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普惠收缩小贷牌照
作者里奥出品消费金融频道
平安普惠又对旗下最后一张小贷牌照动手了,不是增资而是展业范围收缩。
日前,平安普惠旗下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重庆金安小贷)发生工商变更,经营范围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各项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业务[以上业务仅限于通过互联网方式线上开展(除重庆市主城九区外)]。”
变更为“一般项目:在重庆范围内开展各项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和以自有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股权投资。其中,股权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业范围收缩
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一方面对注册资金提出要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另外,也提出“两参”或者“一控”的要求。即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数量不得超过2家,控股数量不得超过1家。
此前,平安普惠旗下原有3家网络小贷公司,另外两家公司分别为湖南省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为响应监管对网络小贷“两参一控”的要求。今年5月,湖南省平安普惠小贷更名为湖南省平安普惠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退出网络业务,并于8月申请注销备案。今年6月,深圳平安普惠小贷也进行了更名退出小贷业务,变更为“深圳市平安普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仅剩的重庆金安小贷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32亿,由陆金所控股旗下融熠有限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实现100%控股。
目前重庆金安小贷已满足网络小贷10亿元注册资本门槛,但未到跨省展业级别。对于重庆金安小贷而言,要么增资至50亿达到跨省展业资格,要么保持现有注册资本,收缩展业范围符合监管要求。
网络小贷合规成主旋律
不只是平安普惠,今年以来各大互联网大厂都对旗下小贷公司进行了整合,「消费金融频道」也曾多次报道。
其中,京东先后注销了旗下北京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目前,还有重庆京东盛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两家互联网小贷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为50亿元、17亿元。
8月18日,度小满旗下上海满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注销。度小满旗下仅剩下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张网络小贷牌照,注册资本已增至74亿元。
上海携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上海携趣信服科技有限公司”,不再从事小贷业务。携程旗下仅剩下重庆携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张网络小贷牌照,已增资至50亿元。
要么增资,要么注销,可见《办法》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未来,注册资本介于10亿--50亿的网络小贷公司只能选择本地展业,而10亿以下的网络小贷公司可能将逐步清退。
2021年4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对腾讯、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字节跳动、美团金融、滴滴金融、陆金所、天星数科、360数科、新浪金融、苏宁金融、国美金融、携程金融等13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进行了约谈。
而今年以来变动频繁的网络小贷公司也都集中在上述13家互联网金融公司。
其中,腾讯、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字节跳动、美团金融、360数科、携程金融、苏宁金融旗下小贷公司均已达到50亿跨省展业门槛。滴滴金融和天星数科旗下均有消费金融公司。
对于陆金所控股,零售信贷业务主基于助贷模式开展,再加上2020年平安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成立,相比之下消费金融公司不仅能跨区展业,杠杆还是小贷公司的两倍。所以,旗下小贷公司也就可有可无了,选择收缩展业范围也是明智之选了。
紧跟万达脚步,平安普惠也注销网络小贷牌照
作者周古
来源镭射财经(ihiji)
「镭射财经」独家获悉,头部助贷机构平安普惠已注销旗下一张全国性网络小贷牌照。知情人士透露,平安普惠注销的网络小贷公司为湖南平安普惠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普惠小贷”)。
湖南普惠小贷由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摘得,注册资本5亿元,它也是湖南首个网络小贷牌照,平安普惠旗下的第二张小贷牌照。目前,其已变更为湖南省平安普惠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也不再包含互联网小贷业务。
工商信息显示,湖南平安普惠网络小贷的实际控制人为融熠有限公司。融熠有限公司还实际控制重庆金安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小贷”),注册资本32亿元;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普惠小贷”),注册资本6.8亿元。
湖南普惠小贷、金安小贷、深圳普惠小贷为平安普惠旗下的三家全国性网络小贷牌照。值得一提的是,陆金所控股的零售信贷业务主基于助贷模式开展,平安普惠旗下的网络小贷公司变动对零售信贷业务没有影响。
陆金所控股首席财务官郑锡贵曾在2020年第四季度财报答问环节中透露,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拥有三个网络小额贷款许可证,这些牌照暂不在使用中。
业内人士称,自2020年年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网络小贷新规”)出台,网络小贷公司的股权管理、注册资本金、融资及杠杆政策收紧,导致网络小贷牌照价值缩水。这可能是引起包括陆金所控股在内的金融科技企业,纷纷注销网络小贷的直接原因。
其中,网络小贷新规在股权管理规定中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另外,网络小贷新规还要求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网络小贷公司在联合贷中作为合作方单笔贷款中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网络小贷新规总的原则和方向已基本确定,面对监管政策压力,头部金融科技企业或是通过控股或参股的方式布局消费金融牌照,或是出手增资旗下小贷公司,亦有注销网络小贷的计划。
