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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凭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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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提供不出消费凭证?贷款或被收回!

“尊敬的客户,感谢您办理我行消费贷业务,为持续追踪资金使用情况,现需您上传相关消费凭证,请于2017年11月30日前通过我行信用卡网站完成凭证上传。”

近日,多家银行都向使用过消费贷的客户发送了类似短信,要求客户提供消费发票,贷款资金流向等消费贷消费凭证。一位准备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小伙伴,由于此前半年有多次在商业银行或者互联网金额机构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征信被查记录,最后因疑似“首付贷”被银行拒贷。

重拳整治“变脸”消费贷

消费贷,主要是指房贷、车贷以外的个人消费贷款,例如旅游、教育、医疗、装修等场景的消费行为。现如今,本来用途是用于消费者的各类消费支出的消费贷,却被大量挪作他用,尤其是进入房地产市场,用作首付款。

数据显示,今年3月以来,新增异常短期消费贷款金额约3700亿元,估计其中至少有3000亿元他用,约占新增短期消费贷款总额的30%。大量消费贷信贷资金他用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

9月20日,广东地区发文,严禁个人消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及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款等行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消费贷等。北京、江苏、深圳三地监管部门也先后发文。

消费贷违规他用是主因

此前,部分银行在办理消费贷时,没有严格执行监管要求,导致了消费贷违规流向投资其他领域,这正是让监管部门这次痛下狠手的原因。

央行数据显示,今年1至7月月均新增居民中长期贷款(主要是按揭贷款)4677亿元,相比去年下半年减少500亿元;而今年1至7月,居民新增消费性短期贷款达1.06万亿元,累计同比多增7137亿元。一方面,新增中长期贷款减少,另一方面,新增消费性短期贷款大幅增加。多家银行的消费贷款规模出现暴增,有些银行的消费贷甚至暴增255%以上。

国金证券分析,居民短期贷款主要是消费信贷,在消费信贷表现强劲之下,8月居民消费增速却呈现下降态势,主要原因可能是部分居民消费贷款最终被他用。

亟待健全消费信贷数据

业内人士介绍,消费贷他用,会引发诸多问题。

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局长肖远企在9月29日举行的通报会上表示,银行发展消费贷业务必须按规定规范运作,全面真实地评估消费者的偿还能力,不能为了业务而推高债务杠杆率,更不能助长消费泡沫。

“目前,银行之间的消费信贷信用档案信息不能共享,有些信息记录也不是很健全,这使得一些人钻了空子。”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例如,有的人从10多家银行的信用卡透支同等额度用于购房,这些资金很难监管,但如果建立健全消费信贷信用档案的大数据,让银行间共享信用档案信息,就能给所有银行提供贷款客户的信用参考。

本文源自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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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故事」转账凭证=借贷?

张鑫因买汽车向朋友刘同仁打电话要求借款8万元,并承诺3个月偿还。刘同仁于2015年10月13日在工商银行向张鑫的建设银行卡转账8万元,银行出具了转账回执。

转眼间三个月过去了,张鑫没有还钱。有一天,张鑫打电话请刘同仁吃饭,刘同仁正好与朋友李风竹、王勇在一起,张鑫就请三人一起吃饭。

吃饭的时候,张鑫对刘同仁说:“哥们,那笔钱现在还不上了,再宽限几个月行不行?”

刘同仁说:“那怎么不行,都是哥们,再给你三个月时间。”

三个月又过去了,张鑫仍然没有向刘同仁还钱,刘同仁打电话给张鑫:“哥们,那笔钱该还了吧?”

张鑫说:“别急,这两天就回款,回款后马上给你。”

刘同仁打电话的时候,设定了录音功能,两人的通话被录音了。

又过了几个月,张鑫还是没有还钱。刘同仁又打电话催款,张鑫说:“不要再给我打电话了,我不欠你的钱。”

刘同仁随后又打了几次电话,张鑫把刘同仁的电话拉黑了。

刘同仁一气之下,拿着银行的转账凭证去法院起诉张鑫,要求张鑫偿还借款8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张鑫向法院抗辩:“我没有向刘同仁借钱,刘同仁给我汇过款,只能证明他向我付款了,不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因为,他过去欠我的货款,这8万元是还我的账。”

法院开庭的时候,刘同仁为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申请证人李风竹、王勇出庭作证。李风竹作证说:“有一天,我与王勇和刘同仁在一起聊天,张鑫打电话请刘同仁吃饭。听说我们在一起,张鑫让我们三人都去吃饭。吃饭的时候,张鑫对刘同仁说‘那笔钱暂时还不上,能不能宽限几天?’刘同仁说,‘都是哥们,再给你三个月时间’。”

王勇出庭作证内容除描述事情过程的细节略有差异外,其他内容与李风竹作证几乎一致。

法官问证人:“你是否听到原被告说话时,涉及的借款数额是多少?”

