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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担保公司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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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商业银行被骗贷500万 男子找担保公司制作虚假合同

和讯银行消息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一份刑事判决,自贡市德利物流有限有限公司法人罗某向银行提供虚假购销合同,获取乐山市商业银行自贡分行发放的500万元贷款未归还。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在2014年4月期间,以个人名义向乐山商业银行自贡分行申请贷款时,虚构购买汽车备用件的贷款用途,并向该行提供了虚假的购销合同,获取了该行发放的50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直至目前,罗某仍未归还上述贷款。

据罗某表示,德利公司开始经营不错,还添置了车辆,在宜宾包了河段采砂,由于业务扩大资金紧张,加上经营不善,公司开始亏损,到2014年时公司经营已很困难,没有资金支付公司费用,为了筹集资金,便想在银行贷款,但是按照自己当时的经营状况,属于负债很高,银行不会放贷,所以我向乐山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造了一些假资料给银行。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诈骗案的案发,既不是银行报案也不是被告人主动投案,而是一家担保公司报的案。

据奥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兰某证实,2014年期间,公司对乐山市商业银行自贡分行的10笔贷款进行了担保,其中就有2014年4月对罗某贷款的500万元。公司在罗某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情况下为他提供了担保,他为获取500万元贷款,也提供了一些虚假购销合同、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资料,贷款审批期间,乐山商业银行的张某、毛某等人如何审核的我不清楚。

虚构贷款合同轻松骗得500万元个人贷款,那么,银行审批有没有问题?

乐山商业银行自贡分行小微金融部的信贷员徐某某证实,罗某的贷款是全部按照规定做的,对他的企业以及个人情况进行过核实,没有违规的地方。负责小微贷款的毛某证实,对罗某的贷款印象比较深,但不清楚为什么要李某某夫妇为奥凡泰公司提供担保,是分行安排自己和副行长张某一起去的。

时任乐山市商业银行自贡分行副行长的张某,贷款审批是客户经理到贷款人现场调查,形成授信报告后交部门负责人审核,之后提交风管部门风险审查,之后报分管领导也就是自己这里审核,最后由行长审批。奥凡泰担保公司时由总部审核入围的一个融资担保公司,主要为银行提供融资担保合作。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为获取贷款,在明知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故意伪造并使用虚假资料,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500万元,且至今无法归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贷款1000万到手只有480万 担保公司乱收费严重

融资难、贷款难本身就够困扰小微企业的,现在连担保公司都横插一竿子,做着空手套白狼的生意,在企业贷款环节中各种克扣,程度可谓丧心病狂!近期就有企业主爆料,本来申请的1000万元的贷款到手却只有480多万元!还有520万去哪了?

莫名其妙被克扣520万

“申请的贷款是1000万元,结果拿到手就只有480万元。”昨日,广东一小企业主戴先生(化名)无奈地表示。他2011年9月贷款,期限为3年,当时利率是基准上浮15%,但要一次性给银行40万元理财顾问费用。他将几张合同和收据摆在记者面前,梳理发现,在戴先生申请贷款的过程中,银行指定的金启担保公司不仅收取50万元的担保费,还截留了105万元作为保证金。更令人诧异的是,担保公司还截留了300万元资金,强制通过戴先生公司的名义借贷给另一家广州装饰公司。

戴先生告诉我们,由于当时资金需求大,因此就签下了这种贷款协议,对担保公司的各种附加条件也无力还击。戴先生表示,在这个过程中,他还要疏通关系,因此拿到手的资金只有480万元左右。“我以前白手起家,从来没有跟银行借过钱,现在为扩大生产借钱,没想到却遭遇了各种强制性的合同以外的条款。”戴先生说。

小微企业贷款乱象有哪些?

乱象一:利率叠加资金成本远高于银行利率

尽管监管机构三令五申要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信贷政策也一直在向小微企业倾斜,但小微企业在贷款方面不仅要面对银行给出的苛刻条件,而且在贷款方面,几乎没有议价能力。

尤其是夹在中间的担保公司贷款中介等机构,以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以及各种帮助为交换条件,有的会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之上再“抽水”3个点左右,而且还要扣留贷款额度的10%~20%作为保证金。

乱象二:附加条件多隐性成本不容小觑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已不是新鲜事。

就好比上文中提到的担保公司强制截留部分资金作他用。“这笔钱,担保公司说借给一家装饰公司,但是以我的名义给,也就是说,这家公司如果不还钱,银行就会追着我要钱,我的征信记录也会受到影响。”戴先生表示,虽然担保公司称下游的这家企业将会支付利息,但只是签订了一张收据,十分不靠谱。

