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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拒就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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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无法收回,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借款期限相对来说比较短,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资金,通过过桥资金,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代替过桥资金。

以银行为例,银行在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等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贷款。具体的原因多种多样,既可能是借款人的原因,比如应收账款未及时收回、固定资产投资挤占流动性、被骗等等;也可能是外部环境或债权人的原因,比如行业发生重大变故、环保问题、过度授信、授信期限不合理等。

尤其是小微企业贷款,“短贷长用”是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常态,这就导致了借款到期后,小微企业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往往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当自有资金不足时,为避免逾期,就需要拆借外部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由此催生了一个非常庞大的市场——过桥贷款市场。

我们今天探讨这样一个法律问题:过桥资金提供方在提供过桥资金前,如果银行做出了续贷承诺(可能是口头也可能是书面),承诺用续贷资金偿还过桥资金,但是银行在收到过桥资金后,如果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的资金无法收回,银行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过桥贷款?

过桥贷款是一笔期限相对短的贷款,连接两笔期限相对长的贷款,就像是一座过渡的桥一样,所以被称为过桥贷款。过桥贷款主要用于资金临时周转,起到过渡性的作用。例如,某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即将到期,但自有资金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于是其先从社会上找第三方借一笔过桥资金,过桥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收到资金后进行续贷,续贷资金用于归还过桥资金。

从法律关系来看,过桥资金提供方与借款人之间建立的是借贷关系,过桥贷款一般期限比较短,利率比较高,可以让借款人提供担保,也可以是纯信用的。过桥资金提供方在这个过程中会面临很多风险,主要包括:

1、过桥资金没能归还银行贷款的风险。比如被借款人挪用或被法院冻结等;

2、银行抽贷的风险。这是过桥贷款最大的风险;

3、新贷款未用来归还过桥贷款的风险。过桥贷款的核心还款来源就是续贷资金,借款人挪用新贷款或新贷款被法院冻结等情况都会给过桥资金提供方带来风险;

4、银行与借款人串通起来骗取过桥资金的风险。

在上述风险中,银行续贷资金是过桥贷款的核心还款来源,银行抽贷的风险是过桥资金提供方面临的最大风险。因此,有经验的过桥资金提供方,会在提供过桥资金前向银行了解“还后再贷”的情况,如果没有银行的续贷承诺,由于风险过大,过桥资金提供方一般是不会提供过桥资金的。那么,如果银行向过桥资金提供方做出了续贷承诺(口头或书面),但在收到过桥资金后,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无法按时收回贷款,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先看四个典型案例

案例1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齐齐哈尔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397号(书面承诺)

【裁判要旨】

银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以个人名义出具承诺书,承诺收到过桥资金后对借款人进行续贷,续贷资金用于归还过桥贷款。该承诺书应当认定为是职务行为,案涉承诺书的主体应该是银行,双方形成合同关系。银行在收到过桥资金后,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无法收回过桥资金,银行应当对该笔借款本息在借款人承担给付责任及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对仍不能履行部分向过桥资金提供方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内容】

最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

一、案涉《承诺书》的主体是否为大庆龙江银行;

二、大庆龙江银行与华融公司基于案涉《承诺书》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大庆龙江银行对华融公司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

第一,关于案涉《承诺书》的主体是否为大庆龙江银行的问题。

本案中,案涉《承诺书》的出具背景是借款人通过向华融公司借款偿还其对大庆龙江银行的到期贷款,大庆龙江银行为保证华融公司的资金安全而出具该《承诺书》,案涉《承诺书》的内容亦是关于大庆龙江银行如何向大庆乳品厂收回旧贷款、发放新贷款、如何保证华融公司的资金安全等意思表示,陈某作为大庆龙江银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其有权处理信贷事宜,故应认定陈某的案涉行为是职务行为,案涉《承诺书》的主体应为大庆龙江银行。

至于大庆龙江银行主张的陈某个人无权决定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审批程序等抗辩理由,均属其内部机构及人员的职能与分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一系列到期贷款进行清收时并未告知对方其无权代表大庆龙江银行,大庆龙江银行的内部管理规定、员工的职责分工不影响其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对外效力。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承诺书》的主体是大庆龙江银行,该认定并无不当。

第二,大庆龙江银行主张《承诺书》违反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通知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强制性的规定,《承诺书》的主体不是大庆龙江银行。

最高院认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通知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旨在要求银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相关规定的出台正是针对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求银行加以注意和管控,这些规定要求的对象是银行。

