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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民义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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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冒名网贷,法院为何判决她还款?

来源:江苏新闻

南京的张女士最近莫名接到了

多家网贷银行的催收信息

一查发现

自己被人冒名网贷了!

本来想通过起诉来免于还款

可她万万没想到

法院的判决却是:

她要还款!

张女士在南京一家健身会馆工作,去年正好需要办理一笔家庭贷款,于是就向有在银行工作经历的同事罗某咨询,两人渐渐熟络了起来。

“出于对罗某的信任,因为认为罗某对金融行业比较懂,张女士把个人信息,比如身份证信息、银行交易密码、手机的一些密码,包括微信的密码都告诉了罗某,帮她贷款(家庭贷款)。”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彭说。

张女士很顺利地办理了贷款,也对罗某心存感激。可不久之后,她陆续收到了多家网贷银行的催收信息,4笔网络贷款共计21万多元。再三核实后,张女士才发现这些贷款确实是用她的身份信息办理的,于是报警求助。

罗某被抓获后,承认自己冒用了张女士名义办了网贷,最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了有期徒刑。

不过,罗某退赔相关款项后,仍有9696元没有偿还。张女士认为,这些贷款是罗某冒名办理的,她不应当偿还,并将网贷银行告上了法庭,提出停止催收并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等诉讼请求。

“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审核的暂行管理办法》,银行只要通过网络正常信息的审核,符合流程就可以放贷,原告的过错就在于,她过于信任了这个罗某,把手机、密码、相关信息都告诉了罗某,并且让罗某在她手机操作,虽然罗某是冒用张某的名义贷款,但是主要过错在于张某本身,而银行在审核过程和放款过程中没有过错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彭说。

法院审理认为,网贷银行如实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息是行业要求,合法合规,张女士无权要求网贷银行删除不良征信记录。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这起案件的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在网络时代,许多业务的办理节省了“面对面”审核环节,大家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更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

“如果这些信息不慎被别人窃取或知道,要及时到金融机构办理挂失或者采取保护相关信息的措施,如果可能发生危险,要向公安机关报警。”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彭说。

冒用他人名义向银行贷款,涉嫌触犯哪些法律?

近日看到这样一则法律问题:一男子称,自己父亲已经去世10年了,但姑妈却冒用已故父亲的名义向银行贷款80万。在男子的多次催问下,姑妈居然又把自己父亲名下的房子卖了还银行贷款,现在男子作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一分钱也拿不到了。他向律师咨询,自己该如何讨回公道。

我们来分析一下本案,姑妈冒用已故之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该行为在性质上应当属于骗取贷款。如果贷款及时归还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的,这种情况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但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用于贷款,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该行为本身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

另外,依常理判断,姑妈能把男子父亲的房子卖掉,应当是具有保管房屋的便利条件,其把所保管的他人的房产擅自处分,并把售房款占为己有,该行为涉嫌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也就是说,姑妈的行为侵犯了上述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死者的继承人产生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对此,上述继承人等可以收集初步证据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姑妈的侵占事实,男子作为合法继承人也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

好了,在本案中,姑妈冒用他人身份向银行贷款,但及时归还了款项,但我们再进一步思考一下,如果姑妈没有还贷款,而是让死者背了债,那么这时候,她涉嫌犯了什么罪呢?接下来咱们通过另外一个类似的案件,来了解这一部分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至2010年11月,陈某多次冒用他人名义贷款845000元,冒用他人名义担保贷款900000元,共计骗取银行贷款1745000元。陈某骗取贷款后,用于开发步行街房产、林场、水电站、自来水经营管理权等投资项目。案发前,陈某与经办的信贷员签订了转贷协议,并将其资产证件交付了信贷员。案发后,公诉机关经审查依法对陈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本案中,陈某冒用他人名义贷款、担保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该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存在分歧。

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多次冒用他人名义贷款845000元,冒用他人名义担保贷款900000元,共计骗取银行贷款174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从现查明的证据看,陈某骗取贷款后,确有开发步行街房产、山店林场、山店乡水电站、自来水经营管理权等投资项目。案发前,陈某与经办的信贷员签订了转贷协议,并将其资产证件交付了信贷员,可以证明陈某确有还款的意愿。综上,认定陈某主观上非法占有贷款的证据不足,应以骗取贷款罪定性。

【律师分析】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同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类罪,均以贷款为对象的犯罪,两罪的犯罪手段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刑法》规定的罪状分析,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观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的目的不仅是骗取贷款,而且是非法占有贷款。而骗取贷款罪采用欺骗手段的目的是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取得贷款,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们再举一个贷款诈骗的案例。

