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雷!官方披露新一波虚假贷款App,看看都有谁?
北京商报讯(记者刘四红)手头紧了想网上贷款?一定要小心这些涉诈高风险A。12月26日,“工信部反诈专班”披露了最新一批虚假贷款A名单,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包括“分期花”“2345贷款王官方版”“7秒借”“捷达消费”“有贝钱袋A最新版”“铜钱贷A”“借钱用”“微享花”8款A在列。
除了这一批虚假贷款A外,工信部反诈专班此前也曾公布过多批涉诈高风险A,其中虚假贷款类的还包括“发薪贷A官方版”、“盈盈有钱A最新版”、“达飞云贷安卓版”、大麦钱包A官网、汇融花专属极速贷、金条信用贷款、金稻草借款、融易分期官网版,这些A版本均为1.0,都被列入虚假贷款类型中。
所谓网络虚假贷款,其实是一种常见的诈骗形式,这一类诈骗大多数是以零门槛、低利息、秒批款等宣传语来诱导受害者,吸引受害人通过“链接”下载虚假贷款A或登录虚假网站,再以“手续费、刷流水、保证金、解冻费”等名义缴纳各种费用,当骗子收到转账后,会关闭诈骗A和网站,并将受害人拉黑。
北京商报记者此前多次调查发现,有不少消费者在一些网贷A上贷款,贷款过程中资格审查环节填写银行卡等资料时,显示已成功绑定,却被平台客服告知银行卡填写错误,并以银行卡错误、备注错误、流水不足等为由被多次索要解冻资金,最后贷款不成反被骗。
目前,此类虚假贷款A在官方应用市场一般难以直接搜到,但却仍能在市场上蔓延,主要是通过一些贷款软件的导流或者浏览器的推荐,除此之外,这些虚假贷款A同样可以通过网页链接、短信等方式下载并使用。
要识别这些平台假面并不难,从页面来看,一般功能较为简单,在消费者将个人信息全部填写完毕后,平台方的套路一般是:通过账户输入错误缴纳解冻费、需要加入会员缴纳会员费或手续费,或者验证还款能力缴纳验证金等各种理由,对消费者进行诈骗。
“诈骗来钱快,中国人口基数庞大,利用互联网来广撒网,一旦得手就是一本万利。”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在利益驱动下,想要“赚快钱”的诈骗分子仍然趋之若鹜,背后最大的黑产是个人信息贩卖团伙,有些信息贩卖甚至涉及金融机构和平台企业,虽然近些年立法完善,监管趋严堵住了很多漏洞,但当前智能手机使用的频率和场景非常多,信息泄露跑冒滴漏的现象十分普遍,很多时候,你都不知道对方是如何了解的个人信息。
对于这类虚假贷款A操作手段,盘和林进一步介绍,其一般通过短信来向用户推送,继而导向目标链接、A或者网页,其实大多数消费者已经对短信贷款诈骗有一定的免疫力,但少部分人也架不住诈骗分子花样翻新的诈骗内容,尤其是缺乏辨别能力的老人和生活处在窘迫现实中的用户。在他看来,对于贷款诈骗,只要没有贷款需求,一般人基本也不会关注,而对有切实贷款需求的用户来说,尽量要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贷款,至少不要相信贷款短信内容。
对于此类虚假贷款A,“工信部反诈专班”同样提醒,凡是诱导用户通过非官方渠道(例如扫描二维码、点击短信链接等)下载A的,一定要注意分辨,谨慎下载。
针对此类虚假贷款A治理,在业内看来,后续需从两方面进行整治,一是摸排此类非法A的系统提供商,对于提供非法虚假贷款A的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加大处罚力度;二是强化应用市场的A审核机制,广泛宣传提醒用户勿点击不明来源、非正规渠道下载A应用。
盘和林则建议,对在国内的诈骗分子应该集中警力进行专项打击,另外也有不少诈骗分子在国外,对这一类人同样要进行跨境执法。此外,对犯罪分子的通信工具要加以监控,当前结合大数据的逆向查处诈骗号码难度不大;而对于A,智能手机可建立A白名单和黑名单,可以对用户安装诈骗A进行及时预警。
中信银行某支行疑套用签名办理百万贷款 放款后悄然变更合同条款?
本人不到场,却成功办理贷款?