而在本案中,大庆龙江银行为了能收回到期贷款,在明知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依然出具《承诺书》,导致出现了风险,其理应为出现的风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陈某作为大庆龙江银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违反银行内部规定,出具《承诺书》,导致案涉风险的出现,属于银行内部管理事务,这一风险责任理应由大庆龙江银行承担,而不能转移给其他当事人。

第三,关于大庆龙江银行与华融公司基于案涉《承诺书》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大庆龙江银行对华融公司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大庆龙江银行出具《承诺书》约定,大庆乳品厂从华融公司处借款,用于偿还其在大庆龙江银行的到期贷款,后大庆龙江银行向大庆乳品厂重新发放贷款用来偿还向华融公司所贷款项。依据大庆龙江银行出具的《承诺书》中并未含有大庆乳品厂在不能偿还贷款时,由其向华融公司履行偿还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故大庆龙江银行出具的《承诺书》并非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或担保。

根据《承诺书》的内容,大庆龙江银行向华融公司作出其将向大庆乳品厂发放贷款,用于偿还大庆乳品厂向华融公司所借款项的意思表示,以达到由华融公司给大庆乳品厂融资清偿大庆龙江银行到期贷款的目的。华融公司基于对大庆龙江银行承诺的信赖向大庆乳品厂发放了贷款,双方之间的行为符合要约和承诺的法律特征,即已形成合同关系。大庆龙江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向大庆乳品厂发放贷款的义务,系对华融公司构成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华融公司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认定鉴于大正公司、赵传文为大庆乳品厂向华融公司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大庆龙江银行对该笔借款本息在大庆乳品厂承担给付责任及大正公司、赵传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对仍不能履行部分向华融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

案例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大连明珠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56号(口头承诺+虚假陈述)

【裁判要旨】

借款人无力清偿对银行的到期贷款,银行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作为主管人员参与为借款人寻找过桥资金,未如实向过桥资金说明借款人经营状况并做出会在短期内对借款人的案涉贷款进行续贷的承诺,银行收到过桥资金偿还贷款后未对借款人重新发放新贷款,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借款无法收回,借款人当时的经营状况并不足以偿还所借银行贷款,质押物也并不存在,应认定为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对过桥资金提供方进行了欺诈,银行和借款人应对过桥资金提供方的损失(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内容】

最高院再审认为:林芸系以工行二七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的身份主动联系案涉借款业务,且案涉借款用于偿还了光德公司在工行二七支行的贷款,工行二七支行属于受益人,原审判决认定林某系职务行为并无不当。

此外,林某在向明珠公司介绍案涉借款业务时,不仅没有如实说明光德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还作出了工行二七支行会在短期内对光德公司的案涉贷款进行续贷以及案涉贷款有35000吨玉米质押物的陈述。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光德公司当时的经营状况并不足以偿还所借银行贷款,质押物也并不存在,而且在以案涉借款偿还贷款后,工行二七支行并未对光德公司进行续贷。二审判决认定工行二七支行与光德公司恶意串通对明珠公司进行了欺诈,有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工行二七支行与光德公司恶意串通,共同对明珠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使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转嫁给明珠公司,造成了明珠公司财产损失。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判令工行二七支行和光德公司对明珠公司的损失(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3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李荣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88号

【裁判要旨】

过桥资金提供方出借款项给借款人用于偿还借款人欠付银行的款项,若银行向过桥资金提供方承诺旧贷清偿后立即发放新的款项给借款人,如银行违背承诺,是对过桥资金提供方信赖利益的侵害,如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的资金无法收回的,银行应对过桥资金提供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过桥资金提供方轻信银行工作人员的口头解释,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未进行全面调查和核实,对银行工作人员出示的《银行承兑协议》也未尽到审查和注意义务,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各自过错程度,银行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充清偿责任。

案例4

林德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侵权责任纠纷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60号

【裁判要旨】

过桥资金提供方在提供过桥资金给借款人之前,曾专门去银行了解“还后再贷”的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向过桥资金提供方作出了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的反馈。过桥资金提供方基于对银行的信赖提供过桥资金给借款人,过桥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后银行又以借款人资信状况有问题为由拒绝发放新贷款,应认定银行早先对于过桥资金提供方的承诺构成第三人欺诈,银行应对过桥资金提供方资金不能收回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

根据上述相关案例,银行在收到过桥资金后如果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的资金无法收回,银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具体案例,针对这类案件,笔者试着总结如下:

第一,银行做出承诺的方式既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实践中书面承诺的情形比较少见(案例1),多数是口头承诺。

