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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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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名字怎么办理?在房产证上加名要注意什么?

房产证在办理之后也是可以加名字的,只要没有相应的房产抵押等情况的。在现代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在结婚之后会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也有很多父母会在房产证上添加子女的名字,那么房产证加名字怎么办理?在房产证上加名要注意什么?

一、房产证加名字怎么办理

1、无房贷的房子

没有房贷的房子,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比较简单,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去房屋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

具体费用包括:80元工本费、25元测绘费、5元贴花费,如果顺利的话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2、有房贷的房子

有贷的房子,要在房产证加妻子、子女、父母名字,需要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其他步骤同上。

具体费用包括: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是纯公积金贷款,还需另外支付100元费用如果是组合形式贷款(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费用。

二、在房产证上加名要注意什么

1、加名字的时机

对于夫妻婚前加名字和婚后加名字的手续是不一样的,需要缴纳的费用也有所差异,如果是婚购买的房子,则属于婚前一方的财产,在要在婚后加名字的话,那么就需要按照房产交易的流程办理产权变更,这个时候需要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2、加名字的对象

加不同人的名字,如直系血源关系和非直系血源关系的,加名字的手续和费用也是不相同的。在办理加名手续之前应该先咨询当地的房管部门,了解相关的注意事项。

3、各地收费不同

不管业主是需要办理加名字还是减名字,都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房屋所在地区不同,其收费标准也不相同,办理时在费用上会有一些差异。如果大家有这方面需求的话,应该先咨询清楚当地的房管局,然后房管局大厅自助机叫号等待办理。

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时候,需要先确定好目前该房产是否存在抵押贷款的情况,或者当前还在按揭中,如果房产有抵押的话,就不能够对该产权进行任何的操作,加名字也是不能进行。以上就是关于“房产证加名字怎么办理?在房产证上加名要注意什么?”的全部内容,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我出钱,你出名,借名买房靠谱吗?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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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

产权归属如何判定?

近日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

依法审理了一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判决原、被告双方

签署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

确定经适房产权归属的行为

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属于无效行为

依法驳回了

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01.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6日,谭某的姐夫江某申获成都市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2016年12月19日,谭某与被告江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明确江某夫妇同意让出经适房购房资格,房屋虽登记在江某夫妇名下,但由谭某支付首付款63486元及贷款13万元购买,谭某为房屋实际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权。谭某与江某夫妇于当日支付房屋首付款,并以江某夫妇名义办理了13万元贷款。

2017年1月4日,江某夫妇以总价款193486元的价格与成都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贷款购买该房屋,谭某自1月13日起每月向江某转账并备注“买房还贷、房贷”。2018年至2022年初,谭某实际使用该房屋并保管不动产权证。

2022年2月18日,江某夫妇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并拒绝将房屋过户给谭某。谭某遂诉至锦江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自己所有。

02.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的行为系谭某借用经适房购买资格进行的房屋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适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本案中,江某夫妇与谭某协议确定经适房产权归属,并由谭某实际占有并使用经适房的行为,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一般不会影响合同效力,但该内容涉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公序良俗的内容,双方的行为违背了国家对政策性房屋的调控政策,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因此签订的协议书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故依法驳回谭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借亲家名买房引发争议,有购房资质后要求过户终审获支持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林靖通讯员李正

一对夫妇购房时未落户北京,遂借用亲家名义购房,在有购房资质后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并要求亲家协助过户,一审获法院支持,但亲家不服上诉。12月19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该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刘某从开发商处签合同购房,后房屋登记至其名下。刘某的亲家赵某夫妇主张,因购房时未落户北京,受政策影响,遂与刘某协商借用其名义购房。双方聊天录音显示:赵某曾和刘某谈及购房情况,对于借用刘某名义、使用其户口簿、赵某夫妇全额付款、房屋过户等事项,刘某均予以肯定答复。

出资流水显示:赵某夫妇出售其名下原有住房后,所得房款交给其女儿,由女儿女婿代付购房款及偿还房贷。该房屋交付后,赵某夫妇即入住,并出资装修房屋,居住使用至今。该房屋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均由夫妇俩支付。现赵某夫妇已符合北京市购房资质审核要求。因子女婚姻关系破裂,赵某夫妇起诉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合同成立且有效,并要求刘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经审查资金流向,法院对赵某夫妇就涉案房屋实际出资的事实予以认定。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交付后,赵某夫妇即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该房屋原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预售合同、付款收据及刷卡单、购房发票、房屋验收交验单、各种代收代办税费收据、贷款结清证明等均保存于赵某夫妇处。综合此案证据,双方虽未签书面合同,但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赵某夫妇已符合北京市购房条件,有权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赵某夫妇名下。

法官说法:一方因购房资格限制、贷款限制等借名买房,进而引发争议的情形并不鲜见。借名买房时,双方多因关系亲近、碍于情面而未签书面借名合同。发生争议时,借名人作为原告,即应就借名购房之事实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一般结合房屋的出资和占有使用、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等材料原件的持有以及对于借名购房有无合理解释等予以综合判断。

借名买房,双方均存在法律风险。一旦借名人逾期或无力偿还贷款,出名人作为名义上的贷款人则将因此承担责任,个人征信也可能受到不良影响。而如果出名人反悔,借名人未能证明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可能难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若出名人有其他债务,债权人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该房屋,借名人则要承担房屋被执行的风险;出名人擅自处分房屋,买受人善意取得房屋,借名人亦可能无法追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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