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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贷款利率201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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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5年不及存3年!工行、中行、建行定期存款利率“倒挂”

前些日子,媳妇打算去炒股,我担心她把房子赔进去,给她下了个虚拟炒股软件,因为百分百模拟真实,她一直没发现。昨晚,她眼眶红红地告诉我100万都被套了,这两天她干活特勤快,也不淘宝了,也不唯品会了。

我要告诉她真相吗?

不说了,她端洗脚水过来了......

昨天我媳妇又和我说一件事:“老公,咱家银行存的钱,我都取出来了,准备再买点新能源股票。任泽平说了,现在买新能源,就像20年前买房。”

我吓死了,想着,100万她还没死心,人家工作都丢了,你还信“砖家”,我就问为什么?

她说:“银行估计是骗子,我存3年利率比存5年利率高,你说银行是不是傻了,钱放那我能放心吗?”

今天,我去银行一探究竟,原来.......

最近,纪先生准备将建设银行的10万元存款由活期转为定期。他在建行手机银行上试算后发现,如果将10万元存3年定期,年化利率为3.15%,3年后预计获得利息收入9450元;但如果存5年定期,年化利率变成了2.75%,5年后预计获得利息收入13750元。

建行手机银行截图

“一般不是存期越长,利率越高吗?”纪先生向《中国银行保险报》表达了疑问。

通常情况下,银行存款期限越长,相应的利率也会越高。不过近期,《中国银行保险报》注意到,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大型银行的3年期、5年期定期存款产品出现了利率“倒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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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倒挂”?

融360数字科技研究院分析师刘银平向《中国银行保险报》指出,目前出现3年、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倒挂”现象的主要是全国性银行,并且这样的现象已持续了一段时间。

工商银行手机银行显示,目前工行5000元起存的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最高可至3.15%;50元起存的5年期定期存款最高利率为2.75%。

工行手机银行截图

《中国银行保险报》查询中国银行手机银行后发现,目前中行3年期定期存款最高利率为3.15%,5年期定期存款最高利率则为2.75%。起存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即能触发3年期存款最高利率。

中行手机银行截图

究其原因,刘银平认为,一方面,目前利率处在下行周期,部分银行不鼓励储户存5年期存款,也不会为5年期存款承担更高的成本。另一方面,全国性银行的存款来源相对稳定。相比之下,地方性银行存款来源不够稳定,揽储难度高于全国性银行,3年期以内定存利率有上限约束,无法与全国性银行拉开差距,往往会设置较高的5年期存款利率来吸引储户。

“3年期、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倒挂’,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对未来长期利率走势的预判。”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梁斯向《中国银行保险报》指出,从整体形势看,利率环境未来可能存在继续下行的可能,短期获取长期限负债的需求不大,这降低了银行提高长期利率的动力。

另一方面,梁斯认为,3年期、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倒挂”也会鼓励民众缩短存款期限,这既有助于降低银行负债成本,也能够对消费带来一定刺激作用。

根据人民银行在2015年10月24日最后一次更新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表,目前,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分别为1.1%、1.3%、1.5%、2.1%、2.75%。自2014年11月22日起,人民银行不再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5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2015年10月24日)

图片来自人民银行网站

在存款实际利率制定方面,自2015年10月,人民银行放开对存款利率的行政性管制,金融机构可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自主确定存款实际执行利率。

2021年6月21日,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确定方式进一步优化为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上一定基点确定。

2022年4月,人民银行在《2022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披露,已指导建立了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利率自律机制成员银行参考以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为代表的债券市场利率和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代表的贷款市场利率,合理调整存款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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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年利率下行速度或放缓

无论是3年期还是5年期定期存款,今年上半年以来,较长期限的个人存款利率整体处在下行通道。

4月25日以来,多家大型银行及股份制银行曾下调不同期限大额存单利率,下调幅度普遍在10个基点。工行、中行、建行的2年期、3年期普通定期存款利率也下调了10个基点。

与此同时,多家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上浮上限出现下调,其中既有国有大行,也有股份行、中小银行。

接下来,这一趋势是否将延续至下半年?

刘银平表示,受监管和降成本双重影响,4月25日起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整体下调。其中,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率先下调,5月份以来,地方性银行跟随下调,本轮利率调整已进入尾声。

“考虑到监管仍在引导市场利率下行,银行净息差仍在收窄之中,下半年定存利率仍有一定下调空间,但由于银行揽储竞争激烈,所以存款利率降幅会收窄。”刘银平称。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向《中国银行保险报》指出,在下半年推进复工复产、经济持续复苏的背景下,货币政策进一步宽松的空间不大,通过下调金融市场利率以刺激经济的空间和需求也减弱了。

随着我国存款自律定价机制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存款基准利率不仅与贷款利率相挂钩,也在跟随市场利率变动而变动。因此,曾刚认为,下半年存款利率维持现状的可能性更大,也不排除出现上行的可能。

梁斯指出,今年以来,在经济下行压力不减、疫情冲击等因素影响下,为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流动性环境整体维持稳中偏宽,利率体系整体维持下行态势。当前一揽子政策正处于落地生效阶段,如果疫情不再度反复,经济将呈现稳步复苏,预计政策调控将重回稳健。

今天说一个和利率有关的话题,它是和生活、财富息息相关的一个指标,从过去几十年的趋势发现利率一直在下跌: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从10.98%一路下滑至1.5%

·2022年第一期储蓄国债3年期利率跌至3.35%

·余额宝7日年化收益从6.7%跌至1.9%

·多国进入负利率,我国利率何去何从?

