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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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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领导”代客户操作手机,61万元贷款不翼而飞

长沙的张先生通过中介办理抵押贷款,“银行领导”上门考察资质后,他成功获得110万元贷款。结果49万元贷款到了账,另外61万元被转到了其他人的账户,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问题出在办理贷款的中介杨某某身上。

近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对这起银行贷款盗窃案提起了公诉,杨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庭审现场

中介帮人办理贷款

悄悄加上其他收款账户

2020年11月,张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托人找到了自称在银行工作“专门负责信贷的领导”杨某某申请贷款。半个月后,杨某某为张先生在银行申请到了一笔110万元的房屋抵押贷款,双方约定按4%的比例支付杨某某4.4万元居间手续费。不过在这一过程中,杨某某悄悄在合同的收款人一栏加上了另一个人的名字及账户。

2020年12月17日,银行放款当天,杨某某通过操作张先生的手机,将到账的110万元中的61万元转到了当初悄悄添加的账户上,并告知张先生后续款项将陆续发放。

张先生的网络借款合同

几天后,发现不对劲的张先生前去银行核实,这才发现自己的钱被人转走了。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将杨某某抓获归案。经讯问发现,与张先生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受害人李女士。

“他帮被害人李女士去办理贷款,放款是37万元,然后他把其中的5万元转到其他人的名下,被他自己所挥霍。”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杨柳媚告诉记者。

中介被警方抓获归案

案发后,杨某某向张先生退赔了13.5万元,向李女士退赔3万元。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结合全案事实做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田勤经济损失款人民币47.5万元,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款人民币2万元。

法官温馨提示

(一)如果情况容许,建议贷款事宜直接到银行网点办理,让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甚至可以“货比三家”,多了解各银行的贷款条件和相关情况。

(二)如果找到中介委托办理贷款事宜,可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向银行方确认该项业务中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权限,同时了解银行贷款事宜的操作流程,免得被不法分子“忽悠”。

(三)手机银行、电子账户是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高危点”,每位公民要守护好自己的手机银行和电子账户,包括取款密码、验证码等电子口令在内的交易信息,切忌随意外传,最好亲手操作手机银行,捂紧自己的钱袋子!

记者:梁好

来源: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

“代办贷款”陷阱诈骗287万 男子获刑12年

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付静宜、李颖)以代办银行贷款骗取多名被害人信任后,五旬男子虚构办理贷款需支付备案费用、走资金流水等事由,骗取四名被害人资金共计287万余元。近日,经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被告人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找人代办贷款资金却被“截留”

张女士经营一家水果店,因生意不好,店铺周转出现问题。听说银行有小微企业房押快贷后,她到网点咨询,被告知该政策扶持对象是企业,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能申请。不愿意放弃的她,辗转找到在银行工作的亲戚寻求代办,亲戚向她介绍了鑫林佳和典当行的老板杜某。

2020年7月,张女士依约来到典当行。业务员表示,办理小微贷款需要先申领公司执照,费用6000多元。张女士同意付费,很快便拿到了一张武汉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期间,妹夫胡先生急需资金,也委托杜某代办贷款。杜某出主意,让张女士分他部分公司股份,这样两人就都符合借贷条件,事成之后,典当行收取贷款金额的1.5%作为服务费。

9月,两人办完资格手续,在典当行业务员陪同下来到银行。张女士、胡先生分别以1套、2套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128万元、291万元。合同签订后,业务员要求收走刚刚办下来的对公账户银行卡和U盾。张女士以为是办贷款需要,便同意了。

一个多月后,张女士陆续收到两条银行短信,告知她贷款已到账,但没有显示金额。她随即向业务员核实,确认银行已经放款。

银行卡不在手上,辛辛苦苦拿到的贷款便无法支配。张女士开始催要转账,杜某口头答应,但一直推脱不办。几天后,胡先生收到了典当行转账199万余元,张女士更加着急,但杜某一直以“需要转账几遍才能到私人账户”为由拖延,转款15.2万元后再无进展。

捱到12月,两人再度向典当行讨要贷款,业务员却向胡先生微信发送了一张照片。上面是杜某手写的借款承诺书,声称向张、胡二人共借款217万元,一个月内归还。两人压根不知道借款之事,不禁面面相觑。

