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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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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孝感市大悟支行被骗贷4000万元:7份虚假合同 7天审批过会

和讯银行消息5月9日,和讯银行自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熊某原,骗取湖北银行大悟支行贷款2000万元、承兑汇票2000万元一案在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和讯银行发现,这家公司骗贷时间使用效率之高令人感叹,从申请贷款,到寻找担保,再到贷款审批发放只用了一个月的时间。而等到银行和提供担保的企业发现被骗报案的时候,已经过去了将近两年的时间。直至判决书公布,这一案件曝光在了大众视野。

贷款将到期寻找“冤大头”

2013年11月5日,绿源公司以支付公司各项目材料款为由,欲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的授信业务。由于没有抵押品,绿源公司就提供了一份虚构的工程劳务合同供湖北银行大悟支行授信评查,并以不少于5000万元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骗取了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的信任。经银行审核后,与绿源公司签订了一份授信金额为2000万元的《授信协议》,授信期间为12个月,从2014年1月3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正是这份《授信协议》为绿源公司骗取湖北银行大悟支行4000万元款项埋下了伏笔。

由于合同是虚构的,绿源公司到期自然无法偿还该笔承兑汇票敞口。2014年12月中旬,熊某原眼看还款时限将至,便抓紧时间想要以贷还贷,再从湖北银行贷出一笔款来偿还。这时,“冤大头”大悟县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祥公司)进入了熊某原的视野,骗贷的想法也在熊某原心中逐渐成型。

2014年12月中旬,熊某原多次找到中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堂(化名),熊某原向金某堂承诺,其能够取得湖北银行大悟支行4000万元的授信贷款(其中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2000万元),但是需要抵押物才能发放贷款。金某堂便与熊某原达成了协议:

1.双方同意以绿源公司为贷款主体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贷款。

2.中祥公司提供其在大悟县的两层房产(抵押财产价值合计为6500余万元)作为贷款抵押物。

3.双方将4000万元贷款各使用50%,流动资金贷款由中祥公司使用,第一笔贷款到账后,由中祥公司优先使用。

熊某原看到此事事成,开始紧锣密鼓的进行下一步骗贷筹划。

7份虚假合同7天审批过会

2014年12月21日,绿源公司以承建贵州卢洞溪隧道项目和大坪隧道项目施工需要资金为由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申请4000万元授信业务,提供的部分材料有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情况及公司应收账款2.4亿元,还有7份虚假的承建工程合同,并以中祥公司的两层房产作为抵押物供湖北银行大悟支行授信评查。

两天后,即12月23日,湖北银行大悟支行审核绿源公司的申请材料后加上绿源公司是湖北银行的A级、支持类的准入客户,判定绿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具有一定还款能力,综合回报率较高,同意办理绿源公司4000万综合授信。

2014年12月30日,也就是同意授信7天后,湖北银行孝感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批准了该授信。

借款腾挪转移时间把握刚好

2015年1月6日,绿源公司与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签订《授信协议》,约定绿源公司可向银行申请使用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800万元。两天后,绿源公司与湖北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2000万元。当天,湖北银行大悟支行就经绿源公司委托,将款项转入一家商贸公司,之后该公司将这笔贷款转到绿源公司账户。而这笔和金某堂约定好的贷款并未给中祥公司使用,因为绿源公司终于有了资金将2013年11月份签订的承兑汇票敞口清还。

熊某原并未偃旗息鼓,仅在偿还承兑汇票4天后,2015年1月12日,便以绿源公司支付湖北行正商贸公司钢材款的名义,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申请4000万元的承兑汇票。熊某原把准备好的2000万元过桥资金作为承兑汇票保证金,在1月13日就获得了大悟支行的出票。之后绿源公司将承兑汇票通过其他公司贴现共计3884万元,转手将过桥资金2000万换完之后,绿源公司将其余1884万元使用。

官司频来骗贷事发

2016年8月23日,中祥公司发现绿源公司一直没有贷款动静,金某堂向大悟县公安局报案,称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太原要求其为湖北银行大悟支行4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作为条件,熊太原承诺取得贷款后将贷款的一半即2000万元优先提供给中祥公司有偿使用。但是熊某原一直没有履行协议2016年10月18日,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对绿源公司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至此此案事发。

绿源公司在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的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贷款分别到期后,绿源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2017年6月14日,湖北银行大悟支行将绿源公司和中祥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定湖北银行大悟支行对中祥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在48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判项。中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却被驳回维持原判。

2018年5月7日,熊某原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经审理查明,熊某原提供的7份工程合同均系伪造,法院认为,绿源公司和熊某原以欺骗手段骗取湖北银行大悟支行4000万元,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2019年3月1日,绿源公司和熊某原骗取贷款一案在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判处绿源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判处熊某原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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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农行助企纾困精准给力