·低利率时代,如何提升钱的竞争力?

在这种背景下他对我们的财富会有什么影响呢?

我们分为三部分探讨相关内容:

第一部分为什么利率下滑是财富管理中的灰犀牛风险,从生活中的感受和数据分析为什么利率一直下滑。

第二部分为什么说一个家庭最终的财富多少不取决于赚到多少钱,而是取决于通过资产配置最终留下来多少钱。

第三部分给大家提供一个思路,如何根据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去做有效的资产规划,帮助我们给长期利率踩刹车,让我们手里的钱在几十年之后比别人手里的钱更有竞争力。

一、为何说利率下滑是灰犀牛风险?

所谓财富管理的核心其实就是风险的管理,很多人虽然赚钱的能力很强,但花钱的速度更快。那我们一生财富管理的成绩单取决于到达人生终点时有多少钱,或者金钱在一生中发挥了多大的效用,如何去服务于我们的生活。

哪些情况会让手里的钱变少呢?主要是两类风险:黑天鹅风险和灰犀牛风险。

黑天鹅风险:是指发生了常规当中我们想象不到的情况,大家都认为天鹅应该是白色的,突然有一天你看到一直黑天鹅,它就那样出现了,所以用黑天鹅来比喻小概率、不可预测的突发性事件,比如我们正在经历的这个新冠疫情,第一天爆发的时候,谁都没有想到它将会改变我们的生活。

在财富规划领域呢,比如股市突然暴跌、比特币账户因各种原因被查封,或者某场局部战争的情况下,很多富人的账户被莫名其妙的冻结,一夜之间财富清零了,这种都属于黑天鹅风险。

黑天鹅风险时不可预测的,很难去主动干预和管理,它具有一种突发的性质。

灰犀牛风险:犀牛体型特别大,行动很缓慢,但是当它突然开始发起冲刺的时候,它的速度和冲击力是非常强的。

在财富管理当中用灰犀牛形容中大概率会发生的预测,我们可以远远的看到那头犀牛,但觉得它离我们很远很远,不用着急慢慢来,所以灰犀牛风险很容被忽略,他的潜伏期很长。但等到这头犀牛已经走进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它带来的冲击是巨大的。

例如: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危机,国家在很多场合都在跟大家讲我国人口开始老龄化了,社保养老金有亏空,各省份社保养老金不平衡,甚至有的省份已经处于空账运行的状态,然后提倡大家要自己多准备点养老金补充,但大部分人依然会觉得养老这个事离我们很遥远,我正值当年不用去想养老的事情,当老年生活来临的那天再去想这个问题已经来不及了,这就是典型的灰犀牛风险。

除了养老这种年龄迭代带来的风险外,财富管理还有一个风险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那就是利率下滑的风险,利率下滑是不是客观存在的呢?来看看最直观的感受。

2022年3月10号到19号本周国家正在发行2022年第1期凭证式储蓄国债,3年期年利率3.35%,5年期年利率3.52%,只看这个数据没有感觉,对比一下2019年同期发行的国债,3年期年利率4.0%,5年期年利率4.27%。

国债被认为是无风险的理财方式,三年的时间,国债的利率已经从4.0%降到了3.35%,下降了0.65%,这是给大家最直观的感受了。

如果在2019年花100万去买了5年期的国债,5年后产生的利息是21.35万,本息一共121.35万,但是今天再去花100万买5年的国债,利息只有17.6万,我们什么都没做财富就缩水了37500元。

但这只是一个非常小的缩影,就算是无风险的国债,一个利率下滑对我们理财带来的影响就是钱缩水了。

这是拉长周期2014~2021年储蓄国债收益率的走势,可以更直观的感觉到国债利率一直在跌、跌、跌,可能偶尔有短时间回升,但长期的走势是向下降的。

对于很多人来说,虽然知道国债安全收益也还可以,但大部分人还是抢不到。国债抢不到,那随时能选择的存款呢?

1996年我国的存款利率,一年期存款的基准利率10.98%,97年是8.64%98年7.9%,99年5.65%,一路往下走到2015年的8月1.75%之后直接降到了1.5%,那么从2016年到现在基本利率一直维持在1.5%。各家银行可以在这个基础上略微有浮动。

举例:1996年时如果要财富自由,只要有100万存到银行里,一年定期的利息有10.98万,现在看是相当不错的,可以覆盖基本生活开销了。如果现在把100万存在银行,一年定存利息只有1.5万,本金都是100万,什么都没做利息从10.98万变成了1.5万,整个利息减少了9.48万。从96年到现在,不到20年的时间利率真的是下滑了,这就是灰犀牛风险,它每年降一点,每年降一点,感觉没什么,等你看到灰犀牛突然跑到你身边后才发现,利率已经掉到这么低了。

有些VIP客户资金量大,存的都是大额存单,利率确实比普通存款高,而且存款金额越高,利率还有一定的溢价空间。大额存单的收益如何呢?2022年3月11日工商银行的大额存单数据如图,工商银行的大额存单最低门槛是20万元起存,最高的是500万元起存,目前的年利率可以给到的是3.35%,其实这个利率相比去年已经有所回升,但是如果从历史数据来看,利率相比过去依然是大幅度降低的。

大额存单还有一个问题,当资金量超过了50万的时候,放到一家银行也会有一个风险,就是如果银行发生破产风险的话,储户最多只能得到50万的赔偿,超过50万的部分就损失了。这就是国务院2014年10月29日颁布的《存款保险条例》,此条例就是为了维护各家银行的安全,所有银行都要依照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就是给银行的资金上一道保险,防止发生风险之后无法给储户兑付,但兑付的最高限额是人民币50万元。