骗东家还西家难逃东窗事发

自己的银行贷款进了他人腰包,忍无可忍的张女士选择到公安机关报警。2021年3月5日,犯罪嫌疑人杜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骗取被害人张女士、胡先生款项的犯罪事实。

与此同时,另有两名被害人相继到公安机关报案。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10月,杜某虚构代办银行贷款需支付备案费用、达到资金流水额度为由,让被害人刘先生向其指定银行账户汇款70万元,并通过指定账户间多次来回转账,骗取刘先生7万元。

同年11月,杜某打着代办贷款的幌子,从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向被害人邹先生银行账户转账17万元,取得对方信任后,指示被害人向其账户转账37万元。后经邹先生多番催要,返还资金人民币14万元。

对于上述事实,犯罪嫌疑人亦供认不讳。据杜某供述,“自己债主很多,从被害人处骗取的钱一大部分都用来还债了,另外一部分被用于公司日常经营。”

检察官:资金“掮客”涉嫌合同诈骗

2021年9月,公安机关以杜某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相关证据、综合嫌疑人犯罪目的,最终改变案件定性,依法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表面上看,杜某利用自己掌握了张女士对公账户银行卡及U盾之便,私自窃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盗窃罪。”承办检察官解释道,“但综合全案,杜某的犯罪手段不仅仅是盗窃,且被害人也不只有张、胡二人。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以为被害人代办银行贷款为由,骗取对方信任,与其约定口头协议,虚构相关事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故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之上,被告人杜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到被告人具有多次合同诈骗、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量刑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87万余元分别发还四位被害人。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强,银行信贷资金偏紧的大环境下,中小企业“求钱若渴”。小微企业贷款原本是银行助力企业解决资金难问题的金融工具,却成了各种犯罪分子诈骗的手段。“本案中,杜某利用信息不对称,截留贷款骗取钱财。”承办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可办低息贷款但要先交服务费、征信黑户也能贷、贷款分成不用还等等,都是常见的贷款骗局,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尽量寻找权威、有正规牌照的相关机构或银行进行借款,避免落入骗子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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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疑“被套路”,广西女子11套房产遭法院查封

澎湃新闻记者王健

过去六七年,广西柳州的覃女士经常奔波于柳州与河池的公检法机关之间。2015年,她经亲戚介绍,用自己和女儿名下的11套房产为一公司及该公司股东提供贷款担保,贷款支付后不久,该公司股东便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而且未能如约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于是,银行将该公司、公司股东及担保人等诉至法院,要求清偿贷款及利息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求。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发现该公司及股东并无可执行财产,覃女士提供的担保房产遂被查封。

在这期间,察觉自己被骗且已无经济能力继续诉讼的覃女士在一审后没有选择上诉,而是向警方报案。经过数年周折,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于2020年12月4日决定对覃女士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

警方立案后,鉴于“先刑后民”的原则,法院暂停了对覃女士房产的执行,但2022年4月,法院又在覃女士房外张贴公告,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而此时,刑事案件尚未完结。覃女士遂再次向检察院反映,6月15日,覃女士接到检察院通知书,称已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院已提出检察建议

替人担保贷款致11套房产被查封

2015年2月1日,覃女士与其亲戚王某歆签订借款合作协议,由王某歆“借”覃女士11套房产不动产权证,到邮储银行办抵押贷款。覃女士提供房产担保后,依约可从王某处获月利率1%的利息。

王某歆为了证明贷款的目的,出示他与韦某花、钟某夫妇的企业宜州市鑫海养殖有限公司(简称鑫海公司)采购猪饲料、开办养老院、山林种植的“养殖场合作框架协议”。覃女士向澎湃新闻介绍,韦某花夫妇是王某歆妻子的亲戚。有了这层关系,覃女士当时并未多心。

鑫海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申请授信时,报称该公司自2012年至2014年度营业收入从143.8万元增至2649.35万元、净利润为742.36万元。同时还提供了柳州市伟桂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伟桂公司)与鑫海公司签订《饲料购销合同》等资料。当年3月18日,邮储银行放贷,鑫海公司委托邮储银行,将460万元支付至伟桂公司单独开的银行账户中。两天后,鑫海公司股东韦某花同样用覃女士的房产作抵押担保,以装修的名义获取邮储银行贷款110万元。

邮储银行贷款发放1个半月后,韦某花夫妇便将鑫海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当年9月,因鑫海公司和韦某花均逾期未还贷款,邮储银行诉至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

