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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没离婚买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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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结婚前贷款买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买房才能结婚似乎现在是一种必然趋势,好多小两口都是买了房才同意结婚,当然也有不少人是为了结婚才买的房。

最近看到了一个这样的留言:律师您好,我是婚前贷款买的房,房产证上没有男方的名字,现在结婚了,但贷款还没还完,请问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我的个人财产?怎么样才能保证这是我的个人财产呢?

第一、婚前贷款买房,婚后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采用登记制,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该看登记在谁的名下。但也不完全的依据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来看,即使是在婚后取得的产权证书,但是一方在婚前就已经完成了首付款的交付并以办理按揭贷款,实际上就已经完成了房屋的买卖,因此该房屋可以认定为购房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婚后共同还贷,假如离婚房子要怎么分割?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子,个人支付首付款并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的,在离婚后应该由产权登记方根据共同还贷数额的多少以及相对用财产的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般情况下,用于还贷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可以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分割。但出于对个人婚前财产的保护,也是公平分割婚后共有财产的考虑,可以按照共同还贷部分占全部房款的比例来计算。

第三、如何保证这个房子是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要想有一套完全属于自己的房子,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婚前全款买下。如果是贷款买房,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房产的,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结婚登记前,应由自己付清首付款,签好贷款合同,做好抵押贷款;

2、对于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最好是能在婚前就办理好,并且在产权证上只登记自己一个人的名字;

3、用于装修的,如果还没交房的话,婚后可以用婚前财产装修或者用父母的钱装修,不要用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每个月偿还的房贷,最好是能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或者是自己的父母直接打款到还款账户,并且采用银行转账的形式完成。不要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这样完成办理的房产,就能全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即便是婚后将房产卖掉,获得的价款也都是购房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无关。

婚后买房只写丈夫名字,如离婚后妻子去买房,银行贷款算首套吗?

婚后买房只写了丈夫的名字,但是按照现在的银行贷款规定,只要买房人有着婚姻存续关系,那么商业房贷按揭抵押贷款,则必须要求夫妻二人一起签字。即使是丈夫一人账户还房贷,那么妻子也需要签字,虽然不是共同贷款人,但是仍然会成为担保人或者保证人。

那么在房贷合同中,妻子既然签过字了,未来如果夫妻二人离婚,妻子独立去买房,此时银行贷款算首套吗?其实在这个事情中,我们首先要将几个概念先区分出来,然后在不同的状况下有着不同的银行具体认定。

在夫妻婚姻合法存续期间,如果去购置房产,不论是房本上,写一人名字还是两人名字,法律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一点上,房产中心同其他主管部门,都已经全部统一了口径,不存在婚后买房是属于一人财产的说法。

在房贷的贷款合同中,如果是有婚姻关系,那么银行要求两人都需要签字。至于还款是由一方来还还是两方来还?并不影响两人一起签字,有可能两人都为贷款申请人,也有可能一方为贷款申请人,另一方为担保人或者保证人。那么这个房贷的信息都会被上传到两人的央行征信系统内,即使只有一人还款,另外一人也会显示做了房贷的担保或者保证。

那么在此情况下,如果离婚,妻子去买房,首先要看婚内买的这套房子的分割而定:

1.如果婚内房产给了丈夫,那么妻子也需要到银行去办理相关手续,去掉自己的担保人或者保证人的身份。此时妻子再去买房,有着离婚证,那么是算首套房,而且也算首套房贷。在一些严格限购限贷的一线城市,可能还规定需要离婚两年后才能算首套房,首套房贷。

2.如果婚内房产给了丈夫,但是妻子没有去银行办理相关手续。那么妻子去买房,有着离婚证,那么是算首套房,但是在银行贷款审批时,可能是不算首套房的。因为妻子的担保或者保证责任并没有被解除,相当于她有着未来可能要替原来丈夫还款的法律责任。

3.如果婚内房产最终判定两人共同所有,但是没有将房子卖掉。那么妻子再去买房,肯定会算为二套房,也是被银行认定为二套房贷。

4.如果婚内房产最终已经被卖掉了,所得款项也被分配。那此时妻子再去买房,肯定是首套房,银行也会认定是首套房贷。

我国是最重视相关部门出具的实际证据,也就是说相应的房产证,结婚证,离婚证,贷款合同,央行征信报告。至于双方的约定,这有可能联手作假。所以夫妻二人如果离婚,那么需要将所有的事情都处理清楚。房子最好卖掉,款项分配。如果不卖,那么一定要去房产中心和银行办理相应的手续,免除自己未来买房时的麻烦。

对于一些特别严格限购限贷的一线城市,对于夫妻离婚后的买房和房贷申请,都有着一些特殊的规定。那么具体买房时,除了上述的4种分类之外,还要参考当地的限购限贷规定具体来认定。

最高院民一庭: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文章来源: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问: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答:只要证明还贷的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无需提供特别的证明。否认为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如何证明婚后共同还贷,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证明问题,一般需要提供银行还贷的记录单以证明还贷的时间,还要提供结婚证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掌握。一是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须刻意区分还贷的资金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法定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如果没有反证推翻,一方无需提供特别的证据来证明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实践中有些错误认识,即认为夫妻一方还贷时应当保留银行的转账记录。其实这并无实质异议,无论是以哪一方的名字偿还的贷款,只要还贷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均属于共同还贷。因为夫妻双方的分工协作不同,即使女方为全职主妇,但在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家务的操持上付出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如果恪守以谁的名义偿还的贷款,以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明依据的话,无疑对于女方是不公平的。二是看夫妻之间是否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涉案房屋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的约定,则分割上述不动产时,否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适用。换句话说,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即视为夫妻共同还款,无需提供特别的证据加以证明,否认是夫妻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认为贷款是一方父母偿还的,应当提供父母的还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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