再看看大家熟悉的余额宝,其实余额宝是天弘基金所发行的一款货币基金,以前天弘基金是一家很小的基金公司,名不见经传,因为发行了余额宝这款产品让天弘基金直接跻身于大型基金公司行业前三。在2013年的时候,余额宝的收益高达6.738%,而去年的低点是1.6%,现在稍有回升1.9%。

同理,2013年100万放到余额宝里,一年躺赚6-7万,2022年同样的100万放到余额宝里,一年只有1.9万利息了。不知不觉中,灰犀牛向我们又走进了一点点,我们的收益每年直接减少了4-5万。

以上这些都是利率下滑非常直观的感受,看的见摸得着,但我们都没有去重视这样的风险点,利率在很多时候是具有迷惑性的,它在短期内有波动,有的时候升一点,有的时候跌一点。

像房贷利率,由于国家推行房住不炒的政策,不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房贷利率在过去一两年中是非常高的,在东莞惠州房贷利率高到6%,但今年开始利率又开始放松了,政策开始把利率下调了。这就是在短期内利率的涨幅是有迷惑性的,要知道事物的本质一定要看它长期的根本规律是怎样的。

从1317年有数据可供分析截止到现在为止,整个700年的周期里,全球实际利率是在波动中下行的。

再看过去35年从1985年到现在各国10年国债收益率走势,也会发现这6-7个国家整体利率也是在下跌的,虽然中间有波动但长期通道是向下走的。

再看这几个国家的利率走势,不论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利率在过去一个长期通道内都是向下走的,当中德国和日本实质性已经出现过负利率,意大利、韩国、英国、美国也一样,从长周期来看利率都在往下走,那为什么利率会往下走呢?

其实有非常多的学者和机构在研究这个话题,能得到共识的一个逻辑是在全球经过一波婴儿潮过去后,大多数国家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

人口老龄化的原因:第1个是少子化,大家都不爱生孩子,因为生一个孩子真的成本太高了,对生活品质的影响还是挺大的。第2个是老龄化,上一批婴儿高峰期的人是一定的,随着时间的增长老龄化是不可逆转的,我们只能接受一年大一岁,人口红利开始消失。整个扶老比上升(扶老比就是社会平均几个年轻人养一个老人,以前年轻人多,可能3:1甚至5:1,5个年轻人创造的价值养一个老人就可以了,那么未来随着年轻人减少,现有人群变成老人,扶老比就会直线上升,甚至有可能我国未来扶老比会变成2:1甚至1:1,一个年轻人创造的价值养一个老人)人口老龄化所以消费萎缩,经济增速也相对下滑,所以GDP增速下行。

我国2022年的GDP目标已经降到了5.5%,对于我国来说这个目标非常保守,对于其他国家来说GDP也就1%-2%甚至停滞不前。当GDP增速下行之后,消费进一步疲软,大家赚到的钱都少了就更不敢消费了。同时失业率高起,房地产也会面临拐点,房地产的拐点长期是由人口决定的,人口减少,房地产的需求会减少,而供给依然不变或在增加。这些因素就会导致大家不愿意取消费和投资,可国家一定要往前走,只有经济繁荣才能解决失业的问题,才能解决消费的问题,才能让国民安居乐业,所以国家为了刺激经济,刺激消费,刺激投资,让大家不要把钱存在银行里,不产生价值,而是把钱投资出去或消费掉产生循环,那么利率就会下行。

可以看一下各国央行实施负利率的时间:

越早进入发达阶段的国家就会越早触达低利率,甚至负利率。那我国未来是向发达国家靠近还是退步,大家可以自行判断一下我国未来的发展趋势,这是一个没有回头路的选择。

这是全球发行负利率国债的国家,10年期国债都是负利率,把钱借给国家10年后国家还要扣一点利息,拿回来的比本钱还少,那有人会买吗?当然有,因为如果不买国债,放到别的地方,可能连安全性都没法确保,而且对于非常多的大型机构资金,他们的持仓是有一个比例要求的,资金量大到一定程度有资产配置的要求,必须按比例放到无风险国债上面,所以不论国家的利率是多少,就因为它是国家发行的,它的安全性非常高,即使是复利也有很多人愿意买。

这就是低利率甚至负利率的成因,一切原因都是人口问题,我国也不能回避这个问题,不能回避负利率的这个陷阱。

如果你在香港或者在美国开一个账户,目前利率已经非常低了,香港的粗款利率为0.1%,美国账户利率为0,这种就是现状,对比起来我们现在还挺幸福。今年的国债3.35%,大额存单3.35%,利率都是很高的,只看国内和以前对比利率很低,但在全球范围对比,我国现在的利率还是很高的,这就是国家给我们的最大馈赠和礼物,就看你要不要抓住这个机遇了。

所以我国的利率环境是怎么样的?我国的利率环境长期来看,利率都在往下走;那我国现行利率与全球主要经济体横向比较看,仍处于较高水平,那未来的预期是什么?维持中长期低利率预期,这就是我国现在的情况,所以再总结一下和全球比,我们的利率是非常高,和自己的过去比,我们现在的利率是低的。

那么利率下降,对于我们老百姓理财或自己家的财富的管理会有什么影响呢?

