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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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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的捆绑流贷付款?

今天我们来说说商业承兑汇票的捆绑流贷付款吗,相信可以对那些初涉猎票据行业的的朋友有些实质性的帮助,闲话不多讲,下面直接进入正题。

并不是所有的商业票据都急于可以贴现的。首先,需要贴现的原因是因为商业汇票的付款资金还没到位,但是收款人急需用钱,所以找银行先把票面资金按贴现利率变现。而到期时由银行去收取票面资金。

如果商业票据不是远期的,是立即可以拿到钱的,那就不用办理贴现啦。背书转让当然可以,甲向乙买东西,用票据支付。乙持有这张票据,向丙买东西,将这张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就可以了。这流程和贴现没关系。

那么商业承兑汇票的捆绑流贷付款吗?

这个指的是付款人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付款,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提供封闭流动资金贷款,定向用于解付商业承兑汇票的一种捆绑融资业务。

这项业务主要适用于希望获得中长期流动资金支持的借款人,借款人采购支付量较大,周转周期约在1年多的时间。比如说房地产开发商(支付电费)、大型煤矿(支付合同款)

这些中小企业由于对下游处于弱势地位,收到一些大面额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就可以提供这种拆分业务,一般提供现款,一般提供银行承兑汇票。

做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工作的思路是什么?

1、客户短期资金需求,围绕企业产业链上游采购端和下游销售端进行。客户须提供购销双方或劳务服务双方相关合同和发票

2、符合条件的客户上报授信方案时务必加上商票品种。短期资金需求提款时尽可能以商票贴现的方式提款

3、先使用商票贴现额度,再用流贷额度

4、客户作为采购方和销售方都可以使用商票,也就是说授信申请人可以作为票据的承兑人、出票人,也可以作为票据的收款人。

如何防范商业承兑汇票风险?

1、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交易最先注意的是不是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2、谨慎调查,贸易背景重复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交易过程中,要求客户出具见票即付的商业承兑汇票,然后再向客户(其票据法上的身份是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发货

3、应建立保证金制度和担保、抵押制度,保证金不低于票面的30%以促进企业到期能够足额付款;

4、现在,多数企业都在银行加贴保贴函,建立健全承兑汇票保证金制度。这样无论是到期承兑还是未到期贴现,都多了更广的流通渠道和转现的可能。

商票保贴作用

1、对于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来说,银行对己方承兑的商票保贴,可以大幅提高商票信用等级,增加票据流通性不需要承兑手续费支出和保证金在买方付息条件下,如同现金采购,获得好的商业折扣。

2、对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人来说,商票保贴如同现金销售,方便了资金回笼,降低了结算风险商票保贴减少了贴现申请人信用评级、企业授信等繁琐授信手续。

商票贴现业务发展迅猛,未来可能出现更多商票贴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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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适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三要点

近年来,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集资诈骗、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数量呈显著上升态势,严重影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危害。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中欺骗手段与民事欺诈的区分、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判定等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分歧较大。鉴于此,《人民检察》杂志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共同邀请专家,就实践中虚构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及票据承兑案件的事实认定、刑法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关于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不断翻新,尤其是介于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之间的复杂案件层出不穷。对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行为中欺骗手段的性质,是认定为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争议很大。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结淼认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是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一个罪名。所谓“欺骗手段”,是指行为人在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信贷资金、信用时,采用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了客观事实,骗取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据此,对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中欺骗手段的认定,应限定在足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手段。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莫良元认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欺骗手段与民事借贷中的欺诈皆属于在贷款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常表现是程度上有差异,性质上有区别。二者的界分应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上,全面客观地考察具体案情。结合司法实践,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庆永表示,如果仅仅是手段有瑕疵,但不足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就不构成该罪的欺骗手段,这也是其与一般民事欺诈之间的本质不同。作为该罪的欺骗手段,最主要的方式是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担保单位和虚设抵押物等三种虚假手段,如果不属于这三种虚假手段,就难以给银行资金带来实际风险,不应认定为刑事欺诈。

关于“重大损失”的判定

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认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前提是“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安徽省淮南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行为人在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业务中均已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抵押担保手续。案发后,银行通过代扣代偿方式追回了部分欠款,剩余未追回的贷款也有行为人事先办理的抵押担保。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行为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的行为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

安徽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刘曙光认为,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以行为人最终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目前,民事法律制度中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善意取得制度等其实已被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认可。具体到该类案件办理中,履行担保义务只是骗取贷款犯罪的事后行为,即在行为人无法归还银行贷款后,银行可通过另一个法律关系——担保关系来补偿自己的损失。银行可依据担保合同从担保人处获取财产,担保人才是银行债务的实际承担者,因此,实际受到财产损失的是担保人,而不是银行,不宜认定上述行为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此情形应属于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对此观点,莫良元并不认同。他认为,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损失”的理解主要有两种,即骗取资金或最终欠款达到一定数额,即分别从犯罪起点和终点的逻辑判断上进行考量。该案中,行为人通过虚构资料骗取贷款及票据承兑,虽然办理了真实有效的质押和抵押担保手续,但该担保行为不能等同于普通意义上的民商事行为,其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带来了不确定性风险,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已经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在行为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对其主观故意的认定成为案件办理的一大难点,也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莫良元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运用“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体现主观”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认定。陈结淼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4)携带集资款逃匿的;(5)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6)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7)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8)拒不交待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9)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退还的行为。

