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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能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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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朋友名义贷款买车,友情破裂后打起官司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康咏凯记者徐晓安)周某借朋友龚某的名义贷款买车,二人分别是行驶证登记的"名义车主"和占有使用车辆的"实际车主"。后双方关系恶化,周某欲提前还清贷款,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可龚某怠于配合。那车子到底归谁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

周某与龚某原为好友,2019年6月,周某准备购买奥迪轿车一辆,因当时其刚成年无固定工作,无法向银行贷款,便与陪其一起看车的龚某协商,借用龚某的名义贷款买车。购车后,该车辆便登记在龚某名下,但由周某实际占有使用。后来,双方关系恶化,周某想要提前还清贷款,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因龚某怠于配合,周某便诉至法院。

经审理认为,机动车本身系动产,一般车辆交付时,买方即取得所有权,但同时机动车又是特殊动产,车辆管理部门的权属登记具有对外的公示对抗效力。因此,在确认案涉车辆所有权前,首先应从善意第三人权利保护角度,审查该车辆作为登记在龚某名下的财产,是否涉及相应担保、查封或诉讼等。对此,法院经过调查认定,在周某将剩余车贷还清并由银行出具结清证明的情况下,案涉车辆在判决前已无相应权利负担和纠纷,不涉及善意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案涉车辆目前仍登记在龚某名下,但从周某提交的原、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据来看,该车辆的首付款、贷款、保险、保养等均由周某实际支出,可以证明其与龚某之间系借名购车,周某是实际的车辆所有权人,龚某仅系"名义车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车辆为周某所有,龚某配合将案涉车辆过户登记至名下。

承办法官表示,一般情形下,动产以交付、占有作为确定所有权的依据,但对于需要登记的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而言,其在登记部门的相应权属登记具有对外的公示公信效力,如不特定的善意第三人基于对车辆登记的信赖,而与"名义车主"进行了车辆买卖、抵押等交易,一旦发生纠纷,则首先应考虑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本案中,实际支出购车首付款、贷款并占有使用车辆,但却将车辆登记在名下,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一旦以该车辆作为其名下财产向第三人设定抵押等,将面临较难的维权困境。因此,借名购车、购房等行为风险极大,务须慎重。

车主因贷款逾期被售车公司强行拖走车辆 锦州中院:售车公司非车辆物权人,无权占有该车辆,应予返还

本报讯(见习记者李娜)因贷款逾期未付,居民陈某贷款购买的车辆被售车公司用拖车强行拖走,孰是孰非?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居民陈某与四川某汽车贸易公司、四川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的购车贷款逾期不合理催收案件,判决被告汽车贸易公司返还该汽车并按照每日20元标准向陈某进行交通费损失赔偿。

2020年8月20日,被告四川某汽车贸易公司与某银行成都市分行签订了汽车电商平台合作协议,用于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购买其合法销售的汽车。2020年10月29日,陈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与汽车消费贷款及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陈某将24.93万元支付给经销商汽车贸易公司。陈某贷款购买自用汽车,贷款期限36期,每月还款。同时,将该车辆抵押给了汽车贸易公司。

2021年,汽车贸易公司与四川某企业咨询管理公司受托签订了委托催收协议,由企业咨询管理公司替代汽车贸易公司进行贷款催收。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所欠分期款、服务费、延期还款手续费及违约金在内的各类费用等进行催收等事宜达成了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受委托,按照提供的债务人名单以合法形式向债务人进行欠款催收。

汽车贸易公司为陈某向某银行代偿了13893.64元贷款,之后,根据催收委托协议要求企业咨询管理公司对陈某进行催收。汽车贸易公司在车主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拖车强行拖走了停放在在锦州南站停车场的汽车,一直未还给陈某。无奈之下,陈某报案,在公安部门的见证下,陈某应汽车贸易公司要求向企业咨询管理公司转账13893.64元代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本案原告陈某系汽车的物权人,现被告汽车贸易公司无权占有该车辆,原告有依法诉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轿车的诉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侵权期间交通费及车辆租赁费用20293.5元的诉求,该部分诉求系因被告无权占有他人动产物而发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应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酌定按每日20元标准计算损失为宜。

汽车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锦州中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提醒■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每日2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每日20元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应支付,虽然被上诉人未能按约偿还汽车贷款,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向某银行代偿了13893.64元贷款,但上诉人应采取合法的方式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拖车拖走被上诉人的汽车,该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给被上诉人造成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一审判决酌定每日20元符合实际情况,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为不合理,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涉及到被告汽车贸易公司的催收行为,即在原告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用拖车将陈某的汽车拖走是否属于民事自助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赋予受害人实施自助行为的权利,但是受害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且应立即请求有关机关处理,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车贷还清后,还有哪些手续要办,怎么办?今天1次讲清楚

抵押贷款买的车,钱还完了,不代表车子就是你的。如果这些手续不办的话,这辈子车子都不是你的。

具体要办哪些东西?怎么办?

今天跟大家讲讲明白,说说清楚,请点个免费的赞,收藏起来,也支持我一下。

抵押贷款买车,需要办理解押手续还完款取回绿本首先,我们买车一般办的都是抵押贷款,贷款的时候,人家把绿本子拿走的,对吧?

那么,钱还完了,第1件事情,当然就是去办理贷款的地方或者是4S店,把绿本给拿回来,同时让他们开1个叫做“贷款结清证明”的东西。

去车管所办理解押手续这还没完,接着还要去车管所,办理一个解押手续。

意思就是,贷款买车,钱是还完了,但是抵押信息不是还在那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17条规定:已登记抵押的机动车,不能办理过户和转籍。

如果后续想要卖车或者办理新的牌照什么的,就比较麻烦了。

比如说,我住的杭州,有个叫做“区域号牌”的东西,如果车子还是在抵押状态,没办法申请浙A区域牌照。

去办理解押手续,就带着大的绿本本、贷款结清证明、贷款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自己的身份证,直接去车管所就OK了。

是公司的话,身份证换成营业执照。

去拆除GPS另外,有的时候买车做了个贷款,他们还在车子里面搞点GPS定位这种,超出一定范围,怕我们跑了,会报警的东西。

这种东西,他的目标就是来防止我们奇奇怪怪,是不是?

放的地方也很隐秘,也很奇奇怪怪,发动机舱里、中控台的下面、后备箱的某个角落的反面……

要让贷款方或者4S店把GPS全部都给拆掉,你就在边上看着,“钱都还完了,监视我隐私干什么?”

所以,总得来说,如果是抵押贷款买车,做完刚才那些,相对来说就好一点。

信用贷款买车,不需要任何操作当然了,还有一种叫做信用贷款买车,实际上,是根据我们的个人征信,从银行办理的一个车贷,而且是不需要任何的抵押的,“我信用值钱”。

绿本本一直都是在自己手里的,上面也没有写抵押登记信息的,这种情况不需要办手续的,在买车和还贷款的时候也要注意区分。

最后建议各位朋友点我的头像,关注我一下,我其实每一天都会给大家更新一个实用、好用的汽车知识的。

你不要等着系统在那边刷了,每天搜「备胎说车」点进来,每天都有新东西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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