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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贷款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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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买房,买方需注意的事项(一)

导语:买方与卖方约定以银行贷款方式买房的,若当地房产新政的出台导致买方不能足额获取银行贷款,买方因此不能按期支付购房款时,买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可否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非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从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4日,成某与李某通过中介介绍,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雨花台区某房屋出售给成某,总房价为239万元。付款方式约定为成某先支付定金10万元,其余款项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分期支付。合同还约定,若因成某自身原因不能获得银行贷款,一定期限后,成某需以现金方式补齐,逾期不能补齐的,成某需向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成某依约支付了10万元定金。

2016年10月5日,南京市政府出台了房产新政,根据新政规定,因成某夫妻名下已有两套房屋,银行贷款数额明显减少。后成某以可贷款数额明显降低导致无履约能力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李某返还定金。

二、一审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合同约定原告按揭贷款,因房产新政的出台导致原告可贷款数额明显降低而无履约能力,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合同约定原告按揭贷款不成,需以现金补齐,故原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补齐属于违约,且因违约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因损失与定金数额相当,故一审判决解除合同,驳回成某其他诉讼请求。

成某不服提起上诉,并主张本案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

三、二审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新政的出台,致使上诉人可贷款数额明显降低,但合同亦约定,如上诉人按揭贷款不成,将以现金方式补齐房款,应视为上诉人已对贷款不能的风险作出合理预期,上诉人也自述名下有两套房产,曾准备出售一套房屋再购买涉案房产,房产新政的出台并不必然导致上诉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上诉人主张本案构成情势变更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成某不服申请再审,理由是合同约定以现金方式补齐房款的前提是成某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贷款。而本案银行贷款未获批准的原因系因新政出台,并非成静、顾飞自身原因导致,故李某应返还定金,损失各自承担。

四、再审裁决观点

再审法院认为,合同特别约定成某申请贷款不成后需以现金方式补齐,该条款的目的应当解释为双方对贷款风险的合理预期,以及积极促成案涉合同的继续履行。同时,根据南京市出台的房产新政,成某不能足额获取银行贷款的原因系其名下已有两套房产,亦符合因其自身原因未获银行贷款审批的合同约定。故裁定驳回成某的再审申请。

【小编提醒】

买方与卖方约定以银行贷款方式买卖房屋的,若合同载明“因买方原因导致不能获得银行贷款的,买方需以现金补齐,否则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应予特别注意。若因自身原因如信用问题不能通过银行审批、房产新政的出台导致买方不符合购买房屋条件等原因导致不能或不能足额获得银行贷款的,若买方未按期补足购房款,买方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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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知识」有贷款的房子如何买卖?这样做教你规避风险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经常遇到卖房者房子的房贷还没有还完的情况,这种情况很多人就会不确定能不能过户办理不动产权证,也不清楚能不能贷款。现在就来分析一下,贷款没还清的二手房能不能买,该怎么做?一起来看看吧!

二手房卖家贷款未还清,房子能买吗?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银行贷款未还清的房产,只有将剩余房贷还清后,解了抵押才可以出售。也就是说,贷款未还清的房子是不可以出售的,但是可以通过提前还贷的方式还清房贷再进行交易。

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

对于贷款未还清的房子,买卖双方最好事先进行沟通,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合同是双方交易的最有力的证明,所以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最好明确房子产权、解押期限、违约责任等,一旦出现问题较容易取证维权。

贷款没还清的房子,该怎么还贷呢?

1、用买家的首付或者全款还贷,注意资金监管

比较常见的方法就是用购房人支付的房款偿还剩余贷款,全款的买家最好办,直接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解除房子抵押。如果买房人也需要贷款,就要考虑首付款够不够偿还贷款,还有就是卖家是否接受买房人申请贷款的时间,因为放款时间受借款人资质影响,要是卖房人着急拿房款,最好考虑这一点。

另外,还款资金要尽量打入银行的资金监管账户,不要直接打给卖家,在资金解冻之前,这种资金监管的方式能督促卖家尽快配合解押,待卖家解押后再将资金解冻支付给卖家。

2、卖家自己筹钱还贷

由卖家自己筹钱还贷了。这种方法相对买家更为稳妥,不过具体需要买卖双方协商。

总而言之,买卖双方要真诚交易,涉及到付钱还贷问题的,最好先咨询专业的房产交易机构,利用好第三方机构的调节作用,保证好自己的切实利益。

风险提示

卖方常见风险

对于卖方来说,出售未还清贷款的房屋,最大的风险在于不能及时解除房屋抵押。由于未解除抵押的房屋无法顺利过户,卖方很可能因逾期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而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常见风险

多数卖方会要求使用买方首付款进行解押,这种方式风险性大。首先,买方支付首付款之后,无法确定卖方能否按时办理解押;其次,在撤销抵押之前,房屋随时会被法院查封或者拍卖,甚至卖方有可能携款私逃,此种方式风险比较大。

买卖未还清贷款的二手房,无论对买方还是卖方,均存在较大的风险。整个交易过程,从签订合同到完成产权过户往往需要一些时日,而纠纷恰恰就出现在这一过程中。

温州20位业主遭遇“买房”骗局:买方以按揭为由办理过户手续,后私自抵押套取资金

来源:温州广电-快点温州

近日,市区多位业主向新闻热线反映,他们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交易二手房,买家在支付30%的首付款后,以需要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为由,要求先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在手续办结后,他们却迟迟拿不到剩余款项。“事后我们才发现,过户后的房子根本没有在银行办理贷款,而是转手或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套取资金。”

