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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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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核查系统高效解决银行信贷业务审核难点

引言:银行信贷业务的诸多流程中均需对信贷客户的贸易合同进行审核,例如在承兑汇票的开票审核,在信贷放款的受托支付时对用途的关键信息审核,在贷前审核时会对收集的上下游的相关贸易合同进行客户画像式的审核等等。各类场景中目前仍由人工审核,流程效率不高,且易出现错漏。

贸易合同的版式、内容、规格、篇幅等等都不尽相同,但是在各业务场景中需要审核校验的关键字段是相对一致的。达观贸易合同核查系统能从样式各异的版式中准确提取22个核心关键字段,替代人工,全篇查阅贸易合同文档。

结合不同业务场景,系统可将抽取的字段进行与其他文档的关键要素、业务场景中的关键要素等进行多文档的审核,例如合同中的甲方、发票中的购买方,信贷系统中的借款人三者是否一致,各材料中的金额大小关系进行比较等等。

针对不同业务场景中的痛点问题,达观贸易合同核查系统结合OCR、NLP等技术,与银行的业务场景进行深度结合,更智慧地服务于银行业务流程中。

银行票据业务场景应用

票据业务是银行一项传统资产业务,涉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汇票等在开票环节,需对客户提供的用途材料即合同及发票做细致的校验。

达观贸易合同核查系统能一键对发票合同材料进行智能分类,自动抽取合同、发票中的甲乙双方,金额,标的,日期,编号等与系统审批通过的相关要素做一致性及合规性校验,同时对检验不合规的结果做提示,能有效减轻开票审核人员的工作量,提升审核效率,促进票据业务的线上化、数字化转型。

信贷放款场景应用

银行信贷放款时,放款审核人员需要对一套完整的放款资料做材料完整性检查,信贷合同中的关键要素与系统审批的信贷要素是否一致,同时还需要对贷款用途的购销合同做关键要素的提取,与系统内的信贷要素做一致性校验。

达观贸易合同核查系统能一键抽取贷款用途合同中的核心要素,如甲乙方名称,金额,标的,日期,付款条件,付款方式等,将其与贷款审批意见书或系统审批字段进行一致性及规则性校验。有效完成信贷放款场景的数字化转型,及线上化放款或客户自主提款的自动化材料审核。

贷前贷中的贸易合同审核应用

在贷前调查、贷中审核阶段收集信贷客户上下游的合同材料,同时对合同材料做关键内容的解析,以便在贷前阶段完善信贷客户的经营画像,为授信方案提供相应的决策支持。

达观贸易合同核查系统能对收集的合同进行自动分类,如采购合同,框架协议,服务协议等等,同时能依据相关内容划分为上下游,同时根据合同的要素自动形成上下游客户的经营画像,包含合同画像、工商司法,风险要素等综合展示,由系统审核替代人工的查阅。

达观贸易合同核查系统可以有效解决银行机构审核客户贸易合同时的问题及难点,促进银行的业务场景数字化转型。

最近接到这种电话没?千万别上当

“您好,

现在可以帮您把房贷利率降到3%,

500万贷款10年可省百万利息,

请问需要吗?”

今年以来,

相信有不少人都接到过这样的营销电话,

他们有的自称是银行经理,

有的自称是助贷中心工作人员,

声称可以把利率调整前的

较高利率转换成低利率,

客户轻轻松松就能省下大笔利息。

真有这种好事吗?

特别是对于部分前些年签约的购房者,

接到这种电话难免有些动心,

甚至心存疑惑。

记者了解到,

打电话的人其实就是资金中介,

他们电话里说的“低利率贷款”就是经营贷。

市民收到中介推销经营贷的电话和短信

顾名思义,经营贷款是指以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融资产品,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其企业或个体户的经营需要,是明令禁止流入楼市的。而资金中介通过不法手段,将房贷客户包装成企业经营贷客户,通过在银行申请利率较低的经营贷,来置换利率较高的存量住房贷款,从而赚取手续费、过桥费、中介费、维护成本等各种不法收入,甚至有可能让客户承受法律风险。

贷款置换“手续费”吓人

存量房贷要想转换成经营贷,首先要成为一名个体工商户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记者暗访了多位资金中介获悉,目前贷款资料包装费用在1万元左右,同时在今后的贷款期限内,每年维持空壳公司的费用在1000元左右。

一般来说,这些中介会按照贷款金额的1%-3%收取服务费。此外,在办理经营贷时,需要提前将存量房贷结清,再将解押后的房产作为经营贷的抵押物,在这个过程中,中介会提供过桥资金,收费标准从每天万分之六到千分之三不等,即100万元每天需要600到3000元,按照整个流程半个月推算,200万房贷过桥资金的平均成本大约为5.4万元。并且,部分经营贷产品要求3至5年归还一次本金,此时客户可能又要找中介花费一笔过桥费用。

以贷款金额200万元、贷款时间10年,两次过桥费用计算,资料包装1万元+维护成本1万元+中介费4万元+过桥费用10.8万元=16.8万元。粗略估算,办理经营贷的成本就接近17万元。

那么付出了这么多成本,每个月的负担真的减轻了吗?

