险权利的侵犯,这种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约定,法律并不支持。
款项结清以后汽车无法过户
记者在某第三方投诉平台检索发现,汽车融资租赁的相关投诉,主要分为强卖高额商业保险和款项结清后无法过户两类。
来自广东东莞的王先生就遭遇了款项结清后无法过户的情况。2019年3月,王先生通过网络求职平台应聘网约车司机时,通过“以租代购”模式购入了一辆汽车,合同中标价为14万多元,已于今年4月还清贷款,但截至7月8日仍未能过户。
王先生说,当初是在招聘方劝说下,他才与东莞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以租代购”合同。首付过后,王先生才发现车子还牵扯第三方公司,但由于租赁公司称放弃购车要扣1.6万元,所以王先生没有当即反悔。
今年4月,王先生结清款项后,该公司以车辆涉及第三方公司为由迟迟不给王先生办理过户,王先生多次与公司联系仍未解决问题。
王先生说,他周围这样的案例有很多,和他同批购车的网约车司机都面临着贷款还清却不能过户的问题。“很多车主都放弃过户了,他们打算继续跑网约车业务赚钱,直至把车跑报废,车子废了就没必要过户了,也有未结清款项的司机听到没法过户的消息,就和公司协商多跑一个月业务将车退还给公司。”
让这些司机苦恼的是,车不能过户便意味着要继续承担高额的商业险,并且存在驾驶者局限等问题。“我现在不干网约车司机,但因为这辆车未过户还是商用车,不仅要继续买高额商业保险,我家人也没法开。”王先生说。
今年4月以来,王先生多次联系租赁公司进行协商,也尝试了解了各种不同的维权方式,但至今仍未解决问题。其间,他曾想起诉,但诉讼成本也不低,而现在这辆车卖掉也不值几个钱,所以放弃了。
对此,张俊岩认为,若承租人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并拒绝履行车辆过户,则构成违约,承租人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除民法典中对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外,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也确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可以作为车主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
“车款结清后,如果租赁公司未能和车主办理过户手续,租赁公司涉嫌违约。”王艳辉说,车主可凭合同以及付款凭证到法院起诉,要求租赁公司履行过户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王艳辉提醒,购车者选择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时,应当注意合同格式条款中是否有明显增加买方义务而减轻卖方责任的霸王条款,约定租期届满时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条件以及违约后的相关违约责任,以免今后产生纠纷。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韩丹东实习生杨蕙嘉
来源|法治日报
买车分期没通过,试试以租代购
以租代购,顾名思义就是以租赁的形式完成购买。具体操作就是客户首先支付一部分较低费用或零支付从租赁公司提车,然后按月缴纳租车费用,在租赁时间到期后,客户支付车辆剩余费用后,租赁公司将车辆所有权过户给客户。
以租代购虽然我国近几年才开始出现,但是这个模式在国外很早就开始发展了,而且已经是比较成熟的商业模式了。以下是国外的一些相关数据:
美国以租代购方式销售的汽车总量达到总销售量的35%。
日本以租代购方式销售的汽车总量达到总销售量的15%。
德国以租代购方式销售的汽车总量达到总销售量的50%。
以上数据表明,在这些国家以租代购已经相当普遍,而且是可以放心使用的一种模式。
我们之前购车时,一般就是:全款购车、信用卡购车分期、银行或金融公司贷款分期这几种方式。而和这些方式比起来以租代购的形式却有以下几种优势:
首付低,因为租赁形式将买车环节放在了以后转让所有权的时候,之前只是租赁,不用太高的首款就能用车。
办理方便,车辆的购置、上牌、缴税都由租赁公司完成了,你只需要办理租车合同就能拿到车,最快当天就能拿车。
政策影响低,什么限购、牌照等等都不用考虑,购车的主体不是你而是租赁公司,他们不受一些政策影响。。
随时开新车,因为本质上是租车,那么你在开了一段时间后,你可以和租赁公司协商更换车辆,具之前的相关统计,欧美平均8个月更换一次车型,当然小编也没去考证这个数据,但是也从一方面反映了以租代购的好处。
事务都是两面的,既有好的,也就有不好的。以租代购最大的问题就是整体购车费用会高于其他购车方式。其次是租车公司为了掌握车辆信息,可能会加装定位系统,那么你的隐私可能就会被其掌握。
办理以租代购所需的资料可以参考以下说明:
自然人,本人身份证、驾驶证
因为办理手续很简单,这里就不写流程了,当前一般的租赁期限为3年,三年后,你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拿到属于你的车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