两名证人都证实:张鑫和刘同仁只说借钱还钱的事,没有说借的钱是多少。

刘同仁又向法院递交了他与张鑫的电话录音,张鑫听过之后说:“这个电话录音无效,他录音的时候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再说,电话录音里也没有借钱的数额。”

审判长听了双方的陈述和抗辩之后,说:“本案无争议的事实是,原告刘同仁于2015年10月13日在工商银行向张鑫的建设银行卡转账8万元,银行出具了转账回执。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诉讼双方对这一争议焦点承担同等的举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合议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仅凭转账凭证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因为被告并没有给原告出具借据,且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诉讼双方之前确实存在供货关系。所以,仅凭汇款凭证证明的借贷关系并不成立。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申请的证人出庭证明被告张鑫在请原告和证人吃饭时,双方的谈话中有借款暂时不能还需要宽限几天的要求,原告当时承诺宽限三个月。这个吃饭的时间与起诉的时间相近,应该可以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另外,原告提供的双方通话录音也能证明被告欠原告的钱暂时还不上,通话时间在吃饭时间之后。应该根据银行转账记录和电话录音及证人证言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合议庭经过充分研究后认为: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原告之前所欠的货款,被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前有欠货款债务的存在。被告只提供了双方有购货关系的证明,未提交原告欠货款的证据,而证人证言却证实被告承认欠原告的钱需要宽限几天偿还。因此,被告需进一步举证证明该转账系原告偿还之前所欠货款。

庭审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在借贷发生之前有过货物的供销结算关系,原告应进一步举证证明自己不欠被告的货款,并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提供的诉讼双方的通话记录,证明涉案转账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承诺需要宽限几日,该通话录音能够补强证明被告尚欠原告钱未还的事实。

由于诉讼双方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情,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能够直接证明被告尚欠其钱未还的事实,转账记录能够证明原告交付给被告款项的金额。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涉案转账款项系原告偿还之前所欠货款,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的证据的证明力。故可以根据涉案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和双方的通话录音,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未予偿还的事实成立。在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案涉转款是原告偿还所欠货款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被告抗辩原告的电话录音的效力问题,虽然原告与被告通话时未告知电话正在录音,但双方系正常通话,通话内容不涉及个人隐私,故该录音并不违法,并具有证据的效力。

随后,法院判决被告张鑫向原告刘同仁偿还借款8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后,张鑫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刘同仁申请法院执行收回了借款和利息。

有转账凭证,能证明借款成立吗?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若没有上述证据,有转账记录能证明双方之间有民间借贷的“合意”吗?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王某和吴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10月10日,王某通过微信分五次共向吴某转账80000元。2021年7月21日,王某以其借给吴某80000元,吴某分文未还为由,起诉至肥东县法院要求吴某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王某提交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借给吴某80000元的事实,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对王某和吴某之间的借款事实表示完全清楚,且吴某曾书写了案涉80000元借款的借条后以盖章为由收回未再给王某。吴某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证人则在庭审中反映其对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并非都明确知晓。吴某则提交承包经营协议、发货收货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承包经营关系,案涉80000元是王某欠吴某的货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最重要的是审查双方之间有无借贷的合意。该案中,王某主张案涉转款80000元系其向吴某出借款项,但王某未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用以证明款项性质,现其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吴某抗辩转账为货款且已提供承包经营协议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王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就此案现有证据来看,王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就案涉80000元转款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亦认可双方早在2019年就相识,打交道比较多,因此双方之间的转账不能排除系其他经济往来的可能,王某主张本案为借款举证不能,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故肥东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证据,也是当事人借贷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同时,出借人完成了转款行为或完成现金给付行为,才能产生民间借贷的法律效果。

而无债权凭证仅有款项交付凭证(如转账记录、汇款单等),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无法说明给付款项的行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买卖、赠与、投资等行为同样会产生给付款项的效果。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提供了款项交付凭证即可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合意。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肥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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