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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公积金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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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公积金利率1.1倍!7月起吉林市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

4月7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执行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据悉,2019年下半年,国家审计署对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针对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执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中“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内容提出专项审计整改意见,要求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按规定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2020年3月2日,市住房公积金五届一次管委会审议通过《关于落实专项审计整改意见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议案》,明确在2020年7月1日开始执行,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执行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即: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五年(含)以下年利率为2.75%,五年以上为3.25%,调整后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则为五年(含)以下年利率为3.025%,五年以上为3.575%。

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的认定,以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曾经使用或参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合计次数为标准。

贷款职工在2020年7月1日前办结购房手续,申请第二套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原政策执行。贷款职工在2020年7月1日以后办结购房手续,申请第二套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则执行调整后的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即: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交易更名登记日期为准确定办结购房手续;新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确定办结购房手续。

记者丨孙洪艳

长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20%

澎湃新闻记者计思敏

5月16日,吉林省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显示,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2次申请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同时,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通知》提到,放宽贷款申请缴存时间要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由12个月(含)以上放宽为6个月(含)以上。取消2次贷款间隔限制。借款人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即可申请第2次贷款,取消间隔两年限制。

《通知》指出,持续开展组合贷款业务。长期推行“公积金+商贷”和家庭组合贷款业务。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解读指出,上述政策调整,包括放宽申请贷款缴存时间要求、取消2次贷款间隔限制、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和持续开展组合贷款业务,让更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现安居愿望。

举例来说,职工张某购买新建商品房,产权面积150平米,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此次政策调整,在2022年12月31日前,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购房款总额的20%(原为40%)。

又比如,职工王某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已还清,按此次政策调整,在符合其他条件下,即可申请第2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原需间隔2年),且在2022年12月31日前,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原为50%),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通知》还提到,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该中心其他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在该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于因疫情原因造成在该中心申请的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30日。

《通知》提到,降低存量贷款保证金留存比例。长春城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该中心留存贷款保证金的,按未变现(未办理抵押手续)贷款额1%留存。对保证项目没有逾期贷款(连续三期、累计六期)的,高于1%的部分返还开发企业。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是国家自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2003年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吉编办〔2003〕34号)批准成立的。现为隶属于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中直、省直在长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工作。

责任编辑:刘秀浩图片编辑:金洁

校对:施鋆

吉林市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

广大缴存职工:

2019年下半年,国家审计署对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针对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执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中“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内容提出专项审计整改意见,要求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按规定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2020年3月2日,市住房公积金五届一次管委会审议通过《关于落实专项审计整改意见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议案》,明确在2020年7月1日开始执行,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执行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即: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五年(含)以下年利率为2.75%,五年以上为3.25%,调整后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则为五年(含)以下年利率为3.025%,五年以上为3.575%。

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的认定,以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曾经使用或参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合计次数为标准。

贷款职工在2020年7月1日前办结购房手续,申请第二套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原政策执行。贷款职工在2020年7月1日以后办结购房手续,申请第二套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则执行调整后的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即: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交易更名登记日期为准确定办结购房手续;新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确定办结购房手续。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7日

来源:吉林市住房公积金

吉林日报全媒体编辑:秦楚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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