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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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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河北2市调整公积金政策!首付降至20%,贷款额度提高……

沧州

记者从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近日,沧州市印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沧州市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后,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最低比例由30%降低至20%,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未婚子女购买首套住房,其父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给予支持。

根据《通知》,为缓解职工购房资金压力,减轻住房贷款利息支出负担,沧州市提高了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保底额度。在具备还款能力的条件下,单方正常缴存家庭最高、保底贷款额度由原来的40万元、20万元,分别提高到60万元、30万元;双方正常缴存家庭最高、保底额度由原来的60万元、30万元,分别提高到80万、40万元。个人自愿缴存人员的保底贷款额度仍按原政策执行。

此次调整,还将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将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60%降至30%,缓解了过高的首付比例对职工自筹购房款的压力。

《通知》还将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计算系数由月收入的50%提高至60%,提高了职工的可贷额度。以月收入6000元的职工家庭为例,贷款30年,系数为50%时最多可贷68万元,系数提高到60%时则能贷到最高额度80万元。

此外,《通知》还允许父母提取自己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支持未婚子女新购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群众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绿色建筑且为超低能耗建筑的自住住房,在不超过家庭还款能力的条件下,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20%,最高贷款额度可达到96万元。

唐山

为落实“房住不炒”定位,近日唐山市结合本地实际,对部分房地产调控政策进行梳理清理和优化调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取消商品住房限购限售

为满足居民家庭合理购房需求,唐山市取消了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范围内的商品住房限购、限售政策。

调整购房商业贷款政策

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对购房商业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将全市首套房贷利率降至4.25%,二套房贷利率降至5.05%,减轻居民购房还贷压力。

将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降至与其他县(市、区)相同,首套房首付比例为20%,二套房首付比例为30%。

对全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再考虑没有贷款的住房套数,已有两套住房正在贷款,第三次购房贷款时,方不予发放。

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唐山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已经调整。全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被动式超低能耗住宅,贷款额度上浮至96万元,凤凰英才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自贸区曹妃甸片区引进的高端创新人才贷款额度为120万元。全市公积金贷款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30%。

对“凤凰英才”购房予以补贴

唐山市对“凤凰英才”人员实行购房补贴政策,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在唐山落户的,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30万元;全职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唐山落户的,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10万元。

综合:沧州晚报、唐山晚报

来源:长城新媒体

最高可贷130万元!河北1市公积金政策有变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最新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市房金委字〔2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已经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降低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6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最高额度

在原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基础上做如下调整:

1、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贷款额度3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低贷款额度40万元。

2、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90万元。

3、取得保定市人才引进“燕赵英才卡”的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以及生育三孩及以上的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30万元且不受缴存余额及缴存时间系数限制。

4、生育二孩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方缴存公积金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100万元。

三、增加账户余额倍数和缴存时间系数测定缴存职工可贷额度

在具备正常还款能力情况下,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可贷额度按账户余额10倍乘以缴存时间系数核定,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注: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账户余额合并计算;缴存时间不一致的,以借款人缴存时间系数计算。

四、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在本区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受理时直接办理对冲业务)。

五、原贷款管理办法中的其他相关政策不变。

六、本通知适用于全市区域,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4日

转自: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长城新媒体

河北2市最新发布!公积金政策有变→

张家口市

9月22日,记者从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稳经济促发展惠民生系列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出台了《张家口市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在今年12月31日前,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及职工在公积金缓缴、提取、贷款、逾期处理等方面分别进行了规定。

一是缓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

二是提取。在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缓缴影响。

三是贷款。在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四是逾期处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五是实施时限。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此外,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年制定出台了《张家口市关于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对公积金提取和购房贷款额度、首付比例进行了调整,实现了一人购房全家帮。

一是提取。在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住房贷款的职工,可以使用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冲减其贷款本金,实现了一人购房全家帮。

二是贷款。

1.在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二套住房(商品房、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均(调整)为20%。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80万元,对购买采用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商品房或被动式超低能耗商品房,贷款额度可上浮20%。

3.凡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二孩或三孩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符合还贷能力要求的前提下,二孩家庭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90万元、三孩家庭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00万元。