在谈及利率下滑对我们理财造成的影响之前,先看两个影响理财收入多少的决定性因素:本金和利率。

打个比方,如果我希望通过理财能够给我带来一定的被动收入,可以覆盖我的一些开支,即使不工作也有钱花,如果一个月要1万块的话,一年就是12万。这些钱要通过理财来获得的话就要考虑本金和利率各是多少,如果我有一个6%年利率的理财,我只需要出200万本金,每年刚好有12万的被动收入,不工作就有钱花,进入一个最底线的财务自由阶段。

这样看起来目标就很明确了,赚到200万找到一个6%的放钱的通道,但不好意思,利率不会因为我们个人而踩刹车,一不小心利率就下降了对不对?咱这里讲的利率是无风险利率,不涉及股市高风险博弈。当利率下降到3%的时候,如果还想每年拿到12万的利息,那么对本金的需求要400万了,利率下降3%,本金却增加了200万。

可是3%也稳不住了,利率一直在下跌,如果无风险利率降到2%,我就要准备600万的本金,才能保证每年有12万的利息收益;但利率降到1.5%的时候,就需要准备800万的本金,才能有12万的稳定收入;那如果利率再往下走,只有1%的时候,如果还想有12万的收益,那么就要准备1200万的本金了。

到这里问题就出来了,利率是只灰犀牛,它不知不觉的往下降,每次降0.5%没什么感觉,不知不觉10年20年过去了,它已降到1%了,但所需提供的本金却从200万涨到了1200万才能维持同样的收益。

那么请问是给利率去踩刹车,让我们拥有一个高利率通道更容易,还是从200万赚到1200万更容易?那200万到1200万中间差了1000万,1000万是大部分人一辈子打工都不可能赚到的一个收入,这就是灰犀牛风险,看起来利率只是降了一点点,但实质上对我们本金的消耗是非常大的,结论是:锁定利率是非常重要的。

实务中,利率差之毫厘,收益谬以千里,同样100万的资金,在1.75%复利的通道里放100年后,100万变成了566.8万;如果找到一个2.5%复利通道,100年后100万就变成了1181.4万,增长了10倍;如果找到一个3.05%复利的通道,100年后100万就变成了3119.1万,增长了31倍,这就是利率一点点的变化带来本息非常大的变化。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而言,如何去赚更多的钱,这个不是理财能够解决的。每个人的财运不一样,选择了什么行业、什么职业,甚至选择了什么样的婚姻,可能都决定了能有多少钱,所以这个都不是财富管理领域可以去解决的问题。客户负责创造财富,我们只负责管理风险,只能帮助你赚到的钱怎么去让它的价值更大一些。

那么未来利率是上升还是下跌呢?短期很难去判断,很多宏观政策和微观政策都会使利率波动,但面对的长期趋势的话,可以看一下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先生他在2019年一次重要会议上的讲话。

他说:中国可以尽量避免快速进入负利率时代。注意这个用词是“尽量避免快速进入负利率时代”,大家翻译一下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同时他在2019年创新经济论坛上还讲了一段话“10年后想买一款年化收益率3%的理财产品,都可能要像汽车牌照摇号那样完全靠运气了”这并非危言耸听。

我们把利率下滑是一种灰犀牛风险做了一个阐述,提醒我们的是利率下滑是真真切切在发生的,但是我们没有提起足够的重视,当我们突然去重视,把时间周期拉长的时候,去发现已经来不及了,他已经走到我们身边了,像庞然大物一样就撞到身上来了,这就是灰犀牛的既视感。

之上就是第一部分,我们将在第二部分谈谈家庭的创富能力和各自守富的能力,以及为什么说资产配置会决定我们获利的91.5%,也就是说资产配置会决定我们赚到的钱在一生当中能够留下多少,能够收入多少,能够发挥多大的经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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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隔离与财富保全传承

六大行息差管理能力大比拼 中行行长回应:息差下降问题是对中行的一种褒奖

经济观察网记者胡艳明相比于2020年六大行的净息差普遍收窄,2021年中期的业绩显示,情况也不太乐观。随着上市银行的2021年中期业绩相继披露完毕,除交行外,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和邮储银行五家国有大行的净息差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目前从银行的收入构成来看,利息净收入依然是各家大行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净息差,也即净利息收益率(NIM),其计算方式是以利息净收入除以平均生息资产,这是衡量一家银行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随着贷款定价向LPR(LPiR)定价方式的转换,以及政策推动降低实际利率的情况下,对净息差的管理考验着银行管理层的经营能力。在近期六大行举办的业绩发布会上,对于息差的管理再次成为绕不过的话题。

工行在半年报中表示,本行持续让利实体经济,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年化净利息差和净利息收益率分别为1.93%和2.12%,同比分别下降9个基点和8个基点。交行的净利息收益率1.55%,同比上升0.02个百分点,是六家国有大行中唯一息差上升的银行,不过相比2020年底的1.57%略有下降。

农行、中行、邮储银行、建行、交行的高管对息差管理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农行行长张青松:预计农行下半年息差将整体企稳

农行在财报中披露,2021年上半年,本行净利息收益率2.12%,净利差1.96%,均同比下降8个基点。净利息收益率和净利差同比下降主要是由于:(1)受本行落实国家让利政策以及部分贷款重定价等因素影响,贷款收益率下降;(2)受市场环境影响,存款付息率上升。

农行行长张青松在回复关于息差管理的问题时称,上半年农行坚决贯彻落实让利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净息差管理工作的重点在于努力控制负债成本,上半年农行净化息差为2.12%,与上季度持平。从资产端来看,生息资产的收息率逐步企稳。一是贷款的收息率4.25%,与去年相比下降13个基点,但季度环比持平。二是市场纯拆放同业收息率是2.05%,较去年上升15个BP。三是资产结构进一步优化,贷款占资产总额的比重59.2%,较去年末上升1个百分点。

