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多少?额度如何计算?来看九问九答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在解决缴存职工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社会认知度、提升职工群众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知晓率,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贷款惠民小知识”住房公积金专题知识普及宣传,助力打造“浙里安居”品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的积极作用。
问: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是多少?
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户;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含改善型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均为40万元/户。
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户。
问:住房公积金额度如何计算?
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12倍。其中:①缴存账户余额是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不包括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其他资金、最近一年内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金额。②保底贷款额度按15万元/户计算。保底贷款额度需要满足本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能力测算的要求。
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购买新建住房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超过24个月(含);购买二手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以内(不含12个月);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明后,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均不超过3个月(含);
3.购房首付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名下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商品房(限价房)不低于购房总款的30%,二手房不低于购房总款的40%;名下有一套住房尚未结清商业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不低于购房总款的60%,且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经济适用房不低于购房总款的20%;
4.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问: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如何认定?
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计算: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该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系统中的贷款记录;2.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3.面谈面签记录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依据。
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计算范围,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名下曾经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记录。
问:哪些情形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贷款政策?
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1.家庭住房查询证明无住房记录,个人征信报告无尚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记录,面谈记录无住房,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
2.借款人家庭住房查询证明有一套住房记录,个人征信报告无尚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记录,面谈记录无其他住房,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
3.借款人家庭住房查询证明无住房记录,个人征信报告无尚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记录,面谈记录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
问:现行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以贷几年?
购房贷款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土地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在规定的住房贷款期限内,贷款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问: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有哪些要求?
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中:父母和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必须是贷款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2.具备与借款人相同的贷款条件,并承担连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任。
问:还款方式中的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有什么区别?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其中一种,从利率上看两种方式都是一样的。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是不变的,即每个月还款额都是一样;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偿还贷款的本金是一样的,利息则是逐月递减。前者还款压力小,但总的利息支出多;后者还款初期压力较大,因前期需偿还的本金较多,故总利息相对前者少一些。职工可根据自己的实际还款能力,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自行选择一种还款方式,但借款合同签订后不能再更改。
问: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办理提前还款?
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与提前全部还款。
办理条件: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情况;2.提前部分还款,还款金额应在万元以上;3.本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扣款日当天,不能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还款途径:1.线上渠道:借款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渠道申请办理提前还贷业务;2.线下渠道: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扣款银行账户(存足提前还款本息额)到原委贷银行申请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公积金贷款最多能贷多少钱?如何计算可贷额度?
很多人都不了解申请公积金贷款,自己到底能贷多少钱?别着急,只要记住下面这些知识点就能自己轻松算出可贷额度啦。
01、最高可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10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50万元。
02、个人可贷额度
职工个人可贷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
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近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杭州市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倍数目前按15倍确定。
个人可贷额度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千位,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高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可申请商业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
具体获批贷款金额是根据国家有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和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综合分析借款人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家庭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后确定的。
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正式实施!热点问题解读来了
9月1日,备受公积金缴存职工关注的《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实施。8月31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修订《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如下: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修订《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贷款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困难,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集聚人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贷款实施细则》)作出以下修订:
一、将《贷款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修改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在上述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再合并加总。
(一)公积金缴存余额指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个人账户余额。
1.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处于封存、非正常缴存状态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不能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2.借款申请人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购买本套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3.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房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租房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4.借款申请人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偿还本套商业住房贷款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二)缴存余额倍数为25倍。
(三)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
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至11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2.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12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
3.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36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4。
4.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四)风险防控系数根据申请贷款时南宁公积金中心的资金运用率(指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确定:
1.资金运用率不超过8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1。
2.资金运用率超过85%但不超过90%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9。
3.资金运用率超过90%但不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8。
4.资金运用率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7。
资金使用率以南宁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年度报告为准。
借款申请人应充分了解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使用政策,避免因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而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
二、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31日
同时,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实施细则》里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制定政策的目的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日益增长的购房贷款需求,切实帮助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困难,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集聚人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对《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以下简称《贷款实施细则》)作出修订。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公积金缴存余额的认定
公积金缴存余额指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个人账户余额。
1
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处于封存、非正常缴存状态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不能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2
借款申请人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购买本套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3
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房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租房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4
借款申请人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偿还本套商业住房贷款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目前我市部分缴存职工在租房、购房、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方面有提取公积金的需求,但因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与其当前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如提取公积金将导致其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以满足贷款需求。为满足缴存职工租房、购房、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公积金提取需求,同时不影响其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管理中心在公积金缴存余额认定标准方面作出调整,允许缴存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计算不受提取影响。
(二)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缴存余额倍数
缴存余额倍数由10倍调整至25倍。
为进一步降低公积金贷款门槛,帮助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困难的问题,管理中心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缴存余额倍数调整至25倍。调整后,缴存职工以当前个人账户余额计算可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
(三)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
1
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至11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2
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12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
3
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36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4;
4
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等来邕留邕人员就业,解决该群体的公积金贷款需求问题,提升我市集聚人才的政策竞争力,管理中心对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缴存时间系数进行上调。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可在更短的缴存时间内获得更高的公积金贷款额度,非新开户缴存职工以当前缴存时间计算也可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
三、常见问题
Q
《贷款实施细则》修订后,可追溯的提取时间范围如何确定?
A
修订后的《贷款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可追溯的提取时间范围举例如下。
案例1
张三于2021年10月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2万元,现于2022年9月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并申请公积金贷款,在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其租房提取的2万元可合并至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关联计算。
案例2
张三与李四是一对夫妻,于2022年10月在我市共同购买一套住房并支付首付款30万元,李四于2022年10月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10万元,现张三与李四以该套住房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李四购房提取的10万元可合并至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关联计算。
案例3
张三每月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并于2021年11月办理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5万元,现于2022年11月向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在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张三还贷提取的5万元可合并至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关联计算。
Q
《贷款实施细则》修订后,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A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2022年9月1日起,缴存余额倍数及缴存时间系数按《贷款实施细则》修订后执行,缴存职工在当前状态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获得更高的贷款申请额度。
案例1
张三公积金缴存余额为2万元,连续缴存时间为12个月,2022年3月在我市购房并于2022年9月申请公积金贷款,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为60万元,较《贷款实施细则》修订前提高44万元。
案例2
张三缴存余额为2万元,连续缴存时间为36个月,2022年10月在我市购房并于2022年12月申请公积金贷款,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为70万元,较《贷款实施细则》修订前提高46万元。
转自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南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