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别人拿我身份证办贷款

本文目录

女子“被刷脸”背上万元贷款,要不要还

手机支付“刷脸”、出入小区“刷脸”、办理银行业务“刷脸”……当前,越来越多的业务需要通过人脸识别来实现身份认证。但在带给人们方便快捷的同时,“刷脸”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广州的王女士就因为“被刷脸”,不仅申办了借记卡,还背上了万元贷款,并因此吃了官司,被银行要求清偿贷款本息。近日,法院审理认定,以该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王女士本人“刷脸”申办借记卡并申请贷款为由,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银行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称,王女士于2019年11月25日在其线下的营业网点申请设立借记卡账户。按照该银行要求,王女士现场填写了开户签约申请表,随后在该银行营业厅的STM自助柜员机,经人脸识别核验身份后自助办理了借记卡账户业务,并开通了手机银行功能。

同年12月18日,王女士又通过手机银行A在线与该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申请借款11300元,银行依约向王女士发放了贷款。然而,王女士在首期还款日即出现逾期。此后,银行多次催促,但王女士一直未能依约还款。为此,银行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一次性清偿尚欠的贷款本息。

“身份证在2019年10月18日,也就是开卡和在线借款之前就已经被盗遗失,当时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办理了挂失手续。”对于银行方面的诉由,王女士辩称自己根本没有去银行申办案涉借记卡,亦未曾与该银行签订过任何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预留的手机号码并非她所使用的号码。

王女士向法院主张,上述借款是在其人脸信息以及身份信息均被冒用的情况下产生的,不应该由本人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王女士的陈述,银行方面坚持认为是王女士自行申办的借记卡,且在开卡过程中已通过STM自助柜员机的人脸识别进行了身份核验。正是在完成了身份比对后,王女士才能在线签订借款合同申请贷款。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在诉讼过程中,王女士向法院申请对银行提交的开户签约申请表原件的客户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同时申请法院向通信公司调查案涉借记卡开卡、借款合同签订预留手机号码的用户信息。

经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案涉客户签名并非王女士本人签署。经向通信公司调查,手机号码亦未曾登记在王女士名下。

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王女士本人“刷脸”申办借记卡并申请贷款为由,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该银行关于案涉贷款的申请、支用流程要求,借款人在线上申请贷款前,必须由其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该银行的线下营业网点申办银行借记卡、开通电子银行等业务功能。

法院指出,虽从形式上看,在贷款流程的不同阶段,银行已分别采用人脸识别、手机验证码等不同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核验,符合本人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王女士的身份证在贷款发生的两个月前发生遗失,而案涉借记卡开卡及借款合同签订预留的手机号码也不是王女士的手机号码。因此,案涉借款使用的身份证、手机号码未实际由王女士掌控,存在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的可能。

此外,银行也未能向法院提供王女士首次在该银行办理业务时,进行人脸识别比对的完整影像源。STM自助柜员机交易信息上有开卡人进行人脸识别时捕获的现场照片,虽然该现场照片与王女士的相似度达到72%,但在银行未能提供其他影像资料予以辅证的情况下,不能凭该照片认定开卡人是王女士本人。

相反,按照贷款规定,开卡人必须现场填写银行卡开户申请表,现司法鉴定意见证明不是王女士填写申请表,进一步证明不是王女士申办银行卡,而是他人冒用其个人信息所为。由于线下申办银行借记卡账户是完成线上贷款申请的前置条件,所以也不能认定是王女士在线申请借款、签订借款合同。

法院认定,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在王女士的身份证被盗遗失的合理期间内,案涉银行借记卡的开卡以及借款流程均不是由王女士本人完成的,银行要求其还款没有依据,应该由银行承担放贷审核不严造成的法律后果。

据此,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记者获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较好地满足了人们对互联网金融提出的安全性和便捷性需求。”该案主审法官甘尚钊表示,该案“被刷脸”背后反映的是传统借贷机构放款时“形式审查”的弊病,以“身份证照片和本人看起来差不多”便审核通过。

甘尚钊指出,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并非否定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随着科技发展,以银行为代表的广大金融机构,在各核心业务环节应综合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手机验证码、指纹等信息的身份识别系统,对交易方的真实身份进行交叉核验,通过人证比对,防止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以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给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可信赖的交易环境。

甘尚钊认为,人脸识别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金融机构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核验客户身份过程中所收集、存储的客户影像,应遵守国家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的和发展方向。

来源:法治日报

奇葩!怀化女子用捡来的身份证办卡贷款,还用于重婚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9月4日讯(全媒体记者杨昱通讯员刘健黄渊文)怀化一女子在捡到他人身份证后,盗用身份多次购买火车票、住宿酒店、办理工商登记、办银行卡、金融贷款……竟还用于重婚。近日,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捡来的身份证,被她玩出了“新高度”