来源:【孝感日报-孝感网】

本网讯全媒体记者李建新特约记者李杨通讯员周新生“原本以为该笔贷款金额大、审批困难、流程繁琐,会影响公司购入原材料,没想到大悟农行服务周到,办事效率高,及时解了我们公司资金周转的燃眉之急。”6月13日,一笔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成功投放至湖北红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农行账户,该公司负责人专程打来电话感谢大悟农行工作人员。

湖北红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大悟县的一家重点招商引资企业,主要从事木材加工。2021年,企业受疫情和市场下行压力等因素影响,在大悟农行贷款800万元。今年,企业因经营规模扩大,资金周转期限拉长,同时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企业流动资金极度短缺。

大悟农行工作人员了解后,第一时间走访企业,深入企业车间、办公地,考察企业经营状况,组织专人客户经理进行对接,紧急上报贷款资料,通过短期和中长期贷款的优化组合,拉长贷款期限,减少企业一次性到期还本的资金压力,同时该行主动承担抵押物评估费和登记费用,落实减费让利制度,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大悟农行及时给予红翼农林的信贷支持,有效帮助企业走出资金困境,这只是该行金融助企纾困的一个缩影。在实际行动中,大悟农行加强“银政”“银企”联动,积极开展金融需求大走访,今年以来,累计发放线上线下贷款35笔,投放贷款金额2.92亿元。

本文来自【孝感日报-孝感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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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骗贷太"经典"!虚增亿元应收账款捏造7份工程合同,骗取银行4000万,细节曝光

又一起银行骗贷典型案件细节被曝光。

湖北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绿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熊某原,骗取湖北银行孝感市大悟支行贷款2000万元、承兑汇票2000万元案件于今年3月在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迎来终审裁定。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该起案件细节,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绿源公司骗取贷款案件可谓典型,为获得4000万授信,虚增了约1.3亿应收账款,而用于抵押的7个工程合同也是凭空捏造。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熊某原在法庭上却辩称“我没有欺骗银行,我也没有能力欺骗银行,不构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最终,绿源公司和熊某原均以骗取贷款罪领罚,熊某原被处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五年。

骗贷4000万的“筹谋”:虚构7个合同和亿元应收账款

为了“借新还旧”和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额度,绿源公司开始了一场精心的谋划。

据介绍,绿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011年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熊某原实缴注册资本960万元,占96%股份,李某(熊某原之妻)实缴资本20万元,占2%的股份,商某兵实缴资本20万元,占2%的股份。公司经营范围:凭资质证书从事建筑劳务分包、隧道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熊某原。

在裁判文书网案件中,绿源公司与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的第一笔授信发生于2013年11月,绿源公司以支付公司各项目材料款项为由,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申请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的授信业务。

绿源公司提供了虚构、伪造的绿源公司与湖北省谷竹高速GZTJ23合同段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工程劳务合同等供湖北银行大悟支行授信评查,并以“湖北省谷竹高速GZTJ23合同段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不少于5000万元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

经银行审核后,湖北银行大悟支行与被告单位绿源公司签订了《授信协议》,授信金额为2000万元,授信期间为12个月,从2014年1月3日起到2015年1月2日止。

眼看一年期2000万授信即将到期,绿源公司似乎无力偿还,2014年12月中旬,熊某原又想着再从湖北银行借更多的钱还旧账和缓解流动性问题。

2014年12月21日,绿源公司又以承建贵州卢洞溪隧道项目和大坪隧道项目施工需资金为由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申请4000万元授信业务(其中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额度2000万元),为取得该贷款被告单位向银行提交了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及各股东的身份、占股比例等被告单位基本情况,同时提交了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统计表等财务报表反映被告单位的经营情况和应收账款2.4亿元等情况。

此外,绿源公司还提交了七份所谓承建的工程合同。

事后相关机构查明,绿源公司提交给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用于审核授信的七份工程承包合同中,包括绿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桥隧公司沿德高速二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的贵州省大坪隧道工程合同在内等至少四份工程合同经查证均是虚构、伪造的合同,绿源公司将另外三份工程合同虚报工程款和应收工程款。

此外,绿源公司为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贷款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显示公司应收账款2.4亿余万元,公司实际应收账款为1.2亿余万元。

一个月通关获得授信

实际上,尽管绿源公司提供了能反映有2.4亿元应收款的财务报表和7个上亿元的工程合同订单,但是在银行方面依旧需要实打实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由此,被绿源公司“拉下水”的企业出现了。