2015年12月,金城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求。法院判令银行与鑫海公司、韦某花签订的贷款合同解除,鑫海公司、韦某花应给付银行本金及相应利息,提供担保的覃女士及其女儿、王某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一审期间,覃女士发现上述贷款实际用途与贷款合同约定不符等等问题,察觉自己被骗,且已无经济能力继续诉讼,遂在一审后选择报警,并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法院在执行调查中发现,鑫海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其报称巨额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更查不到任何线索。此后,覃女士及其女儿提供的担保的11套房产遂被查封。

覃女士介绍,11套房产包括6个小摊位(商铺)、1个小公寓、4套住宅。2016年7月判决生效后,他们当时迫于银行压力,自己卖了一套住宅,替借款人偿还了172万元。

银保监部门正在核查银行是否存在违法发放贷款问题

因可能涉嫌诈骗,法院暂缓执行

覃女士的代理律师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账,发现鑫海公司及韦某从邮储银行获取贷款570万元,并没有用于采购猪饲料、开办养老院、山林种植或装修等项目。

覃女士和律师均认为,王某歆和韦某花等人编造虚假经营项目,提供企业虚假材料、伪造《饲料购销合同》及装修合同,先后从邮储银行骗得贷款共计570万元,没有依约定使用贷款,而是将其瓜分、侵占,更未偿还银行分毫本息,侵害了担保合同一方覃女士提供担保的财产,涉嫌合同诈骗罪。

此后,覃女士向警方报案。直到2017年12月,柳州市公安局银山分局才给覃女士出具了一份受案回执,但受案登记表显示,“该案件不属于我局管辖,应为邮储银行河池分行管辖地公安机关受理。目前,我局将覃女士提供的举报材料通过发放机要件方式邮寄给河池市公安局。”

虽然警方未立即立案,但暂缓了法院的执行程序。2018年4月,金城江区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覃女士提供担保的11套房产作了评估,即将进入拍卖程序。覃女士遂以警方已受理案件为由,向河池中院进行信访反映。

2018年5月28日,河池中院向覃女士出具的答复函称,“2018年5月25日,金城江区法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本院督办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本院,现就你反映的执行信访问题答复如下:鉴于上述两案可能涉嫌诈骗、贷款诈骗犯罪,金城江区法院已对你们用于抵押的房产暂缓拍卖。”

2018年7月,金城江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河池中院于2018年5月20日以《督办函》要求暂缓进入拍卖程序,根据督办要求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院对该案抵押财产暂缓进入拍卖程序,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应该终结执行。”

覃女士被诈骗一案警方已立案侦查

警方侦查期间,法院再启执行程序

覃女士介绍,2018年7月法院终结该次执行后,她便一直为立案的事情到处奔波反映,2020年法院曾恢复过一次执行程序,但好在当年年底警方终于决定立案,执行程序才又暂停。

2020年12月4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显示,覃女士被诈骗一案,该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现立案侦查。

当年12月28日,金城江区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因目前被执行人覃女士认为本案涉嫌犯罪问题在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目前暂不宜进行拍卖、变卖措施。经反馈约谈,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河池分行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不料,前述两次因“先刑后民”原则而终结的执行程序,在2021年却再次启动。

2021年6月,邮储银行河池分行向金城江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撤销上述2020年12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并申请立即恢复强制执行。2021年7月20日,金城江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决定恢复执行。

金城江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显示,覃女士报案后,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侦查,截至2021年7月16日,该案尚在侦查办理中。金城江区法院决定恢复执行的理由包括,公安机关虽已立案侦查,但并未确定本案抵押权存在瑕疵,本案抵押物为涉刑财产,(公安机关)也未对本案抵押物采取查封等控制措施等。

2022年1月,覃女士向金城江区检察院提交了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以金城江区法院作出的上述执行裁定存在程序违法、贷款纠纷案民事审判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金城江区检察院于3月23日作出决定,受理了该执行监督案。

日前,金城江区检察院向覃女士出具通知书称,该院经审查,已于6月14日以“金检民执监(2022)1号”检察建议书向金城江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但检察建议具体内容,覃女士尚不得知。

此外,覃女士还向河池银保监局举报反映了邮储银行河池分行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等问题,河池银保监局正在核查。

责任编辑:汤宇兵图片编辑:蒋立冬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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