2017年,女子王某在怀化火车站捡拾到一张向某玲的居民身份证。2019年至2020年期间,她多次盗用该身份证来购买火车票,在长沙、怀化、芷江等地进行住宿登记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020年3月,为了办理某消费金融业务,她在男友李某刚的陪同下前往芷江某银行,利用向某玲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借记卡。为此,他们还提供了一张伪造的慈利县某村村委会证明,致使银行在王某与向某玲的身份证照片不符的情况下办理了银行卡。

同年7月,李某刚在芷江县某车行看中了一辆小汽车,但两人因征信问题无法贷款买车。王某再次使用向某玲的身份证,并冒名顶替在某金融公司办理了一笔64932元的车辆按揭贷款,将小汽车买下。

另查明,2019年3月,王某、李某刚通过网络认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此时王某未与其原配偶徐某江办理离婚手续。李某刚明知王某已婚的情况下,两人仍办理了结婚酒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0年4月生育一女。直到2020年12月,王某才与其原配偶办理离婚登记。

2021年6月,王某因犯诈骗罪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12月1日,芷江县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解回重审,并于次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数罪并罚,女子获刑五年四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李某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王某有配偶而与李某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办理结婚酒席,李某刚明知王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办理结婚酒席,且两人生育一女,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王某多次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重婚罪、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重婚罪追究李某刚的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用身份证件罪和重婚罪,连同其原犯诈骗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3万元。李某刚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重婚罪,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黄娟二审:彭治国三审:张军)

[责编:孙燕飞]

[来源:三湘都市报]

“零利息”贷款?给身份证能贷?权威专家揭秘网贷陷阱

“近三年来,北京西城法院每年受理互联网信贷类纠纷均在数千件以上。”

互联网信贷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

主要有哪些争议点?

消费者申请互联网信贷时

应该注意什么?

来看

北京金融法院司法指导中心

“融小法•呵护碎银双月谈”中

各位专家怎么说

01

互联网信贷纠纷三大争议焦点

据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法庭庭长杨成龙法官介绍,司法实践当中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三大方面:

一是贷款合同是否是本人签署,是否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与实际履行的情况是否一致;

三是实际利率标准是否超过法定上限的问题,是否存在通过收取保证金、手续费等方式变相收取利息的问题。

此外,欠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是一大争议焦点。

北京金融法院审二庭法官李默菡在访谈中表示,互联网信贷的最大优势在于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数字化,从而使金融机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借款人的风险评估成本得到有效降低。但与此同时,也衍生出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问题。

“互联网金融涉及到个人信息,都是敏感信息范围,例如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这些信息一旦被坏人获取,最严重的后果是导致个人金融账户不再安全,不法分子可以据此进行精准诈骗。”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朱巍在访谈中提醒金融消费者,要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警惕性,不要点击陌生链接,避免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被盗。

02

申请贷款先看平台资质

申请互联网信贷时应该注意什么?在李默菡法官看来,最首要的是识别贷款平台的合法性。

李默菡表示,在互联网信贷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可能会在营销、获取贷款客户、联合贷款、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多方面与其他机构合作。这些合作机构可能是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能是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贷款催收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这就潜藏了一些风险。

例如,一些所谓“零利息”的互联网贷款产品,实际的管理费、信息费等远超利息。有的宣称拿身份证就能办理的平台,实际是在骗取个人信息。

朱巍表示,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从事信用贷款业务必须获得金融许可,并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还要履行ICP备案等相关手续。实践中,很多网络平台本身不具备相关资质,但他们以信息中介的方式,实际从事信用贷款业务。这种实质信用贷款业务如果得不到规范,极易导致虚假宣传、暴力催收、高额利息、电信诈骗、网络骚扰等情况出现,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要注意,不要只看宣传。

首先,要看贷款平台是否有金融资质,是不是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备案。

其次,看贷款平台的营业范围。信用贷款大都是属地经营,营业范围为全国的网贷产品一般存在巨大隐患。

再次,还要看贷款利率。过低的利率是不符合商业逻辑的,很可能存在管理费、中介费等不透明费用。

此外,要坚持正确的消费观,尽量不要超前消费。

03

遭遇纠纷注意留存证据

杨成龙法官表示,发生互联网信贷纠纷时要注意保存证据。通常来说,重要的证据有贷款合同、放款记录、还款记录以及与平台客服或贷款机构工作人员沟通过程的微信、邮件等记录,证明发生争议或遇到问题时双方的沟通情况。

“因互联网信贷均在互联网平台办理,证据通常留存于线上平台、网站等,而借款人事后想要调取这些平台证据往往存在困难。建议借款人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提高留存证据的意识,及时通过截屏、录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好证据。”

记者/聂国春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