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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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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独立审批,独立决策!北京银保监局发文严控个人信托贷款外包风险

9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0〕391号,以下简称《通知》)。

北京银保监局称,近年来,辖内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北京银保监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相关业务在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仍普遍存在薄弱之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对辖内金融机构声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此次印发的《通知》中,针对当前部分信托公司在个人信托贷款业务中多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监管要求,重点从履行贷款人义务、改进业务模式、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四方面针对性加强监管。

独立审批,独立决策

作为本次发文的核心内容,《通知》重申信托公司应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审慎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依法履行贷款人义务的重要原则,要求信托公司应独立审批贷款,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

具体包括,信托公司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或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不得在《信托合同》中作出免除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的义务和职责的下列类似约定:由委托人或由委托人指定的第三方承担实质尽职调查、贷款审核、贷后管理等职责;受托人无需进行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仅对部分环节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信托的设立、信托项下的合作机构、保证人、风控措施及借款人的确定、信托资金用途、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或受益人自主决定等。

《通知》中指出,信托公司应参照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重新梳理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管理机制和流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信托公司通过线上渠道发放的具有小额、短期、分散、低风险特征的个人信用贷款除外,但应参照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具体需要改进的环节如下:

(一)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前调查制度

一是贷款用途真实。信托公司发放个人信托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贷前调查应以现场实地调查与非现场间接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对借款人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的,应从贷款限额、交易场景、交易价格等维度,结合借款人消费需求、消费意愿等情况对贷款用途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确保贷款资金用于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正常需求。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信托公司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二是贷款额度及期限合理并符合借款人还款能力。信托公司应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不得简单以抵押物价值为基础确定贷款金额。信托公司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匡算,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三是建立贷款面谈制度。信托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面谈过程中应对借款人身份、借款意愿、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要素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与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匹配核对。借款人以房屋作为抵押申请个人贷款的,与借款人的面谈应由信托公司工作人员完成,不得委托给第三方机构。

(二)严格规范利息收取

信托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年化)、利息计算方式(含计算公式)以及提前还款情况下的利息收取方式等关键信息,并在贷款发放前明确每期还款计划安排,同时应告知借款人。

(三)合同签订过程实施“双录”管理

信托公司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有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对合同签订过程录音录像,记录整个面签过程,录音录像内容至少包括工作人员验明借款人身份、工作人员向借款人明确贷款金额、贷款用途、期限、年化利率以及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及其他附属法律文件上签字(盖手印)的影像。

(四)建立贷款支付管理制度

信托公司应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贷款支付管理制度,强化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

不得接受变相增信服务

《通知》中指出,信托公司委托合作机构协助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应建立合作机构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

信托公司应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清晰界定合作业务事项范围、争端解决机制及违约责任。

信托公司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信托公司应明确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信托公司名义对外宣传;指使、授意、放任或帮助借款人伪造资料;代替借款人抄录、签署相关文书;截留、挪用借款人资金;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催收等。

在金融消费者层面,信托公司应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借款人清楚知悉贷款金额、息费收取、逾期处理等信息及相关风险。充分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严格限制客户信息使用范围,严禁不当使用或有意泄露客户信息。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进行贷款催收。

北京银保监局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公司新发放的个人信托贷款应符合上述监管要求。对于已发放但尚未收回的个人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全面排查梳理合规风险点,采取有效手段防范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妥善处理借款人的投诉事项,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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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悟

外贸信托11宗违法被罚1080万 变相为房地产企业贷款等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近日披露的北京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21〕42号)显示,外贸信托存在11项违法违规事实:

1.监管批复增资前违规以负债形式接受“增资款”并使用;

2.未能识别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认购劣后级受益权;

3.合格投资者人数突破“资管新规”要求;

4.员工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计划,部分被汇集人员认购金额少于30万元;

5.以应收账款收购附差额补足承诺形式,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6.项目资本金审核不到位,为资本金不足的项目提供融资;

7.贷款用途审查不到位,信托资金用于置换前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投资款;

8.房地产信托计划贷款用途管理不到位;

9.贷款用途管理不到位,部分贷款资金流入股市、房市;

10.个人贷款合同及费率管理不到位;

11.借道合作机构变相进行不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间信托财产的相互交易。

北京银保监局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2号)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责令外贸信托改正,并给予合计10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赵照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王晓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周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李韶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外贸信托全称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信托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之一,现为中化资本成员企业,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业务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一文读懂消费金融类信托

2009年以来消费金融的一系列利好政策,支持了国内消费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利率畸高、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因此,监管部门从2015年起加大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力度,消费金融业务在经历了一段爆发式无序增长的阶段后,逐渐走向规范有序时期。