4.对于列入张家口市“硕博人才引进计划”管理的人员,在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还贷能力要求的前提下,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受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的限制。硕士研究生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90万元、博士研究生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00万元。

邢台市

9月19日,河北省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共涉及12条内容,其中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发挥公积金贷款作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比由30%降低到20%,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比由60%降低到40%。全文如下:

邢台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稳经济一揽子措施及接续政策有关要求,积极应对房地产市场下行,着力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落实金融信贷政策。按照人民银行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指导各商业银行全面落实好邢台市利率自律委制定的住房贷款利率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鼓励并支持商业银行推出年限较长的“车位贷”类型产品,减轻购买人经济压力。(责任单位: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邢台银保监分局)

二、发挥公积金贷款作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比由30%降低到20%,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比由60%降低到40%继续开办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调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由贷款申请人先审核贷款资格,再办理不动产交易过户,以有效减少交易纠纷实行公积金组合贷款,以公积金贷款为主,不足部分可由商业银行贷款补充。(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合理把握供地节奏。按照供需平衡原则,根据全市商品房在售、在建、已供地可建规模等,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会同市住建部门科学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商品住房用地需求。现阶段在商品房交易连续同比下降、去化周期超过合理区间的区域,适度减少或暂停住宅用地供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四、化解商品房库存。对已建未售的非住宅用房,经属地政府或区相关部门批准后可用于居住或自持租赁住房,其用水、用电、用气、用暖和物业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金融机构应给予住房金融贷款同等的支持政策,所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和年限不变。

各区在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安置过程中,要统筹辖区存量商品住房源,引导和鼓励征迁群众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或采取直接货币补偿、发放购房券安置等方式。对于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将节省的过渡费折算计入补偿金额,提高征迁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积极性。(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邢台供电公司、邢台水业集团、河北邢襄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五、科学配置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土地尚未出让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停车位按照不少于1个/户,或项目整体开挖地下二层停车库(地面停车率不超过10%)进行控制访客车位宜在地面靠近出入口设置,不计入地面停车率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两个以上地块时,在方便使用、车位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地下车位设置可统筹考虑(比例不超过被统筹地块地下总车位的1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六、保持行业政策有效衔接。涉及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建设、销售各环节提出的相关政策调整和配建要求时,要强化“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原则,改进单一强调起始执行时间,均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环节明确适用范围。

已出具规划要点(有效期内)或由规委会批准通过总平的棚改项目(后期因总平调整幅度较大,需重新报规委会批准的项目除外),其配套设施设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已出让地块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用于居民回迁的安置地块,按原有政策分期实施,建设居民安置用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七、优化工程建设管理服务。项目单位在取得土地后,可提前开展土石方开挖、边坡支护、销售展示(样板间)建设等前期准备工作在不违背相应规划原则和规范条件的基础上,允许项目在建设施工中使用人造石材替代天然石材。(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八、保障有效施工时间。除大气防治预警要求外,其他要求建筑项目工地停工的,均须向施工单位送达纸质《停工通知单》方可要求停工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要以季度为单位,统计、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当季度辖区内建筑工地有效施工天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九、优化绿色建筑要求。依企业申请,属地政府可按照“县区级、企业”两种平衡原则,统筹本辖区内装配式配建指标对配建装配式、被动式建筑的项目,其相关监管账户资金可即入即用即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十、支持购房家庭子女就近入学。凡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或用于居住的商业用房,房屋未交付的,购房家庭凭已在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发票,可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入公共地址落户,教育部门根据当年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确保购房家庭子女入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

十一、活跃商品房市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搭建各类线上线下销售平台,开办房展会等购房活动推出行业性、统一的“购房优惠券”等举措,加大房地产企业对防疫一线人员、优秀教师、硕博人才、退转军人及符合二胎、三胎生育政策的多孩家庭的购房优惠力度,激活商品房销售市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业协会)

十二、规范商品房交付管理。制定《邢台市商品房交付标准及流程》,统一规范商品房交付的责任主体、条件、标准和流程,减少交房隐患纠纷组织“守约交房、交房交证”承诺月活动,督促房地产企业按时守约交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房地产业协会)

本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两年,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编:房淑婧苏浩军陈兆月

编辑: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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