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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贷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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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股权质押助乡村振兴 沂水创新融资新模式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丛萍通讯员唐琦临沂报道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财政金融政策融合助力,将金融活水源源不断引向田间地头,精准滴灌农企农户,助力产业茁壮成长。近年来,山东省财政厅在全国率先开展“财政金融政策融合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制度创新试点”,沂水县入选试点以来,创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信贷模式,进一步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激活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信贷权能,开辟农村融资新途径,用普惠性金融产品打通农村融资最后一公里。截至2022年9月,全县“股权质押+”贷款累计发放1139笔,质押股数2339股,累计放款5.29亿元,带动农民增收7000余万元。

“股权质押+”激发产业活力

走进沂水县黄山铺镇多肉培植大棚,通体碧绿的静夜多肉、玫瑰花形状的法师多肉、如烈日骄阳般的日冰多肉……,只见一盆盆的多肉铺满整个大棚,随看一盆都是那么的造型别致、精致小巧,实在是令人赏心悦目。

之前在农村,获取信贷资源难、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信用体系不完备,农民贷款难上加难。“以前光听说无人担保、无物抵押,贷款不好办。谁能想到看不见摸不着的股权竟然可以贷款。”黄山铺镇多肉培植和销售个体经营户经理刘俊谊说。

沂水县抓住入选山东省财政金融政策融合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制度创新试点县机遇,创新推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信贷模式,以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为核心质押物,辅以担保增信、无感式增信、合作社聚合增信等方式,推动财政部门、农业部门、金融机构合力扩大农村集体成员授信额度、放贷金额支持。

“多肉养殖基地成立初期,多肉种苗引进、培育、繁殖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沂水农商银行到我们村开展了金融惠民工程,根据我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价值以及家庭资产情况,以“股权质押+无感式增信”方式给我综合授信,经评定我获得授信额度30万元。今年为了扩大多肉基地规模,我通过农商行手机利用无感授信额度办理了30万元贷款。”刘俊谊说。

有了资金的支持,黄山铺镇多肉培植进一步扩大规模,实施精细化管理迎合市场需求,扩展直播带货,吸纳外地和其它主播到基地进行直播带货,生产销售规模明显提升,预计年底可以突破年销售额700万元大关。

多措并举推动“股权质押+”模式落地见效

崔家峪镇北垛庄铺村养猪大户武传旺也是“股权质押+”信贷模式的受益者。

“今年上半年生猪行情逐渐走高,我想把生猪存栏扩大到200头左右,但资金困难。今年6月份,沂水农商银行了解到我有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根据我的资产情况,以‘股权质押+担保增信’的方式为我办理了股权质押贷款,共发放贷款80万元。没想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证还能贷款,这让我对今年的养殖更加充满信心,我真的非常感激。”武传旺说。现在,武传旺的新养猪场开始动土开建,他购买了猪苗、饲料,估计年底出栏生猪200余头。

在探索乡村资产赋能新路径时,沂水农商银行积极推动“股权质押+”模式落地,推出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这一特色信贷产品,农户利用集体资产股权作为质押,可以便捷的获得贷款支持。

据沂水农商业银行行长王兆聚介绍,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可以按照农民集体股权价值的90%进行贷款额度授信,授信期限最长三年,贷款利率低于同类客户利率。同时以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为核心质押物,灵活采用“股权质押+担保增信”、“股权质押+无感式增信”、“股权质押+合作社聚合增信”三类5种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信贷增信模式,优先选用家庭亲情贷方式,将农民手中沉睡的“股权”变现,简化贷款手续,优化信贷流程,借款人提出申请审查通过后,到农业农村局确定股权价值,办理股权登记即可完成贷款发放工作,最长1.5个工作日办结,有效缓解融资贵、难、慢的问题。截至目前,沂水农商银行已累计办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180户、1116笔、金额2.28亿元。

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扩大股权质押贷款投放,沂水县财政局设立100万元专项奖补资金和2000万元股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90天以上的不良质押贷款与金融机构按照7:3的比例进行风险补偿,免除金融机构后顾之忧。

财政+金融组合保障更持久

财政金融政策融合支持支持乡村振兴,重在融合发力。农业生产持续时间长,经营风险大,财政金融政策如何提升保障水平?

