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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信用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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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法院、农信社:正在调查一案两判及冒名贷款事件

央广网济南1月13日消息(记者肖源)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这两天,中国之声关注了发生在山东巨野县的信用社冒用群众名义贷款,并将被冒名的群众起诉至法院,而巨野县法院在经过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之后,以被冒名的群众拒不偿还贷款且没有偿还能力为由,将判决终结执行一事。今天中午,巨野县法院和信用社回应称,目前,正在处理被冒名群众的相关信息,事件原因正在调查中。

今天中午,巨野县人民法院出具一份书面的情况说明,其中表示,2011年7月8日,巨野县法院受理了巨野县农信社起诉张纪雪、刘伟等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2013年12月25日,巨野县农信社没有说明案件已经判决的情况下,又向巨野法院起诉该案件。法院工作人员没能核查出案件已经做过处理,再次判决结案。也就是说,同一个案件,巨野法院下了两份判决。

巨野县法院表示,目前,已成立专门调查组,并及时启动案件的再审程序,并已将刘伟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回,巨野法院将认真查实原告巨野县农信社有没有隐瞒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形。至于报道当中提及的其它诸多疑问,比如为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裁判之前是否知晓这些案件是巨野农信社的“冒名贷款”、为何裁定终结执行判决等等,巨野县法院均没有作出解释,只是说正在调查。

而巨野县农信社方面称,山东省农信社已经介入调查发生在巨野县的多起冒名贷款事件。具体情况,还有待核查。

有关此事的进展,期待有关方面客观详实,不回避不护短的调查结果,中国之声也将持续关注此事。

《人民的名义》中“过桥贷”咋回事

连日来,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引发“全民追剧”,已播剧集里有一条主线紧紧围绕大风厂拆迁展开:借5000万过桥贷款未能如期还款,仅土地价值就升至10亿的大风厂全部股权被转至山水集团……

蛇吞象是怎么做到的、其间存在着怎样的司法腐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律师,就过桥贷款、股权质押、高额利息等进行解读。

剧情回放

5000万过桥资金未还股权易主

在《人民的名义》里,大风服装厂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民企,商人蔡成功持有51%股权、职工持股会持有49%股权。大风厂每年向银行贷款用于经营,用新贷还旧贷。由于等京州城市银行的新贷款下来需要几天时间,蔡成功就向山水集团借了5000万元作为过桥资金,借款期限6天,并以大风厂的全部股权作为质押。没想到京州城市银行突然不再续贷,大风厂向农村信用社借款又遭阻碍。山水集团起诉大风厂要求偿还借款,实现质押股权。最终,法院判决大风厂败诉,山水集团成为大风厂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山水集团和蔡成功还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山水集团不负责解决大风厂1300名职工安置问题。

另外,大风厂所在的光明峰区域成为京州重点开发的区域,大风厂这块土地价值飙升至10亿。于是,在对大风厂的强制拆迁中,一把大火烧伤多人,引发群体事件。

解读一

过桥资金的本质就是“拆东墙补西墙”

相关剧情:蔡成功向山水集团借5000万元作为过桥资金。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企业破产与改制法律服务部部长冯兴妮介绍,所谓过桥贷款,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贷款企业或个人,短期内极缺资金,虽然已经与银行谈妥了一笔贷款,但放款还有时日,于是去找民间资本先借点钱,等银行贷款下来了就还上。二是有的企业或个人在银行的上一笔贷款到期了,为了继续获得贷款只能先找民间资本借钱还清上一笔贷款,等新一笔贷款到位再还钱。无论哪种情况,都改不了“拆东墙补西墙”的本质,所以“过桥”的说法十分形象。

这种短期的贷款,大都利率高、风险大,一旦银行后续借贷资金没跟上或者抽贷,企业资金链就会断裂。

解读二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股权质押不生效

相关剧情:蔡成功向山水集团借款时,未经拥有49%股权的工人同意,将大风厂的全部股权作为质押。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琳介绍,股权质押是指在公司的股份或股票上设定的质押,是权利质押的重要形式之一。《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特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股票(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

各种不同类型的股权质押,其法律手续各有不同,当事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质押合同并不生效,而必须办理相应的手续才能生效。“以基金股份、股权出资的,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朱琳表示,股权质押的生效不仅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还需要对外做工商变更登记,否则并不生效。

解读三

禁止订立流质条款未还款股权也不能直接转移

相关剧情:因未能还款,大风厂的股权被判归山水集团。

对此,朱琳律师认为也是不可能的,“实现质权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由于股权质权的特殊性,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是绝对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

