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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发放审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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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南阳市终于迎来购房“组合贷”

4月2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开征求《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内容如下: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了《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20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下角“互动交流”栏目下的“建议”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jj0377@163.,邮件主题请注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三、信函邮寄至: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范蠡东路700号,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编:47300),并在信封上注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规范住房信贷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同一套普通商品住房时,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两部分组合的总称。

第三条组合贷款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

第四条本市的组合贷款业务由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与签订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的商业银行联合承办。

第二章组合贷款业务模式

第五条借款人购买同一套普通自住商品住房,在申请使用

公积金贷款满足不了资金需求、但仍具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办理商业贷款,申请商业银行给予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支持。

第六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购买的普通自住商品住房所在的楼盘(或楼栋),必须同时符合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的贷款准入备案条件,且借款人必须以所购本套自住商品住房作为组合贷款抵押物提供担保。

符合公积金贷款准入备案条件的楼盘(或楼栋),市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与房产开发企业应签订《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书》。

符合商业银行贷款准入备案条件的,由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条组合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分别审批。

市公积金中心按照《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负责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的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负责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的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八条组合贷款业务由合作单位协同完成。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属于委托贷款,应由市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共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由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负责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应由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由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所购自住商品住房作为组合贷款的同一抵押物,将住房的全额价值抵押给商业银行,并配合商业银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房产开发企业应在商业银行开设一般账户(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公积金贷款保证金账户、商业贷款保证金账户,分别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规定的标准缴纳贷款保证金,并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第九条组合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联合发放,分别按照各自《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

第三章组合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十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并同时符合商业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十一条组合贷款只针对借款人购买符合贷款准入备案条件、且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普通商品自住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组合贷款:

(一)借款人购买已付清全部房款的普通商品自住住房的,购买存量住房(二手自住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后已

经办理(商业性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二)借款人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业用房、综合用房、公寓以及投资投机性住房等情形的,购买非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房产、产权有异议的房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三)借款人个人信用不良的:个人征信中,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行为的,存在呆账、核销、被强制执行的记录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四章组合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按照《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按照商业银行的规定执行。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应采用相同的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组合贷款中,借款人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自住商品住房网签备案合同房价总额的30%(含);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商业贷款额度之和最高不得超过所购自住商品住房房价总额的70%,且首付款金额和组合贷款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自住商品住房房价总额。

第五章组合贷款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贷款资料。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的要求提交资料。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已经实现信息

共享的,免于提交):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占购房款总额30%(含)以上的首付款发票

(三)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四)借款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地的房管部门(或不动产部门)分别出具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五)主借款人在商业银行开办的一类银行账户;

(六)市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贷款申请。借款人持所需资料首先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咨询和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后,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市公积金中心准予贷款的,初步测算、确定公积金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并出具加盖业务印章的《商品房组合贷款联系单》(2份)后,由借款人转交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根据《商品房组合贷款联系单》和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确定商业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将审核结论填入《商品房组合贷款联系单》并加盖业务印章后,由借款人携带其中的一联转交市公积金中心作为公积金贷款的附件存入档案。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借款人资料齐全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在前、商业银行在后的顺序,分别受理贷款申请、办理贷款手续,并分别按照各自的流程进行最终审批。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应采用相同的贷款期限

限制,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合同签署。公积金贷款通过审批后,公积金管理部门打印《签订合同通知单》,并将有关手续移交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待商业银行通过商业贷款审批手续后,由商业银行负责通知借款人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和《抵押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抵押办理。借款人、抵押人(或售房单位)和商业银行凭《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原件交由商业银行管理,复印件交由市公积金中心保存。

第十九条贷款拨付。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后,分别通知房产开发企业按照标准缴纳保证金,并办理发放贷款手续,按照借款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将贷款资金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分别划入房产开发企业的账户内(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

第二十条贷款结清。借款人只有全部结清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后,才能依据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向不动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六章保证担保