记者按照房贷金额200万元、利率5.6%、等额本息25年计算,每月月供1.24万元。

根据中介介绍,目前做得较多的是利率3.7%,期限10年,先息后本,10年后一次性还本的产品。以此计算,同样借款200万元,每月月供6166元。看似每月可以节省6234元,实际上忽略了10年后一次性归还本金200万元带来的压力。如果要想在10年后还清贷款,现在平均每月需积攒1.6万元,加上月供6166元,实际每月负担为2.2万元。

面临贷款收回风险或影响征信

当记者询问经营贷置换房贷是否有风险时,多位资金中介信誓旦旦地保证:“没有任何风险。”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

记者走访了多家银行,客户经理均反对客户办理经营贷置换房贷,原因是“风险极大”。

某国有银行客户经理介绍,该行会定期对经营类贷款进行数据筛查,系统会对资金流向不明确的贷款进行风险提示,银行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客户若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会面临贷款收回的风险。

“这种经营类贷款期限一般只有3-5年,比房贷的期限短很多。通常来讲,银行为了检验客户的财务能力,会在贷款到期后要求客户一次性还完本金,再根据借款人当时的综合条件办理续贷,现在谁都不能保证届时可以续贷成功,更不能保证续贷时的利率与原来一样。”另一家国有银行某支行客户经理说。

武汉市民谢女士向记者反映,今年初曾在中介的操办下,用自己名下的一套二手住房抵押,申请了200万元经营贷置换房贷。7月末,她突然收到银行通知,根据前期签订贷款合同内的条款要求,如果贷款资金违规使用,则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将违规贷款还清,否则金融机构有权要求谢女士支付罚息,还可能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谢女士一时卖不掉手里的房子,又没有那么多余钱,情急之下只能借钱还贷,最后不得不将二手房降价卖出。

存量房贷置换经营贷涉嫌违法

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进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不明事理的购房者,如果经受不住资金中介的诱惑,而将名下存量房贷转换成经营贷,是会面临法律风险的。

就政策层面而言,我国是禁止经营贷流入房地产领域的。2021年3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此外,《通知》还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从法律层面讲,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借款人除将面临前述的经济风险外,还将可能承担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后果。

新晚报综合极目新闻、潇湘晨报

来源:新晚报

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捆绑销售,欺诈借款人,这份贷款合同就是明证

某财险公司诉某借款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李大贺律师对原告举示的《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关联性】该合同共三页,每一页上均无盖章、签字,等于该合同尚处于待签订阶段,未经签订,明显无法与本案待证事实以及被告之身份主体建立联系,即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真实性、合法性】该证据材料实际为待签订的格式文本,并非已经签订过的格式条款,缺乏合意,形同废纸,根本不能称之为合同。原告将该证据材料称之为合同,显然是在伪造合同,虚假陈述,虚构事实,捏造民事纠纷。故,该证据材料显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该合同显系伪造,缺乏证据资格,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具有证明力。但是,该合同却存在如下欺、瞒条款:

欺骗。该合同标题由“个人贷款合同”六个字与大小、颜色相同的“(无担保条款)”五个字组成,明显、直接给人以无抵押、无保证、无保险、纯信用贷款的假象。

隐瞒。该合同第6条确定,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借款人需根据贷款人某银行的要求购买某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即不可拒绝,不可选择),且该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即不可撤销,不可解除)。可见,本案原告作为所谓的保险人,并不是被告选择的,而是某银行指定的。这就是暗藏的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条款,但是,某银行、某财险对此均未向被告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因此,在对捆绑销售、消费欺诈等事实的确定方面,该合同具有证据资格,可以直接证明本案存在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原告串通某银行对被告实施消费欺诈的事实。

原告举示该证据的行为,明显是在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捏造民事纠纷等手段展开虚假诉讼。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撰写的质证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证据、事实等等),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委托代理,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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