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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卡核准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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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小区门口崩溃:卡里480万要没,急死了

11月14日,富阳的王女士(化姓)遭遇了惊心动魄的一个下午。只是接了一个“客服”电话,自己480多万元存款差点不翼而飞!幸好民警及时“亡羊补牢”。

“验证码、卡号都报过去了,

我的账号上还有480多万”

“你们快来,我急死了急死了!”11月14日下午1点35分,城西所接到报警,富阳街道某小区的王女士怀疑自己银行巨款被骗。电话里,王女士的声音都发抖了。

在当事人简单而又焦急的叙述中,城西所副所长章若飞意识到情况的紧迫性,立刻按指挥中心指示带队先行赶往王女士住处。

“你就在小区门口等着,除了我们的电话,其他暂时都不要相信,我们马上就到!”第一时间拨通了王女士的电话后,章若飞通过简明扼要的话语告知其“假冒客服”骗局的真相,稳定了王女士的情绪,同时及时阻断骗子继续行骗的行为。

不到5分钟时间,章若飞赶到事发地点,只见王女士已在小区门口焦急地等待。看到民警,她立即迎了上来。

“刚才我已经把验证码、卡号都报过去了,我的账号上还有480多万存款,可怎么办啊.......”焦急万分的王女士,面对民警的询问,脑中已经一片空白,不知所措。

“您别急,刚才进行操作的手机,还有对方的银行账号都提供给我们......”民警果断要求王女士找出“客服”提供的银行账号,随后第一时间将情况反馈给分局指挥中心,进行止损动作。

“京东客服”来电:你贷款没还

民警一顿神操作486万截住了

“怎么样了,要不要紧!”此时的王女士几近崩溃。

“冷静下来,我们问你什么,你回答我们什么……”章若飞立即将摇摇欲坠的当事人扶到警车上,耐心地安慰,同时以最快速度理清王女士已经提供给“客服”的银行账号,上报至富阳分局反诈中心。

另外一边,在接受到止损信息后,分局反诈中心立刻将情况汇报至市局反诈中心并联动相关银行开展止损工作,几分钟时间不到,反诈中心对王女士名下的账号成功开展了保护性止付。至此,王女士名下486万元存款才得以安然无恙。

得知止付成功的确切消息后,惊魂未定的王女士这才松了一口气,心情也渐渐平复下来。

原来,王女士接到自称是“京东客服”的电话,对方称其贷款未还,王女士信以为真,稀里糊涂地按对方提示操作,并提供了银行卡号以及相关验证码。就在轮番操作的过程中,王女士想到了此前社会上看到的反诈宣传,幡然醒悟。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又是冒充“京东客服”诈骗

千万别信!套路揭秘!

最近有不少人就接到

“京东金融客服”的诈骗电话

今天带你揭秘

冒充“京东金融”客服骗术

新特点和新套路

■案例一

河北的曾先生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京东客服,说是可以帮他取消京东白条业务,否则会影响其征信。曾先生按照对方要求,下载钉钉APP,并在对方指导下通过“微粒贷”平台贷款4万元,后将款项全部转给对方。直到接到银行的问询电话,曾先生才发现被骗并报警。

■案例二

江苏的吴先生接到自称是京东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告知其注册信息不完整,需要完善信息才能将京东白条注销掉,否则会影响征信。期间,对方让其下载了迈聆会议和乐播投屏APP,并在对方指导下从“微粒贷”平台贷款11000元。随后,客服又要求吴先生将银行账户内的钱转到一个中间账户,并承诺24小时内退还。吴先生信以为真,将银行卡内的10万元和贷款的11000元全部转给对方。次日,吴先生因未收到退款才察觉被骗。

■案例三

云南的杨女士接到陌生电话,让其打开京东APP查看钱包中京东白条功能是否开通,杨女士按照对方要求操作发现已开通该功能。对方称京东白条的贷款利率远高于国家核准的贷款利率,可以帮其关闭此项功能,杨女士便按照对方提示在百度中搜索“京东账户变更.”,在弹出的网页上点击在线变更。对方还指导让杨女士关联了“微粒贷”,声称要结清贷款,才能降低“京东金条”的贷款利率。杨女士便按照对方提示,向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4万元。

牢记以下几点

●核实身份官网认证

银监会、京东客服电话不会主动外呼,外呼客服号码为固定短号。如接到自称银监会、京东客服的电话,请提高警惕,切勿轻易转账,如有疑问请直接拨打96110咨询。

●拒不透露个人信息

身份信息、银行账户、验证码、各类密码要小心保管,绝不透露。

●不加好友、不开视频

如对方要求添加私人社交账号或至各类视频会议软件进行屏幕共享等协助操作,一定要果断拒绝!

●绝不转账、借贷

如对方要求操作转账或者进行借贷,统统不要理会!

●谈及征信切勿慌张

个人征信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任何人无权删除或修改,如对个人征信存疑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

通讯员骆和杰夏晓楠记者钟玮

来源:杭州日报

全省警惕!还在高发!京东白条、金条这个锅还要背多久……

“您好,我是京东客服”

“您是XXX吗?”

“您有一张京东白条未注销”

“不注销将影响您个人征信

并负相关法律责任”

当所谓的“京东客服人员”打来这样一通电话

注意!注意!注意!