第二十一条房产开发企业必须为借款人向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从贷款资金划入房产开发企业账户内(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之日起,至房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办妥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原件交至商业银行(复印件交至市公积金中心)保管之日止,或者至借款人一次性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房产开发企业应在其保证期间履行责任,如借款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出现逾期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从其保证金账户中将该笔贷款所拖欠本息及所剩贷款余额全部扣回,房产开发企业应在收到市公积金中心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足上述所扣保证金。

第七章组合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可自主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在组合贷款合作商业银行开设一般银行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使用同一个还款账户的,应分别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贷款所占的份额比例偿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当借款人的还款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时,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日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约定。

第二十五条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配

偶可以按照《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逐月冲还贷、提前部分还贷、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组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以自主选择提前一次性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商业贷款应按照商业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在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均已全部结清本息之后,方可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章组合贷款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应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中清晰标注各自在组合贷款中的贷款金额、所占比例,并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取欺骗和提供虚假材料手段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无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的

(五)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设立居住权或重复抵押的

(六)借款人贷款逾期时间达到或超过《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的;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由于借款人的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利益的。

(九)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市公积金中心或商业银行通知后仍不予纠正的

(十)借款人与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借款人若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部分。在公积金贷款全部结清之前,借款人及配偶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商业贷款的偿还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若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如需处分抵押物、或追索第三方连带保证责任时,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应按照两种《借款合同》债权余额的相应比例进行清偿;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实现其全部债权的,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可依法继续向借款人追索。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本息,在任何一方出现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行为的,原则上应由商业银行负责立即依法诉讼、收回全部组合贷款本息。

市公积金中心同样有权利直接对借款人所欠公积金贷款债权

总额依法提起诉讼、收回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组合贷款中,无论商业银行或市公积金中心任何一方依法提起诉讼、需要处分抵押物时,即宣告两个《借款合同》同时提前终止,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应全部同时予以清偿。

第三十四条鉴于组合贷款使用同一抵押物的特殊性,借款人若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时,商业银行不得单独将商业贷款部分的债权打包处置给第三方,应由商业银行或市公积金中心依法提起诉讼、依法处分抵押物,并就处分所得全部价款用于清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债权总额。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及其补充说明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信贷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拟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商品房组合贷款联系单

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又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同时还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或其他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作为抵押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南阳终于迎来了“组合贷”,这是购房者的福音,也是房产商的福音,随着“组合贷”的到来,南阳又会新增一批购房者,组合贷既解决了购房者公积金贷款不够,商业贷利息高的尴尬局面,二者结合后帮助了许多条件不够格的购房者,又能为其剩下一笔不小的开销。

大家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以去官网或邮箱留下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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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

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释疑》

对在东莞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

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是否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绿色建筑商品住房?

是否可以上浮公积金贷款额度等问题

作出详细解答

快来看看吧!

1问:在东莞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如何办理?

答:可以。职工可以选择按实际支付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按比例(不超过月缴存额的70%和1800元额度上限)计算每月可提租金,如需比选提取方案的可通过银行公积金服务窗口或智慧柜员机办理,还可通过微信公众号、网厅、手机短信或广东公积金、粤省事小程序等自助渠道办理,业务系统会自动计算且提供较高可提额度的方式。

2问: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是否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可以。我市在长安、虎门、塘厦、凤岗等镇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正在加快推进,届时职工购买了相关项目住房后可向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将为购房职工提供支持。

3问:购买绿色建筑商品住房是否可以上浮公积金贷款额度?

答:职工购买政府认定的绿色建筑商品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依规上浮20%。绿色建筑商品住宅根据《关于明确我市绿色建筑商品住宅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节能〔2022〕3号)相关规定进行认定,依职工贷款申请但无需另行提供证明材料,通过部门数据核验,可贷额度可在计算公式计算额度的基础上最高上浮20%,但不得超过《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称《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限额,且夫妻双方上浮额度不累加。同时,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规定的通知》(东公积金委〔2020〕2号),当前执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4问:正在办理过程中的公积金贷款能否取消后重新申请?