“农作物受气候因素影响,一有风吹草动就白忙活了,今年,我们合作社购买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750余亩,仅自负3000元左右。上半年部分地块小麦因干旱近乎绝产,沂水县太平洋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到现场查看受灾情况,最终定损50余亩,赔付4.7万元,有了农业险,农民心里踏实多了。”沂水旭阳现代农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蒋庄村村支部书记李成宝说。

财政+金融+保险的“组合拳”,让旭阳现代农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尝到甜头。据李成宝介绍,2022年合作社聚合16户社员农村集体股权,以“股权质押+合作社聚合增信”方式申请了股权质押贷款,沂水农商银行当天审批了100万授信额度,随用随取,有效解决融资难题。近年来,还申请到了新型农民经营主体扶持、中央财政村级增收、水肥一体化、国家惠农补贴和农机补贴等项目,各级资金共计180余万元,为合作社发展带来持久性的助力。

旭阳现代农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今年试验种植了圣香66香稻,亩产600公斤左右,还进行电商直播带货,进一步扩大销路,提升农产品价值。2021年,合作社共实现盈利51.93万元。

沂水县以破解乡村融资难题为突破口,在财金政策融合支持乡村振兴上不断摸索,财金政策融合支持乡村振兴上不断摸索,构筑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多元投入”乡村振兴多方共建格局。截至2022年8月,全县涉农贷款余额316.37亿元,较2019年末增长54.31亿元,增幅20.7%;涉农贷款平均利率5.6%,较2019下降1.5百分点,降幅21.1%;不断将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纵深领域输送。

金融活,产业旺,乡村兴。人们期待,在金融活水润泽下,乡村振兴之花绚烂绽放。

融资视角下新能源项目电费收费权质押关注要点

作者:朱颖程平谢嘉庭

引言

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中,电站项目的建设和生产具有较大的资金需求,项目公司通常会采用银行贷款、融资租赁、承包方垫资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除了电站项目公司股权质押、电站设备抵押、股东担保等融资增信措施之外,发电公司通常会将其电站项目建成且并网发电后对电网企业或者直供电购电方(以下简称“应收账款次债务人”)出售电力而形成的电费收费权[1]质押给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电站承包方等垫资机构以担保其债务的履行。

作为新能源项目中广泛应用的融资增信措施,电费收费权质押在新能源项目实务当中诸多法律问题和潜在风险值得关注。因此,本文在此拟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以及《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并且结合我们对于新能源项目的实务经验,基于融资视角对新能源项目电费收费权质押的标的物、设立要件、登记要点、实现方式等相关关注要点进行初步探究。

一、电费收费权质押的标的物

电费收费权质押的标的物为电费收费权,依据《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计基础〔2000〕198号)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电费收费权是发电公司以售电收入方式获取相对稳定且可预期收益的权利。至于电费收费权的法律性质,依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因此,我们认为:电费收费权的法律性质为应收账款。

此外,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应收账款和将有的应收账款。至于发电公司基于电站项目建成且并网发电后出售电力而形成的电费收费权属于何种应收账款,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将有的应收账款包括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进一步阐释:“将有的应收账款是指出质时应收账款债务人或者质押标的尚未确定或者特定的金钱债权,主要包括不动产收费权、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收费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2]具体到新能源项目中,由于发电公司进行电费收费权质押时,电站项目通常都处于建设期,尚未完成并网发电以及签署相关购售电合同。因此,我们认为:发电公司此时所有的电费收费权属于将有的应收账款。

二、电费收费权质押的设立要件

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类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四百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电费收费权质押自当事人签订书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并生效。对此,《民法典》生效前后电费收费权质押相关的司法案例中均有体现,例如(2016)最高法民终341号、(2017)最高法民申5014号、(2018)吉民初46号、(2018)鄂0324执异9号、(2019)京03民初608号、(2020)宁03民初37号等。

惟需特别注意,电费收费权在内的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均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处分其应收账款的行为,应收账款质权的最终实现依靠应收账款次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当前无论是理论观点[3]还是司法判例大多都认为应收账款质押应当类推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则。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电费收费权质押的设立不以通知应收账款次债务人或者获得其确认为前提,但是如果电费收费权质权设立时或者设立之后未通知应收账款次债务人,则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即电费收费权质权人无权要求应收账款次债务人根据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将其应付的电费直接支付至质权人指定账户或者变更付款方式。

三、电费收费权质押的登记要点

依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机构常用户注册流程》等相关规定,以质权人为机构用户为例,电费收费权质押登记的流程如下所示:

此外,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三条、《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九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第十九条之规定,我们认为:办理电费收费权质押登记时,质权人可以对电费收费权进行概括性描述,但是该描述应当能够达到合理识别质押财产之标准,使得电费收费权可以特定化,否则将会直接影响电费收费权的设立以及实现。该观点在以下两则司法案例中已有体现:

因此,参照征信中心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财产描述示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53号指导性案例的相关裁判意见,我们认为:在电站建设期间,质权人办理电费收费权质押登记时应将电费收费权产生的项目名称及备案文号、范围、期限等描述清楚,从而可以合理识别质押财产。此外,在电站建设完成并网发电且与应收账款次债务人签订购售电合同之后,可以及时在征信中心就电费收费权质押登记进行变更登记,在质押财产描述及附件中将应收账款次债务人、基础合同等相关信息进行补充,从而进一步提高质押财产的特定性。