有的担保公司还会跟银行人士里外“勾结”,唆使企业购买理财产品等,“如果不买,他们就说可能申请贷款会有点麻烦,额度和审批都会遇到问题。”

乱象三:担保公司截留保证金放高利贷保证金和贷款金遭到截留。

不少担保公司往往空手套白狼,“担保金都由企业自己出,担保公司有什么成本?此外,截留了部分资金,很多担保公司都拿去放高利贷,其中猫腻太多了。”一位业内人士透露称。

“很多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都是借的。”一位金融业内人士表示,现在还有很多担保代办公司,只要支付几万元,代办公司就可以帮你将以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公司注册资金通过代办公司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成功后两千万元注册资金再被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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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预设陷阱 债务人落入“全权”委托大坑

检察官受理监督申请

不久前,经检察机关抗诉,山东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张晓玲与李向前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作出改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害了债务人张晓玲的权益,最终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合同无效。

这场纠纷历时八年,张晓玲终于追回了自己的房子。

担保公司预设陷阱

债务人落入“全权”委托大坑

2014年7月的一天,张晓玲发现自家的房门被人偷偷换了锁芯。找开锁公司修好后,没过几天,锁芯又被换了。她去房管局查询后发现,自己的房子已经过户到一个从未听说过的人名下。

之后,张晓玲接到担保公司打来的电话:“如果想要回房子,就得在三个月内拿钱来赎,否则就低价卖给下家,勿谓言之不预。”张晓玲气得几乎晕厥:“不经过我同意,你们凭什么卖我的房子?”

担保公司的来电,让张晓玲回想起2012年9月24日下午发生的事——因为急需用钱,她来到了当时颇有名气的光达投资公司。张晓玲之前看广告了解过,光达公司不直接从事贷款业务,但可以介绍出借人并提供担保。“资源多、下款快、手续便捷”是光达公司的宣传点。经客户经理协调,该公司很快就帮张晓玲联系到一名出借人。三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张晓玲以一套房产作抵押借款50万元,月息二分,期限三个月。

应光达公司要求,张晓玲签了一份授权委托书,约定:张晓玲因工作繁忙,特别授权光达公司员工周丽娟办理抵押登记、签署抵押合同、办理公证、签署买卖合同、房屋过户、缴纳税费、开办银行账户及贷款等6大类15项业务。委托期限直到上述事宜办理完毕为止。签订时间处为空白。

“这都是例行手续,只要按时还上钱就不会出问题。”光达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张晓玲。张晓玲没多想,就在委托书上签了字。她将房产证原件交给光达公司后,第二天就收到了借款。令她意想不到的是,这份委托书却在以后给她造成了极大困扰。

几个月后,因为资金紧张,张晓玲还款出现了逾期。她一边申请延期,一边继续还款。从银行交易明细来看,此时,她已累计向光达公司转款54万余元。

2014年1月24日,光达公司将张晓玲签名的委托书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之后,周丽娟以张晓玲代理人的身份与李向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5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卖给李向前,并申请过户登记。周丽娟是光达公司负责人胡建军的前妻,李向前是公司投资人王景水的表弟。几天后,房屋被过户到李向前名下。

张晓玲得知这些情况后非常气愤,认为光达公司无权处分自己的房产,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该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结果大相径庭。

一审法院认为,周丽娟与李向前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商品房买卖,其隐藏行为为借款让与担保。房地产买卖合同既违背了张晓玲授权委托合同书所授权的本意,也损害了张晓玲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

生效的二审判决则认为,既然周丽娟持有张晓玲的授权委托书,且委托书已经过公证,那就说明周丽娟有权代表张晓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法院由此判决认定合同有效,驳回了张晓玲的诉讼请求。张晓玲于是向山东省滨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深入调查核实

案件诸多疑点浮出水面

受理该案后,滨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发现,涉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从表面看似乎完美无缺。但是随着调查核实的不断深入,办案检察官发现了诸多疑点。

首先是公证的过程不规范。按照房管部门当时的规定,过户登记需要买卖双方本人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办理委托公证。按照公证部门的规定,公证应该以拍照、录像的方式固定证据。而此案中,并未有办理公证时张晓玲到场的证据,公证书也未向张晓玲送达。可以说,这份公证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而光达公司的周丽娟正是持有这一存在公证瑕疵的委托书,代表张晓玲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更加蹊跷的是,2015年2月4日,公证处作出决定,自行撤销了该公证书。这是否表明光达公司当初有意在钻法律空子、逃避监管呢?

