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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子加名字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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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买房加名字和按揭买房加名字有什么区别?

房产加名字一直都是男女双方结婚时所在意的问题。有人认为一方婚前全款买房,加上另外一方名字也是没有任何作用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今天就整理了3个大点给大家详细解读一下房产证婚前婚后按揭以及全款不同情况下加名字的区别。

本文详细解说三个问题

1、婚前男方全款买房加女方名字与不加名字的区别?

2、婚前男方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加名字和不加名字的区别?

3、婚前按揭买房,婚后怎么加女方名字?

01

婚前男方全款买房加女方名字与不加名的区别?

PROJECTREPORT

首先要确保房子是登记在男方的名下,并且是男方全款购买的,可以确定这个房产是可以加上女方的名字,婚前全款买房加上女方名字,是属于个人赠与行为,将个人房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在这个赠与的过程中,要确定房产的归属情况,按份共有和共同所有,按份共有就是确定好双方的份额,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可以按照所占的比例进行分割。共同所有也不是各一半,会考虑结婚的时长,子女情况、离婚过错以及贡献度多少等因素来确定财产分割的比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02

婚前贷款买房子婚后共同还贷加名字和不加名字的区别?

PROJECTREPORT

男方婚前贷款买一套房,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进行还贷,这种情况下房子上加不加女方的名字有什么区别呢?

◆如果房子不加女方的名字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不做任何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男方只要针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还贷部分的增值向女方作为补偿即可,剩余未还清贷款的债务还是属于男方。简单来说就是如果贷款买房婚后不加女方的名字,在共同还贷的情况下,女方财产分割时只能获得共同还贷的部分和还贷期间房子增值的部分。

按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可以用公式表示为: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举例说明,假设婚前贷款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单价是每平方米15000元,面积是80平方米。首付款是36万元,按揭贷款84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240个月),则利息总计为603452.87元。还款总额1443452.87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6014.39元。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3年(36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400万元。计算可知,购房者为购买该房屋总共支付1803452.87元(120万元+603452.87元)。其中,首付款在房价(房价款+利息)中所占比例为36万元÷1803452.87元×100%≈19.96%,夫妻共同还贷216518.04元(6014.39元×36),占房价款的12%(216518.04元÷1803452.87元×100%)。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一方所有,由其对另一方补偿24万元(400万元×12%×50%)。剩余贷款1226934.83元(1443452.87元-216518.04元),仍由购房一方继续偿还。

◆如果房子加女方的名字的情况

房子加了女方的名字,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但是加了名字也不一定就能分到一半的房产,加名字的时候,产权登记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所有。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双方会按照各自的比例份额进行分割;在共同所有没有明确各自的份额的情况下,法院会考虑结婚的时长,子女情况、离婚过错以及贡献度多少等因素来确定财产分割的比例。所以不一定是平均分割。

所以加名字与不加名字的区别在于加了名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可能会分得更多的财产,不加名字的话房子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女方只能得到补偿。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房子属于按揭贷款的情况下,大部分情况是不好加名字的,因为银行的债务人是一个人,需要银行同意变更债务人才行。

03

婚前有贷款的房子婚后能加名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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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一方愿意将个人的房产证上加上对方的名字,但是婚前的房子是按揭买的存在贷款,这种情况怎么加名字呢?

存在按揭贷款的情况下,房子已经抵押给银行,需要银行同意才能办理加名字的手续,或者把贷款还清就可以加名字。在实际情况中,银行是不一定会同意加名字的,所以房产在有贷款的情况下想要加名字是很难的,在无法加名字的情况下可以签订赠与协议并且办理公证,这样可以实现同样的目的。在房产具备过户的条件时再办理过户的手续。所以在房产存在贷款的情况下,一定要先去贷款银行咨询是否同意加名字,如果不同意加名字,再到公证处办理。无论是否同意,都建议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明确各自的产权份额以及贷款偿还等债务问题。

房产加名字是会为了更好的生活,

而不是为了财产利益的分割,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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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律所:婚前贷款买房,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离婚时这样分割

