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年底了,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怎么办?看这一篇就够了!
编者按:
为了向人民群众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司法服务和诉讼咨询,即日起,“奉法尚贤”特别开设“奉法·为民”系列,以劳动争议、离婚诉讼、房屋买卖、民间借贷、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常见的案由类型为划分,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梳理分析打官司遇到的相关问题,为您来法院诉讼提供指引。
本期推送涉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指引:
01
程序篇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
有管辖约定则依约定,无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和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出借人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根据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三、出借人仅起诉担保人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四、间借贷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后,借款人死亡,出借人起诉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原管辖是否约束新的当事人?
借款人的继承人既非原借款合同的签订人,也非原权利义务的约定受让人,所需承担的系因继承遗产产生的法定清偿责任,原管辖约定不能约束继承人。
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
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凭证的当事人,可否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可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七、出借人可否不起诉借款人,仅起诉保证人?
(一)如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可以起诉借款人,也可以只起诉保证人;
(二)如保证人提供一般责任保证,不能只起诉保证人而不起诉借款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提示: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八、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两人以上的,可否仅由其中一个出借人向法院起诉借款人?
(一)如系按份之债,即若干个出借人分别向借款人出借一定金额的,每个出借人可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单独起诉借款人承担责任;
(二)如系连带之债,每一个出借人均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故可仅由其中一个出借人起诉借款人;
(三)如系不可分之债,应由所有出借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
九、人民法院立案后,以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非法集资犯罪而移送公安,公安不予立案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同一事实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可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十、借款人涉嫌犯罪或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可否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可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十一、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可否申请撤诉?
不可以,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02
实体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一、证明借贷主体资格的证据
(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
(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
(三)如主张夫妻共同举债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存续证明,如结婚证。
二、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据、欠条、还款计划书等债权凭证;
(二)如无书证,可以提供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短信、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以及电话录音录像等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三、证明款项支付及偿还的证据
(一)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凭证;
(二)现金交付的,应说明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在场人员等;
(三)交付给他人或者通过他人交付的,应提供如委托收款书、委托付款书等材料;
(四)已经清偿的,应提供收条或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证明利息的证据
(一)债权凭证上载明的有关利息的约定或者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中对利息的约定等;
(二)借款人定期支付利息的行为可以推断当事人之间有利息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五、证明诉讼时效的证据
(一)催款通知书、催款邮件、催款电话录音、催款微信、短信聊天记录;
(二)借款人出具的还款计划书、承诺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以上证据若包含电子证据,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应连贯完整,并出示原始载体。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提供存储设备及内容的文字记录。
来源:奉法尚贤微信公众号
作者:毛玮瑶、余亚
编辑:任喆
贷款还不上,是否能够减免本息?
很多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到期后,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实在是还不起,自然会想一个问题:能不能和银行协商一下只还本金,利息减免掉?或者干脆直接减免部分贷款本金?
那么,银行有没有可能给我们减免?
一、监管观点:不能减免
先来看一个网络流传、现实可查的一个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得自行减免贷款利息问题的复函
(银复[1988]85号1988年3月1日)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经字第142号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无权豁免贷款”。这里指的贷款不仅包含贷款本金,也包含贷款利息。因此,除法规、政策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包括金融机构)都不得豁免贷款本金,不得放弃收取贷款和利息,不得减免贷款利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各专业银行总行具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的规定,属于专业银行总行利率浮动权内的问题,可由其自行决定。
三、中国工商银行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五日(86)工银复字第34号文件,虽不宜作为办案的依据,但它的精神是符合信贷政策的。
尽管,该复函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已经被废止。但是,现行有效的《贷款通则》第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第三十七条规定:“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账贷款的冲销: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
二、裁判观点:似可支持
各级、各地法院关于能够减免贷款的观点实际上并不统一。
判决否定银行与客户达成减免协议的,主要是直接援引《贷款通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的规定。
判决支持银行与客户达成的减免协议的,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三、实践观点:你情我愿
从法理上分析,出于审慎监管考虑,监管政策要求必然严于法律法规。尽管《贷款通则》不支持银行减免贷款,但因其法律地位仅为部门规章,其效力层次明显低于《合同法解释一》。因此,违反《贷款通则》不足以影响当事人间“贷款减免”合同的效力。但是,违反监管政策的后果,也是不言而喻的。监管部门可以基于《贷款通则》的规定,对监管对象予以行政处罚。
本质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贷款合同,属于民事行为,主要应以双方意思表示为主。实践中,为了能够清收不良贷款、回流现金,虽然银行不能够直接减免贷款利息,但却可以在自己浮动利率范围内进行一定利率调整,此类调整计息应归属于合同变更范畴。
利率历史最低了,贷款还是贷不出去,银行这次真是急了
大家好,我是郑小融,一名从业6年的贷款行业从业者,比你更懂银行,比银行更懂你!
想必大家都知道今年银行利息出奇的低,从朋友圈,银行广告,自媒体平台,短视频等各种宣传,降息了,降准了,但是从各大银行做的一系列动作来看,降息好像作用不大,贷款还是放不出去。
以工商银行为例:
以前的工行是国际大行,贷款审批比较严格,放款慢,利息高,今年不一样了,企业贷款成本3厘2,最高一千万,审批也很宽松,抵押贷款更是低到2厘9,比其他商贷还要低,不敢相信这是工行的政策。
还有建行:
更是来了一波蜜汁操作,商户贷噌噌放款,放的我们都搞不明白审核方式到底是什么?有个体户营业执照,有个二维码收款,就这样就可以了,最高300万,利息3厘2,最快当天放款,谁敢信这是建行的产品,很多用款的商户收到款以后都不敢相信,以前贷款抵押房产还不好批呢,现在什么都不用,当天还能放款,利息又那么低,想想心里都是美的。
最近4.1的低利率房贷置换也是比较火,以前的房贷只要比较高都可以置换4.1的,3.6的,利息每个月能省2000多。
今年为什么利息那么低贷款还是贷不出去呢,有几个原因,今年疫情影响实体生意很难做,一年关门三个月,做生意的都不敢再拿房抵押了,看看今年郑州的法拍房都已经几万套了。
第二个原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下游行业受到很大影响,交房交不了,下游材料商款结不上,买房的也少了,房贷也批不出去了,等等就是利息低也没办法,大家都紧衣缩食了,不贷款了。
疫情现在也快结束了,各行业都呈现报复性消费的势头,和房地产公司今年也少大幅度增加融资,各大银行给房产公司授信大额度资金,明年的房产市场还会不会恢复以往的生机勃勃呢,明年的金融市场还能不能恢复到18年那样排队签约呢,2023年咱们拭目以待!
我是郑小融,一名8年金融从业者,如果你有企业、个人贷款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