《中国科技投资》杨永洁
近日,威海的王女士向记者表示,其于去年在“贝壳找房”网站购买二手房,后在指定银行中信银行(601998.SH)办理按揭贷款。王女士表示自己仅在9月4日前往中信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并在客户经理要求下在多张空白纸张上签字。然而,一个月后,王女士发现该贷款已被成功办理,但相关合同签订日期当日自己并未到场,且合同内部分条款与此前约定事项存在出入。
此后,王女士将此事投诉至银保监局,对方在调查回复函中表示,中信银行客户经理未尽到详细告知义务,且在办理该笔贷款中,存在未按照银行规定的业务流程办理,违反程序且减少程序进行授信、内控执行不严等问题。
针对用户在空白页面签字、银行再打印合同的操作,多位律师向记者表示“属于违规”,但用户举证存在困难,可通过诉讼及向有关投诉部门举报等方式维护权利。
人未到场仍能办理百万贷款?
去年,王女士在“贝壳找房”网站购置一套二手房,彼时,其欲办理100万元的住房按揭贷款。王女士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表示,贝壳找房的指定办理银行为中信银行。2020年9月4日,王女士同购房中介及原房东至中信银行威海某支行提交贷款办理手续。
据王女士描述,彼时中信银行客户经理让其提供身份证、个人征信报告、银行流水等手续,随后让其在多张空白纸张上签字,称是贷款审核资料所需,具体审核结果需看银行。因此,王女士及其丈夫便在多张空白纸张上签字。
9月18日,王女士同房东及中介在威海市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直至2020年10月30日,王女士向中介索取相关文件时发现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已经办理成功,同时,个人抵押房产清单、个人借款凭证等手续也已完成办理。
王女士表示,由于此前有提前还款的意愿,特意强调让中介及银行介绍无提前还款违约金的贷款,彼时中介及银行工作人员均保证该按揭贷款无提前还款违约金。但令王女士气愤的是,拿到购房借款合同后,发现此前无违约金的承诺变成了需支付3%的提前还款违约金。
*合同规定12个月内不可提前还款,图由王女士提供
更让王女士不解的是,自己只在9月4日去过银行,但购房借款合同及个人发房产抵押清单的签订日期为9月11日,购房中介亦证实,王女士在9月18日才办理房产过户。另外,银行个人借款凭证显示签订日期为2020年10月1日,而彼时王女士亦有证据证明其在其他城市,她表示“不知道这几份合同是如何成功签订的”。
*个人抵押房产清单及个人借款凭证,图由王女士提供
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表示,上述提前签订的操作和行为方式在购房按揭贷款中,尤其是格式化的按揭合同中十分常见。“只要各方按照之前口头商定的条件最终形成书面合同且没有任何一方提出异议,一般而言都是默认有效的合同。但是如果明显违背了其中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了之前口头商定条件,就属于违规或违法。”
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竟一看来,提前要求客户在空白页签字的行为应属违规,银保监会在官网公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求消费者签署空白合同,在消费者签署后再添加对消费者不利的合同条款及要素属于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之一,应严厉整治。
客户经理的责任?
对于上述情况,王女士向银行讨要说法并主张合同无效,但银行客户经理并未回复王女士任何信息。根据王女士的表述,银行方称其已在9月4日签订完成所有合同,该贷款办理应为有效。
今年3月,王女士将此事投诉至威海市银保监局,针对违约金相关事项,威海市银保监局调查回复函显示,为落实国家减费让利政策,中信银行对同质同类贷款发放后12个月,经客户申请均可提前还款并减免违约金,但中信银行客户经理未尽到详细告知义务。
而针对贷款办理流程相关投诉,威海银保监局回复道,客户经理在办理此笔贷款中,存在未按照银行规定的业务流程办理,违反程序且减少程序进行授信、内控执行不严等问题。
*威海银保监局调查回复函,王女士提供
王女士表示,自己此前多次提出要查看9月4日在银行办理业务时的监控录像,但均遭银行方拒绝。威海银保监局对此表示,中信银行客户经理未按照《中信银行威海分行监控、报警实施的管理和使用制度》规定,在监控有效存续期内未告知调阅监控程序,导致监控录像超期消失。
针对中信银行威海分行住房贷款办理疑似违规的行为,记者致函该行,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值得注意的是,中信银行住房贷款业务面临压降压力。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末,中信银行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为4.71万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9536.61亿元,占比为20.25%。而去年年末,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第二档中资中型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20%。由此可见,中信银行略超监管上限。
除此之外,中信银行2021年半年报显示,截至2021年6月末,中信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50%,而房地产业不良贷款率高达3.1%,在中资中型银行里面排名靠前。
*第二档中资中型银行中披露房地产业不良贷款率情况,根据银行年报数据制图
