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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贷款利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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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能否以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主张以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不予支持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利息无效

【案例索引】

冷犁、蒋佳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983号】

【上诉事实与理由】

合川城投公司应在欠付永存建筑公司工程款35611265元及利息范围内对冷犁、蒋佳文和黄军承担给付责任,利息以本金3561126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7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欠付工程款”应当包括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合理利息,冷犁、蒋佳文和黄军关于合川城投公司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上诉理由成立。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因《BT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冷犁、蒋佳文和黄军主张依据合同约定按年利率7.8%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1月6日,案涉工程进入回购期。根据《BT合同》6.2.1条约定,合川城投公司应在回购期二年内付清建筑安装工程费,即2015年1月6日前付清,现冷犁、蒋佳文、黄军主张自2015年1月7日起计算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

贷款买房,你必须了解lpr利率

目前我们买房子基本上是通过贷款来购买的,很少有人能够全款买房,那我们在买房时就必须要知道房贷利率,但通常在计算房贷利率的时候是以来计算的,所以就必须了解什么是利率。

L利率全称叫做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由央行统一推行,更准确点来说,利率其实是通过18家银行的参考市场进行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的值,再取平均值而得到的数值。但其实它之前就存在了,只不过那时候不叫LPR利率,而是叫贷款基础利率,好好的为什么要改名字呢?

其实是为了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从2013年起,我国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的管制,取消了贷款利率的下限。但是当时为了稳定市场,各大银行主要还是参考央行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这样使得贷款基础利率和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在长时间内保持持平的状态,不能反映市场利率变动的情况,没有达到市场化改革的目的,因此,就对贷款基础利率进行改革,变成了如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那么它改在哪呢?其实就是各大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参照利率,然后再加上自己的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利润等因素,这样银行报出来的利率才能够直接反应市场资金成本的,这样贷款利率就会更加市场化。同时也因为它市场化,所以一个月变动一次。

那么回到之前的话题,是计算房贷利率的一个因素,和以前的房贷利率相比,现在的或者未来的房贷利率就是加上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利润等因素合并起来的加点组成。

民间借贷约定的“年利二分”是年利率20%还是2%?一审:2%;二审:20%

长春中院认为,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昱林未提起上诉,吕长龄上诉仅针对借款利息,故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约定年利二分是年利率2%还是年利率20%。按照民间借贷关易习惯,贷款人出借款项除亲友间无息借贷外,一般是以赚取利息为目的,如果“年利二分”为年利率2%,则远低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甚至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无法达到盈利目的,显然非出借人本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分”的解释包括:“分,利率,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故本案中年利二分应认定为十分之二,即年利率20%。原审判决对借款利息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2013年2月15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应为150000元×年利率20%÷12个月×65个月=162500元。2018年7月16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应为本金100000元×年利率20%÷12个月×20个月=33333.33元,应由吕长洧、李昱林承担。各方当事人对于2013年2月15日之前的利息为112080元均无异议,故吕长洧、李昱林应给付吕长龄利息共计:112080元+162500元+33333.33元=307913.33元。吕长龄一审中未主张2020年3月16日之后利息,二审中其提出该请求,因李昱林对此提出异议,且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本院不予审理,吕长龄可另行起诉。综上,吕长龄的部分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0)吉0184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0)吉0184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吕长洧、李昱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吕长龄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307913.33元”;

三、驳回吕长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索引: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2974号。

20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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