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上半年信用减值损失39亿 逾期贷款76亿增19%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9日讯(记者田云绯华青剑)8月26日晚间,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601009.SH)发布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今年上半年,南京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66.39亿元,同比增长23.2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68.79亿元,同比增长15.0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5.50亿元,同比增长115.70%。
截至2019年6月30日,南京银行的资产总额为13483.26亿元,较期初增长8.45%;负债总额为12656.64亿元,较期初增长8.69%。
截至2019年6月30日,南京银行的存款总额为8645.98亿元,较期初增长12.20%;贷款总额为5390.12亿元,较期初增长12.21%。
2019年1-6月,南京银行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9.61%,较上年同期下降0.20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9.59%,较上年同期下降0.22个百分点。
2019年上半年,南京银行的利息净收入为111.53亿元,上年同期为105.87亿元。其中,利息收入为278.43亿元,上年同期为259.76亿元;利息支出为166.90亿元,上年同期为153.90亿元。
2019年1-6月,南京银行的信用减值损失为38.61亿元。对此,南京银行表示根据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及财政部新修订的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增加该项目。
截至2019年6月30日,南京银行贷款损失准备196.74亿元,上年末为197.65亿元。其中,报告期核销及转出25.87亿元,上年末为30.32亿元。
在资产质量方面,截至2019年6月末,南京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6.09亿元,上年末为42.7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7.89%;不良贷款率为0.89%,与年初持平;拨备覆盖率415.50%,较上年末下降47.18个百分点。
2019年6月末,南京银行的逾期贷款余额为75.77亿元,上年末为63.4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9.35%。其中,逾期90天以上贷款44.10亿元,上年末为40.1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9.85%。
在资产充足率方面,2019年上半年,南京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11%、10.04%,分别较上年末上升0.12个百分点、0.30个百分点。
截至2019年6月末,南京银行员工数量合计10848人。其中,博硕士研究生学历人数占比22.28%;大学本科学历人数占比71.84%;其他学历人数占比5.88%。
截至2019年6月30日,南京银行应付职工薪酬为31.88亿元,上年末为32.64亿元。
2019年上半年,南京银行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29.85亿元,上年同期为24.82亿元。
北大医药收监管函 为股东向南京银行担保现贷款逾期
来源:中国经济网
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药”,000788.SZ)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北大医药2019年6月3日与南京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疗”)向南京银行的1亿元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4日,北大医疗与南京银行达成展期方案,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书》,上述借款展期至2021年6月4日。北大医药于2020年7月1日签署《贷款展期担保承诺书》。
2021年8月9日,北大医药收到南京银行发出的《南京银行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称北大医疗前述贷款已逾期,尚欠贷款本金1亿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北大医药尽快筹措资金履行保证责任,或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北大医药未就存在履行保证责任风险的重大事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1月22日才予以披露。
北大医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北大医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证监会网站还公布了关于对北大医药宋金松、袁平东、袁宇飞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宋金松、袁平东、袁宇飞作为北大医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宋金松、袁平东、袁宇飞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截至2021年9月30日,北大医疗为北大医药第二大股东,持股数量为7032.89万股,持股比例为11.8%。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533779H)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6月3日,你公司与南京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疗)向南京银行的1亿元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4日,北大医疗与南京银行达成展期方案,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书》,上述借款展期至2021年6月4日。你公司于2020年7月1日签署《贷款展期担保承诺书》。
2021年8月9日,你公司收到南京银行发出的《南京银行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称北大医疗前述贷款已逾期,尚欠贷款本金1亿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你公司尽快筹措资金履行保证责任,或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你公司未就存在履行保证责任风险的重大事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1月22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切实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年1月28日
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宋金松、袁平东、袁宇飞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宋金松、袁平东、袁宇飞:
经查,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533779H,以下简称北大医药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6月3日,北大医药与南京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疗)向南京银行的1亿元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4日,北大医疗与南京银行达成展期方案,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书》,上述借款展期至2021年6月4日。北大医药于2020年7月1日签署《贷款展期担保承诺书》。
北大医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你们作为北大医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宋金松、袁平东、袁宇飞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重庆证监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大厦16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来源:中国经济网)
“断贷”风波来袭,江苏银行、南京银行火速发布回应
作者李肖
近日,一场由烂尾楼业主发起的“断贷”行动在全国各地上演。
随着相关话题甚嚣尘上,银行作为房地产行业链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们将如何面对当今局面,接下来又将怎么做?颇受关注。
7月14日晚,多家银行相继发布公告,回应涉烂尾“断贷”风险情况,江苏地区两大城商行——江苏银行和南京银行也在第一时间做出了回应。
江苏银行公告称,截至6月末,该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446亿元,不良率为0.1%。
针对辖内部分地区存在完工风险的楼盘,进行了全面排查,可能存在“保交楼”风险的楼盘涉及的个人住房贷款不良余额为0.31亿元,占该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0.01%,对整体信贷资产质量影响小。
同时,江苏银行表示将密切关注完工风险楼盘情况,以“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为目标,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南京银行这边,同样发布公告称:针对近期个别房地产企业风险暴露、住房开发项目延期交付情况,公司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在全行组织开展住房项目“保交楼”情况排查。
截至2022年6月末,南京银行全行个人按揭贷款余额832亿元,其中可能存在“保交楼”风险的楼盘涉及个人按揭贷款余额仅为0.2114亿元,占全行个人按揭贷款余额的0.0254%。目前涉及“保交楼”风险的业务规模较小,不会对公司经营构成影响。
南京银行同样表示:将密切关注合作企业和楼盘情况,严格落实监管机构要求,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相关金融服务,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这也是南京银行本周第二次对于“热点事件”进行回应。
7月13日夜晚,南京银行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商业银行代理村镇银行资金清算业务说明》,对涉及“村镇银行”相关传言进行了回应,并对什么是结算行进行了科普。
南京银行表示,在代理清算过程中,作为代理清算行的商业银行,负责清算指令的接收和按指令收付资金工作,只与被代理行和人民银行发生清算关系。
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也通过新华网对外发声,明确表态“南京银行代理村镇银行资金清算业务合法合规”,称南京银行“与有关村镇银行案件没有任何关联”。
江苏银行和南京银行作为江苏地区上市银行的代表,一直以稳健经营著称,两家银行是江苏乃至长三角地区重要的金融力量,目前总市值均超过千亿,因此一直享受着较高的关注度,不过每次在面对一些“不实传言”和公众疑问时,两家银行都能第一时间出面表态,对质询率先作出回应,及时消除误解,稳定信心。
作为优秀城商行代表,面对外界纷扰,两家银行拿出了积极高效的行动,负责任的态度也及时宽慰了投资者的情绪,这是值得点赞的。
(江苏金融圈授权深水财经社独家发布,转载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