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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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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败坏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名声?

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是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它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最早从2005年开始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五省(区)开始试点,由人民银行对其业务进行指导。随着后来2008年原银监会、中央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向“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对引导资金流向农村等欠发达地区,改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出现也丰富了我国的金融体系,能够有效满足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是我国普惠金融的实际推动者、践行者。

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是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合法正规从事经营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组织。

那么一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声誉差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到底是谁在败坏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名声呢?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整个行业成立时间较短,且缺乏有效正向宣传,其贷款利率相对银行来说又普遍较高,多数人并不十分清楚小额贷款公司究竟是什么样的金融组织,是否是正规机构等根本就弄不明白。后来以讹传讹慢慢的就被误解为不正规的高利贷公司。

其次,也是小额贷款公司被误解的主要原因。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渐放开,很多人认为金融业很赚钱,都想从事金融行业。民间借贷的门槛很低且早期无有效监管,越来越多的人参与了进来,甚至已经发展到了泛滥的地步。这些借贷公司大多称谓是某某财富公司、某某金融等,但不管他们叫什么对外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就是“小额贷款公司”。事实上,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有严格的要求和准入门槛。这些不法公司根本就没有经营发放贷款的资质,但长期以来它们打着正规小额贷款公司的旗号从事非法放贷,谋取不法利益。又因为监管打击措施不到位,让这类从事非法放贷的组织疯狂的野蛮生长起来。各种借贷纠纷如“砍头息”、“套路贷”、“暴力收贷”等,甚至将它们的黑手伸向了校园,丑闻层出不穷,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恶劣影响,让真正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替他们背了锅。

另外一方面,早些年不少媒体也并不是很清楚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性质,不分青红皂白的把正规小额贷款公司与非法放贷公司混为一谈,造成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普遍误解。

在多种原因的共同影响下严重败坏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名声,极大的影响了小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非法放贷的打击力度,目前非法放贷的组织已基本被清零,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声誉得到了一定修复,为未来小额贷款公司整体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360子公司2.4亿“清仓”晋商消费金融!遭银保监局点名、央行罚款成“弃子”?谁来接盘…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360安全卫士、壹图网

又一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股权被转让。12月1日,某消费金融公司25%股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官网以匿名形式挂牌的消息引发热议。

根据挂牌信息,该公司为国有参股企业,注册地为山西太原,法定代表人上官玉将,成立于2016年2月23日,注册资本5亿元,晋商银行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0%;而此次转让方北京奇飞翔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奇飞翔艺”)为第二大股东,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本1.2586亿元,法定代表人和最终受益人均为周鸿祎。

从披露的多处信息不难确认,被转让标的实为晋商消费金融,转让方则为周鸿祎名下的360子公司。奇飞翔艺持有晋商消费金融25%股权,而此次转让作价2.4亿元。引人关注的是,一向在金融领域亦步亦趋的360,缘何会在此节点“清仓”晋商消费金融?是战略布局上的主动调整还是外因趋动下的无奈之举?北京商报记者通过多方采访,试图揭开一二。

消金不如人意

作为此次转让标的的晋商消费金融,是全国第14家获批成立的持牌消费金融机构,旗下有“借蛙”“晋情贷”“随贷”等一系列消费信贷产品,推出了线上小额、线下大额、消费分期、循环信用等多类产品。

“自身业绩经营不善”“多次陷入征信等负面风波”“曾遭监管处罚还被通报点名”……谈及股权转让,这是业内不少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谈及的晋商消费金融存在的多个问题,在其看来,早在此次股权转让披露之前,360或已萌生退意。

近几年来,晋商消费金融可谓“麻烦不断”。在业务合规上,今年5月,山西银保监局曾公开通报,点名晋商消费金融“未在官方网站公布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存在部分投诉处理告知内容不符合规定、部分投诉未保留告知投诉人处理决定的相关证明资料”等多项违规行为,暴露了机构服务意识不强、投诉处理不规范、消保工作不扎实的问题。

除被银保监局点名外,年内3月,晋商消费金融还因“未按规定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未准确报送个人信用信息”,被央行罚款49万元,两名公司负责人一并被罚。除此之外,晋商消费金融还多次因“征信报告含侮辱性字眼”“租金贷”等纠纷,被推上风口浪尖。

合规隐忧下,晋商消费金融最新业绩表现承压。财报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9月30日,晋商消费金融资产总计84.39亿元,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15亿元,净利润0.34亿元,不管是资产规模还是业绩数据,在消费金融公司中均居中后位置。

图片来源: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其实,晋商消费金融近年来持续受到经营业绩下滑的困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金天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过去360间接持有晋商消费金融25%股份,这是当时360布局金融牌照的重要一环,但考虑到在入局天津金城银行后已有含金量更高的银行牌照,消费金融公司牌照的不可替代性或有所下降。

“360退出晋商消金应该不是一时的决定,而是近两年来的一个趋势。”金天进一步称,从2019年开始,360就已在逐步退出对晋商消费金融的经营管理和战略支持,双方在资金等方面的合作亦不断弱化。另外,晋商消费金融此前曾谋划增资,360也没有参与,可见退出意愿明显。不难判断,360此次“清仓”是一种止损操作,并未预期通过交易本身获取更多财务收益。

“在此次转让信息公布前,坊间就已多次传出360要转让股权的传闻。”博通咨询金融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同样认为,一方面是因为晋商消费金融自身经营不善,多次陷入征信等负面风波;另外,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持牌消金公司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如今五年期限已到,都可能会让360更倾向于把资源倾斜给更能赚钱的360数科身上。

或为合规考虑?

