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必须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金融安全网建设,持续强化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现代金融监管的基本内涵
以习近平经济思想为指导,回顾国际国内金融治理的历史,总结近些年来我们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实践,可以将以下几个要素归纳为现代金融监管的基本内涵。
(一)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避免全局性金融危机,是金融治理的首要任务。我国宏观审慎的政策理念源远流长,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了政府对商品货币流通的监督和调控,西汉的“均输平准”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的制度安排。现代市场经济中,货币超发、过度举债、房地产泡沫化、金融产品复杂化、国际收支失衡等问题引发的金融危机反复发生,但是很少有国家能够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从“逆周期、防传染”的视角,重新检视和强化金融监管安排,完善分析框架和监管工具。有效的信息共享、充分的政策协调至关重要,但是决策层对重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执行层能够迅速反应更为重要。
(二)微观审慎监管。中华传统商业文化就特别强调稳健经营,“将本求利”是古代钱庄票号最基本最重要的行事准则,实质就是重视资本金约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就是在资本金约束规则的基础上,逐步推动形成银行业和保险业今天的监管规则体系。资本标准、政府监管、市场约束,被称为微观审慎监管的“三大支柱”。许多广泛应用于微观审慎监管的工具,如拨备制度等,也具有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功能。
(三)保护消费权益。金融交易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普通居民很难拥有丰富的金融知识,而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往往也不完全了解金融产品所包含的风险。这就导致金融消费相较于其他方面的消费,当事人常常会遭受更大的利益损失。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消费者保护受到空前重视。世界银行推出39条良好实践标准,部分国家对金融监管框架进行重大调整。我国“一行两会”内部均已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从强化金融知识宣传、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完善监督管理规则、及时惩处违法违规现象等方面,初步建立起行为监管框架。
(四)打击金融犯罪。金融犯罪活动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同时专业性、技术性较为复杂。许多国家设有专门的金融犯罪调查机构,部分国家赋予金融监管部门一定的犯罪侦查职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一些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均将与执法部门合作作为原则性要求加以明确。我国也探索形成了一些良好实践经验。比如,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派驻证监会联合办公,银保监会承担全国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牵头职责,部分城市探索成立专门的金融法院或金融法庭。但是,如何更有效地打击金融犯罪,仍然是政府机构设置方面的重要议题。
(五)维护市场稳定。金融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但要认真对待其中的风险。过于复杂的交易结构和产品设计,容易异化为金融自我实现、自我循环和自我膨胀。能源、粮食、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特定行业、特定领域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集中了大量金融资源,需要防止其杠杆过高、泡沫累积最终演化为较大金融风险。金融市场是经济社会运行的集中映射,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各种事件都可能影响市场情绪,更加容易出现“大起大落”异常震荡。管理部门要加强风险源头管控,切实规范金融秩序,及时稳定市场预期,防止风险交叉传染、扩散蔓延。
(六)处置问题机构。及早把“烂苹果”捡出去,对于建设稳健高效的风险处置体系至关重要。一是“生前遗嘱”。金融机构必须制定并定期修订翔实可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确保出现问题得到有序处置。二是“自救安排”。落实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主体责任,全面做实资本工具吸收损失机制。自救失败的问题机构必须依法重整或破产关闭。三是“注入基金”。必要时运用存款保险等行业保障基金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防止挤提、退保事件和单体风险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四是“及时止损”。为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必须以成本最小为原则,让经营失败金融企业退出市场。五是“应急准备”。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制定处置系统性危机的预案。六是“快速启动”。有些金融机构风险的爆发具有突然性,形势恶化如同火警,启动处置机制必须有特殊授权安排。
现阶段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挑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稳定取得历史性的伟大成就。中国银行业总资产名列世界第一位,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规模均居世界第二位。我们经受住一系列严重风险冲击,成功避免若干全面性危机,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推进。
当前,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不稳定不确定不安全因素明显增多,金融风险诱因和形态更加复杂。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时期,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
世界经济复苏分化加剧,增长动力不足。高通胀正在成为全球经济的最大挑战,主要发达经济体中央银行激进收紧货币政策,很可能引发欧美广泛的经济衰退,叠加疫情反复、大国博弈、地缘政治冲突和能源粮食危机等,将持续影响全球贸易投资和国际金融市场稳定。除此之外,西方国家经济由产业资本主导转变为金融资本主导,近些年来正在向科技资本和数据资本主导转变,带来的震荡非常广泛,影响十分久远。
我国正处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抵御风险提供了坚实依托,转型调整也带来结构性市场出清。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需求结构和生产函数发生重大变化,金融与实体经济适配性不足、资金循环不畅和供求脱节等现象相互影响,有时甚至会反复强化。
