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靖华律师代理宝路加公司与浦发银行运城分行关注类贷款名誉侵权
近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范靖华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宝路加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宝路加公司)与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浦发银行运城分行)名誉侵权上诉案收到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浦发银行运城分行的上诉,维持宝路加公司原审胜诉判决。
本案的缘起是宝路加公司在浦发银行运城分行处的一笔贷款有五个保证人,保证人之一某担保公司在该银行处发生应代偿而没有代偿的事实,虽宝路加公司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结清本息,没有发生任何违约行为,但该银行把该笔贷款列为关注类贷款并上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范靖华律师代理宝路加公司依据《民法典》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请求浦发银行运城分行删除该关注类贷款信息。一审法院率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等有关信用评价的规定,支持了宝路加公司的诉讼请求。
浦发银行运城分行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更不存在导致宝路加公司不能贷款的侵权损害后果;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十条的理解与原文本意严重不符,“关注类贷款”绝不仅限于该规定所列的六种情形。
范靖华律师代理宝路加公司撰写了二审答辩状、参加了庭审。首先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文详细阐明将正常类贷款列为关注类贷款,造成企业信用评价降低即为损害后果;其次,阐明了浦发银行运城分行片面引用《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关注类贷款的定义而没有引用正常类贷款的定义,曲解了条文的完整含义,宝路加公司贷款明显符合正常贷款的要求;再次,论述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十条规定中“至少”指的是贷款分类的等级不能高于关注,而不是指列入关注类贷款的最小范围。
二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阐明,贷款风险分类应以借款人自身状况为核心依据,上诉人在借款人宝路加公司未出现违约的情形下仅凭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就将案涉贷款风险分类调整为关注,明显不当;上诉人将案涉贷款风险分类调整为关注后,宝路加公司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需要上诉人出具《贷款结清说明》,这一情况已给宝路加公司带来不便,构成本案侵权后果;无论上诉人将案涉贷款风险分类调整为关注还是次级、可疑、损失,均是对宝路加公司信用的负面评价,不影响侵权事实的认定。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民法典》颁行后因关注类贷款信用评价不当引起的名誉侵权新型案件。二审胜诉让宝路加公司的信用评价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彰显了个案正义,同时可以作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参考,有助于守约企业依据《民法典》更好维护自身信用评价权益。
「标杆引领」信贷投放先进标兵:运城农商银行姚骁伦
运城农商银行
公司业务部
信贷投放先进标兵
姚骁伦
姚骁伦,男,现年34岁,中共党员,2012年6月参加工作,在2022年一季度“首季开门红”业务竞赛中,荣获市联社信贷投放先进标兵。
首季开门红以来,作为运城农商银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姚骁伦严格按照省市联社安排部署,在总行“零售业务转型”的战略背景下,以大运城建设为信贷业务突破口,紧盯辖区重点项目,深挖产业链条资源,加强部门横向联动,加快业务创新步伐,带领公司部员工一路高歌猛进,业绩飘红。截至3月末,公司业务部新增贷款投放20户3.42亿元,完成任务占比125%。其中,普惠小微净增户数11户,完成任务占比137%,贷款累计收息8174万元,圆满完成了市社分配的各项任务目标。
一、闻风而动,加快扩张信贷版图
跟随大运城经济腾飞的步伐,在大行下沉“掐尖”优质客户的激烈竞争中,姚骁伦始终坚持速度快人一步,体验更胜一筹,服务再进一阶。公司业务部借助多年来积累的人脉资源和地缘优势,第一时间捕捉重大项目开工信息和市场主体资金需求,根据总行反馈的《2022年省市重点项目工程企业》开展名单制营销,引导客户经理深入一线,快速上门营销获客,形成精准营销——快捷授信——专业审查——快速审批的高效服务体系,使信贷资源快速配置到客户最需要的领域和时段,打造客户营销客户的口碑式营销格局。
二、横向联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作为信贷投放的主要攻坚力量,姚骁伦积极协调总行领导力量和自身资源优势,建立与各机构、各部门横向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改单兵作战为联合作战,及时沟通协调,做到信息对称、优势互补,深入挖掘优质大客户衍生需求,通过资源共享,打造“账户开立+信贷跟进+电子银行+代收代付”的全方位营销模式,使信贷客户获得更高预期的金融增值服务,增强客户满意度,提高客户回头率,确保存量客户信贷资金需求的永续性。
三、灵活作战,加速业务创新步伐
根据不同企业经营现状,姚骁伦在严格调查把关、严控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加速业务创新步伐,积极引入第三方财务监管、第三方存货监管、供应链金融等新的业务种类,量体裁衣为企业提供定制化信贷产品和服务。同时,按照“急事快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为优质企业开辟贷款“绿色通道”,优化风险管控流程,加快贷款快速投放落地,为企业提供雪中送炭式信贷支持,有效兼顾了质量、规模和效益。
某企业在外拓展业务的高管因疫情无法回到运城办理贷款转化手续,但贷款逾期会对企业征信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影响。姚骁伦通过咨询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微信视频签字的方式,完成贷款资料收集,成功转化即将到期贷款,得到客户好评的同时也培养了一批忠实客群。
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青山矗立,不堕凌云之志。二季度业务竞赛中,姚骁伦和他带领的团队将以更加有力的举措、务实的态度、顽强的毅力和奋进的作为,在服务水平、营销能力和业务拓展上精耕细作,全力以赴投入新战斗,踔厉奋发再创新辉煌!
