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贷款的房屋,该如何过户?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406条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通过对上述法律规定的分析,其实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抵押财产能否进行转让,关键还是取决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约定。即便法律规定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仍然受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制约,即如果双方在之前的抵押合同中明确否定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的,那么抵押人仍然需要遵守合同的约定。事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是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
另外,对于“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情形的认定,本律师个人认为,主动权在抵押权人手中。立法中采用的是“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实现,而不是一定会损害抵押权的实现。在确定抵押权人是否享有该权利时,当前在带抵押过户试点前期阶段,抵押权人所负担的证明责任可能会比较的低,即只要抵押权人认为转让抵押财产可能会损害到抵押权的,那么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本律师个人观点认为,在实务中抵押权人还可能会通过下列方式来证明:
其一,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征信有问题,且不能提供其他担保的。
其二,抵押财产的受让人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
其三,抵押财产的受让人作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有尚未了结的案件。
其四,抵押财产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较大,资产净值可能不足以偿还剩余债务的。
其五,抵押权人在原抵押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若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必须要对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的,但抵押人不同意的。
其五,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财产受让人有足够清偿债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但是抵押财产受让人实际上无法提供的。
当出现转让抵押财产可能会损害抵押权的情况时,抵押权人此时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就是可以要求抵押人将所转让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根据当前不动产过户交易的流程,实务中可以要求不动产的买受人将应付价款汇至第三方监管账户,然后由第三方监管账户将相应款项付至抵押权人的账户。对于转让价款低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原债务人需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根据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的介绍,要办理“带抵押过户”登记业务,需要买卖双方以及各自贷款银行共同签订《带抵押转让四方协议》。
然后,在不动产登记联办窗口当天即可完成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抵押注销登记和抵押再次登记“三合一”办理流程,银行直接将房款划转至卖方贷款还款账户,剩余款项再划至卖方个人银行账户。
最后,本律师个人认为,为顺利完成带抵押过户,买卖双方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均需要提前了解如下事项:
其一,买方提前查询自己的征信情况,了解贷款额度问题。
其二,买方要了解所需购买的房屋的产权情况,尽可能不购买已被法院查封或者不购买已经陷入诉讼或者债务危机的产权人的房屋。
其三,卖方需要了解已经还贷金额以及剩余贷款本息金额。
其四,买卖双方均应当提前向自己的贷款银行了解带抵押过户的手续和流程。
购买二手房时有贷款房子怎么过户,购买有贷款的房子注意哪些问题
现在贷款买房是十分常见的事情,因为许多城市的房价非常的高,所以只能通过贷款的方式来进行买房。但是后期因为个人的需求,会把房子转手或者是过户出去。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房子有贷款,交易手续会复杂许多。那么购买二手房时,有贷款房子怎么过户?购买有贷款的房子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有贷款房子怎么过户
1、转按揭。
由买家偿还房贷,就是把自己的房子卖出去或转让给他人,从而申请个人的住房贷款,更改借款的时间、借款人或抵押物的贷款。
2、卖家利用银行贷款来交纳剩下的贷款。
买家如果不愿意购买房贷还没有还清的房子,卖家有银行认可的抵押物的话,可通过银行贷款,把剩余的贷款交纳掉。这样卖家就可以用抵押向银行借出一定的款,把想要卖掉房子的房贷还掉,房屋就能买卖成功。
3、通过买方的首付款,偿还剩余贷款。
一般的,房屋交易双方会认可首付房产总成交额的30%至40%,因此,可以通过买家的首付,卖家将剩余的贷款付清,再把房产抵押登记撤销,进行下一步交易。
二、购买有贷款的房子要注意哪些问题
1、注意贷款额度
购买二手房,贷款额度是非常重要的,影响二手房贷款额度的因素有很多,其中评估值非常重要,在申请二手房贷款的时候,贷款银行一般先会对房产进行评估,评估值一般会低于它的市值。
2、注意房龄
二手房的房龄大小会影响到贷款额度,同时也会影响到房屋的质量和居住舒适度。因为银行在审批贷款的过程中,通常会把竣工年代作为影响贷款人申请贷款年限的主要条件,大部分银行目前的政策是34。
3、注意购房风险
购买二手房的风险比较大,这是很多购房者共同的看法,购买未还清贷款的二手房,很有可能会要求买方先行垫付资金将房屋的抵押解除,再进行过户等手续。这个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中做详细的约定,如果出现违约情况的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贷款房子怎么过户以及购买有贷款的房子要注意哪些问题的一些内容,还有就是,房子过户时需要缴纳一些费用,主要包括契税、房屋评估费、公证费等,这些在交易之前都需要有一定的了解。
离婚时,房子还有贷款,要怎么过户?