现代科技的广泛应用使金融业态、风险形态、传导路径和安全边界发生重大变化。互联网平台开办金融业务带来特殊挑战,一些平台企业占有数据、知识、技术等要素优势,并与资本紧密结合。如何保证公平竞争、鼓励科技创新,同时防止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是我们面临的艰巨任务。数据安全、反垄断和金融基础设施稳健运行成为新的关注重点。监管科技手段与行业数字化水平的差距凸显。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仍有差距。一些银行、保险公司的管理团队远不能适应金融业快速发展、金融体系更加复杂和不断开放的趋势。近年发生的金融风险事件充分表明,相当多的金融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党的领导逐级弱化、股权关系不透明、股东行为不审慎、关联交易不合规、战略规划不清晰、董事高管履职有效性不足和绩效考核不科学等问题。解决这些治理方面的沉疴痼疾仍须付出艰苦努力。
疫情反复冲击下,金融风险形势复杂严峻,新老问题交织叠加。信用违约事件时有发生,影子银行存量规模依然不小,部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尚未缓解,一些大型企业特别是头部房企债务风险突出,涉众型金融犯罪多发,地方金融组织风控能力薄弱。这些都迫切需要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安排,实现监管全链条全领域全覆盖。
专业化处置机构和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市场化处置工具不完善,实践中“一事一议”的处置规范性不足。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投资者保护基金等行业保障基金的损失吸收和分担缺乏清晰的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及其股东、实控人或最终受益人的风险处置主体责任需要强化,金融管理部门风险处置责任需进一步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落实的积极性还需进一步提升。
此外,金融生态、法制环境和信用体系建设任重道远。金融监管资源总体仍然紧张,高素质监管人才较为缺乏,基层监管力量十分薄弱。金融治理的一些关键环节,法律授权不足。
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的重点举措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金融监管改革任务非常艰巨。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守以人民为中心根本立场,不断提升金融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一)强化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做好金融工作的最大政治优势。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要进一步强化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和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中央各相关部门和省级党委政府都要自觉服从、主动作为。我国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都是地方法人,其党的关系、干部管理、国有股权监管、审计监察和司法管辖也都在地方,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对金融机构党组织的领导,建立健全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重大风险处置机制。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承担监管主体责任,派出机构要自觉服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和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共同推动建立科学高效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公开透明地使用好风险处置资金。要及时查处风险乱象背后的腐败问题,以强监督推动强监管严监管,坚决纠正“宽松软”,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监管铁军。
(二)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遏制脱实向虚。管好货币总闸门,防止宏观杠杆率持续快速攀升。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健全普惠金融体系,改进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供给,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务水平,巩固拓展金融扶贫成果。督促中小银行深耕本地,严格规范跨区域经营。强化保险保障功能,加快发展健康保险,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健全国家巨灾保险体系。稳妥推进金融业高水平开放,服务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三)健全“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有效抑制金融机构盲目扩张,推动法人机构业务牌照分类分级管理。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优化监管技术、方法和流程,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充实政策工具箱,完善逆周期监管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防范风险跨机构跨市场和跨国境传染。加强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对同质同类金融产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穿透式监管,实行公平统一的监管规则。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对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实施常态化监管,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强化金融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防止资本在金融领域无序扩张。
(四)加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紧抓公司治理“牛鼻子”,推动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筑牢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依法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加强股东资质穿透审核和股东行为监管,严格关联交易管理。加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监督,引导金融机构选配政治强业务精的专业团队,不断增强公司治理机构之间和高管人员之间的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不当所得追回制度和风险责任事后追偿制度。督促金融机构全面细化和完善内控体系,严守会计准则和审慎监管要求。强化外部监督,规范信息披露,增强市场约束。