从负债端来看,整体负债成本小幅上行。一是受存款定期化、长期化趋势的影响,存款的付息率1.59%,较去年上升6个BP。二是农行在同业利率的低点适度增加了市场化的负债规模,部分缓解了负债成本的上升。

对于未来息差趋势,张青松表示,预计农行下半年息差将整体企稳。从资产端来看,新发放贷款利率将保持相对平稳,再加上刚才提到的资产结构进一步优化的因素,预计生息资产的收息率将逐步起稳。从负债端来看,农行将认真落实自律机制的相关要求,对存款利率的上线,尤其是中长期存款利率的上线进行调整,进一步缓解整体负债成本的上行压力。

张青松表示,农行将努力保持净息差优势。一是突出分层分类定价,优化信贷结构,稳定贷款收息水平,同时抓住市场机遇,提升债券投资等资产的收益水平。二是鼓励活期存款和短期存款,合理发展中长期存款,进一步优化负债结构。

中行行长刘金:这个问题本身就是对中行的一种褒奖

在中行举行的业绩发布会上,有分析师提问称,中行财报当中上半年的手续费收入同比增长较好,但是息差表现有所承压,希望管理层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和下一步的措施,并帮助展望后续走势。

中行副行长王纬在回答此问题时,首先对中行手续费收入和净息差相关数据进行了介绍,并表示,拉动手续费增长的因素是境内基金的代销、理财业务、互联网支付,托管业务收入,以及境外代客买卖,股票佣金收入增长比较好。

关于净息差方面,上半年中行的净息差是1.76%,比去年下降了9个基点。王纬称,主要原因还是受市场利率下行,去年LPR利率下降,以及贷款陆续到期重定价因素的影响,主要是今年以来贷款的收益率较去年有所下降,相应的拉低了净息差。

王纬继续表示,为了缓解资产收益率下行对净息差的影响,中行动态调整业务策略,持续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一方面坚持量价双优,持续优化存款结构,努力扩大低成本资金来源,努力将存款成本控制在合理水平;另一方面在服务实体经济、满足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要求的同时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今年上半年境内人民币的中长期贷款占比较上年同期提升了1.77%。

对于未来的息差预计,王纬说,下一阶段预计净息差仍然面临一定的下行压力,将做好前瞻性和趋势性的研判,继续做好存款量价平衡,提高活期存款占比,合理控制存款成本,促进存款高质量发展。同时,不断优化贷款结构,继续提高中长期贷款的比例,努力提升定价能力和水平,进而改善中行的息差水平。

中行行长刘金随后对该问题进行了补充答复。“首先感谢这位朋友的提问,你这个问题本身就是对中国银行的一种褒奖。你刚才讲到,我们手续费收入同比增长比较好,但是息差有所承压,息差怎么来的?主要是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两个决定。”

刘金表示,“存款利率的市场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中行本身的负债管理也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如果息差表现有所承压,主要说明我们支持实体经济、减费让利方面做得比较好,这个问题本身是对我们的表扬。接下来,我们会在存款量价双优、负债精细化管理上再做一些具体的工作。同时,随着疫情进一步控制和中国经济的进一步恢复,我们也相信经济的基本面会越来越好,我们一方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减费让利、支持实体经济,同时在贷款方面的收益水平也会逐步的有所回升。”

邮储银行董事长张金良:相信息差会逐步趋稳

在8月30日上午的邮储银行业绩发布会上,邮储银行董事长张金良表示,当前虽然净息差仍然面临一定的下行压力,但是通过持续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各项举措,相信息差会逐步趋稳。随后,张金良从资产端和负债端两个方面分别作了分析。

从资产端来看,张金良认为,下半年促进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仍是政策主基调,所以贷款利率估计仍然有下行空间。资产端有两个方面改善因素,第一个因素,从短期看,去年存量贷款LPR换轨的降价影响,已经在上半年释放完毕,影响贷款收益率的最大的一次冲击已经过去了。

第二个因素,从中长期看,邮储银行的存贷比在持续提升,这个有利于改进息差。2016年H股上市的时候,邮储银行曾经承诺,三年内存贷比超过50%,2019年中期的时候提前实现了这个目标,后来的几年,每年都是提升2-3个百分点,到明年年底(2022年底)邮储银行的存贷比有可能提升到60%。大家知道,信贷资产的收益率是高于金融市场的资产收益率的100BP左右的,随着存贷比的提升,将有利于改善我们的息差。未来在资产端的管理上还是要坚持高质量发展的策略,努力地向结构调整要效益,不仅仅要关注每年的增量,更重要的是在12万亿的存量上做文章。在优化信贷方面将进一步加大“三农”、消费等零售贷款的投放力度。非信贷投资方面将以RAROC(风险调整的资本回报率)为依据,把握下半年地方债券发行的时机,加大投资力度,提高资产组合的平均收益。

从负债端来看,张金良表示,存款一直是邮储银行的优势,“自营+代理”的独特运营模式,给邮储银行带来了6亿多的个人客户和近10万亿元的个人存款,负债端也有两个方面的有利因素。第一个有利因素,今年的6月21日,商业银行通过自律机制调整了存款定价政策,由上浮倍数改为加点,总体方向是降低银行业的资金成本,邮储银行存款占总负债的比例是95%,所以这次调整我们的受益面更大,对我们更有利。