业内人士分析,陆金所控股旗下既有网络小贷牌照,又有消费金融牌照,牌照优势明显,按照监管要求提前调整业务,有助于化解业务风险,形成更加合规的牌照生态。同时,这也能支撑陆金所控股的助贷业务。
近年来,陆金所控股零售信贷业务整体规模保持增长态势。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人数同比增长16.4%,达近1680万人;管理贷款余额达6610亿元,同比增长21.3%。
小微贷业务是陆金所控股零售信贷业务的核心。财报显示,陆金所控股去年四季度新增借款1516亿元,其中约80%的借款流向小微企业,并且这个比例还在不断提升。陆金所控股2021年全年管理的借款余额中,有78%的新增借款流向小微企业主。
凭借直销团队和线上线下融合的展业模式,陆金所控股小微贷业务优势明显。在金融科技上市公司中,陆金所控股流向小微企业主的融资规模最大,在总撮合贷款中的占比也最高。
平安普惠APP贷款详解(2019)浙0481民初4899号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481民初4899号
原告:马*,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7-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8429218504。
法定代表人:苏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慧强,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大厦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5608XW。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第三人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3日、10月26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马*、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慧强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二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已缴纳的保险费9028.80元;
2.判令第三人对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三人是一家在深圳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平安普惠APP的经营权,提供个人和小微企业网贷服务。2020年1月20日,原告在平安普惠APP上申请一笔总额为240000元的借款,借款年利率为7.125%,期限36个月,借款期数为36期。2020年1月20日,原告收到银行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转来的借款240000元。原告银行账户从2020年2月20日起每月被第三人及其关联方划扣款项金额合计10978.63元,截至起诉之日止,共计已划扣5期,共计54893.15元。原告用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利率计算器测算,按年利率7.125%计算每月偿还的金额应为7424.23元,第三人划扣的利率高达35.90%,与约定利率不一致。后原告向第三人询问得知,10978.63元中包含了每月1805.76元的保险费。
原告并未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被告却每月利用银行自动扣款系统擅自划扣原告应还本息之和外的资金1805.76元,共计9028.80元。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称,
1.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
2.被告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每月向原告收取保险费1805.76元,且原告在未全额清偿借款本息前无权要求被告退还保险费。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答辩称,
1.平安普惠仅向原、被告提供了APP平台,并未收取原告保险费,故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平安普惠APP是合法注册的,已向原告明确告知了借款的流程及借款本息、保费、还款计划等。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因借款所需向第三人业务员咨询并注册平安普惠APP账户。2020年1月20日,原告使用手机登录平安普惠APP并连续完成签署征信与综合授权书、绑定银行卡、人脸识别三个步骤,验证是原告本人操作后,原告在线申请借款240000元并提交了初审材料。借款初审通过后,平安普惠APP提示原告“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可以为您的本次借款提供增信服务,以提高您的借款成功率。如您有投保需求,请前往投保;如您无需投保,可另行通过资金方渠道申请贷款”。原告点击“我已知悉”后,系统再次提示“您正在进入保险公司页面,保险相关服务由保险公司提供”。原告再次输入手机号码验证系原告本人投保后,勾选“已仔细阅读《信息授权书》”,平安普惠APP对名称为“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的产品、投保须知、常见问题等向原告进行介绍,原告点击“我已阅读知悉,并自愿投保”后,APP跳转至“中国平安银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单”页面。原告可自行打开链接查阅《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及费率》。原告勾选本人(原告)已仔细阅读《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及费率》中责任免除、保险金额和费率等并表明“充分理解并同意《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及费率》、《保险特别约定及说明》及其他与本次投保相关的全部事项”后,在“客户签名”一栏进行电子签名并确认“本人自愿投保,勾选及签名均为本人自行操作”,同时点击“同意投保”,随后系统提示已完成投保。随后,平安普惠APP提示原告“提交终审”。原告勾选相关授权文书并在“客户签名”一栏进行电子签名后,系统提示“终审已完成”。随后,平安普惠APP再次提示原告“核实确认保险合同信息”,原告点击“立即前往”,系统跳转至“保险合同信息确认”页面,内容载明了原告的身份信息、投保单号、每月保险费率0.76%、每月保险费金额1805.76元等信息。原告勾选保单送达方式后,平安普惠APP提示进入“立即签约”步骤。原告点击“立即签约”后,页面提示借款金额240000元、借款期限为36期、每月还款金额为7424.23元、借款年利率为7.125%、月费率1.481%,其中月服务费率0.721%,月保险费率0.76%。原告可在此页面查阅《还款计划》、《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服务委托书》等协议的文本,并勾选“我已仔细阅读并同意”后在“客户签名”一栏进行电子签名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签署上述合同。