(五)营造严厉打击金融犯罪的法治环境。遵循宪法宗旨和立法精神,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规则,既要纠正“有照违章”,也要打击“无证驾驶”。织密金融法网,补齐制度短板,切实解决“牛栏关猫”问题。丰富执法手段,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机构与公安机关的优势条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与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部门协作。提高违法成本,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努力做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保持行政处罚高压态势,常态化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工作。省级地方政府对辖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工作负总责。
(六)切实维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央地和部门间协调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将消费者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和经营战略中统筹谋划。严格规范金融产品销售管理,强化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大力整治虚假宣传、误导销售、霸王条款等问题。推动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和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升全社会金融素养。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信息安全等基本权利,守护好广大人民群众“钱袋子”。
(七)完善金融安全网和风险处置长效机制。加快出台金融稳定法,明确金融风险处置的触发标准、程序机制、资金来源和法律责任。在强化金融稳定保障机制的条件下,建立完整的金融风险处置体系,明确监管机构与处置机构的关系。区分常规风险、突发风险和重大风险,按照责任分工落实处置工作机制,合理运用各项处置措施和工具。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及其他行业保障基金不能成为“发款箱”,要健全职能,强化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八)加快金融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积极推进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开发智能化风险分析工具,完善风险早期预警模块,增强风险监测前瞻性、穿透性、全面性。逐步实现行政审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各项监管流程的标准化线上化,确保监管行为可审计、可追溯。完善监管数据治理,打通信息孤岛,有效保护数据安全。加强金融监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网络架构和运行维护体系。
金融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人民性,我们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践行“两个维护”,以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埋头苦干,守正创新,坚定不移地推进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人民日报》(2022年12月14日13版)
划出民生涉疫消费领域监管“红线”
市场监管总局规范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
划出民生涉疫消费领域监管“红线”
□本报记者万静
随着当下各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逐步优化细化,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需求激增,一些地方因物资储备不够、物资调度不及时,出现蔬菜等生活用品价格短期内快速上涨、加重老百姓生活负担等问题。
为了维护防疫药品、口罩、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用品和粮食、蔬菜、肉蛋奶、速冻食品等生活物资的市场交易秩序,助力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密集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分别从规范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严格防疫和民生用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加强涉疫物资网络交易秩序监管三个方面,为我国民生涉疫消费领域划出牢固的监管“红线”。
提出“九不得”经营底线
近期,部分地区连花清瘟等药品热销,一些不法经营者借机炒作、哄抬价格。针对部分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波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以电商平台为阶段重点,对相关哄抬价格线索进行了集中摸排,组织重点省份市场监管部门对具体线索进行逐一核查。
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市场监管总局从多个平台提取多家药房自9月以来连花清瘟销售数据,并组织相关省份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进货台账。核查发现,部分经营者在采购成本变化不大的情况下,12月初开始大幅提高销售价格。
12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适时出台了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对相关生产经营中提出“九不得”经营底线:
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
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平台不得任意取消订单
疫情期间,我国网购消费模式盛行,但近期随着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需求量激增,一些地方的网络销售出现不少问题,如订单迟迟不发货,口罩、消毒物品等防疫用品大幅涨价等,为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不小的监管压力。
为此,1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涉疫物资网络交易秩序工作提示,对平台经营者提出了八项具体要求,分别是:
严格落实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认真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的审核义务,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的审查监控,及时优化系统及规则,适当提高对销售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经营者的抽查比例,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严格落实涉疫物资保障供应责任。要积极响应网络零售需求变化,做好规划和预案,对涉疫物资日常采购、供应情况加大监测力度,适当增加库存储备,加强备货补货、仓储调度、物流配送,保障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确保供应不断不乱。不得任意取消订单、随意更换商品,保障配送不停不慢,助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严格落实涉疫物资价格稳定责任。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造成商品和服务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责任。要严控防疫用品、基本生活物资质量关,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销售的商品进行消杀、检测、存储、运输,并采取措施保障物流运送期间商品,特别是生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确因临时短缺、物流配送困难等原因造成不能按约定交付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提供退款、换货、补差价等选择,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严格落实化解网络消费纠纷责任。要健全完善高效、便捷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通道,及时受理、高效处理投诉举报,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严格落实配送骑手管理和保障责任。加强骑手出行管理和安全保障,及时按照各地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具体措施进行调整,提供口罩、消毒水等必要防疫物资,为核酸或抗原检测、就医等基本需求提供必要支持。
严格落实政企协同共治责任。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平台自治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电子商务经营者须严把关
除了出现物品短缺、价格波动问题外,防疫用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也不容忽视。
1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防疫用品和民生用品生产、销售单位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出六项要求,其中重点强调了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生产单位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严禁无标准生产,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还要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把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销售产品质量的审查把关,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
今年3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方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对从事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还要督促其在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产品页面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等信息。近期,已有多家公司因违规销售新冠抗原检测试剂被罚。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指出,多地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之后,公众自我防护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对防疫药品的需求出现了一波小高峰,部分热销药品出现暂时短缺,这体现了个人防护意识不断加强,也关乎社会抗疫信心。一些不良商家趁暂时的市场短缺“借机生财”,捆绑销售、漫天要价,不仅直接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造成不必要的市场恐慌。这就要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密切关注价格走势,对线上线下药店、生活用品店的涉疫物资价格细查细管、严查严管,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查处、第一时间稳定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共同筑牢凝心聚力守望相助的“铜墙铁壁”。
来源:法治日报
李曙光:银行业监管法修订,“工具箱”如何更精准有效?
中新经纬11月16日电(王蕾)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管法”)修改,就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李曙光接受中新经纬专访时表示,修法将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趋严,将同时规范机构、股东和监督管理者行为,为防范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更完善法律保障。
现行银行业监管法于2004年2月实施,2006年进行过一次修改,增加相关调查权规定;本次修订条文从52条增至92条,从数量上来看,基本翻了一倍。
“这部法律修订后,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者均产生较大影响;金融消费者保护手段也将更丰富全面。”李曙光说,修订后的银行业监管法是一部强监管的法律。
银行业监管法修订迫在眉睫
李曙光表示,银行业作为中国最重要金融领域,银行业监管法出台18年来,商业银行家数和规模均飞速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种类也不断增多;金融风险也不断增加,近年防范、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监管经验不断积累,亟须上升为法律。
“特别是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实控人、控股股东违法违规现象增多,股权结构不透明、入股资金不合法、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现象在中小银行频繁发生,严重侵害了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危害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李曙光说,而现行银行业监管法主要以机构为监管对象,缺乏对其股东监管的法律授权,股东违法成本偏低,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缺乏针对性处罚条款。如今,法律责任条款短板日益显现,修法迫在眉睫。
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进一步助推了银行业监管法修订的迫切性。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亮点
李曙光表示,本次银行业监管法修订亮点颇多。首先,监管理念从单纯机构监管,转向防范重大金融风险、全覆盖监管、穿透性监管和功能性监管。
“比如,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强调不仅要看商业银行行为,还要穿透到其股东行为、股权结构等;并将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建立了事前、事中、事后处置处罚的流程和监管制度。”李曙光说。