第二个因素是邮储银行一直坚持存款高质量发展的策略,不盲目地追求市场份额。前两年,邮储银行下决心调整了存款结构,促短抑长,这个政策效益正在逐步显现。今年上半年三年期高息存款少增200亿元,下半年还有2000多亿元的三年期高息存款要到期,明年还有几千亿元的三年期高息存款要到期。随着高息存款的到期,无论客户选择是续存还是转为理财基金等投资类产品,都有利于存款付息成本的下降。

建行首席财务官张毅:今年年底和明年年初逐步企稳

今年上半年建行净利息收益率为2.13%,同比下降7个基点。建行首席财务官张毅称,近两年银行业的NIM呈现收窄的趋势,一方面是世界经济的潜在增速在逐步收窄,同时叠加疫情影响,各国采取了一些比较宽松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货币的投放量在上升,所以利率中枢在下移。同时,国内利率市场化加剧,造成利率水平的下降。

从建行本身的情况来看,张毅表示,疫情以来,建行加强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减费让利的相关要求,所以对普惠、民营企业的贷款收益率有所下降。同时,存款市场竞争加剧,相应付息成本上升,造成NIM有所收窄。上半年,建行NIM为2.13%,同比下降了7个基点,与去年年底相比下降了6个基点。二季度和一季度基本持平,LPR的相关影响在一季度已经基本体现,从二季度开始,贷款、债券等主要资产收益率逐步趋稳,一定程度上平抑了付息成本上升的相关影响。

张毅称,NIM的收窄到今年年底和明年年初应该是逐步企稳,建行会加快业务策略调整,尤其是资产负债结构调整,加强在贷款、存款等主要产品定价以及风险定价方面的能力,相信全年建行的NIM会保持在比较合理的水平。

交行副行长郭莽:压降高成本负债、优化负债结构

交行中报数据显示,该行上半年收入保持稳定增长。报告期内,交行实现净经营收入1340.51亿元,同比增长5.59%。其中,利息净收入784.86亿元,同比增长6.28%;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49.66亿元,同比增长2.84%。报告期内,该行净利息收益率(NIM)1.55%,同比扩大2个基点。

交行副行长郭莽介绍道,净息差扩大在于该行持续压降高成本负债,优化负债结构。截至6月末,交行境内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时点余额较上年末减少657亿元,降幅8.12%,平均成本率3.19%,同比下降33个基点。

郭莽表示,下半年预计净息差将保持总体稳定,有利的因素是受近期降准、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优化影响,负债端的成本率有望下降;不利的因素则是存款市场竞争激烈,也考验该行负债端的拓展能力,同时受贷款需求、政策面等因素的影响,贷款收益率总体也有一定的下行压力。

谈及稳定息差的措施,郭莽表示,在资产端,一是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适度推进资产结构优化调整,积极满足消费领域的信贷需求,保持信贷收益率的稳定;二是加强临期管理和移位再贷,盘活存量,提升整体资产收益率水平;三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加大收益率相对较高的债券等非信贷品种的投资。

同时,在负债端,一方面努力提升低成本资金的吸收和留存;另一方面,继续坚持高成本负债压降策略,全年压降结构性存款的目标水平在1000亿~2000亿之间,并且强化对中长期定期存款价格的监测和管理,压降占比相对较高的三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对新发行的大额存单和结构性存款利率进行价格管控,目标是不超过同业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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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构成骗取贷款罪并不必然导致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贷款人骗取银行借款,在刑法上,因其欺诈手段和非法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应当据此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合同法上,其行为构成单方欺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银行享有撤销权。银行未行使其撤销权撤销借款合同的,该借款合同仍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最高法民终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宏达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野,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强久,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

委托代理人:田泽东,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立娟,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鸡东县金场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有东,黑龙江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黑龙江那氏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有东,黑龙江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那文志。

上诉人葫芦岛宏达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钼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以下简称鸡西建行)、鸡东县金场沟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场沟公司)、原审被告黑龙江那氏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那氏矿业公司)、那文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3)黑监民再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郑学林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李明义、苏戈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法官助理原楠楠协助办案,书记员陈中原担任记录,于2016年11月10日组织各方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宏达钼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强久、被上诉人鸡西建行委托代理人罗丽娟、田泽东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鸡西建行原审诉称:金场沟公司于2009年6月26日与鸡西建行签订一份编号为建黑鸡固贷(2009)001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向鸡西建行借款1亿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六十个月,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6月25日止。鸡西建行分别于合同签订当日和2009年9月15日向金场沟公司各发放贷款5000万元,共计1亿元。金场沟公司于2009年4月27日与鸡西建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鸡西建行于2009年6月26日分别与宏达钼业公司、那氏矿业公司、那文志签订了《保证合同》,由三保证人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金场沟公司严重违约,已危及到鸡西建行债权的安全,故鸡西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请求判令:一、金场沟公司给付借款本金950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期间届满之日止);二、金场沟公司以《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鸡西建行的贷款本息;三、宏达钼业公司、那氏矿业公司、那文志对金场沟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金场沟公司答辩称:案涉《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当事人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3)阳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为骗取贷款罪,该两份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相关规定而无效,故金场沟公司基于无效合同应承担对借款本金的返还责任,对鸡西建行所主张的借款利息应予驳回。