其中,原告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与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向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借款240000元,借款用途为支付其他消费款,借款期限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3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12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按月偿还。双方还约定原告“须认同本电子合同及签名的效力并接受本合同约束后方可接受相关服务”,“如借款人进行下一步操作或签署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点击确认、以线上签名签署等方式)或对本合同项下相关贷款服务达到实质接受,即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靠电子签名,与纸质合同签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中,原告以数据电文的形式签署《服务委托书》1份,载明:原告“委托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为本人(原告)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就保险公司绝对免赔额1%部分承担无限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具体委托事项包括信用状况评估、融资咨询服务、贷后服务、服务内容完整性;原告应在借款期限内,每月向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支付借款本金金额的0.721%作为月服务费,原告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或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从原告放款(收款)/还款账户(以《借款合同》中约定为准,并与《借款合同》中的账户信息做同步调整)中将上述服务费全额或部分扣除并划转至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的账户,而无需在任何一次划扣前另行取得本人同意或通知本人;原告理解上述服务费根据现金流状况折合年化费用率为14.786%。
其中,原告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与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签署《委托担保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就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委托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向其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全部借款本息之和*担保比例的金额,担保比例为1%,月担保费率0.76%。
同日,平安普惠APP平台向原告推送《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1份,载明:投保人马*,保险人为被告,保险金额246085.84元,绝对免赔比例1%,每月保险费率0.76%,缴费日期与借款的每月还款日一致,每月保险费金额(含税)1805.76元等。同日,平安普惠APP平台向原告推送《付款金额确认书》1份,载明借款人信息、借款合同编号、每月还款本息合计金额7424.23元、每月保险费1805.76元、每月担保费18.24元、每月服务费1730.40元、每月需付款总金额10978.63元等信息,原告在“确认人”处签名确认。以上,原告可通过登录平安普惠APP的个人账户并点击“我的”一栏中的“第三方平台”、“申请号”自行查看其签署的上述合同及《付款金额确认书》等文件内容。
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按约向原告发放借款。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共计5个月),案外人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每月20日或21日从原告账户中分别划扣借款本息7424.23元、服务费及担保费1748.64元、保险费1805.76元,其中已共计划扣保险费9028.80元。
另查明,2015年9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中小企业借款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许可[2015]952号文件,同意该公司试点使用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费率。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1份、银行转账明细5份及被告提交的《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单》、《付款金额确认书》、《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服务委托书》各1份及第三人提交的借款流程演示1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首先,被告具备保险销售资质,其销售的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及费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行政强制性规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平安普惠APP的手机客户端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及进行投保的行为,均需要原告实施相应操作进行电子签名或人脸识别,故可以认定投保行为系原告本人操作,故基于原告操作而以数据电文形式形成的保险投保单、借款合同等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平安普惠APP多次向原告发送提示,确认投保信息,被告核保成功后即向原告出具了《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原告可通过平安普惠APP自行查看其签署的《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付款金额确认书》等文件,故原告应清楚并认可投保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产品的事实。综上,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被告按约向原告收取保险费,符合合同约定。原告否认投保并称涉案保险系被告工作人员一手操作且向原告隐瞒了投保的相关事实,故而要求被告退还保险费及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晓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歆柠
附页
1.如当事人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的,需按照本院送达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收款单位、银行、账号、金额及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