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关联交易?
在市场经济活动,关联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自我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如果大家还不了解关联交易,可以通过这篇文章来了解一下!
关联关系
2016年税务总局发布的第42号公告《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中,罗列出判断关联关系的具体条件:
关联关系中的一方需持有另一方股份总额的25%以上,可以直接持有也可以间接持有;或者两方都持有第三方股份总额的25%以上,可以直接持有也可以间接持有。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一方的借贷金额占到另一方实收资本的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也可以形成关联关系。存在持股关系的双方,持股比例虽未达到第一项的标准,但是其中一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另一方为其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存在持股关系但未达到第一项标准,一方可以控制另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和提供劳务。两方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半数以上由第三方委派;或者一方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半数以上由另一方委派。实质上存在其他共同利益的双方。
关联交易与《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并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如果与关联方存在业务往来那么就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并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如果居民企业存在以下情况,需要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居民企业属于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并且上一个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居民企业被跨国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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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信贷思考
出品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寇乃天
信贷实务中,通过注册一连串公司并以更具隐蔽性的关联企业交叉担保(即不限于两个公司互为对方的贷款提供担保,而是多家公司连环交叉的间接担保)分别到不同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回避单一银行机构对集团客户授信的风险控制,成为商业银行关联企业贷款风险新的表现形式。一些商业银行自身存在的授信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内控执行不力等问题,也给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关联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以可乘之机。
关联企业套取银行贷款的主要手法
(一)建立股权关系复杂的关联企业组织网
编织此类关联企业组织网的手法通常是:先直接注资设立一个母体公司,再通过该母体公司设立数家载体公司,而后通过这几家载体公司交叉参股设立若干家公司作为申请银行贷款的主体,从而编就看似股权关系松散实则环环相扣的关联企业组织网。对于这类关联企业网中的借款企业,银行很难掌握其实际控制人,关联贷款风险在早期很难发现。
(二)伪造虚假贷款申请材料
这类关联企业通常没有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能提供真实的申请贷款材料,而是通过违法私刻各类假公章、伪造虚假的申请银行贷款及提供贷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虚假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财务审计报告、虚假销售合同等骗取银行贷款。
(三)采取交叉担保的方式骗贷
为避免贷款银行追查关联企业关系,这类关联企业通常采取交叉担保,且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不同时在一家银行申请贷款,这种担保方式更具隐蔽性,能够避开银行对其贷款担保关联关系的注意。
(四)挪用贷款资金
由于贷款目的不是满足日常经营所需,因而在获得银行贷款后,这类借款企业往往通过关联企业账户资金往来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出,挪作与申请用途不符的购买基金、关联公司增资、收购股权等其他用途,甚或用来挥霍。
银行贷款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贷前调查不尽职,不能有效识别风险。
对于这类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若银行授信调查人员不认真核实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将无法有效识别骗贷风险。如:对借款企业提供的董事会签字样本、年度审计报告等不做真实性验证、对报表中的重大资产项目不与实物资产进行核对,在未到借款企业实地调查的情况下完成调查报告等。
(二)贷款审查流于形式,不能把好风险关口。
授信审查部门若不能对有关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认真复审,对企业财务报表中有关指标的异常情况没有足够的敏感度,或者对申请材料中的疑点提出授信审查意见但未跟踪落实,可能把不住风险防范的第二道关口。
(三)贷款资金监控不到位,不能避免挪用风险。
在实际执行中,信贷人员对贷款资金的监控往往流于形式,监而不控,使借款企业能够轻而易举地挪用贷款。
(四)贷后管理极为松懈,不能发现贷款风险。
对于这类借款企业商业银行若不能切实落实贷后跟踪检查制度,定期下户对借款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则可能丧失及时发现贷款风险和采取相应资产保全措施的最佳时机,最终导致发生贷款损失。