你可能被骗子盯上了

(相关骗局最近小编已经出过很多期了

一样的手段

一样的套路

为什么还有人被骗)

答应我

认真看完好不好

案例回顾

典型案件一

李先生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京东金融客服”,可以帮助李先生取消京东白条业务,否则会影响其征信。李先生按照对方要求,下载了一个涉诈APP,并在对方引导下通过网上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后将款项全部转给对方。直到接到银行的问询电话,李先生才发现被骗并报警。

典型案件二

孙女士接到“客服”的电话,让其打开“京东”APP查看钱包中京东白条功能是否开通,孙女士操作发现已开通该功能。对方又称京东白条的贷款利率远高于国家核准的贷款利率,可以帮其关闭此项功能,孙女士便按照对方提示在百度中搜索“京东账户变更.”,在弹出的网页上点击“在线变更”。对方还让孙女士关联“微粒贷”,声称要结清贷款,才能降低京东白条的贷款利率。孙女士向对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账6万元,后发现被骗。

典型案件三

刘女士接到“00”开头自称银监会客服人员电话称需要其关闭白条功能,否则会影响征信。刘女士信以为真,询问如何操作,对方给刘女士发来一个链接,点开后跳出来一个银行账号。对方称需要刘女士把银行卡内的余额都转到这个账号里面,就可以关闭白条功能了,刘女士按要求操作转账3万元,后发现自己被拉黑,才意识到被骗。

手法揭秘

01、伪装身份

诈骗分子多以冒充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工作人员、“贷款平台客服”等身份实施诈骗,有时还会向受害人出示伪造的证件、营业执照或通过事先获取的受害人身份、银行卡等具体信息,击破受害人心理防线,让受害人放下戒备心理。

02、编造理由

骗子往往利用受害人贪图小便宜或担心留下征信污点以及害怕被司法机关处理的心理,以利诱、国家政策、个人信息被盗等借口为由,要求受害人配合,用各种方式套取受害人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个人隐私信息。

03、完成诈骗

当受害人进入诈骗分子编造的故事,对其完全卸下防备,诈骗分子就会进一步提出要求,引导受害人向指定账户转账汇款,购买指定的商品,甚至进一步诱导受害人在正规网贷、金融APP上贷款后转账汇款至嫌疑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警方提示

1、核实身份官网认证

如接到自称京东工作人员的电话,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转款;如有疑问,请直接拨打京东官方客服电话进行核实。

2、拒不透露个人信息

身份信息、银行账户、验证码、各类密码要小心保管,绝不透露。

3、不加好友不开视频

如对方要求添加私人社交账号或至各类视频会议软件进行共享屏幕等操作,一定要果断拒绝!

4、绝不转账、借贷

如对方要求操作转账或者进行借贷,统统不要理会!一定是诈骗!

5、谈及征信切勿慌张

如对个人征信存疑,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如有任何疑问,请拨打全国反诈咨询热线:96110!

关联方企业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上)-统借统还

统借统还的相关概念统借统还:根据财税〔2016〕36号,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以下两类情况:34

企业集团:上述概念中的企业集团如何界定?

统借统还税收政策追溯要到营业税时期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这三个税收政策并未对企业集团作出统一界定。

因此,我们沿用工商对企业集团的要求,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第三条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但是在2018年《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取消了企业集团的核准,取消核准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即可。

综上,只需要集团母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将集团下辖的公司向社会公示即可。

税务处理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核心要点如下:

1.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取得资金,与金融机构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协议;

2.统借方将取得的资金借给集团内资金使用单位,签订协议;

3.统借方借给集团内资金使用范围的内部借款利率不高于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利率。

说明:本文仅讨论统借统还中从金融机构取得资金的类型。

综上,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中的统借方将向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以不高于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利率借给集团内资金使用单位使用而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统借方的增值税。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2022年7月1日生效)、《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应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即除上述合同之外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综上,统借方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统借统还的借款协议需要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而统借方与企业集团内企业签订的借款协议,无需缴纳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中,资金使用单位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费用在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考虑债资比调整?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税务机关对于企业集团内的统借统还的利息支出,要求企业按照债资比条款进行纳税调整。具体政策依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但是本文认为,在统借统还业务中,若双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资金使用单位的实际税负不高于统借方,其实际支付给统借方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不应根据债资比进行调整。政策依据如下:

财税〔2008〕121号在规定债资比限额调整时,同时,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另外,对于房地产企业,国税发[2009]31号明确,在统借统还中,企业集团内,资金使用方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未明确需要按照债资比进行调整。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另外,参照总局文件精神,部分省份发文规定,符合规定的借款利息都可以税前扣除,尤其是在国税函[2002]837号(目前已失效)明确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不受债资比的限制,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规定:“二、关于企业统一借款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

《天津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六、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09]106号)规定:“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实行集团化统一管理的模式下,由该公司统一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归还银行。根据国税函[2002]837号文规定,对其所属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八条规定: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贷款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综上,本文认为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中资金使用方支付给统借方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不受债资比的限制。

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营改增后,符合统借统还条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免税发票,发票取得方可以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注:资金借入方应该给资金借入方开具利息费用的发票,发票税率选择“免税”不是0税率。具体如下

以上供各位讨论,欢迎批评指正。谢谢关注我的头条号“红太狼聊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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