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共同还款人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1、房贷共同还款人必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居住证和户口本以及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2、共同还款人条件必须要有一定收入,还要提供收入来源凭证和银行流水账单,个人信用记录是否良好。
3、共同贷款人必须是借款人的夫妻或者父母,共同贷款人和借款人月收入之和是月还款额两倍以上。
4、必须具有和借款人相同贷款条件,比如说,有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间不能低于六个月,没有住房公积金还贷债务,而且无尚未还清,可能会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等其他债务。
房贷共同还款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1、与房贷借款人之间是合法的直系亲属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者是有经济来往公司和公司法人等,需要提供关系证明文件。
2、共同还款人年龄需在18周岁到65周岁之间,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3、有稳定合法的收入,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
4、个人征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房贷共同还款人中途能换人吗一般情况下,房贷中途是不可以更换贷款人的,毕竟房贷的审批是根据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征信情况、收入状况等各方面的资质来审批通过的。如果可以随意更换贷款人的话,可能就会出现本身没有资质的用户让资质好用户代为申请房贷,成功之后再更换实际贷款人,这样对于银行来说是有很大的风险的,可能会出现贷款无法收回的情况。因此通常情况下房贷中途是不允许更换贷款人的。
当然有的银行在面对一些特殊情况的时候,还会会允许更换房贷的贷款人的。比如针对夫妻共同贷款的情况,主贷人和配偶离婚,将房屋所有权转给配偶的情况,允许将贷款人更换为配偶主贷人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是允许主贷人的配偶、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变更为主贷款人的。
对于房贷的贷款在不同的银行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具体的用户可以咨询贷款银行。在办理房贷更换贷款人的时候往往是需要经过银行同意的。
“接力贷”可还到85岁,前夫前妻能共同还款...南京一银行“拼”了
今日央行公布了9月LPR,1年期3.65%,5年期以上4.3%!虽然按兵不动,但8月“史诗级降息”余韵仍在。
南京房贷利率大幅下调的同时,银行放贷门槛也一降再降!贷款最高年限,上到85岁下到18岁,都能贷款。就连未婚男女朋友也能共同购房贷款,前夫前妻也能共还贷款...
01
某行房贷资料流出
接力贷可贷至85岁,前夫前妻可共同还款
今日,一份网传南京某大行的银行一手住房贷款须知材料在坊间流传,信息量巨大!
上述资料划重点:
1、无贷款记录或名下房贷结清,最低首付30%,享受首套房利率;有一笔贷款未结清,算二套房,首付6成;有两条及以上房贷未结清,停贷。首套房利率4.1%,二套4.9%。(需要提供购房证明)
2、最可贷款30年,可贷款至75周岁。最大可贷至85周岁(父母的年龄+贷款年限要小于等于85岁),子女共还。
3、不仅男女朋友可共同购房贷款,就连前夫前妻也能做共同还款人了。
据公开资料,上述部分业务并非新鲜事物,早在几年前该行就曾实施。该行一位个贷客户经理表示,确实有这个业务。针对前夫前妻共同还款业务,他表示:“收入达不到负债的两倍,离婚夫妻可以做共同还款人。新房的话,要看开发商合作银行有没有我们;二手房目前是可以做的。”
02
南京房贷最低4.1%!未来仍有下调空间
了贷款门槛降了,南京房贷利率早在上个月就大幅下降!
据西祠房产摸底,8月底南京首套房主流房贷利率为4.1%(LPR-20个基点),二套房主流房贷利率为4.9%(LPR+60基点)。最新!二套房利率最低4.1%!南京有银行透露...
相对于去年,今年贷款额度更加充足,放款时间更快。
除了上述网传的银行外,南京一批银行信贷政策也出现松绑。
部分主流银行如汇丰银行、邮政储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民生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已执行贷款新政,名下有且只有一笔房贷未结清的首付6成,结清的首付3成。
此外,房贷利率仍有下调空间。
财联社报道,国有大行、部分股份行和城商行近期接连下调存款利率,专家表示,市场利率低位运行及存款利率稳中有降,为商业银行进一步“减负”,也将为下一阶段LPR下行创造条件。
图源:财联社
信贷层面利好频传,将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对此你怎么看?