不知道从何时起,房屋已经成为结婚的标准配置,没有房子,女方都不愿意和男方结婚,男方结婚时买房已经成为一项婚俗的必备项目了,而且在婚后,不少女方会要求添加名字到产权证上,以便获得安全感。可是万一哪一天,夫妻感情破裂,要面临离婚,该怎么办呢?下面,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规定,为你分析解答。

一、如果财产分割如果有约定的,按照夫妻约定优先,例如产证上直接约定具体份额比例,夫妻之间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书等等,没有约定的,才按照法律原则来分割。

有些人会说,夫妻购买房屋的时候男方出资多,或者首付款全部都是男方父母出的,那么离婚时候法院会怎么判?如果一人一半,岂不是对男方不公平吗?法院判决首先按照男女均等的原则,其次适当考虑出资比例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二、个人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不因为结婚多少年就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价值形态改变,但是本质不变,如婚前存款,婚后买车,买房,只要证明资金来源于婚前,该部分对应的资产应该就属于个人财产。

三、夫妻对于房子归谁产生争议,法院可以采取一方拿产权、一方拿折价款、拍卖或者出售所得价款分割。谁有钱,谁出资一半购买下另一半的产权份额,出资方取得房屋。如果夫妻都不想要房子,或者都拿不出钱买下一半产权,那么法院可以组织拍卖,拍卖后的价款进行分割,夫妻也可以自行到中介处挂牌出售分割。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特别提醒,房产分割是一个很复杂的,不是简单的套用公式,需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参照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合理判定。在离婚诉讼中最好是要有律师的参与,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了: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婚后给配偶加了名字,离婚怎么分?

“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婚后给配偶加了名字,离婚时怎么分?许多人对此存在疑问,也有人持这样一种观点:“加名字也没用,因为房子是对方全款买的,所以就算加了我的名字也还是对方的。”然而实践确实如此吗?本文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探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01.

加名字有用吗?

有用。我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均采取登记主义;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一旦房产证上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均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所以不管系哪一方出资购买,夫妻双方均为房屋所有权人。

02.

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加名字后,夫妻双方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则需要看登记的具体情况:

①如果双方登记的是按份共有,并载明了各自份额比例,则属于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则应当按照登记的份额进行房产份额的分割。

②如果双方登记的是共同共有且未对权利状况进行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定各自占有的份额。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则需要法院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03.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分割房产时,既需要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也需要确定双方所占的房产份额。

1.房屋所有权归属哪一方?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明确规定: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本条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属哪一方。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和相关案例,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法院基本会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全额出资的一方,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以房屋价值为基数,按照法院确定的双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2.房产份额如何确定?

在登记为按份共有的情况下,法院会按照登记的份额进行房产的分割。但如果登记为共同共有,离婚时法院会如何分割房产呢?根据目前存在的法院判决,有支持双方各占房屋50%份额的情况,也有支持未出资一方占20%份额的情况。

法院支持双方各占房屋50%份额的情况,具体可参考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5民终33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在判决理由部分提出:

“涉案房产虽系祁晓凯单独出资,但女方也在处理家务、照顾小孩方面有所付出,现登记为祁晓凯与程梅共同共有,应视为祁晓凯对程梅赠与,且该房产赠与已经在房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程梅现要求分割该房产,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鉴于上述双方之间的关系,一审法院从涉案房屋登记在程梅名下的背景和目的,结合双方的住房情况,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考虑,判决涉案房产应归祁晓凯所有,并由祁晓凯向程梅支付房屋评估鉴定价款的一半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法院支持未出资一方占20%份额的情况,具体可参考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44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在判决理由部分提出:

“本院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居住管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定由被上诉人郑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

同时,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

由此可见,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法院并不是一刀切地按一人一半来进行分割,也不是直接判决出资一方享有大部分的财产份额,而是会根据出资贡献情况,双方在处理家务、照顾子女方面的付出,双方的住房情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离婚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来确定双方所占的份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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