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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小额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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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取消9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

本报讯日前,从市金融办了解到,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净化小贷公司经营市场环境,根据相关规定,我市取消了9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营资格,要求不合格主体退出市场。

山西省是全国第一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近年来,省、市金融办组织小贷公司主管部门,坚持“分类评级、分类指导、分类处置”的差异化监管原则,加强了对小贷公司的监管与服务,对认真贯彻落实“支农支小”方针、合规合法经营的小贷公司,从增加融资比例、放宽经营范围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鼓励其做大做强。对部分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小贷公司,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取消其试点经营资格,净化小贷公司经营市场环境,引导小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小贷公司放贷行为,从源头防止风险事件的发生,近期,省金融办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放贷原则,严禁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严禁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严禁发放高息贷款,严禁账外经营,全面加强了对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此次,我市取消经营资格的9家小额贷款公司包括太原市乾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太原市金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太原市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太原天泰融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千禧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鑫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阳曲县天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达佳)

441万,小额贷款公司员工从自家公司套取资金挥霍

小额贷款公司,顾名思义,就是放款给实际需要的人,特别是经营生意的,短期周转。可偏偏有人就钻空子,钻到自己家里了。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揭开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理谢某套取自家公司资金的把戏。

刑事裁定书

经查,被告人谢某于2018年8月份入职太原市靖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业务经理一职,负责该公司赎楼贷业务的工作。而其在入职该公司之前就已产生了部分网贷平台借款,且数额巨大。2018年12月4日为了归还网贷平台借款,被告人谢某冒用白某、李某、裴某、任某等人的身份,虚构他们办理该公司赎楼贷业务的事实,伪造申办资料信息,借用他们银行卡,以上述人员身份与太原市靖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从该公司套取钱款共计441万元。被告人将上述套取的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截止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谢某偿还该公司340.5万元,尚未偿还资金数额为100.5万元。太原市靖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发现谢某通过冒用身份办理贷款后,与谢某达成还款协议书,协议书表示谢某承诺于2019年12月25日前将侵占公司的金额归还,但始终未归还。故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谢某在担任太原市靖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身份虚构借款业务套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司的财产权利,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谢某如实主要案件事实,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手段、损害后果、认罪认罚等方面,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同时责令被告人谢某退赔被害单位太原市靖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相关财产损失。

太原中院发布十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法律政策需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落实,公平正义需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彰显。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促进全社会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太原中院筛选了近三年来两级法院审理的十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既包括校园欺凌、性侵害等六件刑事案件,也包括涉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未成年人继承权等四件民事案件。这十件典型案例分别为:

案例一:任某某等人强制猥亵、寻衅滋事案——对未成年人包容宽容但不纵容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任某某(案发时16周岁)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16周岁)等人均为某校住校生,2019年5月至10月,任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多次在该校宿舍、教室对同为该校学生的小明实施猥亵并多次随意殴打、欺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与李某某等人聚众在公共场所以暴力、胁迫方法多次强制猥亵他人并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强制猥亵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均系未成年人,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后,依法判处任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在网络上频频曝光,如何防范校园欺凌,构建和谐校园,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案各被告人作为学生,不能遵纪守法,屡屡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给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对校园风气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虽然本案各被告人都是未成年人,但其犯罪情节恶劣,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在对未成年人依法从宽处罚的基础上,坚持包容宽容但不纵容的政策精神,依法追究本案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学校、家庭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提高未成年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明确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生,同时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避免受到不法侵害。

案例二:谢某某故意杀人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完成学业

【基本案情】

谢某某(案发时16周岁)与男友自愿发生性行为后怀孕。2021年某日,谢某某在宿舍内分娩产下一名男婴,谢某某害怕被他人发现,遂手掐男婴颈部以阻止其发出声音,导致男婴死亡。经鉴定,被害男婴属足月活产儿,系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将自己刚出生的婴儿扼颈致婴儿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谢某某远离父母,一人在外打工,在没有生育经验及他人帮助的情况下,出于恐慌、害怕的原因而实施扼婴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被告人谢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可从轻处罚。本着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谢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少女意外怀孕后扼婴的案件。法院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注重突出未成年人特点,既严格审判程序,又体现人文关怀,采取庭前社会调查、心理咨询师庭中跟踪评估、庭后心理疏导的方式,在对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主观恶性等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尚未完成学业,出于恐惧心理扼婴,犯罪以后真诚悔悟,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等因素,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联合社区矫正机构对谢某某进行联合回访帮教,对谢某某及其父母继续心理辅导和家庭教育指导,谢某某得以继续完成学业、回归社会,充分体现了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案件处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案例三:刘某某抢劫案——“家事变国事”,对未成年人监护、教育是家长的法定职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案发时16周岁)因怀疑被害人与其对象关系暧昧,对被害人心生不满,将被害人叫至某酒店房间内,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扇耳光、揪头发等暴力殴打行为,并当场强行索要3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取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抢劫他人少量财物,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通过庭审及社会调查,承办法官了解到刘某某的父母忙于生计,未能充分履行监护人职责,对其疏于管教,致使刘某某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法院向被告人刘某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刘某某的父母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认识到自己监护职责的缺失对孩子走上犯罪道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场签署了《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承诺认真履行监护、管教责任,教育孩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孩子继续完成学业。