夫妻双方决定离婚,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财产的分割问题,都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存款、股票这些分起来都很容易,无非就是一方转个差价给另一方就行了。
但如果双方有那么一套房子需要分,房子还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并且还有贷款。那可能就没那么好办了。
作者:褚晓天
一、维持现状处理这个问题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维持房子的现状。
本来怎样还是怎样,名字先不改,贷款谁的名字由谁继续还着。等贷款还清了之后,解除掉银行的抵押权,然后再去改名字过户。双方也只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把这些内容写清楚就可以了。
这样的优点在于不折腾,啥手续都不用办。
但除了方便之外,这种办法剩下的就都是缺点了。
打个比方:房子归男方,而本来房子的贷款人是女方。那么在双方离婚后,每次女方还贷之前,男方都需要提前打钱给她,通过女方的还贷账户进行还款。双方还需要定期核对账目。
再比如:房子约定归女方,但本来房产证上只有男方一个人的名字。就会存在离婚后,男方偷偷把房子卖掉,把钱挥霍一空或转移财产,从而导致女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
即使没有以上的这些问题,那么房贷周期长的这一特点,也会导致在某些有限购政策的地区。因为房子上的名字一直去不掉,影响到这一方将来的购房计划。比如因为这个原因而被限购,或是即使可以购置,但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都会比名下没有房子要高。
所以,维持现状并不是处理这个问题的好办法。
二、借钱还贷再抵押最好的办法,当然是能有一笔闲钱,把贷款给还清了。然后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双方去变更登记,该过户的过户,该去名字的去名字。但在实际中,很少有家庭可以拿出这么一笔钱。真能拿出的,当初可能也没必要贷款了,是吧。
不过,这个办法还有个变通的手段。有些人,会先去借一笔钱,把房贷还清后,再把房子抵押出去,用抵押得到的贷款,来还之前所借的钱。
但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普通的抵押贷款,利率一般都会高于原来的房贷利率。同时贷款金额又比较大,肯定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最近一段时间,也有很多人通过经营贷的方式,来处理这件事的。虽然贷款利率很低。但这种把经营贷用来还房贷的行为,是被国家明文禁止的。
银保监、住建部、以及央行就在2021年发布过名为《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五、加强货中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明确禁止了经营贷款用于房产领域。
所以,一旦被查出,银行是可以立即收回贷款的,并且还会影响到贷款人的个人征信,以及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同时,在办理经营贷的过程中,不免会需要找一些中介来配合办理,万一被坑,那损失可就大了。
所以,借钱还贷再抵押的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弊端。
三、满足条件申请银行配合但如果你们满足一定的条件,还有一个正规的方式,可以去尝试一下。
离婚时无法办理过户,主要是因为房子的抵押权人,也就是银行不同意。所以,只要银行能同意,这件事当然也就可以办成了。
银行本身是有这类业务存在的,但是否同意变更,需要进行一定的审查。而银行需要审查的,其实就是“变更行为是否会增加贷款的风险”。
这个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变更后的贷款人,是否有偿还剩余贷款的能力。这个需要根据贷款人的收入、经济状况做一个综合的评估,流程和最初申请贷款是一样的。第二部分是房屋的现有价值如何,在一定的比例下,是否可以覆盖剩余贷款。
只有满足了这两点,银行才可能同意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一般情况下,如果贷款人不变,只是去掉名字,那么银行是有可能会同意的。又或是剩余贷款已经很少了,并且新的贷款人收入也比较高,那么银行也可能会同意。
当然,也会遇到明明条件都达成,但银行就是不配合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去法院起诉。
比如2020年上海宝山法院的这个判决——
(2020)沪0113民初26844号
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候约定房子归男方,贷款人也只有男方一人。虽然剩余贷款金额比较高,但法院认为去掉女方名字的行为,并不会影响还款。支持了原告要求银行配合的请求。
又比如2019年上海市松江区法院的这个判决——
(2019)沪0117民初1531号
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约定归男方,夫妻双方都是共同贷款人,房屋价值估计400万左右,剩余贷款本金36万元。法院以房屋价值远高于剩余贷款为由。判决银行需要配合办理抵押人和贷款合同变更。
所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向银行提出申请。最近一段时间,银行也放宽了这类业务的审查尺度,我有不少客户也都这样成功办理过了。如果能成功,那么无疑是最佳的解决方案了。
总的来说,离婚后尚有贷款的房子,基本处理方式差不多就是前面提到的这三种了。没有哪一种是很完美的方法,只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进行选择了。
有钱的可以选择先还清贷款。能满足条件的可以尝试向银行申请。觉得有名字挂在房子上无所谓的,也可以等贷款慢慢还清了再说。但无论是哪种方式,在处理之前,建议双方都签订协议来写清楚流程,以及意外情况下的处理方案。
二手房领域目前政府已经出台了带押过户的政策,而这一政策无论是从需求还是从流程上,其实和离婚改名字都很相似。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有关部门也可以针对离婚房子改名难的问题出台相关的政策,来解决这一难题。
本期聊了下,对于离婚时,仍有贷款的房子,怎么办理过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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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我来聊一下最近的一个新政策,也和房子有关,带押过户。也就是房子在有银行抵押的情况下,怎么带着抵押直接卖。欢迎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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