针对此次转让事件,北京商报记者分别向晋商消费金融和360相关公司采访,但截至发稿未收到二者回应。不过,记者从多方人士处采访了解到,此次360的“清仓”动作,更大的驱动因素或来源于外部。

“可能是考虑监管问题。”一业内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坦言。

另一知情人士同样佐证了这一说法,并进一步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2021年4月底,央行、银保监会等部门曾联合对13家从事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企业进行监管约谈,其中提到要“加强对股东资质、股权结构、资本、风险隔离、关联交易等关键环节的规范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要依法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另外还要求“严格落实审慎监管要求,完善公司治理,落实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两参一控’要求,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存贷款和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网络互助业务风险”。

在该知情人士看来,360此次的转让举措,或与此前监管要求的“两参一控”相关。

所谓“两参一控”,主要来源于原银监会2018年1月发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除了银行外,后续监管对小贷公司同样提出要求,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数量不得超过1家。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目前360旗下公司除了参股晋商消费金融,另外还控股金城银行、网络小贷公司,除此之外涉猎了保险经纪、融资担保、基金代销等业务。

从布局来看,360是否触发了“两参一控”问题也引发市场争议。

“严格来说,‘两参一控’是针对单一类型的,比如对银行,从布局来看,我认为360并未突破红线。”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指出,360在金融牌照上目前尚看不出收缩的动作,此次转让可能更多是360在金融战略布局上做的主动调整。360作为互联网巨头之一,可能更希望牌照的控股性,以便更集中资源投入,参股晋商消费金融对其金融布局的重要性有所下降,现在转让从而进行牌照资源的整合。

不过,前述知情人士进一步称,消金公司一般都是参照银行管理,例如,就在11月30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修订,首次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纳入监管评估范围。在他看来,从平台整改的背景和“两参一控”等公开整改要求来看,后续还应该有更详尽的指导意见。

此次股权转让是否涉及到“两参一控”仍未有定论。但在业内看来,对360而言,其继续持有晋商消金的股份将同时面临经营价值下降和政策不确定上升的双重压力,在当前时点加快退出止损动作,已是明智之选。

谁是潜在买家

总的来说,此次股权转让动作,主要源于两层因素推动。正如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咨询顾问苏筱芮分析,从市场环境来看,消费金融目前面临的大环境较为严峻,尤其是跟线下实体结合的场景贷遭遇问题,可能会侵蚀消金公司利润,导致其表现不如股东旗下的其他消费信贷业务。

另一方面,从监管层面来看,近年来,网络平台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相关政策不断被收紧,持牌金融机构的股权规范治理持续被加强,同类牌照尽可能精简、合规审慎展业成为了主旋律,总体看,360的退出可能是响应监管精神与考虑市场表现的一种结合。

事实上,近一两年,消费金融公司的股权转让比较活跃,其中就包括已完成控制权转让的华融和苏宁消费金融,另外捷信消费金融也在寻求股权出售,此外还有部分消金公司小股东的股权转让事件同样频发。于百程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这也显示出行业走向分化,但总体来看,消费金融公司的股权依然具有一定稀缺性,特别是控股权受到区域性银行的青睐。

王蓬博同样称,整体上来看,消金牌照还是比较容易转让,因为目前消费金融牌照仍然比较抢手,而且30多家也远远小于小贷牌照的数量,市场认可度更高,且融资渠道更广,而且从国家一直大力出台政策刺激消费的角度来看,行业未来整体预期也比较乐观。

对于此次股权受让方,王蓬博进一步预测,原有大股东和银行、保险以及有实力的消费场景控股方都会是潜在买家,都对这块牌照有真实需求,同时也符合央行的门槛标准。但必须要指出的是,接盘者更倾向于身家清白的牌照,对于被处罚较多,有很多资产累赘的牌照也会敬而远之。因此建议机构未来还是要以合规为根本,重塑自身品牌形象,加强合规建设的同时注意对新消费场景的挖掘。

记者丨刘四红

编辑丨汪乃馨

图片丨中央人民政府官网截图、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截图、新浪微博@360安全卫士、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官网截图、天眼查截图、视觉中国、壹图网

郑州一公司老板欠200万不还,最终因拒执罪获刑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段伟朵通讯员廖媛莉)经营公司、开着大奔,孙某是众人眼中标准的成功人士。但正是这样的成功人士,却为了不还债务挖空心思绞尽脑汁,最终被法律严惩。11月29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此前,孙某、钱某与吴某有欠款纠纷。2020年,金水法院依法判决孙某、钱某偿还吴某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孙某、钱某一直未履行,吴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孙某、钱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1月,法院查封了孙某名下的一辆奔驰汽车。

后经调查发现,孙某一直在正常经营一家饲料公司,且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孙某名下财付通、支付宝账户产生大量的交易流水,收入累计达千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法院遂将孙某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孙某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通知,孙某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供述已将名下奔驰汽车私自抵押给他人,贷款2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案发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22年10月,金水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本案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孙某在判决生效后,其名下银行账户有大额资金往来,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私自处置法院已依法查封的车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打击拒执犯罪是为了更好地破解执行难。本案通过依法追究孙某拒执行为的刑事责任,对其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迫使其主动协商解决方案,促使案件得以顺利推进,有效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其判处缓刑,孙某为其规避执行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链接】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必须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倘若被执行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执行不能,而不是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等行为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此外,上述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明确了“情节严重”的6种情况。

责编:刘安琪审核:李震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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