离婚后一方借款用来偿还另一方债务,双方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吗?
01
基本案情
姚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9年8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3月6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双方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2018年9月13日姚某与郑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郑某向姚某提供借款200万元,用于代李某偿还哈尔滨银行欠款,姚某以北京市昌平区X号X小区X号楼X层X房做抵押。
同日,姚某向郑某出具《证明书》,载明:本人姚某于2018年9月13日向郑某借款200万元,我收到这笔借款后在2018年9月14日替李某偿还哈行(神灯信托)欠款100万元整;由于李某所有事都是由我代理办理,所借郑某的200万元全部替李某归还了哈行欠款,所以双方借款时约定,还清李某欠款后同意让李某签字,将其名下位于某小区X号楼X号的房产抵押给郑某,或由中介重新办理银行贷款,以贷款偿还郑某的所有借款。
2018年9月12日至13日,郑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姚某支付了200万元。
姚某收到借款后,于2018年9月12日向李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302000元,于2018年9月14日向北京蜜蜂汇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转账100万元,备注信息为:代李某还贷款的本金。
借款到期后,姚某并未偿还借款本金,但一直支付利息至2020年2月。
郑某认为姚某和李某离婚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且本案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二人在离婚后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财产上仍处于混同状态,在法律上和实际上都没有达到终止婚姻关系完成财产分割的效果,属于典型的“假离婚”,真实目的是逃避债务。二人在事实上继续维持着共有财产关系,对于债务的承担应该以共有财产共同给付。故起诉要求姚某和李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预期利息。
02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郑某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首先,李某并未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李某与姚某有共同向郑某借款的合意,故不能认定李某为共同借款人。
其次,在姚某出具的《证明书》中,姚某承诺的内容为“还清李某欠款后同意让李某签字,将其名下位于某小区的房产抵押或申请中介重新办理贷款以偿还对郑某的借款”,此承诺为姚某个人作出,且承诺内容无法得出“李某系共同借款人”的结论。
最后,郑某主张李某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的主要理由为:第一,李某与姚某在离婚后仍旧共同居住;第二,李某与姚某之间存在多次大额资金往来,且均为姚某向李某转账;第三,姚某所借款项用于偿还李某的对外债务;对此法院认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以外的当事人与债务人承担共同或连带还款义务,应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本案中郑某所主张的理由,均不是债务人以外的当事人承担共同或连带还款义务的法定事由,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应否与姚某共同向郑某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为民间借贷法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应具备两个条件,即双方具有借款的合意,以及款项已实际支付。
本案中,对于款项已实际支付,及姚某系借款人各方并无争议,但李某是否亦同为借款人应审查其是否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借款人仅为姚某,庭审中李某明确表示其对该借款并不知情,郑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与姚某有共同向郑某借款的合意。姚某出具的《证明书》,仅能代表姚某的个人意思表示,其承诺内容不能证明李某具有与姚某共同向郑某借款的意思表示,故李某与郑某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关于郑某主张李某与姚某离婚后仍共同居住,二人系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姚某借款的目的系为李某偿还贷款,故李某亦应就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以外的当事人与债务人承担共同或连带还款义务,应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仅有一方签字的借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以下认定标准: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确认或追认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本案中,虽然案涉200万元中有100万元系用于偿还贷款机构的贷款,以避免李某名下的抵押房产被拍卖。
郑某虽提供多份证据欲证明李某与姚某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生活,但对于案涉借款系基于姚某、李某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确认或追认的,或该借款系为李某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或该借款系用于李某生活、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况且姚某与李某早在本案借款发生前4年即已离婚,郑某未举证证明姚某、李某系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故即使姚某与李某在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在无证据证明李某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姚某承担共同或连带还款义务的特定情形时,不能就此得出李某为案涉200万元借款的共同借款人的结论。
03
律师分析
夫妻二人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不是一方为另一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法定事由。离婚后一方是否要为另一方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主要看双方是否具有共同借款的合意以及借款的用途。作为出借人在款项交付之前,务必要所有借款人都签字同意共同借款,或者一人签字借款由其他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