宏达钼业公司答辩称:一、金场沟公司法定代表人那文志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相应刑罚,该刑事判决已生效,故案涉《借款合同》应无效,宏达钼业公司与鸡西建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归于无效。二、鸡西建行与金场沟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改变了原合同的还款时间和方式,由原来的每年还款一次改变为每年还款二次,缩短了金场沟公司对贷款的使用率,增加了担保人的责任和风险,该《补充协议》未经宏达钼业公司书面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那氏矿业公司答辩称:因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其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亦应无效,那氏矿业公司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7日,鸡西建行与金场沟公司签订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在2009年4月27日至2014年4月26日期间,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4亿元,金场沟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2000万元的贷款提供动产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编号为鸡工商抵字(2009)01002号动产抵押登记,该动产抵押登记书后附《抵押物清单》。2009年6月26日,鸡西建行与金场沟公司签订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亿元,借款用途为铜钼选矿厂项目建设,借款期限为六十个月,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6月25日止。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12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利率按上述浮动利率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金场沟公司指定账户之日。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金场沟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日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如果金场沟公司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利息按月结算,结息日为每月20日。还款计划为2011年至2014年每年的6月30日偿还本金2500万元。同时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鸡西建行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其中可能危及债权情形之一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鸡西建行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有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金场沟公司立即偿还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合同签订后,鸡西建行于2009年6月29日、9月15日分两次向金场沟公司各发放贷款5000万元,共计1亿元。同日,鸡西建行与宏达钼业公司、那氏矿业公司、那文志分别签订三份《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鸡西建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鸡西建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鸡西建行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鸡西建行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到期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同时还约定了保证合同的独立性,即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查明:2011年6月30日,鸡西建行与金场沟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将《借款合同》中偿还本金的时间由2011年至2014年期间每年的6月30日偿还本金2500万元,变更为2011年至2013年期间每年6月30日偿还本金500万元,12月31日偿还本金2000万元,2014年6月25日偿还2500万元。同日,金场沟公司向鸡西建行偿还本金500万元,直至2011年11月20日,金场沟公司均按月偿还利息。经鸡西建行与金场沟公司核对,双方共同确认,金场沟公司尚欠本金9500万元,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2年7月20日止,尚欠利息5,240,888.72元。

另查明:2013年7月22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阳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判处金场沟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和骗取贷款罪;金场沟公司法定代表人那文志犯单位行贿罪、骗取贷款罪和抽逃出资罪;金场沟公司会计张立峰犯骗取贷款罪。该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中各被告人所涉罪行中仅骗取贷款罪的相关事实与案涉借款相关联,主要事实为:“2009年,金场沟公司法定代表人那文志指使公司会计张立峰,采取篡改鸡鸿鑫〔2008〕29号、鸡鸿鑫〔2009〕9号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数据,虚增企业资产、利润的手段作虚假的年度审计报告,并采取使用虚假的审计报告通过鸡西建行贷款客户的评级系统,达到A级客户标准等手段,于2009年6月29日在鸡西建行骗取贷款1亿元(2009年6月29日、9月15日分别发放贷款5000万元)。且在贷款发放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那文志没有按规定用途将贷款全部用于金场沟公司固定资产建设,私自改变贷款用途用于其名下其他公司经营及个人使用。”

原审法院认为:一、案涉《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及诸份《保证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本案中,借款人金场沟公司与鸡西建行签订案涉《借款合同》过程中,使用虚假审计报告骗取案涉借款,金场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那文志、会计张立峰业经生效刑事判决即阳明区人民法院(2013)阳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虽然金场沟公司在本案中所实施的诈骗行为与民事合同行为有牵连,但却系截然不同的两个行为。刑法的聚焦点是诈骗行为,评价的是该诈骗行为是否严重到触犯刑法需施以刑罚处罚的程度,而民法的着眼点在于合同行为,所评价的是民事合同行为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评价的对象是合同本身,即民事合同的标的和内容等,故刑法和民法所评价的视角、评价对象均不相同。从案涉诸份民事合同的订立过程看,借款人金场沟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虽实施诈骗行为而触犯刑法,但从民法视角而言,该诈骗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其目的系为了通过虚假审计报告提高企业信用等级,以获取更高的贷款数额,而欺诈类合同的性质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范畴,且该刑事判决并未认定鸡西建行的相关工作人员亦参与犯罪的相关事实,并不存在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案涉诸份民事合同所涉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又无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故鸡西建行作为案涉诸份民事合同的权利人,可以选择合同有效而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选择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而主张损害赔偿。鉴于鸡西建行在本案诉讼中选择了主张案涉诸份民事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前述观点,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和诸份担保合同有效。