教训与启示
(一)提高《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执行有效性是防范关联公司贷款风险的首要前提。银行贷款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归根结底是未能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对授信工作各环节人员的尽职要求。因而,应加大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和监督的力度,确保授信业务的健康规范开展。
(二)严把贷款申请材料审查关是防范关联公司贷款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虚假申请贷款材料能够顺利在多家银行瞒天过海,关键在于银行调查人员不能切实做到实地调查借款人经营及资产情况,并进行真实性核对和审查。如果银行调查人员切实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完全能够避免因此而产生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监控是防范关联公司贷款风险的重要保障。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情况下,对贷款客户资金使用的监控尤为重要,只有及时发现贷款资金挪用及诈骗嫌疑,才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资产保全。
(四)慎对贷款逾期后转贷是防范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重要措施。这类关联企业贷款不是用于正常经营,没有还款来源保证,为掩盖其真实用途,必然逾期或多次转贷。若在未对逾期原因深入了解的前提下便同意转贷,则可能错失发现关联贷款隐含风险的又一机会。因此,在审批逾期贷款转贷时,应深入了解逾期产生原因,提高关注度,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关联贷款风险。
(五)强化责任追究是防范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有力手段。如果对部分银行员工在信贷发放中存在严重的不尽职行为且导致信贷资产风险未被及时发现和控制不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可能在银行内部造成负面效应。因此,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才能维护执行制度的严肃性,防止各类银行信贷风险的发生。
解析跨国集团公司内部融资交易——关联贷款
来源:普华永道中国
要点
随着BEPS行动计划的落地,各国税务机关对于集团内部资金融通交易的监管和调查不断加强。对此,跨国企业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审阅并评估集团现有的关联融资安排的合理性以及潜在风险,并研究转让定价法规、利息抵扣制度和资本弱化制度在各国的规定。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或交易比较复杂的集团内部融资安排,使用简易方法可能使得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风险显著上升。
背景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行动计划对于利息费用的扣除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以应对跨国企业利用利息和其他款项(如担保费)的税前扣除侵蚀东道国税基,或利用混合错配安排侵蚀东道国和母国税基。近期,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各国税务机关正在加强针对集团资金融通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①。
BEPS行动计划的落地以及各国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查促使跨国企业开始重新审视其内部资金融通交易安排的合理性。
关联贷款交易实践
跨国企业常见的内部金融交易包括:贷款交易(如关联贷款、资金池安排等)、担保费交易(如信用担保、履约保函),或其他交易(如保理、信用风险转让安排、利率互换、交叉货币掉期、现货和远期外汇安排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上述金融交易均可应用于集团内部安排,其中最常见的是关联贷款交易。
我们观察到在中国,跨国企业对于关联贷款利率合理性的重视程度往往低于传统的有形资产交易、无形资产交易或服务交易。跨国企业对于关联贷款利率的设定通常简单参考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或采用第三方银行的报价,缺乏系统、完善的分析支持。
例如,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时,借款方通常以相同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基础,或者通过向第三方银行简单询价获取的银行对于同类贷款的报价为基础,制定关联贷款利率。然而,从转让定价可比性分析的角度而言,贷款基准利率或不具备约束力的银行询价回复,并未充分考虑借款方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影响利率的关键合同条款。金融市场中,银行需要对借款方的信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以及合同条款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考虑风险溢价或折扣。此外,如果没有其他协议,银行提供的询价回复通常不具备约束力,也可能与最终借款合同的条款有所差异。因此,尽管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向银行询价的方式操作简便,但据其所设定的关联贷款利率可能与借款方信用风险、市场流动性以及合同条款并不匹配。在涉及金额较大或交易比较复杂的集团内部融资安排时,可能存在较高的转让定价风险。
对于以外币计价的跨境关联融资安排,我们也发现在中国经营的跨国企业经常使用简易方法,即通过银行询价方式,参考相关货币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或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来确定利率。此类操作同样未考虑借款方的信用情况,还有可能忽略特定货币在特定市场的流动性风险等特殊情况。在涉及两个或以上国家或地区的集团跨境融资交易中,使用简易方法将使得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风险显著上升。
关联贷款交易如何定价?