案例研讨中,对于行为人编造虚假合同、虚构资金用途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的行为,与会人员均表示应当认定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具体而言,从行为方式来看,编造虚假合同、虚构资金用途属于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中的欺骗手段。从危害后果来看,在行为人对贷款提供真实有效质押、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其骗取资金行为仍然可视为给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人民检察》2017年第18期杨赞)

抵押贷款有哪些方式?车贷之家为你揭晓

目前,我国金融行业正在高速发展,但资金来源却存在问题。因此,抵押贷款成为利用互联网行业的后起之秀。对很多朋友来说,对抵押贷款不是很了解,但也不能说不了解。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抵押贷款有哪些方式?

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贷款人取得的贷款。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房产、车辆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此类项目一旦出现逾期后平台可通过法律手段将抵押物变现以获得本息赔偿,因此风险较低。

常见的抵押物具体分为房产抵押、车辆抵押、票据抵押、艺术品抵押和股权质押等。

1、房产抵押贷款

首先,房产抵押涉及金额较大、贷款期限较长,一旦违约容易造成较大损失,因此相关合同的审核、证明的办理应更加严格,要保证抵押登记手续完善、产权清晰、房产价值和抵押率的确定以及二次抵押后剩余价值的估算合理。其次,针对房产抵押变现较为困难的问题,平台应提供违约后的相应处置方案,例如平台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第三方机构承诺对抵押房产进行接盘。

再次,目前房地产行业下行的系统性风险较高,因此这类产业务最好在房价走势较好、止跌性强的一线城市展开。另外,虽然互联网的特性使得P2P平台突破了小贷公司的本地化、熟人圈的限制,获得了面向全网的巨大流量,但是在抵押贷款特别是房产抵押贷款领域,由于必须实地考察房屋进行估值,房贷平台的线下风控团队就显得极为关键。

2、车辆抵押贷款

相比房产抵押,车辆抵押贷款涉及金额小,变现容易,是较为安全的业务模式。但风控方面也有其自身的一些问题需要关注,除了借款人信息的披露审核之外,对抵押车辆的控制是否到位是评判车辆抵押平台风控能力的关键,比较安全的方式是一方面质押车辆入库,保障抵押物真实、防止一车多抵另一方面抵押相关证件(如汽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单、保险单、备用钥匙等)保证产权清晰。车辆抵押的另一个问题是容易估值过高,汽车的质量信息不易获取,这种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导致车贷市场的逆向选择。

3、票据抵押贷款

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障,风险很低,而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则依赖于承兑企业的信用、经营状况等。目前的票据抵押贷款主要由银行、国企或知名大公司进行承兑,收益虽比信用借款、车贷、房贷等P2P产品低,但一般高于互联网货币基金和银行理财产品,且背靠银行或大公司的超级信用风险极低、变现容易,因此很多平台打出“零风险”、“高收益”的宣传语纷纷进入票据理财市场。不过票据融资并非没有风险,例如有借款人用假票(克隆票、作废票等)质押,承兑机构遭遇资金流动性不足导致延期支付,因为连续背书、转让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等,都是投资票据抵押贷需要顾虑的隐忧。此类标的对投资人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有一定要求,普通投资者可优先选择背景强大、专业水平高的知名公司旗下的平台。

4、艺术品抵押贷款

目前国内的艺术品投资十分火热,在“全民收藏”的时代,基于艺术品的抵押融资业务应势而生。不同于车辆抵押,艺术品本身属于个人低频使用的资产,将之抵押后对收藏者的影响微乎其微,一样可以解决收藏者的资金周转问题。然而,目前行业内的艺术品抵押贷款业务并未形成规模。究其原因,首先始艺术品的鉴定、估值较难,需要配备较高专业知识的人员,如果平台专业人员储备不足或水准不足,易造成抵押物估值过高,无形中增加了杠杆风险。况且目前国内的艺术品流通暗箱操作,充斥大量赝品和虚假信息,更令金融机构望而却步。有的平台规定抵押物均选取来自拍卖行的拍品,将拍卖凭证作为成交凭证,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其次,艺术品在质押过程中还会出现价值变动风险,逾期处理时还会面临变现难的问题,都需要平台具备相应的解决方案。

5、股票配资

P2P配资平台在借款人自有资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为其面向投资人征集一定资金供其使用,借款人用自有股票作为质押。前一阵牛市火爆催生大批股票配资平台,其背后的隐藏风险亦不容忽视:一是高杠杆高收益,与本就极不稳定的股市联系十分紧密,风险极大二是从股票本身特点看,其价值变化较大,对专业能力要求高,适合拥有长期股票投资经验、具有良好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投资者,经验和能力不够的投资者不要轻易尝试。近期股市暴跌之后许多配资者因强平遭受巨额损失,充分验证了股票配资业务的极高风险。目前证监会对场外配资业务的禁令已经出台,各平台股票配资业务均已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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