位于经开区滨海六路2491号的涉事“德佑”门店已被摘牌。

房产过户后,迟迟收不到房价尾款

因有置换房产的需求,市民王先生于今年7月在“贝壳找房”AAP注册信息,计划出售一处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路六路永丰家园,建筑面积为154.56平方米的房产。

不久,“德佑房产”滨海六路店店东胡某坤联系上王先生,表示有买家愿意购买其房产。经多次沟通,王先生以135万元的金额与买方杨某坚达成购买意向,后于2021年8月11日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通过办理银行贷款结清尾款,期限为3个月,若超时未批,应在7天内自备资金结清。当日,杨某坚随即向王先生支付5万元定金。

8月30日,王先生收到一笔来自第三方陈某光的35万元电子汇款,汇款信息摘要为“电子汇款”。由于经验不足,他并未在意付款人名字的区别。“当时,只知道这笔钱和前面的5万元定金加起来,刚好够30%的首付款,所以没多想,就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配合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9月7日,在房产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买方”由杨某坚变更为陈某琴。

“对方给的理由是为了避税。过户的时候,我注意到陈某琴是1966年出生,理应办不了按揭。”王先生称,他便咨询胡某坤,胡某坤回复已经通过银行征信,按揭办理不存在问题。事后,王先生把该情况告诉了妻子,并催促中介跟进对方银行贷款办理。“从9月份到11月份,对方一直说走流程推脱。后来,我们才知道房子已经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了。”

受害人数达20人,涉及尾款1000多万元

王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家住市区车站大道龙华大楼的卢女士夫妇也有相似经历。卢女士称,今年,她先后在市区多家中介门店发布房产出售信息。其中,中介胡某坤是今年9月主动与她取得联系。

卢女士说,在对接过程中,21世纪不动产(银泰亦美加盟店)的工作人员李某辉和胡某坤都和她有过接触。可以明确的是,《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是在21世纪不动产门店内发生的,不过使用的合同文本是麦斯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提供,用的也是“麦斯公司”的章。“后来,胡某坤、陈某成等人员,通过分批支付的形式累计打了100多万元的首付款,然后我们把房子过户到买家‘陈某霸’名下。这过程中,买家陈某霸基本就没出现。后来,到追问尾款的时候,我们才知道对方把在银行的贷款手续撤了回来,私自去了小额贷款公司。”

在众多当事人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落款的丙方基本上指向同一公司——温州麦斯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天眼查显示,该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成立,注册地址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491号,法人代表为胡某坤。

根据当事业主提供的信息,目前,通过胡某坤联系,办理过户手续但迟迟未收到尾款一事涉及人数约有20人,其中大多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覆盖瑞丰锦园、永丰家园、永和锦园、雪伦大楼等小区,未付尾款累计1000多万元。

上述过程中,使用手段也较为相似,即在买卖双方合同签订后,“买家”支付30%首付款后,以需要办理银行按揭为由,要求卖方先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约定通过银行按揭支付购房尾款,时间大约在3个月。然而,在过户过程中,“买家”会临时指定另外一名人员作为房产持有人办理手续。房产过户后,“买方”并未办理银行贷款,而是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以套取资金。

记者注意到,在相关房产交易过程中,杨某坚、陈某琴等名字均多次出现。仅陈某琴就有3套瑞丰锦园以及1套永丰家园的房产过户至其名下。

涉事门店摘牌,警方已立案侦查

昨天上午,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491号,记者看到该门店上方店招已经拆除,大门紧锁,大厅内还摆放着部分办公用品,但已无人在岗。

“这里一开始挂着的是‘德佑’的店招,最近才拆除了。”业主王先生说,“我们也是看着‘德佑’的牌子,才放心在这里办理手续的,哪知道会是这样的情况。这是我们辛辛苦苦攒钱买的,如果剩下的钱拿不回来,我们都不知道怎么办。”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一份题为《关于贝壳温州站-德佑滨海六路店-店东胡某坤的处罚公告》显示:根据《贝壳平台信用管理规则》,该门店店东私下作为居间方促成客业双方成交,严重损害平台其他经纪人/店东利益,给予德佑滨海六路店作摘牌处理。

“现在想想就觉得怪,在‘德佑’的门店,用的21世纪不动产的合同,盖的是麦斯公司的章。”说着,倪女士出示了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左上角有“CENTURY21”的标识,合同编号为C21-WZ-1041416,买方(乙方)为杨某坚,丙方落款为温州麦斯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对此,21世纪不动产温州分公司常务副总叶柏峰表示,经初步内部排查,编号为“C21-WZ-1041416”合同原保存在21世纪不动产臻园店,该店已于2019年关停;涉事的21世纪不动产(银泰亦美加盟店)当时只提供场地,未涉及其他业务。

同时,记者就此事联系“贝壳找房”温州站城市总经理曹安辉,截至发稿时,尚未得到其回复。

据悉,受害人李先生已向警方报案,据他提供的《立案告知书》显示:11月20日,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20合同诈骗”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并对该案立案侦查。

来源:温州都市报

初审编辑:郑伟佳

责任编辑:谷璋彤

审核:尹舒鸿

主任监制:陈泰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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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制:陈振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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