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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类贷款信用贷款

本文目录

关于担保贷款的概念和规定以及基本原则

保证担保

1

保证担保的调查评审

2

保证合同的订立

3

保证合同的管理

4

担保债权的实现

在保证担保中,关于保证担保的调查评审,保证合同的订立,保证合同的管理,以及担保债权的实现是怎样的呢?

保证担保调查评审

01

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接到保证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符合金融监管机关和总行的有关业务规定

02

贷款行在对保证担保进行调查评审时,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核实以下情况:

(1)审查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证(卡)记载及年审情况;

(2)授权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政府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内部决议和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

(3)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

(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

(5)印章及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印鉴的真伪。

03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核实以下情况:

(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户口簿及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是否征得其配偶书面同意;

(3)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财产与收入状况,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贷款逾期、欠息、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及治安或刑事处罚;

(4)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本人及其配偶签字的真伪。

04

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核实以下情况:

(1)保险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

(2)投保人是否投保全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

(3)保险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本章规定的条件,是否有不利于我行贷款债权的特别约定。

保证合同的订立

1

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行经过审查,确认借款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并经有权签批人批准后,方可与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

提醒您:

保证合同订立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迟于借款合同订立的时间。保证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

保证合同成立采取以下形式

(1)保证人与贷款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2)保证人向贷款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担保文件。

3

保证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方式;

(4)保证范围;

(5)保证期间;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违约责任;

(8)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4

与保证人约定下列特别条款,由保证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保证人的,应当声明:被担保人不是本保证人的股东,本保证人的担保行为符合本公司章程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果上述声明有虚假或隐瞒,本保证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上市公司作保证人的,除了约定前款声明之外,还应当承诺:本保证人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贷款人担保债权的实现,本保证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需要约定的其他特别条款。

贷款行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在保证合同中与保证人约定其他特别条款,但须经二级分行(含)以上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5

其他内容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行应当按照本章规定与保证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行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行应当按照本章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有关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签订,依照本章相关规定办理。

保证合同的管理

1、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行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行应当按照总行规定的贷后检查间隔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促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

3、贷款行应当主要检查保证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形:

(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2)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3)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4)破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5)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对上述情形的检查,应当形成检查结论,作出风险预警,如实填写《中国工商银行贷后管理检查表》相关栏目,并经检查人员及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4、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上的变化的,贷款行应当及时督促保证人妥善落实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尚未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贷款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另行提供令贷款行满意的担保,借款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贷款行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如果在破产宣告前保证人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保证责任,贷款行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就该保证责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保证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向借款人求偿。

小看板: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的,贷款行按照有利于贷款债权保护的原则,既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借款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债权的实现

01

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接到保证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符合金融监管机关和总行的有关业务规定

02

借款人不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亦不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行应当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03

保证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贷款行应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保证人拒绝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贷款行应按前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04

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的贷款行,在借款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保证人也因全部或主要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及时向该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参与分配。

05

执行程序中,因借款人、保证人均暂无执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所得的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贷款行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新的财产线索时,贷款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

06

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当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借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时,贷款行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及保单载明的期限、备齐规定的索赔单证向保险人书面索赔,并按时领取应得的赔款。

贷款行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当按照保证保险的约定将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借款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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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别人担保贷款自己还能贷款吗?盘点2大风险,不要轻易担保

市面上有很多种类的贷款,其中担保贷款是我们比较熟悉的一种,但是很多人不知道担保的重要性,总觉得别人找自己担保那是因为自己能力强,认可自己。

事实并非只有表面,担保人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需要谨慎,那如果给别人担保贷款自己还能贷款吗?

一、给别人担保贷款自己还能贷款吗?

事实上只要自己的经济条件够好,给他人做担保贷款自己还是可以贷款的,但是会对自己的贷款有影响。

如果贷款人能按时还款,不出现什么差池,那么担保人只要自身条件符合贷款的需求,有稳定良好的收入就能够申请贷款,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正常情况下,只有经济能力较好的人才能给他人担保,所以担保人一般都满足贷款条件。

但是如果贷款人没有按时还款,导致贷款逾期,不仅会影响到自己的征信,担保人也很难幸免,担保人的信用报告如果因为担保而增加了污点,想要申请贷款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成功的几率也会降低很多。

二、贷款担保人需要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给他人做担保并没有想的那么简单,认可你的经济实力是一方面,实际也是让你分担一部分贷款的风险,增加贷款人申请成功的几率。

顺利的话担保人不会有什么影响,贷款人也能如愿贷款。不顺利的话担保人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对自己也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点担保人需要承担的风险,具体如下:

1.承担连带责任

从字面意思理解担保人就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人,而且还不是普通的责任,属于连带责任。

一旦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或者贷款机构就要找担保人还款,如果双方都没有偿还,导致贷款逾期,征信上就会留下贷款不良的痕迹,担保人也不例外。

而且如果是一直没有还款,贷款人和担保人都不表态,情节严重者银行或贷款机构则会走法律程序,用法律的手段要回贷款资金。

2.增加自身的负债率

给别人担保,他的贷款记录也会记在你的征信报告上面,某种程度上说也就相当于你也贷了款,只是正常情况下不用你还,但遇到特殊情况你需要担责任。

简单来说也相当于增加了担保人的负债率,如果去办理贷款,银行或者贷款机构可能会以负债率过高拒绝贷款。

所以,日常生活中,不要碍于面子轻易给他人担保,遇到特殊情况还需要自己背债,吃力不讨好。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了,还有不懂的记得在评论区留言。

