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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用我名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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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他人冒名办网贷,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现代快报讯(记者刘遥)南京一市民过于轻信他人,将自己的个人信息说了出去,还把手机交由他人操作,结果被人趁机冒名办了网贷,盗走21万余元。虽然该案的盗窃犯退赔了大部分款项,但还留有一些贷款没有偿还,该市民还需要继续还款吗?近日,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例。

鲍女士是某俱乐部的员工,她在工作中结识了罗某。这个罗某曾在银行工作,自称对网络金融颇为了解,鲍女士因缺钱就找他咨询,二人在沟通中逐渐熟悉。

出于对罗某的信任,鲍女士将自己的身份证号、账号、支付密码等信息告知了罗某,甚至直接将自己的手机交给对方操作。

罗某掌握这些信息后,以鲍女士的名义办理了4笔网络贷款,共计21万余元,随后将钱占为己有。鲍女士在收到催款信息后,才意识到罗某在捣鬼,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罗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他退赔了大部分款项,但还有9696元未能偿还。

鲍女士认为,贷款不应当由她承担还款责任,于是在2021年8月,她将某银行告上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停止向其催收欠款、消除不良征信记录、返还代还的款项。某银行辩称,整个贷款流程合法有据,网贷银行履行了发放贷款前的审核义务,不存在过错。

鼓楼法院认为,鲍女士未能妥善保管手机密码、交易密码、身份证号、银行账户等信息,存在主要过错。在罗某使用鲍女士手机,并完整、正确输入网络贷款所有验证信息的情况下,银行有理由相信办理贷款系鲍女士的真实意思。银行对贷款的审核及发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流程,并无过错,4笔贷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原告鲍女士应对网络贷款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鼓楼法院判决驳回鲍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鲍女士基于信任将个人信息交出,甚至连手机都交给他人操作,犯罪分子就是利用这个机会,冒名办理了贷款并占为已有。鲍女士为自己的盲目信任埋下苦果,也只能承担网贷的还款责任。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随意透露他人或将手机交付他人使用,防止给自己带来财产损失、对个人征信造成不利影响。

(编辑吴嫣然)

以朋友名义贷款买车,友情破裂后打起官司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康咏凯记者徐晓安)周某借朋友龚某的名义贷款买车,二人分别是行驶证登记的"名义车主"和占有使用车辆的"实际车主"。后双方关系恶化,周某欲提前还清贷款,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可龚某怠于配合。那车子到底归谁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

周某与龚某原为好友,2019年6月,周某准备购买奥迪轿车一辆,因当时其刚成年无固定工作,无法向银行贷款,便与陪其一起看车的龚某协商,借用龚某的名义贷款买车。购车后,该车辆便登记在龚某名下,但由周某实际占有使用。后来,双方关系恶化,周某想要提前还清贷款,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因龚某怠于配合,周某便诉至法院。

经审理认为,机动车本身系动产,一般车辆交付时,买方即取得所有权,但同时机动车又是特殊动产,车辆管理部门的权属登记具有对外的公示对抗效力。因此,在确认案涉车辆所有权前,首先应从善意第三人权利保护角度,审查该车辆作为登记在龚某名下的财产,是否涉及相应担保、查封或诉讼等。对此,法院经过调查认定,在周某将剩余车贷还清并由银行出具结清证明的情况下,案涉车辆在判决前已无相应权利负担和纠纷,不涉及善意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案涉车辆目前仍登记在龚某名下,但从周某提交的原、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据来看,该车辆的首付款、贷款、保险、保养等均由周某实际支出,可以证明其与龚某之间系借名购车,周某是实际的车辆所有权人,龚某仅系"名义车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车辆为周某所有,龚某配合将案涉车辆过户登记至名下。

承办法官表示,一般情形下,动产以交付、占有作为确定所有权的依据,但对于需要登记的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而言,其在登记部门的相应权属登记具有对外的公示公信效力,如不特定的善意第三人基于对车辆登记的信赖,而与"名义车主"进行了车辆买卖、抵押等交易,一旦发生纠纷,则首先应考虑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本案中,实际支出购车首付款、贷款并占有使用车辆,但却将车辆登记在名下,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一旦以该车辆作为其名下财产向第三人设定抵押等,将面临较难的维权困境。因此,借名购车、购房等行为风险极大,务须慎重。