【案例2】

2015年4月26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经预谋,利用网上泄露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建设银行付卡注册漏洞,借助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借呗”平台的漏洞,冒用陈某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利用陈某等人的真实信用额度从“借呗”平台骗取贷款21笔,共计人民币203040元。

法院认定:本案最终受损的是蚂蚁“借呗”平台。蚂蚁“借呗”平台性质上属于网络小额借贷公司,已被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其他金融机构范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骗取蚂蚁“借呗”贷款的犯罪行为,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比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同样是冒用他人贷款,但在具体定罪时,还要结合多方面条件,来分析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能最终定罪。

总之,冒用他人名义贷款,不论动机、手段和形式和量刑标准上有何种差别,其本质上都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在此法火监理网也提醒各位,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要因为行事便利,有利可图,就起了贪念,擅自利用他人的信任去骗取钱财,这样的投机行为,即使一时获利,早晚也会败露,受到法律的制裁。就像开头案件中的姑妈,她利用亲戚的信任霸占他人财产,这种做法,迟早会受到刑法的制裁,惹来牢狱之灾,真是得不偿失的,咱们一定要引以为戒。

江西一银行原主任被禁业10年并获刑 冒3人名义贷款让银行损失76万

又一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因“监守自盗”而被禁业并获刑!

日前,抚州银保监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剑指江西东乡农商银行一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罚单显示,刘某在担任原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名:江西东乡农商银行)王桥信用社主任期间,因存在违规发放冒名贷款的违法行为,故被监管采取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的行政处罚。

早前,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将刘某担任信用社主任期间的违法细节进行了详尽披露。

值得一提的是,与那些向他人发放冒名贷款的银行人有所不同,刘某是冒他人之名,向自己发放自家银行的贷款。

由于所欠贷款一直未还,最后给自家银行造成本息损失超76万元,刘某因此锒铛入狱。

主任为自己冒名贷款35万

事实上,70后出生的刘某,算是江西东乡农商银行的老员工。

早在2007年3月21日,在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东乡农信社)还未改制成江西东乡农商银行时,刘某就已在东乡农信社王桥信用社担任主任职务。

这位刘主任任职期间,王桥信用社的贷款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都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即其主管该社的信贷业务。

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担任该社主任尚不满十天,刘主任便很快生出违法犯罪的不轨行为。

2007年3月末,刘主任先是冒用两人之名,利用虚假的贷款资料,并授意其下属信贷员陈某某完善贷款资料,在其负责的东乡农信社王桥信用社贷款共计30万元。

据悉,以上述两人名义申请的两笔贷款,贷款期限均长达3年之久。

3个月后的2007年6月末,刘主任又以同样的套路,利用另一人名义,以虚假贷款资料向自己负责的王桥信用社再次贷款5万元。

也就是说,刘主任在担任王桥信用社主任不到四个月的时间里,先后利用三个人的名义,向该社合计贷款35万元。

那么,这些钱最终都流向了哪里呢?

判决书显示,以三人名义从东乡农信社王桥信用社贷得的35万元,全部被刘主任以提现方式取走,供自己个人使用。

以职务侵占罪获刑3年

据刘主任后来供述,其冒用三个人的名义申请贷款,被冒名的三人本人在贷款时都没有到场,也对贷款并不知情,他们申请贷款时的签章,大都是由刘主任自己“弄得”。

另外,三人中有两人的证件,是刘主任授意信贷员陈某某帮忙找来的。同时,其还让陈做好他们的贷款资料。

根据判决书得知,这些被冒名的贷款人,要么是在东乡农信社王桥信用社以前贷过款的客户,要么是在该社以前开过户的客户。

信贷员陈某某指出,其在东乡农信社王桥信用社担任信贷员超过22年,其也不认识被冒名贷款的三个人,为了应付检查,是上司刘主任让她补的贷款资料。

判决书显示,2015年8月,信贷员陈某某退休,现已因病去世;而刘主任则于2013年被江西东乡农商银行解除劳动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在被江西东乡农商银行解聘的前一两年内,这位刘主任还曾因为两次吸毒,先后被警方刑拘5日、10日。

2019年5月,刘主任被民警抓获。同年6月被执行逮捕。

据检察院指控,刘某在担任东乡农信社王桥信用社主任期间,冒三人之名贷得的35万元,至今为止本息尚未偿还,给江西东乡农商银行造成本息损失76万余元(截止2019年5月)。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农村信用社主任,贷款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均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其正是利用了调查审核客户贷款申请的工作职责便利,才能使其冒用他人名义长期占有江西东乡农商银行贷款资金,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法院以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其有期徒刑3年。同时,责令刘某退赔江西东乡农商银行35万元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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