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签合同后多长时间办贷款?
很多人虽然确实签了合同买了房子却也开始面临自己需要开始办贷款的业务了,那么,买房子签合同后多长时间办贷款?其实如果合同已经到手就应该及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去银行办理贷款的手续,尤其是使用公积金的人更加应该看好合同的时间去办理。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买房子签合同后多长时间办贷款?
具体要看合同约定。
一般开发商只会约定客户提交资料的时间,因为银行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不是客户自己就能够办理完毕的。“开发商说签订购房合同后两个月内。否则房屋不予保留,定金不退”这个你不要管他,只要合同上没有明确约定就不对你起任何约束作用。
通常情况下,会要求客户在7天内提交相关资料(比如收入证明等)至于办理的时间,不做强行规定,只要客户配合就好,如果不配合,也不会直接收房子,是需要先发送律师函(用于开发商免责)催促,再不履行义务,才开始走法律程序起诉收回房屋的。
按揭买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银行按揭,建议根据贷款银行确定购房合同的有效时间
按揭贷款有关事项,履行提交资信资料、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贷款付款方式须在签订购房协议后5日内将办理按揭贷款所需材料送交出卖人,买受人每日按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交纳按揭贷款的有关费用等义务,并在贷款银行要求的时间内,所收定金不予退还、签署文件,逾期超过30天,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按揭贷款购买房产需要满足条件:
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年龄为18-65周岁的中国居民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同时具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具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银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
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就是关于买房子签合同后多长时间办贷款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如若说合同中销售者已经规定好了时限要求买房者及时去办贷款就要遵从约定的内容进行,但是如果没有约定就需要咨询销售处或者银行并且开始第一次的贷款按揭还款。
先签担保合同,再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编辑七月
作者王业子槐城律师
前段时间,客户在我律社上向槐城律师咨询了一个问题。
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并要求反担保人与担保公司签订一个反担保合同。
正常情况下,应当先签订借款合同,再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然而,由于工作流程的关系,客户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顺序颠倒了。
客户担心,倒签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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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保证书签订在前惹争议
就这个问题,让我们来看一下最高法的观点。
2010年,农科公司向农行市中支行申请贷款。6月7日,农行市中支行同意授信农科公司1.4亿元贷款。
7月3日,开元公司向农行市中支行出具《承诺函》。
承诺以其名下房地产为农科公司1.4亿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农科公司不按期偿还,开元公司愿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可优先向其主张债权。
7月15日,农科公司与农行市中支行签订《借款合同》。
约定借款金额7000万元,农行市中支行分别与农科公司、开元公司签订《抵押合同》。
同日,开元公司分别与恒昇集团、恒昇房地产公司、恒升小额贷款公司,以及陈某强等7个自然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约定由上述反担保人为农科公司的本案贷款向开元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反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农行市中支行向农科公司放款7000万元。
2014年,因农科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农行市中支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开元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开元公司代偿剩余贷款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农科公司清偿开元公司代偿的贷款,并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借款方农科公司也提供了物的担保,农行市中支行根据开元公司提供的《承诺函》中的承诺,优先向开元公司主张连带保证责任是否合理,成为了本案的关键。
若《承诺函》合法有效,开元公司当然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对农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反之,若《承诺函》无效,则农行市中支行应当先就农科公司提供的抵押权实现债权,而非要求开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开元公司在农行市中支行放弃农科公司抵押权的范围内,也不能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反担保人陈某强主张,《承诺书》的签订时间为2010年7月3日,早于《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2010年7月15日。
《承诺书》出具时,主债权尚未明确,从合同与主合同债权数额并不一致。
因此,该《承诺书》不符合担保合同的从属性特征,应当认定为无效。
《反担保合同》系就该《承诺书》提供的反担保,则因该《承诺书》并未实际成立、生效,《反担保合同》亦未成立、生效。
经过审理,针对保证合同在主合同之前签订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保证人出具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书早于借款合同,是银行贷款活动中的正常现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该承诺书系对农行市中支行给予农科公司授信额度为1.4亿元项目贷款的担保承诺,案涉借款合同金额为7000万元,并未超出该担保范围,且并不存在其他主债权,故承诺书所担保的主债权是明确、特定的。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因此,开元公司对案涉借款负有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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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担保合同是否可以在借款合同之前签订,按照最高法的裁判规则来看,应该是可以的,但仍有许多细节需要注意,任何的疏忽都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结合法院的裁判规则及实务经验,律师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无论签订顺序如何,担保合同中都应该明确所担保的主合同、主债权,对于所担保的债权的金额、范围、借款期限、担保的期间等要件应当尽可能完备。
2、反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所担保的是哪一笔债权的追偿权,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类型、金额、范围、担保的期间等具体情况。
3、若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签订时间在借款合同之前,各方应当提前协商好借款、担保、反担保的细节,尽量避免后签订的合同对先签订的合同要件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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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元公司与陈某强追偿权纠纷二审程序(2019)鲁民终1432号
2、最高人民法院开元公司与陈某强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程序(2020)最高法民申2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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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合同-签委托贷款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签委托贷款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委托贷款、股权融资是常见的贷款形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7条第3款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委托贷款很好地实现了企业之间借贷的需求。使那些资金盈余的企业和资金短缺的企业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融通的渠道。那么签委托贷款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凡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的单位与个人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必须在其委托的金融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并将委托贷款存入该帐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存款总额。
2.委托贷款的借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由委托单位决定,但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委托人在确定贷款对象时应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借款人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较好的经营效果及履约能力。如需贷款担保人的,委托人还应对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贷偿能力进行核查。
委托人还应对贷款用途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贷款的不同种类(如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金贷款等)和国家对同种类、同期间贷款利率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决定贷款利率。
3.委托贷款如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必须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要有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文件方可办理。
4.受委托办理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对委托贷款的风险不承担经济责任。如借款单位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金融机构不负代借款单位偿还本息的责任。
受委托办理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之前,就应对委托人指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项目的可行性、项目的审批手续进行核查。这不仅是为审查这笔委托贷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对贷款安全的负责。
受托人不但要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还要自行对借款人的全体资格和经营情况、借款担保人的资格和担保能力、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委托人,并听取委托人的处理意见。只有在双方都认为没有问题了,才可以签订合同。
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之规定,该章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依据此规定,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代理关系时,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直接约束委托人与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