第二,承诺人的身份、承诺的地点、承诺的内容、银行是否进行虚假陈述、银行与借款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过桥资金是否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过桥资金提供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是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关注的重点。

关于承诺人的身份。应重点考察承诺人是否有权做出相应承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实践中信贷业务主管行长、副行长、业务部门负责人、贷款经办人的承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是职务行为,相应承诺应当认定为是银行的承诺。例如案例1和案例2做出承诺的都是主管信贷的副行长,案例3是业务部门负责人,案例4是贷款经办人。

关于承诺的地点。应重点考察承诺的地点是不是在银行的办公场所,例如上述案例3和案例4做出承诺时均在银行的经营场所。

关于承诺的内容。应重点考察银行是否做出了续贷承诺,承诺的意思是否清晰、明确。

关于银行是否进行虚假陈述。应重点考察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抵质押物、还后再贷等情况是否进行了虚假陈述。

关于银行是否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重点考察是否存在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过桥资金提供方资金的情形。

关于过桥资金是否用于归还了银行贷款。如果过桥资金偿还了银行的贷款,银行就是借款资金的受益方,在确定责任时不应忽视这一因素。

关于过桥资金提供方是否存在过错。如果过桥资金提供方存在过错,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案例3。

第三,银行违背续贷承诺应当承担的责任。从相关判例来看,目前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银行如果违背续贷承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如果银行只是做出续贷承诺,未进行虚假陈述,不存在和借款人恶意串通的情形,银行违背续贷承诺应当对过桥资金提供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即,过桥资金提供方应当先向借款人、担保方进行催收,通过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后依然不能清偿的部分,才能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银行进行了虚假陈述或存在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过桥资金提供方资金的情形,银行应当与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案例2。如果过桥资金提供方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其自身也应对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例如案例3。

第四,关于相关证据。从实务中来看,书面协议、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当事人陈述、在公安部门的笔录等都可能成为认定相关事实的关键证据。

律师建议

过桥贷款资金成本非常高,相应成本最终将由借款人或银行承担。有经验的过桥资金提供方在发放过桥贷款时,一般都会到银行了解“还后再贷”的情况,如果银行不承诺续贷,过桥资金提供方一般不会提供过桥资金,如果银行承诺续贷,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承诺,假如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资金无法收回,根据相关判例,有可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银行在实务操作中,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借款需求合理确定授信金额、授信期限、还款方式,尽量不要使用过桥资金,对于经营状况良好,只是还款能力暂时出现问题的小微企业,可以考虑采用无还本续贷等方式解决相应问题。如果需要过桥资金介入,由于续贷资金需要归还过桥贷款,要谨慎评估背后的风险。

来源:最高裁判指南

21说案|银行违背续贷承诺造成过桥资金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徐倩宜北京报道

实践中,有些银行承诺对借款方续贷,而过桥资金的提供方会基于银行的承诺提供资金。

这份“承诺”对过桥资金提供方来说是一种保护,也是基于对银行的信赖,如果没有了这份“保护”,过桥资金方未必会向借款人提供资金。

那么,如果当银行违背了发放新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损失,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近期,裁判文书网中显示最高法的一则相关案例。

银行违背承诺致使1000万元的过桥资金无法收回

最高法认为,银行违背发放新贷承诺而提供的过桥资金无法收回的,银行需承担赔偿责任。

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承诺向某企业发放新贷,让其进行“借新还旧”的倒贷,银行联系了杨某为企业提供过桥资金,但过程中故意告知杨某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杨某基于银行向企业发放新贷的承诺提供了1000万元的过桥资金。

但建行通化分行在收回该企业偿还的不良贷款本息后,并没有给企业续贷,这也导致杨某提供的过桥资金无法收回,最终无法得到偿还。

最高法再审认为,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在联系杨某提供资金时故意告知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使杨某产生错误信赖而提供资金,产生资金八年多无法收回的损害结果,原审法院认定建行辉南支行、建行通化分行构成侵权并判令其赔偿杨某占用资金1000万元并无不当。

违背续贷承诺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王坤律师表示,企业如果基于银行发放新贷的承诺进行借新还旧,过桥资金提供方基于银行承诺续贷提供资金,银行在收到企业归还的本息后未予续贷,违反了其对过桥资金提供方的承诺,直接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出借资金无法得到偿还,使其财产权益遭受损害,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银行如果违背续贷承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孙自通律师持有相同观点。