二、金场沟公司及各担保人应否承担案涉借款的清偿责任。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签订后,鸡西建行向金场沟公司发放借款1亿元,金场沟公司虽于2011年6月30日偿还本金500万元,并如约支付了合同签订后至2011年11月20日前的利息,但其并未按合同约定每年偿还25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付款义务,尚欠借款本金9500万元及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今的利息,已经构成违约,金场沟公司应当为此承担偿还借款本金9500万元及利息的清偿责任。由于鸡西建行与金场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2011年至2013年期间的还款计划调整为每年6月30日偿还本金500万元,12月31日偿还本金2000万元,2014年6月25日偿还本金2500万元。该《补充协议》确定债务人金场沟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每年的期中和期末还需偿还部分本金数额,故案涉利息应自2011年11月21日欠息之日起至鸡西建行主张的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最后一日止,分别以各期间未逾期的本金数额和逾期的本金数额为基数计算利息,即: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内利息以9500万元为基数计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合同期内利息以7500万元为基数计息,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计息;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内利息以7000万元为基数计息,逾期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计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合同期内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计息,逾期利息以4500万元为基数计息;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内利息以4500万元为基数计息,逾期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计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25日止,合同期内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计息,逾期利息以7000万元为基数计息;2014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最后一日止,逾期利息以9500万元为基数计息。上述期间的利息计算标准均应分别按合同约定利率和逾期利率计算。金场沟公司自愿以其机器、设备为2000万元的贷款提供动产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该抵押权已有效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故鸡西建行有权以案涉抵押财产即鸡工商抵字(2009)0100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附《抵押物清单》中列明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20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由于案涉借款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故鸡西建行应先以案涉抵押财产实现债权,保证人宏达钼业公司、那氏矿业公司、那文志应对鸡西建行以案涉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后仍未能受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宏达钼业公司主张鸡西建行与金场沟公司签订的案涉《补充协议》改变了《借款合同》的还款时间和方式,缩短了金场沟公司对贷款的使用率,增加了担保人的责任和风险,且未经其书面同意,进而主张其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案涉《补充协议》将金场沟公司的还款计划由每年一次性还款2500万元调整为每年分两次偿还,并未增加金场沟公司的还款数额,应属减轻金场沟公司的还款负担,且金场沟公司并未按该《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加重宏达钼业公司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故宏达钼业公司此项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金场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鸡西建行9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为: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最后一日止,以各自期间未逾期的本金数额和逾期的本金数额为基数,分别按合同约定利率和逾期利率标准计算);二、金场沟公司未按期清偿上述债务的,对其不能清偿部分,鸡西建行以案涉鸡工商抵字(2009)0100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附《抵押物清单》中列明的机器、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0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宏达钼业公司、那氏矿业公司、那文志对鸡西建行以案涉前述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后仍未能受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50,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金场沟公司、宏达钼业公司、那氏矿业公司、那文志共同负担。

宏达钼业公司向本院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宏达钼业公司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如下:(一)鸡西建行与金场沟公司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改变了双方于2009年6月2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内容,没有以任何方式通知宏达钼业公司,宏达钼业公司依法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鸡西建行与金场沟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亿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每年还款2500万元。但在2011年6月30日,鸡西建行与金场沟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将2011年至2013年期间的还款时间变更为,每年6月30日偿还本金500万元,12月31日偿还本金2000万元,2014年6月25日偿还本金2500万元。这一变更直接导致金场沟公司使用资金时间缩短,经营风险加大,利息增加,而鸡西建行与金场沟公司并没有以任何方式通知宏达钼业公司并获得同意。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宏达钼业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二)原审被告那文志已经法院判决,对涉案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归于无效。鸡西建行属国有银行,其合法权益属于国家,那文志骗取借款已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案的《借款合同》属于那文志以欺诈手段与鸡西建行订立,属于无效合同,担保合同也应当无效。

鸡西建行答辩称:(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主债务人金场沟公司法定代表人那文志指示工作人员使用虚假报告,以达到建行A级客户标准,采取欺骗的方式与鸡西建行签订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损害了鸡西建行的利益。但并未侵害第三方利益,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属于可撤销合同,鸡西建行选择了合同有效,而起诉继续履行,应视为放弃行使撤销权,故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有效。(二)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当然有效,另外《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之间的效力另行约定,本案鸡西建行已经与保证人宏达钼业公司在保证合同中的第4条明确约定了保证合同的独立性,即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所以本案无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均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关于主合同条款变更,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鸡西建行与金场沟公司所签补充协议,虽未经保证人同意,但保证人与鸡西建行已经在保证合同的第5条明确约定了鸡西建行与金场沟公司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本案宏达钼业公司仍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退一步讲,即使保证合同中没有该约定,鸡西建行与金场沟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将每年一次性还款2500万元改为分两次还款,能够提高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减轻保证人的负担,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项下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宏达钼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和鸡西建行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案涉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二)借款合同条款变更是否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

(一)关于案涉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宏达钼业公司认为因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金场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那文志构成骗取贷款罪,故涉及刑事犯罪的借款合同应当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应当无效。本院认为,金场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那文志使用虚假审计报告提高信用等级,骗取案涉借款,在刑法上,因其欺诈手段和非法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应当据此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合同法上,其行为构成单方欺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鸡西建行享有撤销权。因鸡西建行未按照该条规定主张撤销案涉借款合同,故原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并无不当。至于宏达钼业公司认为鸡西建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与金场沟公司恶意串通骗取贷款一项因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案涉刑事判决并未认定鸡西建行的相关工作人员亦参与犯罪的事实,本案中并不存在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案涉借款合同亦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本院对宏达钼业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借款合同条款变更是否影响保证责任承担的问题。宏达钼业公司认为鸡西建行与金场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了还款时间和方式,加重了金场沟公司的还款负担,从而加重了宏达钼业公司的保证责任。本院认为,鸡西建行与金场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借款合同》中偿还本金的时间由2011年至2014年期间每年的6月30日偿还本金2500万元,变更为2011年至2013年期间每年6月30日偿还本金500万元,12月31日偿还本金2000万元,2014年6月25日偿还2500万元。还款计划进行上述调整实际上是延长了金场沟公司的借款使用时间,放宽了还款期限,减轻金场沟公司的还款压力,以及随之可能产生的逾期还款罚息和复利,且金场沟公司并未按该《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属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主合同变动减轻债务人债务以及债务人并未实际履行变动后内容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宏达钼业公司与鸡西建行之间的《保证合同》第5条约定,鸡西建行与金场沟公司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无论依照法律规定抑或保证合同的约定,宏达钼业公司均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宏达钼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300元,由上诉人葫芦岛宏达钼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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