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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贷款需要夫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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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贷款用于店铺经营,与我有什么关系?银行干嘛非得让我签字?

本期贷款问题:老公使用营业执照去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自家店铺经营,可银行告诉他需要我一起过去办理贷款,而且还要我签字,是真的吗?

这笔贷款是老公使用的,和我有什么关系,银行为什么非得要我签字?

如果我签了字,这笔贷款不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了吗?

无缘无故成了共同借贷人,我感觉很委屈,可如果不配合老公去办理贷款,我又怕到时候办不下来,之后老公会埋怨我。

贷款问题解析:其实,现实生活中很多朋友都有类似的想法:我虽然和他是夫妻,但是他贷款是他的事情,和我有什么关系,干嘛要拖累我呢?

甚至可能会如题主这般,无论配偶的贷款用途,非常排斥与配偶共同承担贷款。

根据本人的从业经验来说,一般来讲只要贷款申请人是已婚的,只要申请的不是个人信用类贷款,那么包含银行在内的贷款机构就一定会让其配偶签字共同借贷。

那么,为什么银行一定要贷款申请人的配偶签字呢?

下面我帮题主分析一下。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相关法律认定借贷人的配偶需要与借贷人共同承担债务,当然包括银行贷款,不论配偶是否在贷款申请过程中签字,更不论配偶是否知情。

换句话说,只要配偶贷款了,不管你是否同意,你都必须承担还款义务。

在《民法典》实施之后,除了为家庭开支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借贷,如果另外一方不知情,没有签字,那么就没有还款义务。

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民法典》对于弱势一方的利益确实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但是站在银行的角度上,是没有办法完全区分清楚借贷人的贷款资金用途的,比如是否全部用于经营,还是将其中一部分挪作家庭开支。

对于银行来说,这就是风险。

那么包含银行在内的贷款机构是如何规避风险呢?

很简单啊,直接让夫妻作为共同借贷人,贷款资质评估时直接评估夫妻双方的贷款资质,并让夫妻双方即可。

所以,就题主提到的这种情况,是无法规避的。你不去签字,银行不放贷。

如果你想让你老公继续将店铺经营下去,而且这笔贷款也是必须的,那么就不要纠结签字的问题了。

为子女买房,赠与或借贷如何认定?

实践中,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那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究竟是如何认定的?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婚房,本意是为子女解决或改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生活更加幸福。但倘若子女婚姻关系破裂,面临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时,这种财产分割表面上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实际上暗含了对父母财产的分割,可能造成父母资产大幅缩水、财富代际传承目的落空。近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了两起父母起诉子女及其配偶要求归还购房出资款的纠纷,作为子女离婚纠纷的衍生诉讼,这两起案件有同样的起因,却有不同的结局。

案例一

儿媳要离婚,公公要求归还购房款

案情

小莉结婚没多久,丈夫小科就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了,这一分离就是两年多。小科出狱后,夫妻俩时不时因生活琐事而争吵。一吵架,小莉会回娘家去住,为此小科很是犯愁。

小科想,是不是生个小孩作为感情黏合剂,夫妻感情就能恢复如初了?小科刚把要孩子的想法跟小莉提出来,小莉就向他抛出了一连串问题:婚礼怎么办?房子怎么办?原来,夫妻俩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还没有办过婚礼,而且夫妻俩跟公婆住在农村的自建房里,没有自己的房子,两代人一起生活,难免磕磕碰碰,小摩擦不断。

小莉的想法是要孩子可以,但要先在城里买房、办完婚礼后再要。这让小科犯了难,他和小莉本就没什么积蓄,自己又刚出狱不久,收入不高,父母经济条件也一般,婚礼好办,但想在城里买房可不容易。看小莉态度坚决,小科也感觉以前亏欠了小莉,想要弥补。于是,小科找到父母商量,小科父母多方筹措,凑了20万元给小夫妻俩,终于帮儿子儿媳在城里买了房。

没想到,平静的日子刚过了两年,小莉和小科的感情就急剧恶化,最后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亲戚朋友们轮番规劝,夫妻俩还是没办法和好,小莉一纸诉状提出离婚。

小莉没想到的是,这边自己的离婚诉状刚递交,那边,小科爸爸也递交了一份要求小科和小莉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的起诉状。小科爸爸向法院提供了一张由儿子小科出具的借条,作为借款的证据。小莉提出,自己和小科都没有向小科父母借钱,买房的钱是小科父母自愿支付的,这张借条是小科和他爸爸在自己提起离婚诉讼后恶意串通编造的。小莉还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明小科爸爸曾表示“买房子的钱……我不需要你们负担。我自己借来的钱我自己会还”。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引发的原家庭成员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基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债权债务多限于口头约定的特点,结合小科是独生子的客观实际,就本案中各方权利义务的认定,除相关证据外,尚需结合当地婚姻家庭方面的传统文化和习俗,予以综合评判。同时,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系借款还是赠与,应探究父母与子媳的共同本意。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在购房时的本意是赠与,但对小科嗣后自行与父亲协商变更为借贷关系亦予尊重,借贷关系仅在小科与其父亲之间有效。

案例二

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的别墅之争

案情

老江经营着一个红木家具加工厂,长子小江夫妇都在加工厂里帮忙,由老江发工资。老江还有一个在上大学的小儿子。

2020年上半年,小江夫妇与老江商量,在城里买房以方便女儿在城里上学,老江欣然同意。没多久,小江夫妇便看中了城里一幢建筑面积700多平方米的别墅,房价880万元。老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和手续费,别墅登记在小江夫妇名下。之后,小江夫妇用该套别墅作抵押,从银行贷款了400万元,给老江用于经营红木家具加工厂,贷款利息都是老江支付。