其次是房地产买卖合同不真实。检察官查明,李向前系光达公司投资人王景水的表弟,按照王景水的指示接收房屋,相关资金都是王景水支付的。李向前作为涉案房屋的买受人,从未要求交付房屋,也没现场看房,甚至都不知道那个房子的具体位置,违背常理。而买卖合同中只概括性地约定了买房,却对付款时间和交房时间只字不提。关于付款的方式,前后表述也不一致。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李向前以同样的方式购买了十几套房产,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房款支付凭证也无法与房产本身一一对应。

另外,光达公司负责人胡建军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其笔录中,胡建军承认了一手策划利用委托书处分多名借款人房产的情况,包括本案房产在内的十余套房屋都以该方式过户至李向前名下。这些房地产买卖合同,实际上都是在胡建军和王景水的幕后指使下完成的。胡建军还称,为了“保障”债务人的权益,债务人作为原房主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债务人在三个月期限内能还清借款本息,就可以将房屋重新过户给债务人,否则就将房屋低价转让出去。

滨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王惠芳介绍说:“不法担保公司在合同中预先设置陷阱,一旦房产落入他人名下,借款人往往只能被迫接受支付高额违约金或者房产被低价转让的后果,合法权益将严重受损。就张晓玲申请监督案而言,要想通过法律手段帮其追回房产,就要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获取关键证据。”

为此,检察官调取了与此案相关联的刑事案件中的部分证据材料,核对了相关账户的交易明细,核实了该案公证书制作和撤销的经过,对光达公司所涉的类似案件也进行了梳理,对相关当事人和证人的笔录都进行了认真审查,抽丝剥茧般地还原了该案的真实情况。

检察机关抗诉成功

法院主动再审改判多起同类案件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担保公司作为专门机构,在专业知识、经验积累和人员组织上都具有显著优势。担保公司正是利用这种行业优势,以及借款人“病急乱投医”的心理,让借款人在他们预先打印好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借款人通常都来不及或者不知道仔细审核委托书各项条款,便匆匆签字确认,直到房子被卖掉才追悔莫及。

“问题就出在这份授权委托书上。”办案检察官介绍说,本案中的授权委托书是非常典型的“全权”委托,同时包含了代为卖房、代为过户、代办公证、代办贷款等多项内容,可谓“一次授权、多次适用”。只要凭借这份“包打天下”的授权委托书,担保公司员工就可以代表借款人,在住建局、公证处、银行,甚至物业公司等多个不同类型的部门单位,顺利办理相应的业务。看上去,这种“一条龙”服务很省事、很便捷,实际上却给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我们常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谎言总有被戳穿的一天。”王惠芳认为,“这种委托书虽然设计得很巧妙,但是用多了就会露出马脚。这个案子就存在许多硬伤,那些硬伤就成为我们查案的线索。”

办案人员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李向前与周丽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卖方并不是真的想卖房,买方也并不是真心想买房,合同的价格不能反映房产价值。该合同系在外人的操纵下,以合法的合同形式掩盖了非法取得债务人房屋所有权的真实目的,损害了债务人的利益。光达公司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笔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他们相互串通的情况。因此,应认定该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鉴于光达公司还有多起类似案件需要办理,该类案件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普遍性,张晓玲申请监督案的结果可能会对其他案件的办理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担保和公证行业的行为,滨州市检察院决定依法向山东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山东省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最终,山东省高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原二审判决,改判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法院与检察院就同类案件的审查意见也逐渐统一,即担保公司利用此类授权委托书(委托内容过于全面、公证程序存在瑕疵)出售借款人房产的合同无效。于是,对于多起同类案件,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后,予以改判。

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公司滥用委托事项规避监管、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乱象,检察机关与公证机关、房地产管理部门等通过召开联席会、进行案情通报等方式,加强信息共享,对新发现的问题及时研判,督促相关部门健全机制、加强审查、规范办事程序。

滨州市司法局副局长韩朝晖表示:“全市公证机构将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要求,认真核实申请人真实身份、坚持‘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不得受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同时加强对合同的实质性审查。相信光达公司这类案件所揭露出的委托、公证乱象,以后不会再出现了。”

(文中当事人姓名及公司名称均系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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