由于消费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传统金融机构对庞大的消费金融业务渗透不够深刻,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了重要机遇。以捷信为例,2015-2017年捷信的消费贷款规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63%、265%和404%,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已经满足不了其发展需求,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逐渐被市场所需要。

另外从收益和风险匹配的角度看,捷信的基础资产在2015-2017年的贷款利率为21%,收益完全可以覆盖信托公司较高的资金成本。同时平均不良贷款率为3.99%,鉴于个人消费者平均贷款余额较少,整体风险可控,于是消费金融信托业务迎来了快速发展期。

与传统信托业务单体、大额、非标不同,消费金融信托所面对的是小额、分散的信贷项目,需要具备对各类消费场景的风险把控能力。因此,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也是信托公司提升金融科技和风控水平的契机。

消费金融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为满足不同客户群体消费需求而提供的以消费信贷为主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具体而言,包括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贷公司、P2P、电商平台、分期消费平台等机构合作提供的消费贷款或分期服务,以及相关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模式

消费金融信托的业务模式包括“助贷”、“流贷”和ABS模式。

1、“助贷”模式

“助贷”模式即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放贷通道参与消费信贷。具体安排为,信托公司直接与消费者签订个人消费金融信托贷款合同,消费金融服务机构作为贷款中介服务机构,一方面提供B端商户和C端客户推荐及资质审核服务,另一方面协助信托公司进行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工作。

按照有无消费场景,“助贷”模式又分为无场景消费贷款模式及场景消费贷款模式。

●无场景消费贷款模式

无场景消费贷款模式,也叫现金消费贷款模式,即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消费金融服务机构作为贷款服务顾问,借款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信托公司申请信托贷款并签署贷款合同,信托公司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服务顾问发放至贷款人收款账户,消费者自行完成消费的业务模式。

模式1:信托公司与小贷公司合作

在与小贷公司合作模式中,借款人在个人额度内通过借款功能申请借款,小贷公司将借款人信息推荐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并通过支付平台发放贷款。小贷公司充当贷款顾问,管理借款人信息,并负责贷款日常管理和预期催收工作。信托公司的风控措施包括:由小贷公司对逾期贷款进行实时代偿,并设立欠款预警线和止损线,以及对还款账户进行封闭管理,实时监控等。

模式2: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合作

在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合作的业务中,消费金融公司主导审查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定期向信托公司提交合格借款者名单及金额;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按照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名单,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信托贷款合同,定期批量放款;消费金融公司还负责日常贷款管理、协助信托公司进行还款管理与不良催收,以及档案收集与保管等一系列贷款管理中介服务。风险防控措施如下:

一是结构化设计,由消费金融公司股东或其关联方持有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

二是消费金融公司股东或其关联方为消费者还款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定期监控担保比例;

三是信托公司对还款资金的账户进行监管、控制,监控资金回流。

●场景消费贷款模式

在“助贷”模式下,消费者通过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对具体商品和服务提出消费贷款申请,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对消费者进行审核,并将合格贷款人名单及金额提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将贷款金额直接支付给提供具体商品/服务的商户。与无场景消费贷款模式相比,场景消费贷款模式有明确的消费场景,可以保证消费贷款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同时,在场景消费贷款模式下,信托公司的合作方可以为不具备放贷资格的机构。

模式:信托公司与线上消费平台或线下商户合作

消费场景分为线上和线下。线上消费场景涉及供应链、商品、物流构建等问题,进入门槛较高;线下消费场景一般较为分散,消费领域比较单一,如医美、旅游、教育培训等。

在信托公司与线上消费场景平台或线下商户合作业务模式中,一般由相关的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承担贷款顾问的角色,负责贷款用户审核、将合格贷款用户信息提交给信托公司、日常贷款管理、不良催收、用户信息资料管理等中介事务,信托公司采取由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对逾期贷款进行实时代偿、对消费贷款设置预警线和止损线,以及对还款账户进行日常监控等措施实施风险防控。

2、“流贷”模式

“流贷”模式是指信托公司仅作为消费金融提供方的资金供给方,不穿透到底层资产,通过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向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提供融资,进而分享消费行业及消费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的溢出收益,与传统信托贷款模式没有本质区别。

3、ABS模式

模式:信托公司作为SPV参与消费金融信贷ABS

消费金融公司作为发起机构以部分信贷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并由信托公司设立特定目的信托。受托人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以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相应税费及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及其他收益。即在前面常规“流贷”的基础上,信托计划通过ABS将消金信贷资产打包在交易市场上出售,从而获得ABS投资者认购资金而提前变现,从而向信托投资者分配收益的结构。

一般来说,此类证券可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优先级可以再分档。次级由作为发起机构的消费金融公司或其关联方持有。目前,作为发行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信托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消费金融的主要方式。另外,信托公司也可以作为发行机构参与交易商协会的ABN业务,具体模式及交易结构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似。

本文源自用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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