警惕!帮忙办贷款背后有骗钱套路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男子自称是贷款中介可以帮助贷款,只需交服务费就可以简化流程快速到账,办理期间又以提额度、防风控等各种理由额外收费,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诈骗10余人超200万元,其间又为填补资金窟窿盗窃30万元。日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以马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急需资金者掉入代办贷款陷阱

“快速办理贷款,您有需求吗?”2020年6月,家住苏州市相城区的张某接到了自称贷款中介小刘的电话。彼时,张某的公司因为资金问题陷入运营困境,听到对方说可以快速帮他贷款,张某没想太多就答应了。

随后,在小刘的介绍下,张某认识了该贷款中介公司的老板马某。在马某的帮助下,张某很快申请到了一笔82万元的贷款,解了燃眉之急。然而没过多久,这笔贷款就出现了“问题”。

“你的贷款风控不行,银行最近查得严,弄不好的话会被收回。”2020年12月29日,张某收到马某发来的消息。得知这一情况后,张某想将贷款一次性还清,但马某给他出了新的方案:“年底有个100万元低利息额度的贷款,你先把之前贷的钱还掉,我公司再帮你申请新的,很优惠!”禁不住更低利息、更高额度贷款的诱惑,张某最终同意了这个方案,分两次将82万元汇入了马某的公司账户中。汇款后不久,马某以办理新的100万元贷款需要提前缴纳保证金为由,让张某又给其转了8万元。

然而,新的贷款始终没有办下来。从2021年1月5日给出8万元起,到2021年9月30日,马某陆续以各种理由让张某转账了70余万元。加上此前投入的资金,张某陆续转账给马某150万余元,这才意识到事情不对劲。此后,在他多次追讨下,马某归还了28万元。2021年10月15日,马某的一再拖延让张某忍无可忍,张某选择了报警。

接案后,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警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马某,并于2021年12月4日将马某抓获归案。

贷款中介“转行”诈骗

警方调查后发现,被马某诈骗的不只张某一人。原来,马某自2015年起就接触贷款业务,并于2018年入职某贷款中介公司,工作内容是帮助客户办理贷款,从中收取正常比例的服务费。

“可以从一些网上查询平台获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我们收集后就给这些人打电话,问他们有没有贷款需求。”当被问及从哪里获取的个人信息时,马某说,“他们中有的人真的急需贷款,也在等我们这样的中介联系他。”

慢慢地,马某冒出一个大胆的想法——通过捏造其他理由向客户收取更多钱款。首次行事,马某心里没底,决定先“试试水”。2019年6月,他因帮忙办贷款结识了客户陈某,并先后以贷款需要前置利息、保证金、加急费等理由陆续向陈某索要了10万元。此后,他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办理贷款。同年10月底,马某又用同样的套路骗取了客户王某近17万元。

但是,中介服务正常只能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和定金,马某私下以其他名义收取客户钱款的行为很快就被公司发现,他不得不从原公司离职。

2020年1月10日,马某成立了个人贷款中介公司,开始“自由发展”业务。他招了几个业务员,让他们打电话广撒网寻找客户,之后所有的业务都由自己谈。就这样,马某将自己的业务串成了一条完整的“链”。

经查,从2019年6月至案发,马某共计诈骗10人,涉案金额超200万元。今年4月11日,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将该案移送相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除了骗还有偷

“住豪宅、开豪车、年纪轻轻自己开公司”“感觉和很多银行有关系”……谈及对马某的印象,多名被害人给出了这样的描述。

然而,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这个“成功人士”的身份不过是马某为自己立的人设。马某十分向往富裕、奢侈的生活,经常出入高档场所,挥金如土。收入和支出的严重失衡,让他逐渐走上了诈骗的道路。

此外,检察官发现在诈骗之外,马某竟还对其中一名被害人实施了盗窃。

原来,随着自己的资金窟窿越来越大,马某开始不择手段地圈钱。2021年6月,马某认识了被害人周某。在帮助周某顺利办下第一笔贷款后,他成功取得了对方的信任。第二天,马某继续帮周某申请约定的剩余贷款,此时,正遭到多名债主催债的马某动起了歪心思。他以帮周某操作申请为由,拿走了周某的手机,趁周某跟别人聊天的时候,在贷款成功到账时偷偷转走了30万元。此后,马某一直以剩余钱款没到账为借口拖延,直至将近一个月后周某收到了银行的提醒还款短信,才发现自己有30万元贷款被马某盗走了。

今年7月8日,相城区检察院在查清全部事实后,以马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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