据了解,2014年12月中旬,熊某原为取得银行4000万元的授信贷款,多次找到中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某,以绿源公司在湖北银行大悟支行有4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但需要抵押物才能发放贷款为由,经双方协商于2015年1月3日达成合作协议。即绿源公司要获得4000万贷款但没有抵押物,而中祥公司愿意提供房产等作为抵押物,合作后,绿源公司获得4000万贷款部分的一半即2000万到账后优先给中祥公司使用。

随后,2015年1月4日,中祥公司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用位于大悟县城关镇建新街206号1-2层房产为绿源公司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申请授信提供抵押担保,如授信业务到期后绿源公司不能按时偿还湖北银行大悟支行贷款本金,中祥公司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以该抵押物清偿借款。

2015年1月6日,中祥公司与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祥公司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大悟县城关镇建新街206号1-2层商业房(房权证号分别为20××65号、20××91号、建筑面积分别为2204.56㎡、2427.77㎡,抵押财产的价值分别为4334.16万元、2200.77万元)抵押给湖北银行大悟支行,为绿源公司在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的40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对上述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办理了他项权证登记,该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4800万元。

在银行看来,绿源公司似乎也是优质客户,且有着中祥公司的担保,2014年12月30日湖北银行孝感分行的评审委员会批准了绿源公司4000万元的授信申请。

2015年1月6日,绿源公司与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签订了一份《授信协议》,约定:绿源公司在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可向银行申请使用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800万元,授信额度可用于发放、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授信期限为3年,自2015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6日,而抵押人为中祥公司。

这意味着,绿源公司熊某原从2014年12月中旬筹谋4000万贷款事宜,到运作获得湖北银行批准授信仅仅不到一个月时间,效率不可谓不高。

担保企业“反水”东窗事发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绿源公司获得4800万元授信后,最终申请使用了合计4000万元流动性资金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贷款。

具体而言,第一笔发生在2015年1月8日,绿源公司与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从2015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借款用途为支付材料款,固定利率7.84%。

而实际上,这2000万元的贷款经过绿源公司绕了一圈后,又回到了绿源公司在湖北大悟支行的账户,用于偿还2014年1月3日在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的2000万元承兑汇票敞口。

第二笔发生在2015年1月12日,绿源公司以支付湖北行正商贸公司钢材款的名义,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两次申请2000万元承兑汇票。

同日,绿源公司与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随后,绿源公司转账两笔共计2000万元给湖北银行大悟支行(每笔1000万元)作为承兑汇票保证金。2015年1月12日、1月13日湖北银行大悟支行以出票人为绿源公司,收款人为湖北行正商贸有限公司出票2000万元、1500万元、500万元三张共计4000万元的承兑汇票。绿源公司将承兑汇票通过其他公司贴现共计3884万余元,还过桥保证金2000万元后,绿源公司实际使用1884万余元。

最早爆发绿源公司骗贷案的线索,不是来自于银行,而是来自于“合作伙伴”中祥公司的“反水”,因为绿源公司未信守承诺,没有分享授信额度2000万予中祥公司。

2016年8月23日,中祥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向大悟县公安局报案,称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原要求其为湖北银行大悟支行4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作为条件,熊某原承诺取得贷款后将贷款的一半即2000万元优先提供给中祥公司有偿使用。2015年1月8日,熊某原在湖北银行大悟支行取得4000万元贷款后,并没有依照约定将资金汇入熊某指定的账户。熊某知此情况后即向熊某原提出要求履行双方协议,但熊某原未履行该协议,大悟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8日决定对绿源公司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

担保企业发觉“被坑”的时间距离绿源公司获得贷款时间已经过去一年又10个月,而银行就更是“后知后觉”,2年后才向法院起诉。

因为绿源公司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申请的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贷款分别到期后,绿源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向法院起诉。

2017年6月14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银行大悟支行诉被告绿源公司、熊某原、李某、中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我没有欺骗银行,也没有能力欺骗银行”

2018年7月24日,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以骗取贷款罪判处绿源公司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熊某原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绿源公司以虚构工程合同和虚报企业的经营状况等欺骗手段,获取银行的授信额度,并骗取银行贷款2000万元、承兑汇票2000万元,侵犯了银行对贷款的所有权和国家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制度,使银行的巨额资金陷入巨大风险,属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单位绿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而被告人熊某原作为被告单位绿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骗取贷款过程中安排公司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并具体经办贷款相关事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绿源公司骗取贷款的行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其行为亦构成骗取贷款罪。

值得注意的是,熊某原和绿源公司并不服一审判决,熊某原上诉称:一、我没有欺骗银行,我也没有能力欺骗银行。二、我不构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绿源公司提出与上相同的上诉理由。

最终,2019年3月1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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