孙自通进一步向记者分析银行具体承担责任的情况:第一,如果银行只是做出续贷承诺,未进行虚假陈述,不存在和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过桥资金的情形,银行违背续贷承诺应对过桥资金提供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过桥资金提供方应当先向借款人、担保方进行催收,通过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后依然不能清偿的部分,才能要求银行承担补充责任;

第二,有案例表明,如果银行进行了虚假陈述或存在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过桥资金提供方资金的情形,银行应当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另有案例认为,如果过桥资金提供方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其自身也应对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王坤表示:对于企业来说,存在巨额债务的法律风险,因过桥资金费用或者利息通常较高,如果银行未能发放新贷,导致企业无法偿还过桥资金,企业可能面临资金链彻底断裂,甚至可能导致破产。

王坤对过桥资金提供方进行提示,如何评估过桥资金收回风险,最好能够由银行直接向其作出发放新贷的书面承诺,或者有对应的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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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集体“赖账”还是另有隐情?15人贷款买二手豪车拒还款,涉案270余万元……

我提供我的驾照我的身份证

还有我的银行卡

刚开始的时候是承诺说5000元

后头真正下来他们说过两天

我们要给你10000元的

通常来说,申请贷款会较为重视个人征信,即使因忘记还款而逾期,经提醒也会及时还款。

然而,发生在云南的这起案件却与一般情况不同。

云南曲靖,某二手车贷款公司办公点的负责人李先生发现,有15名贷款人逾期未还款。经提醒后,这些客户依然态度强硬地拒绝还款。

李先生报警后,“赖账”的贷款人竟然也陆续报案,声称自己被骗了。

借身份,办贷款

15名贷款人之一的李超(化名)向警方详细介绍了自己被骗的经过。

先前,他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急需一笔钱。一个朋友得知后,向他分享了一个赚钱的方法。

朋友表示,他认识一个办理二手车贷的中间人。如果李超把自己的身份信息借给别人贷款,根据所贷金额,李超就能得到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好处费,而且还贷款的事情也不用他操心。

在朋友的介绍下,李超联系了这名中间人陈建旭。陈建旭向李超打包票,贷款办完后,李超并不需要还月供,他们还满三个月贷款后,贷款公司会结清贷款,李超就可以拿到相应的报酬。

根据陈建旭的要求,李超将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和一张今后用于还款的银行卡拍照发给对方。过了几天,陈建旭告诉李超,他即将配合办的是一辆二手宝马车的车贷,贷款数额高达近20万元。之后,二手车贷款公司贷款专员刘晶(化名)上门来找李超签贷款合同,走完全部流程后,终于办完了贷款手续。

没过几天,贷款就下来了。银行发来的短信显示,李超每月应还近6900元,需还款36个月。与此同时,陈建旭给他转账了相同数额的月供,让他还款。如此还款3个月后,按照陈建旭的说辞,此时贷款已经结清,李超就可以得到先前说好的10000元好处费。

谁也没想到,等到第4个月,银行的还款提示又来了,这次李超并未收到月供,于是赶紧联系陈建旭,不料早已被对方拉黑,之前介绍他做车贷的朋友也联系不上对方。

李超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先抵押,后放款

其他几名报案的贷款人和李超有相似经历,虽然对接他们的中间人不同,但这些中间人都承诺,办理贷款后会给他们好处费,并且他们不需要还贷款。等贷款下来后,这些中间人全都“消失”了。

这15名贷款人平时收入较低,但是办理的都是二手名牌豪车车贷,贷款总额高达270多万元,警方认定这是一起骗取二手豪车贷款的诈骗案。

经过调查,警方查明,这15笔车贷都由贷款专员刘晶经手办理,但她却称对骗贷毫不知情。

刘晶说,作为业务员,她的任务就是寻找有贷款需求的客户。找到客源后,她首先会通过公司内部软件预审一下客户征信,看看是否符合办车贷的要求。贷款人的征信预审通过后,刘晶会帮他们申请贷款。

办完一系列手续后,刘晶会告知二手车商,将车辆过户到贷款人名下。过户成功后,车管所会发放车辆登记证和车辆行驶证,这时刘晶就把车辆登记证拿回公司进行抵押。

贷款公司负责人李先生介绍说,一般情况下,他们将车辆登记证做完抵押,再拍照上传,提交公司后台审核,总公司那边一旦审过便会迅速放款,放款后他们再补手续,将车辆登记证原件寄回总部存档,整个贷款流程就结束了。