“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朱琳说,《担保法》明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在贷款合同中,即便大风厂还不上钱了,也不能直接将股权转移给山水集团。同时,法律规定,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如超过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如有不足,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务由债务人承担。换句话说,如果法院拍卖大风厂股权,考虑到大风厂的地块已经大大升值,所得价款应该会远远超过山水集团借给大风厂的钱,所以拍卖还款后的余款仍应归大风厂所有。

解读四

过桥贷款利率远超上限若起诉利息只能按24%主张权利

相关剧情:大风厂向山水集团借款的年利率高达146%!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主任雷西萍认为,这明显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支持,借款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的部分无效。在24%-36%之间的部分,借款人主动履行的,不能要求返还。借款人不主动履行的,出借人只能按24%主张。“因此山水集团如果起诉大风厂的话,也只能按24%的利息主张权利。”

律师支招

员工持股权益被侵犯咋维权

相关剧情:大风厂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股份没有了,职工遂信访、占厂以维权。

还有其他途径维权吗?冯兴妮表示,股权质押纠纷诉讼过程中,职工持股会可以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在质押纠纷官司判决生效后,职工股东们也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原判决,即使一审判决生效,大风厂仍然可以申诉。如果蔡成功怠于起诉,职工们可以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提股东代表诉讼,也可以去确认质押合同无效。如果有证据证明作为大风厂法定代表人蔡成功有明显过错,侵害了职工股东的利益,还可以对蔡成功提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要求蔡成功赔偿。

华商报记者宁军

农信社一主任为“倒贷”诈骗超千万!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互助金处置不良已重组成盘锦农商行

金融界6月7日消息近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则再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原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渤海信用社主任高某杰因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

此案最早可追溯至2016年,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盘中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不过,2021年7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又作出辽检刑申抗〔2021〕1号刑事抗诉,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辽刑抗5号再审决定,指令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据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查明,被告人赵某梅以做“倒贷”业务需要资金,支付高额利息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借款,借款用于高息转借他人、偿还其他借款人本息、与银行做“倒贷”业务及个人消费。2014年4月至6月,赵某梅为担保人,高某杰为借款人,其多次向被害人辽宁银和投资有限公司和延明轩借款,造成辽宁银和投资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550.37万元,延明轩损失人民币620万元。事后,被告人高某杰占用辽宁银和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298万元,余款均被赵某梅占用。

不仅如此,高某杰还通过不同方式多次向他人借款。2014年3月至7月被告人高某杰以信用社“倒贷”用款的名义,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多次向他人借款,用于偿还借款本息、转借他人等。期间,被告人高某杰虽陆续归还本金并给付利息,但截至案发,其尚欠3位被害人908.39万元未归还。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间,被害人陈氏兄弟2人分别从高某杰任主任的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渤海信用社贷款人民币20万元,交与被告人高某杰。现贷款到期,高某杰尚欠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0万元未归还。

除犯诈骗罪外,高某杰还冒用他人名义骗取贷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高某杰冒用姜某等12人的名义,利用伪造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房屋他项权证》等贷款手续材料,分别向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渤海信用社、八里信用社贷款,共计贷款人民币306万元,偿还人民币30.21万元。贷款期间,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渤海信用社和八里信用社人员多次向被告人高雅杰催款,被告人高某杰尚欠人民币275.79万元未偿还。

不过,对于贷款诈骗这一罪名,高某杰存有异议。对于贷款手续造假一事,他直言:“我认为诈骗的关键在于隐瞒事实真相,我所提供的手续是假的,经办人员是知道的,我起码没有欺骗信用社,只是后期未能及时还款。贷款合同中有假房照的情况是很普遍的,我取得两家信用社贷款时,经办人员是知情的。贷款合同上的签字是他们本人签字的。”值得注意的是,借款人提供手续后方可得到贷款,然而,据高某杰供述,“渤海信用社的一项贷款借据时间早于我提供的假手续的时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高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和银行贷款,且数额均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构成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原审法院对犯罪事实和罪名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关于贷款诈骗罪是否构成自首一节,经查,高某杰虽自动投案,但仅供述了其犯诈骗罪事实,没有供述其贷款诈骗事实,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自首,原审未予区分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关于被告人认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辩解、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雅杰不构成贷款诈骗系骗取贷款罪”的辩护意见,缺乏证据证明,法院未采纳。

最终,原审被告人高某杰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

天眼查显示,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成为盘锦农商行,成立于2020年9月11日。据悉,盘锦农商行是在原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并组建的基础上,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是盘锦市首家城区农村信用社合并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两家信用社均是通过互助金处置不良贷款推进了重组进程。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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