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风险 签字需谨慎
好心帮朋友担保,却不料朋友欠债不还,反让自己的账户被扣划,作为担保人有义务还钱吗?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被告小李在某银行多次贷款,每次贷款后都偿还之前贷款。有一次办理新贷款时,因之前担保人意外死亡,被告小李到原告小王请求担保。
原告小王作为担保人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贷款到期后,被告小李未偿还,银行起诉被告小李和担保人,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本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在执行中,原告小王认为银行未告知被告小李的贷款情况,被告小李未如实告知其多笔借款的存在。银行与被告小李恶意串通,隐瞒事实,欺骗其签订保证合同,原告小王遂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原告小王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并返还其担保所扣全部款项及赔偿损失。
图:网络
法院判决
庭审中,原告小王认可在签订保证合同之前,被告小李已经将贷款还不上的情况及需要找新的担保人的情况明确告知了原告小王,原告小王也自认其是在知道这种情况才签订保证合同的,原告小王亦认可保证合同中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其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小李与银行签订涉案借款合同时存在相互串通、谋取私利的行为。
综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小李与银行之间恶意串通,原告小王主张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小王主张要求银行返还其担保所扣全部款项及赔偿损失的诉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后原告小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雪静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城西法庭一级法官
法官解读
1.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保证人可以和债权人约定保证方式、责任限额、保证范围、保证期间。
2.连带保证担保人若有正式工作或可变现的动产、不动产等,借款人在无法清偿借款时,案件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担保人极有可能被扣划工资,甚至可能面临其他财产被拍卖变现的风险。因此在做担保人时一定要慎之又慎,考虑好风险再签字。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来源: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编辑:吕华
【津法提醒】担保有风险 借条签字须谨慎
保证合同在借贷法律关系中是一种常见的担保形式。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会出于情谊为他人的借款进行担保,或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名。那么,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是否就要承担保证责任了呢?近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
某日,小张以资金周转为由,找到好友小白借款25000元,并打了张欠条,另一好友小宋在担保人处签了名,小张又将自己名下的轿车质押给小白。于是,小白通过微信转账向小宋转了21500元,又给了小张3500元现金。然而,小白借出去的钱就像泼出去的水,小张不仅不给小白办理轿车的相关质押手续,还和小宋两人多次以各种理由推托还款,小张更是将小白的手机号、微信号拉黑。小白一气之下将二人诉至宝坻法院,要求小张偿还借款,小宋承担连带责任。
小宋在借条上签字,是否就要承担责任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如果小宋仅在借条上签了字,但是未表明自己身份的话,或者没有其他事实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话,那么他是不用承担保证责任的。但在小白提交的借条上,显示的是小宋在担保人处签字,这就说明小宋表明了自己的担保人身份,作出了担保意思表示,自然就需承担担保责任。
小宋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责任通常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属于补充责任,同时享有先诉抗辩权。意思就是,如果债权人没有起诉债务人,而直接以保证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其履行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人是有权拒绝履行的。连带保证是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由谁履行债务,没有先后之分,连带保证人自然就没有先诉抗辩权。
本案中,小宋虽然表明了自己担保人的身份,但是他们对于小宋承担的保证方式并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以推定,小宋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
在庭前准备阶段,法官从情与法的角度严厉地批评了小张和小宋。二人听了法官的话后,也羞愧地低下了头。原告小白坚持要小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过在法官耐心解释上述法律后也不再坚持,且三人均有了调解意愿。最终,三方达成调解意见,小张同意在2022年底前将欠款给付小白,小宋对该笔欠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一个签名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应当谨慎对待。无论是向他人借款,还是借款给他人,书写借条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签名者应明确注明身份,切不可随意给人出具借条,或者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
来源:今晚报
汴梁审判|开封尉氏法院:签字担保有风险 替人还债可追偿
12月14日,担保人郭某来到开封市尉氏县人民法院替债务人李某履行案款,至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顺利执结。
郭某和李某是好朋友,李某请郭某为自己担保借款,郭某不好意思拒绝,以为就是签个字,帮帮忙而已,殊不知签字之后,自己的行为就承担了法律责任。之后,因李某借款到期未能按时还款,债权人将债务人李某和担保人郭某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十日内偿还借款,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线上和线下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始终联系不到李某。执行干警查询到担保人郭某作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账户内有足额的财产可供偿还债务,随即对郭某的账户进行了冻结。郭某起初非常不解,本来是好心帮忙,最后落得个替人还债。执行干警耐心的对郭某释法明理,一方面担保人有其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担保人根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郭某这才放下心来,主动来到法院偿清了案款。
尉氏法院郑重提醒,担保有风险,切勿碍于情面草率签字。为他人担保前,一定要三思后行,做足以下几方面的功课:一是要对被担保人的资金状况、信用情况、资金用途、经营能力等进行详细的了解;二是对担保范围、担保期限要有明确的约定;三是担保涉及的金额要在自己的承受能力范围之内,这样才能避免将自己卷入债务纠纷的旋涡之中。(杨翠娥)
供稿:尉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