【典型意义】

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国事”,开启了父母“依法带娃”的时代。审判实践中发现家庭教育的缺失,是隐藏在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深层原因。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帮助挽救迷途少年回归社会,不仅需要刑罚手段干预,更需要广大家长落实家庭教育责任,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而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更离不开父母的教导。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刘某某的监护人发出全省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责令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约束,及时进行有效的监护干预,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积极探索法治教育和家庭教育联动的重要举措,为我市家庭教育指导常态化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经验。

案例四:石某某强奸、敲诈勒索案——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谨防网络交友陷阱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认识未成年被害人张某某。二人第一次见面后,石某某提出要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在某酒店内对张某某实施强奸,其间,石某某偷拍了张某某裸照。之后,石某某以裸照相威胁,多次约张某某见面并实施强奸。在此其间,石某某还以将裸照发到张某某所在学校QQ群相威胁,多次向张某某索要钱财,张某某害怕裸照曝光被迫多次向石某某支付钱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石某某以胁迫的方法多次敲诈张某某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以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严惩处”的立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交友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性侵的案例,本案的判决结果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绝不手软的鲜明立场和坚决态度。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有所增加。未成年人辨别能力、防范意识相对较弱,自我保护能力差,面对复杂的网络环境,更容易成为犯罪对象。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要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引导,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遇到侵害时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要特别提醒,未成年人要树立正确的交友观,慎用网络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友,不轻信“网友”、不轻易和“网友”见面,洁身自好,须知“网络交友要谨慎,鱼龙混杂陷阱多”。

案例五:熊某某猥亵儿童案——从业禁止,心理干预,多措并举保护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两次将在其经营的小饭桌内就餐的幼女王某某哄骗至其驾驶的车内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为满足其性欲,对幼女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禁止熊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与托管未成年人有关的相关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职业便利性侵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熊某某作为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其职业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依法对其坚决从严惩处,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决心和力度。特别是对被告人从业禁止的处罚,人民法院做到了严格用足、用好法律,最大限度预防被告人再犯可能性。同时,在审理期间,人民法院获知被害人存在恐惧、焦虑的情绪反应,若不能及时进行疏导,可能影响被害人的健康成长和正常生活。虽然本案已结案,但人民法院认为案结事未了,为最大限度保护和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在征得被害人父母同意后,法官和心理辅导老师针对被害人的心理状况、年龄特点和家庭环境,制定了心理干预服务计划,对被害人进行了针对性的心理帮助。经过长期的心理重建,被害人从最初恐惧、胆小恢复到正常心理状态,可以勇敢表达自己意愿,懂得再遇到危险如何应对,最终走出阴霾,回归正常生活。

案例六:郝某某、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从严惩处黑校车,依法保护学生安全

【基本案情】

郝某某系某幼儿看护点负责人,明知超员载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使用非营运性质的中型客车从事校车业务,并雇佣王某某从事非法校车接送业务。王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中型普通客车伙同郝某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核实,该车核定载客人数11人,实载39人(其中幼儿37人),属于严重超载。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某作为机动车管理人,使用非营运的中型客车并雇佣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王某某驾驶、从事校车接送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王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非营运的中型客车从事校车接送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二人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其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郝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典型意义】

校车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更是关系到千万个家庭。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郝某某作为幼儿看护点负责人,其业务具有经营性和牟利性,其为了牟取利益,雇佣不具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王某某驾驶黑校车接送幼儿且严重超过额定人员,致多名幼儿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安全于不顾,社会危害性较大,二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从严惩处。本案为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敲响警钟,在日常管理中应严格校车管理,充分保障学生安全。