从转让定价角度而言,关联贷款交易的定价就是要解决利率定价的问题。贷款交易定价一般由两个要素组成:货币时间价值(参数包括货币、期限和金额)和信用风险(参数包括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我们可以从两方面分析利率:基础利率和风险溢价。基础利率可以简单理解为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基础利率受贷款货币、期限、时间等因素的影响;而风险溢价则取决于借款人的信用等级②。借款人所面临的各项风险越高,风险溢价则越高。我们可以通过公开市场获得上述利率分析所需的大量贷款交易信息③。
通常,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设定集团内部贷款的利率需要以下三个步骤:
步骤一:确定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包括参考借款人的公开信用评级、基于借款人发行的债务工具的隐含信用评级或使用公开的信用评级方法完成的信用评级分析。实务操作中,常见的做法是参考借款人最终母公司的信用评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
步骤二:进行利率分析,包括对潜在内部可比交易的分析以及搜索外部可比融资交易(如第三方贷款或债券等)完成利率的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的考量因素取决于受测关联交易的各项特性/条款,常见因素包括:行业、交易日、期限、目的以及步骤一中所评估的借款方信用评级等。金融市场复杂而又透明,一般而言,利率可比性分析所需的大量信息都可以从公开市场或专业数据库获取。
步骤三:可比性调整,如果第三方贷款/债券与受测交易的某些特性/条款存在差异,我们需要对于某些因素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增加可比性。常见的可比性调整包括国家风险、币种、期限、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换算等。
而在前文讨论的简易方法中,借贷双方未能充分考虑基础利率的动态变化(即贷款货币、期限和时间等贷款基本因素),也不会对借款方的信用情况进行系统性评估。因此,通过简易方法所设定的利率,无法准确体现符合市场以及借贷双方实际情况的合理利率水平。简易方法在转让定价调查中可能因缺乏支持性证据和有效的转让定价分析而受到税务机关的质疑。
潜在税务影响及考量
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贷款安排,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法规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在关联贷款安排涉及两个或多个税务管辖区域的情况下,利率过高或过低均可能导致一方税务机关的质疑和调整,从而造成双重征税问题。此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即使关联贷款交易所涉及的企业均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的境内企业,贷款利率也会对于借贷双方的增值税税负产生影响,从而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质疑。
BEPS行动计划所带来的额外影响
BEPS第四项行动计划《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建议:利息支出扣除比例不超过应纳税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英文简称:EBITDA)的30%。此“债务上限”可能会限制企业利息费用(包括关联融资和非关联融资产生的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金额。该法规已经在美国④、英国⑤、德国等国获得具体落实和推行,预计也将陆续在欧盟和其他国家实施。目前,中国并未就BEPS第四项行动计划进行相关立法。
除利息扣除限制外,跨国企业针对关联融资交易还应当注意资本弱化问题。中国现行的资本弱化法规仅就关联融资的利息支出规定了扣除限额。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即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主动采取措施、满足合规要求
随着BEPS行动计划的落地,各国税务机关对于集团内部资金融通交易的监管不断加强,与关联融资交易相关的转让定价调整案例日渐增加。对此,跨国企业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审阅并评估集团现有的关联融资安排的合理性以及潜在风险,并研究转让定价法规、利息抵扣制度和资本弱化制度在各国的法律规定。
从合规性角度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所列示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融通交易,且第十四条规定要求本地文档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因此,符合本地文档准备要求的企业需在其本地文档中披露并分析关联资金融通交易的合理性。
此外,42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财税[2008]121号中所规定比例的需要说明独立交易原则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其中,应当重点分析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等相关内容,以有效管理并切实降低转让定价风险。
注释:
1.例如,在2015年作出判决的雪佛龙澳大利亚关联融资安排税务案件中,澳大利亚税务机关认为雪佛龙澳大利亚向其美国子公司支付的利率明显过高,且该交易存在明显的避税目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澳大利亚法院最终支持了澳大利亚税务机关的主张,具体包括:(1)独立企业的概念不应等同于单个企业。完全抛开交易主体作为跨国企业成员的身份特征,并将其视为单个企业评估其信用状况以此制定利率的做法并不合理;(2)对关联交易的分析应当充分考虑交易的关键特征。在独立交易的情形下,借款人通常都会向贷款人提供财务约定事项或担保,因此应当基于含有这些条款的可比交易进行分析定价。详情请参见2015年11月2日CTxU,FCfAifii:ChvAiHiPLvCiifTxi,高标签]2.信用评级可以理解为针对借款人违约可能性和预期损失的主观估计。
3.相对而言,金融市场复杂而又透明,并且受到严格的监管。因此,我们能够从公开市场获取第三方交易的广泛信息。
4.请参见普华永道中国中国税务/商务新知2017年12月第36期:【洞察】美国税改系列之(七)——美国税改最终立法,效果外溢
5.英国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关于利息费用及类似财务费用税前列支的新规,高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