四、电费收费权质押的实现方式

《民法典》生效之前,司法实践对于电费收费权质押的实现方式通常参照质权的一般规定。例如,在(2016)京04民初20号、(2018)吉民初46号等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电费收费权质押的实现方式为就电费收费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生效之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项目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可见,我们认为:电费收费权质押的行权方式除了就电费收费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之外,还包括在当事人为电费收费权设立特定账户的情况下,若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电费收费权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有权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

惟需特别注意,《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该条规定了保证金账户质押设立的标准,即标的财产特定化以及质权人实际控制。[4]尽管该条规定的是保证金账户质押权设立的标准,但是我们认为:电费收费权特定账户也应达到该标准,否则电费收费权质押的可能无法得到实现。该观点在以下两则司法案例中已有体现:

五、结语

“双碳”目标下,我国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呈现蓬勃发展的新趋势。新能源项目中,基于新能源项目重资产型的发展模式和特点,发电公司通常会采用多种融资方式,而电费收费权质押就是新能源项目中广泛应用的一种融资增信措施。本文基于融资视角,对电费收费权质押的相关法律问题和潜在风险总结如下,以供新能源项目相关主体参考:

1、发电公司基于电站项目建成且并网发电后出售电力而形成的电费收费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将有的应收账款;

2、电费收费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签订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且在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为要件,但是如果未通知应收账款次债务人的,则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3、质权人在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时可以对电费收费权进行概括性描述,但是该描述应当能够达到合理识别质押财产之标准,使得电费收费权可以特定化,否则将会直接影响电费收费权质权的设立以及实现;

4、电费收费权质权的实现方式可区分两种情形:第一,当事人为电费收费权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有权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第二,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有权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电费收费权,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外,为了保障电费收费权质权的实现,电费收费权账户的设立应当满足标的财产特定化以及质权人实际控制的标准。

[注]

[1]以业务准入许可为标准,电费收费权通常可以划分为发电企业收费权、输电企业收费权、供应企业收费权,本文在此主要探讨发电企业电费收费权。

[2]参见林文学、杨永清、麻锦亮、吴光荣:《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4期。

[3]参见高圣平:《担保法前言问题与判解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条文释评》(第五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42页。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45-4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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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视角下新能源项目电费收费权质押关注要点

银企对接,现场融资,“蓉易贷”业务申请攻略在这里...

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搭建银企之间有效的沟通平台,新津以“一月一主题、一月一活动”的形式,于4月28日开展今年第4次“津津希望”银企产融对接活动。本次活动成效显著,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诗峰建材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与金融机构达成融资意向3000余万元。

通过建立蓉易贷金融服务专班,深入企业宣传走访,2022年1-4月,我区“蓉易贷”新增贷款投放1.71亿元,为169户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224笔,贷款平均利率为4.10%,低于全市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约50BP,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4月28日上午,“津津希望”银企产融对接活动在天府创智湾举行。区财政和金融工作局就成都市“蓉易贷”普惠信贷工程和《成都市关于支持企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若干扶持政策》进行了解读,各金融机构分别推介了“蓉易贷”配套金融产品及普惠金融信贷产品。

·“津津希望”银企产融对接活动现场

那么“蓉易贷”是什么?

如何进行申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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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了解的都在这儿

01

什么是“蓉易贷”?

“蓉易贷”是成都市为完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而推出的政策性普惠性金融产品。

02

蓉易贷支持对象有哪些?

支持对象为成都市域内中小微企业(含“三农”、个体工商户)。主要支持单户贷款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权利质押贷款,其中重点支持单户贷款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首贷和信用贷。

03

“蓉易贷”产品较传统金融产品的优势?

●覆盖范围更广。适用成都市所有中小微企业。

●融资门槛更低。以信用、权利质押为主,无须抵押物。

●银行利率更低。不超过成都市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动态变化,最近一期为4.38%)。

●担保费率更低。贷款保险年化费率不超过2%、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1%。

04

“蓉易贷”申请基本条件有哪些?

●注册地和缴税关系在成都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属于中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体工商户(不含”两高一剩“和房地产行业)

●企业成立时间或核心团队从业时间在1年以上;

●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05

“蓉易贷”白名单是什么?加入白名单有什么好处?

“蓉易贷”白名单是产业部门依据筛选标准(按产业导向和行业特点确定),推荐区域内企业入围,优先满足融资需求。

加入白名单的企业可优先获得融资咨询及对接、贷款受理绿色通道等服务,有效提高融资效率。

06

如何申请“蓉易贷”?

●“蓉易贷”业务申请(可咨询合作银行):

●“蓉易贷”白名单申请(可咨询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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