别墅刚买了不到一年,小江的妻子向法院起诉,要与小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老江也随即一纸诉状起诉小江夫妇,要求归还借款890多万元,并提供儿子小江书写的两份借条作为证据。

儿子小江对借款表示认可,但小江的妻子却不认可。小江的妻子表示,自己没有巨额收入,不可能借钱购买价格如此之高的房屋,承担如此巨大的债务风险,而且,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在传统习惯中默认系赠与行为,要求子女一方对赠与负举证义务是不合理的。

老江则表示,这个别墅其实是自己买的,因为考虑到孙女上学的问题,所以登记在小江夫妇名下。自己有两个儿子,他对两个儿子都是公平的,小儿子马上要大学毕业了,自己也不是富豪,不可能不顾小儿子而单独为大儿子买别墅。而且,买房的钱也是自己东拼西凑出来的,这从他后续又用这套别墅抵押贷款也可以看出来。他曾经叫过小江的妻子在借条上签字,但其一直未签字,因为都是一家人,也就没有再坚持。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老江为小江夫妇出资购房,不能当然视为赠与,在案也没有证据证明老江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老江共育有两子,且均已成年,其不顾次子而单独赠与长子夫妇巨额财产显然不符合常理,而且庭审中,双方都确认在此之前,老江从未有过向小江夫妇赠与大额财产的先例。同时,考虑到购房款大部分是汇入小江的妻子账户,小江的妻子对购房款来源于老江是知情的,且款项用于购房和家庭生活支出,故一审认定由小江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小江的妻子上诉后,双方在二审达成了调解。

观察思考

出资款认定需平衡各方利益

审判实践中,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为赠与或借贷均有大量案例。但此种司法裁判现象却并不能简单地评判为“同案不同判”。

一方面,法律很难在家事审判领域对这种具体情况有差异的事实问题作出特别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情势难免发生变更,因此,司法裁判自然不可能做到完全统一。

另一方面,法院在个案审理中对父母出资款性质的判断,需在考虑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本意的同时,兼顾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参考本地婚姻家庭方面的传统文化和习俗,努力追求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但这种努力并不容易:父母为子女出资时一般无明确约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通常亦不充分,法院无论认定为借贷或赠与均未必符合他们的初衷。在爱情消弭、婚姻破裂、家庭解体、财富切割的传导链条上,每个人都试图抓住一丝机会以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司法裁判对款项性质的判断可能不同,但对价值利益的平衡、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却是相同的。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4月19日第09版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

婚后买房只写丈夫名字,如离婚后妻子去买房,银行贷款算首套吗?

婚后买房只写了丈夫的名字,但是按照现在的银行贷款规定,只要买房人有着婚姻存续关系,那么商业房贷按揭抵押贷款,则必须要求夫妻二人一起签字。即使是丈夫一人账户还房贷,那么妻子也需要签字,虽然不是共同贷款人,但是仍然会成为担保人或者保证人。

那么在房贷合同中,妻子既然签过字了,未来如果夫妻二人离婚,妻子独立去买房,此时银行贷款算首套吗?其实在这个事情中,我们首先要将几个概念先区分出来,然后在不同的状况下有着不同的银行具体认定。

在夫妻婚姻合法存续期间,如果去购置房产,不论是房本上,写一人名字还是两人名字,法律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一点上,房产中心同其他主管部门,都已经全部统一了口径,不存在婚后买房是属于一人财产的说法。

在房贷的贷款合同中,如果是有婚姻关系,那么银行要求两人都需要签字。至于还款是由一方来还还是两方来还?并不影响两人一起签字,有可能两人都为贷款申请人,也有可能一方为贷款申请人,另一方为担保人或者保证人。那么这个房贷的信息都会被上传到两人的央行征信系统内,即使只有一人还款,另外一人也会显示做了房贷的担保或者保证。

那么在此情况下,如果离婚,妻子去买房,首先要看婚内买的这套房子的分割而定:

1.如果婚内房产给了丈夫,那么妻子也需要到银行去办理相关手续,去掉自己的担保人或者保证人的身份。此时妻子再去买房,有着离婚证,那么是算首套房,而且也算首套房贷。在一些严格限购限贷的一线城市,可能还规定需要离婚两年后才能算首套房,首套房贷。

2.如果婚内房产给了丈夫,但是妻子没有去银行办理相关手续。那么妻子去买房,有着离婚证,那么是算首套房,但是在银行贷款审批时,可能是不算首套房的。因为妻子的担保或者保证责任并没有被解除,相当于她有着未来可能要替原来丈夫还款的法律责任。

3.如果婚内房产最终判定两人共同所有,但是没有将房子卖掉。那么妻子再去买房,肯定会算为二套房,也是被银行认定为二套房贷。

4.如果婚内房产最终已经被卖掉了,所得款项也被分配。那此时妻子再去买房,肯定是首套房,银行也会认定是首套房贷。

我国是最重视相关部门出具的实际证据,也就是说相应的房产证,结婚证,离婚证,贷款合同,央行征信报告。至于双方的约定,这有可能联手作假。所以夫妻二人如果离婚,那么需要将所有的事情都处理清楚。房子最好卖掉,款项分配。如果不卖,那么一定要去房产中心和银行办理相应的手续,免除自己未来买房时的麻烦。

对于一些特别严格限购限贷的一线城市,对于夫妻离婚后的买房和房贷申请,都有着一些特殊的规定。那么具体买房时,除了上述的4种分类之外,还要参考当地的限购限贷规定具体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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