答:《贷款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贷款期间遇到政策调整的,公积金中心适用受理贷款时实施的政策进行审批”,即已经通过业务系统录入并提交给公积金中心的适用受理时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若注销贷款申请再次提交而出现贷款审核不通过,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的,相关风险和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问:购买双(多)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审核标准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东建〔2022〕4号)对居民家庭持有或购买双(多)证房但实质作为一套住房使用的,该双(多)证房视作一套商品住房针对的是在核验购房资格环节,在公积金贷款审核环节仍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东府〔2020〕16号)对双拼房的认定及《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等政策的通知》(东公积金委〔2015〕3号)政策说明中对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即“有一套住房的、结清首次贷款再次申请的、有一套住房且结清首次贷款的、购买双拼房申请贷款的,认定为二套住房贷款申请;有两套或以上住房的、第三次申请贷款的,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申请,不予贷款。”

来源:i东莞

南充公积金热点问题解答( 二) 「贷款篇11-20」

日前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

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公告

南充: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不少小伙伴都还有不少疑问

前段时间

南南发布相关问题解答第一弹

南充公积金热点问题解答(一)【贷款篇1-10】

现在热门问题解答第二弹也来啦~

快一起来看看吧~

南充公积金热点问题解答(二)

【贷款篇11-20】

11

征信记录不良可否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我市在公积金贷款审核中,特别关注借款相关人近五年的信用记录。根据不良记录的不同程度扣减可贷额度,甚至拒贷。所以,长期保持个人良好的信用记录非常重要。

12

直系亲属之间的二手房交易可否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职工配偶、父母、子女之间的房屋交易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也不能提取公积金)。

13

二手房贷款的房价参考依据有哪些?

答:我市在核定二手房贷款额度时,其房屋总价的参考依据主要是签约价、评估价、计税价,按三者最低值作为计价依据。

14

公积金贷款的每月还款日为好久?

答:我市实行的是“对日扣款还贷”,公积金贷款首次发放日即为以后每月固定还款日(如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节假日正常扣款。

15

如何理解“委托扣款还贷”模式?

答:“委托扣款还贷”是指我市公积金借款人及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授权我中心直接从委托人在我市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中扣收当月应还款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又叫“对冲还贷”)。不足的,再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银行卡中扣款。

扣款顺序为:主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配偶公积金缴存账户→《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银行卡。

16

实行委托扣款还贷后,约定的还款银行卡上是否还需存钱?

答:有必要存钱。委托人应及时查询、实时关注公积金缴存情况和贷款偿还情况。应至少在银行卡上实时保留1个月的还贷资金,避免因委托人所在单位公积金缴存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委托扣款还贷失败而出现贷款逾期,影响个人征信,由此造成的贷款逾期等违约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17

我市住房商贷可否转为公积金贷款(即“商转公”)?

答:2017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定,我市暂停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当前,我市公积金存贷比率仍然较高,故短期内仍不会开展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待以后资金充裕、条件具备,再及时报经批准开展。

18

在南充外购房,能否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不能。应通过我中心网上大厅、自助查询机等渠道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到外地城市公积金机构和楼盘咨询申请。

19

办理公积金贷款是否收费?

答: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办理各项业务中均不收费,既不收取任何保险、公证、担保、资料工本费,也不会收取任何加急、代办、手续费。办理房屋抵押的登记费和二手房评估费也由我中心承担。。

20

公积金贷款为什么有金融机构参与?

答:国家规定,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是金融机构,不得直接向借款人办理贷款业务,故部分贷款业务由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承办。2016年起,我市各贷款受托银行(工农中建)工作人员均进驻我中心各管理部。

更新更细问题,欢迎访问南充市政府网站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子频道“办事指南”“常见问题”“楼盘查询”等专栏。

来源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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