警方查明,这15本过户成功的车辆登记证书上并没有抵押信息。可刘晶认为,自己都是按正规程序进行,按道理说不应该出差错。

刘晶回忆,与往常不同的是,这次的客源由男友彭一航提供。可男友并没有提供车辆登记证原件,只给她发了一些照片。她找男友要原件时,彭一航解释说这些车主都是外地人,办手续需要时间。于是刘晶没有走公司正常程序做抵押,而是绕开办理抵押手续的工作人员,自行将男友提供的图片直接上传后台,走完手续后公司就放了款。

出于对男友的信任,刘晶没有怀疑他的说辞,想着等自己拿到车辆登记证原件,在规定期限内邮寄到公司就行。可是,彭一航却一直拖延,迟迟没有交出原件。

假抵押,骗贷款

原来,拿到车辆登记证书后,彭一航并未真正做抵押,那些附着了抵押信息的照片是其伪造的。

警方还查明,这15笔银行贷款最终进入了一个名叫王泽锐的人的账户。据此警方认为,贷款专员刘晶、其男友彭一航以及王泽锐,有着重大作案嫌疑。

2021年12月30日,警方在重庆市抓捕了犯罪嫌疑人王泽锐,随后又在云南省楚雄州、红河州等地陆续将团伙成员抓获。

随着诈骗团伙成员一一落网,案件真相也逐渐浮出水面。

几年前,王泽锐曾在云南省曲靖市开了一家二手车行,彭一航就是店里的员工,他们很熟悉二手车贷的办理流程。后来,王泽锐得知刘晶在贷款公司专门负责办贷业务后,就与彭一航等人商议,试图利用刘晶,骗出贷款。陈建旭等人先用利益诱惑那些急需用钱、征信良好的“客户”入套。从车商处获得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和所有权人身份信息材料后,彭一航就到车管所将车辆过户到贷款人名下。

等刘晶走完贷款手续后,彭一航又去车管所将车辆过户回去,之后他谎称客户不要车了,将车及材料还给车行,车行所有人就将刚刚打进他们账户的贷款转给彭一航。最终,贷款的钱全部落入他们团伙的口袋中。

2022年6月23日,两名主犯被告人王泽锐、彭一航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从犯均因犯诈骗罪,被判处两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贷款专员刘晶,检察机关认为其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正在进一步补充侦查当中。

警方发现,由于贷款市场、二手车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追求效率和利润的过程中,只注重业务而忽视安全,对原本正规的操作流程进行变通,这才为犯罪发生提供了可能。

二手车商本该谨慎一点,按行业惯例提供少量资料用于中介销售,而不能轻易将车辆证件及所有权人身份材料和盘托出。贷款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贷款人一定要保护好个人信息,千万不要为了所谓的好处费,随意出借个人信息,否则很可能背上巨额债务,留下惨痛教训。

普法时间

fhiji

Q1:

现在诈骗团伙骗取贷款后私分了,犯罪嫌疑人已经将非法所得的这些财物挥霍一空,但是15名贷款人身上还背负着车贷,这些钱怎么办,该由谁来还?

A1:

这些被害人出于资金周转的需要或者一时手头紧,帮助他人办理贷款,结果却背上巨额债务,让人痛心和惋惜。

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扣、追缴被告人的资产用于退赔。如果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了罚金,导致被告人没有钱去退赔给被害人,那么按照“先民后刑”原则,先对被害人给予退赔,然后再执行罚金。

如果被告人个人财产确实不足以退赔的话,也可以考虑能不能让他的家人帮忙赔偿,因为积极退赔是一个量刑情节,如果积极退赔的话,在量刑上可能会轻一些。

Q2:

目前法院已经以诈骗罪对9名犯罪嫌疑人定罪判刑,如何看待这个判决结果?

A2:

这些被告人之所以量刑不一样,是因为他们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一样。

王泽锐首先发现了所谓二手车贷当中的漏洞,组织策划了整个犯罪过程,而彭一航负责根据被害人的征信去选车,然后伪造车证、退车骗贷等等,这些都是诈骗的主体行为,所以他们俩是主犯。

其他人只是负责物色被害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因此量刑要轻一些。

而贷款专员要视情况,如果构成犯罪的话,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就看她的主观认识。如果事先她和彭一航有过通谋,明确知道买车卖车是假的,车证也是伪造的,那么就可能构成诈骗罪。而如果她仅仅是出于对男友的信任,没有严格履行审核手续,那么就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所以,诈骗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它们的一个主要区别就是主观认识状态,诈骗罪是故意,而违法发放贷款罪是过失。

案件来源《今日说法》节目《百万车贷之谜》

记者关宏怡杨帆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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