11020-1 融资产品介绍(一)总述及流贷介绍

每一位资深的资金管理者,都是从零起步的。但为什么只有部分人员能做到专家级别。经过分析发现,他们有以下两方面的共性。

一、有比较强的学习自驱力。会持续地学习资金管理知识,以及有助于资金管理的相关知识;

二、有一个好的工作舞台。有机会去接触和实践所学习和掌握的资金知识,去实践和验证自己的各种资金管理想法。

我自己对于融资产品知识的掌握,也是从零开始的。今天我所知道和操作过的融资品种,也是从过去十多年的资金工作中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每一种新的融资品种也是从不知道到第一次操作,最后十分熟悉。每次面对新的融资品种,由于不熟悉需要花费更多精力去查询相关知识、咨询合作机构操作细节、咨询领导及同行和做更全面细致的准备工作。确保操作中不遗漏相关细节,保证融资进度。

例如2020年公司因为业务需要,发行了一笔点心债。在此之前我对点心债一无所知,当从领导处得知这个产品能满足公司业务所需时,很快就从互联网上获取到了关于点心债非常详细的介绍。根据介绍和之前的知识积累,就大概知道该如何去操作了。同时也充分利用中介机构资源,请教和吸取他们之前的操作经验。

现在信息获取的渠道特别多,尤其是网络渠道。只要你想知道,基本上都可以查询到。融资产品介绍系列主要介绍几种常用且有代表性的融资品种,未介绍到的融资品种留待大家自行去查找研究。关于放款操作、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成本和贷款规划,不同融资品种有一定差异,但都大同小异,因此重点在流动资金贷款中介绍,其他融资品种中就不再重复介绍。

企业应根据自身资源条件、融资需求,结合当前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产品。常见的融资产品,可以从融资主体、资金来源、资金成本、融资期限、融资币种、融资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行分析。

融资产品分析表:

一、常见间接融资产品

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深受企业喜欢。

流动资金贷款的目的是为解决企业经营流动资金所需,因此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金融机构都要求不能挪作他用,尤其是短贷长投。要防止挪用就只能通过各种监管手段来保障。但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流动资金贷款“成本更低”,或者说没有其他途径融资。因此部分企业就会以流动资金借款需求为名来获取贷款,将自有资金用于其他用途。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和流动性风险。

关于放款操作

流动资金借款是目前国内使用最广泛的一类借款。各金融机构的要求、流程各异,但大体上是一致的。具体要求以经办网点要求为准。如果遇到业务不熟悉的客户经理,就需要自己多注意,否则放款进度或资金使用就无法按计划推进,影响资金头寸安排。操作中可以参考其他银行的要求,看是否有异常的遗漏,以及多次和客户经理进行确认,以避免差错遗漏。

关于贷款资金的使用

最常见的四种流动资金贷款资金使用要求如下:

第一种:要求直接受托支付给供应商,而且是非集团内单位。此种使用方式对于本身使用现金支付的企业影响较小,但对于使用非现金支付的企业,此种方式会增加企业资金使用成本,而且资金还不能马上释放。因此资金使用成本相对较高。

第二种:虽然也要求直接受托支付给供应商,但可以部分或全部用于集团内企业间的采购支出。用于支付内部企业间采购款项,实质上是立即释放了,而且也有了更多的可操作空间。按要求走完款就可以自由使用了。

第三种:对于集团企业可以用于成员单位采购,受托支付给成员单位后,资金不再进行监管,成员单位后续补齐相关付款流水以及发票即可。这种相对于前两种管理更宽松,对企业也更有利。但是前提是集团要有相关的成员单位资源,尤其是用现金采购的资源。

第四种:可以用于归还他行流动资金贷款。此种方式通常要求追踪所归还贷款放款时资金是否直接对外支付用于采购。如果是多次用贷款置换贷款的情形,通常要求追踪到贷款资金直接对外支付采购为止。

上述四种流贷使用方式最常见。实际操作中以金融机构具体要求为准。具体使用哪一种对企业更合适,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金融机构实际要求进行分析。贷款资金使用方式是融资谈判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和沟通的内容。使用方式会直接影响贷款资金释放进度和贷款资金成本。贷款资金使用方式的谈判不是零和博弈,更多的是监管满足的问题。需要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争取对企业更有利的使用方式。关于贷款资金的使用在后续章节会详细介绍。

关于贷款成本

很多金融机构对流动资金借款有较多的附加条件。所以需要资金管理人员对融资成本测算比较熟悉。否则会被流贷的名义“低利率”误导。关于融资成本的组成及测算见后续章节。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比较短,隐性成本对实际利率影响较大。例如利息外费用、贷款使用成本、资金返存成本、付息方式等。其中最容易忽视的两个成本就是贷款资金的使用成本和资金返存成本。

关于放款规划

流贷期限都比较短,需要频繁地进行还款、续贷,因此对于放款时间、到期日和到期金额的规划就特别重要。

放款时间的规划,主要是根据放款资金的用途和企业资金需求规划放款时间,以减少放款资金在贷款账户的停留时间。例如根据企业采购资金需求节奏同步进行放款。如果主要是在月末进行采购,那么放款就要尽可能在下旬,而不要在月初或月中放款。放款规划的前提必须是届时可以正常放款,如果届时无法正常放款,放款时间就需要提前。

对放款时间和金额的规划主要是为了避免集中大额到期,以减少临时资金头寸需求,降低流动性风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分散均匀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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