案例七: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诉某某纹身店案——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未成年人胡某通过某网络APP联系到被告某某纹身店咨询文身事宜,并交付定金,之后胡某在明确告知被告工作人员年龄后,被告工作人员未进一步审慎核实胡某的年龄,也未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就为胡某提供文身服务。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向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某纹身店在经营过程中,面对不特定文身消费者时,未尽到审慎核实未成年人身份的义务,对未成年人文身行为予以放任。被告某某纹身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有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双重性。虽然被告对涉案特定未成年人的文身服务已经结束,但其仍在从事文身服务经营,仍存在损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应当予以制止。当庭判决:一、被告某某纹身店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二、被告某某纹身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近年来,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风险点。未成年人文身极易损害其身心健康,影响就业和生活,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面共同努力。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6月6日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案就是《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印发后的山西省首例涉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希望通过该案的判决,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同时,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案例八:徐某某诉王某某抚养权纠纷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情法兼顾,联动化解纠纷

【基本案情】

徐某某与王某1婚后育有两女,二人离婚后两女儿由王某1(孩子父亲,居住在太原)抚养,徐某某(孩子母亲,居住在河北)定期探望。王某1与父母共同生活,爷爷奶奶共同照顾孩子。2021年王某1突发疾病去世,徐某某得知消息后,提出要将两个孩子带回河北抚养,爷爷奶奶不同意,徐某某遂将爷爷奶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两个孩子自幼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的学习、生活习惯,轻易改变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判决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维持现状。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期间,一、二审承办法官邀请当地妇联干部、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走访、调查,联动开展调解工作,经多方努力达成调解:两个孩子继续随爷爷奶奶生活,徐某某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情况下可随时探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妇联、基层社会组织联动协作,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利用多元解纷机制,圆满化解抚养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到情法冲突的问题。从法律层面看,徐某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对孩子有法定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或限制。从亲情角度讲,孩子自幼随祖父母生活,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学习、生活习惯,祖父母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收入基础,能满足孩子正常生活和教育需求。二审期间,人民法院兼顾情法,邀请当地妇联干部、社区工作人员与一、二审法官共同到孩子居住地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孩子的生活现状、受教育情况,听取孩子的意见,多方联动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一、二审法官重点从法律、亲情方面释法说理,妇联、社区干部从孩子生活需求、社会保障等角度化解纠纷,最终本案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因爱而来,为爱放手,两个未成年人最终等到了来自双方亲人的全面关爱,实现了办案效果最优化。

案例九:再审申请人杜某、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某银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件中,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遗产

【基本案情】

杜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张某某。张某向银行申请了一般小额贷款,贷款到期后,张某未偿还贷款本息。后张某突发疾病去世。其遗产为坐落于太原市某处房屋的一半产权,由杜某和张某某共同继承。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人杜某和张某某在其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原审法院认为,张某去世后,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有义务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杜某、张某某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没有给未成年被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等为由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继承人张某某在被继承人张某死亡时不满3岁,属法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杜某既无固定职业,也无稳定收入,靠打零工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开支和抚养年幼的张某某,在清偿被继承人张某的债务时,应为张某某保留适当遗产来保障其基本生活费用。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改判,在杜某及张某某继承涉案房屋一半份额扣除张某某基本生活费用后的范围内清偿银行的债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遗产,保障未成年继承人权益方面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由于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本案中再审法院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本着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未成年人保留适当遗产来保障其基本生活费用,案件裁判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十:王某某申请撤销岳某某监护人资格案——生父虐待子女被依法撤销监护权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岳某某婚后育有岳某1、岳某2、岳某3三名未成年子女。岳某某长期对三个孩子限制人身自由,不提供足够的饮食供孩子们食用,同时以培养运动员为名,长期强迫三个未成年子女进行超负荷跑步,并对孩子进行谩骂、殴打、凌辱人格等行为。某日晚,岳某某强迫三个孩子外出跑步,因嫌岳某1跑步偷懒而多次对其殴打,强迫其跑步至次日凌晨回家,岳某1多次表示身体不适,均未被及时送医救治。次日上午,岳某1出现昏迷、大小便失禁,后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岳某某后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以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王某某认为岳某某的虐待行为导致了岳某1的死亡,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为了不使岳某2、岳某3继续遭受其虐待,王某某请求撤销岳某某的监护资格。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岳某某作为岳某1、岳某2、岳某3的法定监护人之一,其有保护被监护人人身安全及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等责任,而被申请人岳某某长期虐待3名未成年子女并致其中一人死亡,对岳某2、岳某3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岳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典型意义】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案中,岳某某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长期实施严重侵害行为并致其中一名子女死亡,其已不宜再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人民法院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撤销岳某某的监护资格,最大限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山西经济日报记者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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