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货款冲抵工资?真的emo了
身为一个打工人
最大的快乐莫过于收到工资的那一刻了
但是
最近有一个人因为工资的事儿
很不开心...
咋回事呢
李某于2014年11月入职C公司,工作岗位为业务员,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
2021年9月1日,C公司(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离职协议书》,该协议甲方由C公司加盖公司印章,乙方由李某签字并捺印。协议约定:
客户外欠款原则上必须收回,因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欠款,原业务员应和接管其业务的新业务员、监交人(销售经理/销售总监)同时到场,与客户对账,确认欠款无误后,让客户出具欠条,欠条交与公司财务保管,新业务员和原业务员签交接单,此客户正式交接给新业务员;
如客户不愿出具欠款手续的,该欠款由原业务员无条件负责收回,收款期限为四个月,如四个月内有收不回的欠款,冲抵其业务提成,直至欠款冲完为止;
接管业务的新业务员如有不愿意接收的欠款,一律由原业务员无条件收回,并且客户必须打欠条,欠条交公司财务保管,收款期限为四个月,如四个月内有收不回的欠款,冲抵其业务提成,直至欠款冲完为止。
就这样,C公司共扣除李某工资5649.44元、2020年提成工资29663.62元、2021年提成工资92156.70元。
双方争议
李某
C公司与客户的债权债务与自己无关,C公司不应以未收回货款抵扣自己的工资提成,自己没有占有客户的货款,C公司不能把客户欠付货款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业务员,用工资提成冲抵货款的行为违背了公平原则。
C公司
李某在离职前与公司签订有《离职协议书》,书面确认了双方在劳动关系期内无争议纠纷的事实,李某也认可《离职协议书》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以未收回货款抵扣工资提成,符合公司的管理规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该《离职协议书》中第2条A项内容关于业务员如四个月内有收不回的欠款,冲抵其业务提成,直至欠款冲完为止的相关约定,实质上是用人单位把不能及时收回货款或无法收回货款的企业正常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该项条款内容变相免除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为无效条款,因此C公司应当支付李某被抵扣的提成工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C公司与李某签订的《离职协议书》中以业务员有收不回的欠款冲抵其业务提成的条款,违反了其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属于无效条款。
在新时代推动法治建设进程中,用人单位在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时,应仔细斟酌有关条款,一旦发现违法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尽早修改和完善,从而避免日后承担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来源:召陵区法院
【以案说法】协议约定货款冲抵工资?真的emo了
身为一个打工人
最大的快乐莫过于收到工资的那一刻了
但是
最近有一个人因为工资的事儿
很不开心...
咋回事呢
李某于2014年11月入职C公司,工作岗位为业务员,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
2021年9月1日,C公司(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离职协议书》,该协议甲方由C公司加盖公司印章,乙方由李某签字并捺印。协议约定:
客户外欠款原则上必须收回,因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欠款,原业务员应和接管其业务的新业务员、监交人(销售经理/销售总监)同时到场,与客户对账,确认欠款无误后,让客户出具欠条,欠条交与公司财务保管,新业务员和原业务员签交接单,此客户正式交接给新业务员;
如客户不愿出具欠款手续的,该欠款由原业务员无条件负责收回,收款期限为四个月,如四个月内有收不回的欠款,冲抵其业务提成,直至欠款冲完为止;
接管业务的新业务员如有不愿意接收的欠款,一律由原业务员无条件收回,并且客户必须打欠条,欠条交公司财务保管,收款期限为四个月,如四个月内有收不回的欠款,冲抵其业务提成,直至欠款冲完为止。
就这样,C公司共扣除李某工资5649.44元、2020年提成工资29663.62元、2021年提成工资92156.70元。
双方争议
李某
C公司与客户的债权债务与自己无关,C公司不应以未收回货款抵扣自己的工资提成,自己没有占有客户的货款,C公司不能把客户欠付货款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业务员,用工资提成冲抵货款的行为违背了公平原则。C公司
李某在离职前与公司签订有《离职协议书》,书面确认了双方在劳动关系期内无争议纠纷的事实,李某也认可《离职协议书》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以未收回货款抵扣工资提成,符合公司的管理规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该《离职协议书》中第2条A项内容关于业务员如四个月内有收不回的欠款,冲抵其业务提成,直至欠款冲完为止的相关约定,实质上是用人单位把不能及时收回货款或无法收回货款的企业正常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该项条款内容变相免除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为无效条款,因此C公司应当支付李某被抵扣的提成工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C公司与李某签订的《离职协议书》中以业务员有收不回的欠款冲抵其业务提成的条款,违反了其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属于无效条款。
在新时代推动法治建设进程中,用人单位在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时,应仔细斟酌有关条款,一旦发现违法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尽早修改和完善,从而避免日后承担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来源:召陵区法院
方婶儿没来,漯法君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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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租房子不给钱?房东这样做......
黄光裕向国美贷款1.5亿港币,将用于发放员工工资
12月9日,奔流新闻记者获悉,国美将获1.5亿港币贷款,用于公司运营及发放员工工资等方面。
这与国美在12月8日晚间发布的公告完全吻合。公告显示,黄光裕全资拥有之子公司ShiiCw与国美签订贷款协议,ShiiCw同意向国美提供1.5亿港元免息及无抵押贷款,初始期限为六个月。贷款所得款项将由国美零售用作一般营运资金。
今年下半年,国美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未在合同约定的发薪日发放工资,要求员工签署承诺书,面临30亿元债务逾期,被申请破产清算,黄光裕拟通过免息无抵押贷款来增加上市公司的流动性资金……各类信息汇集,传递出一个强烈信号:曾经的家电零售巨头国美电器,早已不复往日荣光,在商战中如履薄冰。
公开报道显示,今年以来,黄光裕已持续减持十余次国美零售股份,持股比例从59.94%降至37.79%,可能贷款的资金就是来自套现所得。
12月9日,奔流新闻记者致电国美电器客服,询问员工工资发放一事,答复是“这是高层的事情,我们并不知情。”,并建议可以咨询内部高层人士。
几经辗转,奔流新闻记者联系到国美一名相关负责人,他透露,国美人资部门目前已建立了与员工的沟通机制,在12月底将正式出台解决方案以妥善解决员工薪资问题,“由于受到内外部复杂环境的重大挑战和影响,公司战略转型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
据悉,接下来,国美电器将展开新一轮的“瘦身”,进一步砍掉全国30个分公司中不盈利的小店,将放开加盟或者类加盟的形式,双方成立新公司参与门店的经营。
商场如战场。成立于1987年的国美电器,在走过35年的历程后,逐渐走向了没落。有网友评价:黄光裕获释后曾说“力争用未来18个月的时间,使企业恢复原有的市场地位”。结果,事实证明,黄光裕救不了国美,一个时代结束了!
文丨奔流新闻记者欧阳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