责任编辑:闫文斌
山西万荣汇民村镇银行被骗贷2亿元 举报恒丰银行员工内外勾结
来源:和讯银行
和讯银行消息因2亿元担保存款被恒丰银行划扣,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举报王某伙同恒丰银行姜某等人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贷款高达2亿元。
3月27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二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24日注册成立,股东包括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贾清泰、范某某等17人。被告人贾清泰,男,1951年5月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案发前系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行长,负责全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行长拟帮关系户融资贷款遭遇资金骗子“套路”
经法院查明,贾清泰在担任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行长期间,违规向其关系户发放了多笔贷款。为应对运城市银监局、阳泉商业银行的监管和检查,2015年12月份,贾清泰通过该行股东介绍,认识了山西鑫华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王某,意欲通过王某给其关系户“运城关东公司”融资贷款,用以偿还其任职期间违法发放且造成无法偿还的大量贷款。
之后,王某向贾清泰提出融资的方式,即“同存质押”大额信托贷款业务,并具体介绍了“同存质押”大额信托贷款业务的主要操作流程:即由汇民村镇银行存款(即所谓的同业存款)至第三方上海恒丰银行,再由恒丰银行委托国投泰康信托发放与同业存款等额的信托贷款至贾清泰指定的企业,同时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要以存入上海恒丰银行的同业存款给该行提供担保。贾清泰表示同意。
此时,王某及其合伙人正准备给颐源阳光工贸、佳宇丰化工两家企业融资贷款。最后贾清泰与王某等人商定给贾清泰指定的运城关东集团发放贷款2亿元,给颐源阳光工贸、佳宇丰化工各发放贷款1亿元。
随后王某一方面联系上海恒丰银行姜某等人,与颐源阳光工贸、佳宇丰化工的法定代表人景某、郭洪波等人预谋此事。另一方面从浙江等地组织存款至汇民银行(因当时万荣汇民村镇银行并不具备给他行同业存款2亿元的资金能力),以高于银行存款同期利息的贴息方式,共给汇民村镇银行存入定期与不定期存款5亿多元。
2016年3月,王某手持虚假的尽调报告及说明函,上海恒丰银行派人员持拟定好的由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以同业存款给恒丰银行提供担保的《受益权转让暨保证金质押协议》,双方来到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贾清泰在未报经该行上级部门授权及董事会、股东会研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在尽调报告和《说明函》以及《受益权转让暨保证金质押协议》上盖章,并采用欺瞒的手段取得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公章,在上述文书上盖章。
万荣汇民村镇银行于3月8日、3月10日分两笔先后给上海恒丰银行存入同业存款各1亿元,同日,恒丰银行先后与国投泰康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国投泰康信托鸿雁1881号、1882号单一资金之资金信托合同,国投泰康信托投资公司与颐源阳光工贸、佳宇丰化工签订国投泰康信托鸿雁1881号、1882号单一资金之资金贷款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恒丰银行委托国投泰康信托投资公司给颐源阳光工贸和佳宇丰化工发放贷款各1亿元,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息按季度支付。
颐源阳光工贸和佳宇丰化工拿到1亿元贷款后,支付给王某等人中介费3500万元,向国投泰康信托投资公司支付两个季度的利息之后,即不再归还利息,随后上海恒丰银行即将万荣汇民银行的同业存款2亿元予以扣划。贷款期限一年届满后,该两公司亦未归还借款本息,造成万荣汇民村镇银行2亿元存款损失的严重后果。
万荣汇民村镇银行报案举报被恒丰银行业务存疑
2017年3月,万荣汇民村镇银行向运城市公安局举报佳宇丰化工、颐源阳光工贸与贾清泰、王某、姜某等人内外勾结,采用违法、违规对外签订《受益权转让暨保证金质押协议》的方式,骗取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贷款2亿元,致本案案发。
万荣汇民村镇银行报案称:颐源阳光工贸和佳宇丰化工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我行也不清楚恒丰银行为何不直接做贷款业务,而是委托信托公司做贷款业务。正常情况下,在符合贷款条件前提下,并且提供足额的抵、质押担保,恒丰银行就可以办理相关贷款业务,而不需要再委托信托公司办理信托贷款业务。
按业内常规来讲,恒丰银行向我行支付的同业存款利息是年化3.8%,这个数字远低于同期同业市场利率,同期的利率是年化4.5%左右,我行发起行(阳泉市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做同业业务的利率就是年化4.5%,这笔同业存款形成利息倒挂(赔钱)这是很不正常的。
万荣汇民村镇银行表示,“根据我行规定,董事长对行长的业务授权是单笔业务不超过500万元的同业业务,超过500万元的同业业务必须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与授权后,方可办理,且当时恒丰银行在我行办理同业业务时未与公司法人代表核行面签。同时根据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对外进行担保,不得对其他金融机构出具有关企业融资贷款情况的《说明函》及其他书面文件,贾清泰和恒丰银行签订的《质押协议》,出具的关于颐源阳光工贸、佳宇丰化工科技的《说明函》均属违规无效,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均不知晓此事。”
骗贷案发原行长被判刑13年
该案案发后,贾清泰此前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也被查实,2013年至2016年12月,贾清泰在担任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行长期间,违反发放贷款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规定,安排、授意银行工作人员采取借名、冒名贷款、垒大户、以贷还贷、个贷企用等方式,先后违规发放贷款合计1.69亿元。上述贷款到期后未归还或虽未到期但未结利息,给汇民村镇银行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清泰利用担任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采取欺瞒手段取得公章,在具有担保性质的《受益权转让暨保证金质押协议》上签章,致使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且贾清泰伙同原行长助理范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清泰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原行长助理范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贾清泰提出的上诉予以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