其次,纳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了原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还将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纳入其中。
再次,完善了处置机制,丰富了防范化解处置金融风险“工具箱”。建立风险监测识别机制、消费纠纷调解机制、恢复和处置计划、早期干预、接管措施、破产申请、股东监管强制措施等一系列风险处置手段,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监管工具箱中很多将实践经验总结出台的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尤其是完善了接管组的法律地位、作用和破产等市场退出机制,主要借鉴了包商银行接管的宝贵经验。”李曙光说。
根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接管的法律地位和接管组职责均获得了法律肯定。且明确接管期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停止发放、提前收回被接管机构对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资金,处置资产、负债和业务,撤销被接管机构的分支机构,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依法对股东权益进行调整等。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行政重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等法律地位。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接管组可以采取注资、股权重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等方式对被接管机构进行重组。存款保险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等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提供担保、阶段性持股、收购风险资产、损失分摊等方式参与风险处置。
“尤其是对于那些严重危害银行业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就可以区别化采取采取一些限制,调整监管指标,如限制其重要资本性支出,限制或者要求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等。”李曙光说。
李曙光认为,最后,本次修订还强化了监管力度,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增加从业人员监管规则,大大提高违法成本,与行政处罚法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增加了重大股权投资和发行资本工具相关条款,对债转股市场巨大利好,也为银行业助力科技创新打开‘监管之窗’。”李曙光强调,“对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规范和将域外适用效力纳入法律,相当于建立了中国银行业金融监管的长臂管辖。”
修订草案须进一步完善
在当前征求意见阶段,修订草案还在进一步完善中。李曙光提出了20条修改建议。
他建议,修订草案还须进一步明确银行业监管法跟金融稳定法的关系和衔接点,明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关系,特别是与国务院金融委、地方金融监部门的关系;并且厘清银保监会立法权和央行立法权的关系等。尤其是在银行业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方面,如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已经非常明确,因此修订应进一步体现与之相配套、相统一的现代监管理念。
“在统一监管的理念,以及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的目标下,银行业监管法的修订完善是和金融稳定法、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等一系列监管法律制度配套起来看的。”李曙光强调,不能“单兵突进”,要加强监管统一协同。
比如,存款保险基金相关部分,须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等级向存款保险基金机构缴纳存款保险基金,和《存款保险条例》相衔接。
“防控银行业风险,处置工具要精准、管用、有效。”李曙光建议,在全面统一、监管协同的前提下,有些条款还须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如进一步明确穿透监管原则;明确银行作为特殊企业注册资本应为实缴制;加强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增加清算破产司法衔接条款;虚假陈述的罚则罚金须进一步加重,并以市场损害力作为判断标准等。
有些条款则须作出简化或删除。如,明确接管组法律定位是非常必要的,但入法的接管组的职责不宜要求太细,应在相关实施细则中进一步细化。此外,应简化涉外适用条款,强化原则性;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尤其是要求财政对其所需经费足额保障的相关条款,可以删除。
“尤其是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行政重组’是个新词儿,概念还不够准确。”李曙光说,注资、股权重组等方式均是市场化手段,且即便存款保险基金介入,也是公司化主体以市场化方式参与的问题机构重组,虽然有政府维护金融稳定意愿在其中,但并不是政府作为主体参与实施的重组,因此须作出妥善修改。
针对银行业股东而言,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针对股东监管强制措施和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的规定中,有涉及监管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力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股权转让的规定,在李曙光看来,这和公司法发生冲突,应作出相应修改。
“除了非常重大的涉众性系统性风险,一般情况下,公权不能干涉私权,因此在接管措施中,依法对股东权益进行调整这一款的设置,也应给予严格的前提条件,如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众利益等。”李曙光说。
“再如,政策性银行完全按照国家政策设置机构和业务经营范围,和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不同,用途也不一样,功能完全不一样,考核机制也不同,因此更应该单独立法。”李曙光表示。
总体而言,在监管趋严的态势下,李曙光认为,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自律合规成为生存发展第一要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升市场竞争力,首先要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把防范风险放在重要位置。”李曙光说,银行业监管法的大幅完善解决的是外部性监管干预和防范风险的问题,机构则须从自身内部完善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才能规范可持续发展。
李曙光强调,在良性生态构建方面,还须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优胜劣汰。(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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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