合同是否无效?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赵海城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表示,“若该事件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证明签订合同时存在空白部分,被银行添加了当事人不同意的内容,该内容不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这一客观事实被法官确认为法律事实,存在着证明上的困难。”赵海城分析道,若当事人能证明其签字时空白页面为空白,则后补内容应该无效条款;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赵海城认为,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方式确认该提前还款违约金的约定无效。“该违约金的约定对于合同的基本内容,并没有实质影响,也没有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不构成合同欺诈。若当事人提前偿还了贷款,并承担了违约金,那么该条款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确认该条款无效,由法院判令银行返还其收取的违约金。”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戴金花在接受《中国科技投资》记者采访时表示,空白页面签字再打印合同条款的操作和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但若当事人无法证明一方故意欺骗对方,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从民法上很难认定为欺诈行为。
戴金花补充道,空白页面签字再打印内容是银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银行通过变更还款违约金的方式加重了用户责任,银行也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王女士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此外,若银行存在要求在空白页面上签字后打印合同及擅自修改合同内容的行为,用户可向有关投诉部门举报该违规行为。
目前,王女士仍在向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继续投诉,针对其后续进展,《中国科技投资》将持续关注。
女子“被刷脸”背上万元贷款,要不要还
手机支付“刷脸”、出入小区“刷脸”、办理银行业务“刷脸”……当前,越来越多的业务需要通过人脸识别来实现身份认证。但在带给人们方便快捷的同时,“刷脸”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广州的王女士就因为“被刷脸”,不仅申办了借记卡,还背上了万元贷款,并因此吃了官司,被银行要求清偿贷款本息。近日,法院审理认定,以该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王女士本人“刷脸”申办借记卡并申请贷款为由,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银行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称,王女士于2019年11月25日在其线下的营业网点申请设立借记卡账户。按照该银行要求,王女士现场填写了开户签约申请表,随后在该银行营业厅的STM自助柜员机,经人脸识别核验身份后自助办理了借记卡账户业务,并开通了手机银行功能。
同年12月18日,王女士又通过手机银行A在线与该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申请借款11300元,银行依约向王女士发放了贷款。然而,王女士在首期还款日即出现逾期。此后,银行多次催促,但王女士一直未能依约还款。为此,银行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一次性清偿尚欠的贷款本息。
“身份证在2019年10月18日,也就是开卡和在线借款之前就已经被盗遗失,当时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办理了挂失手续。”对于银行方面的诉由,王女士辩称自己根本没有去银行申办案涉借记卡,亦未曾与该银行签订过任何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预留的手机号码并非她所使用的号码。
王女士向法院主张,上述借款是在其人脸信息以及身份信息均被冒用的情况下产生的,不应该由本人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王女士的陈述,银行方面坚持认为是王女士自行申办的借记卡,且在开卡过程中已通过STM自助柜员机的人脸识别进行了身份核验。正是在完成了身份比对后,王女士才能在线签订借款合同申请贷款。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在诉讼过程中,王女士向法院申请对银行提交的开户签约申请表原件的客户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同时申请法院向通信公司调查案涉借记卡开卡、借款合同签订预留手机号码的用户信息。
经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案涉客户签名并非王女士本人签署。经向通信公司调查,手机号码亦未曾登记在王女士名下。
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系王女士本人“刷脸”申办借记卡并申请贷款为由,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该银行关于案涉贷款的申请、支用流程要求,借款人在线上申请贷款前,必须由其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该银行的线下营业网点申办银行借记卡、开通电子银行等业务功能。
法院指出,虽从形式上看,在贷款流程的不同阶段,银行已分别采用人脸识别、手机验证码等不同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核验,符合本人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王女士的身份证在贷款发生的两个月前发生遗失,而案涉借记卡开卡及借款合同签订预留的手机号码也不是王女士的手机号码。因此,案涉借款使用的身份证、手机号码未实际由王女士掌控,存在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的可能。
此外,银行也未能向法院提供王女士首次在该银行办理业务时,进行人脸识别比对的完整影像源。STM自助柜员机交易信息上有开卡人进行人脸识别时捕获的现场照片,虽然该现场照片与王女士的相似度达到72%,但在银行未能提供其他影像资料予以辅证的情况下,不能凭该照片认定开卡人是王女士本人。
相反,按照贷款规定,开卡人必须现场填写银行卡开户申请表,现司法鉴定意见证明不是王女士填写申请表,进一步证明不是王女士申办银行卡,而是他人冒用其个人信息所为。由于线下申办银行借记卡账户是完成线上贷款申请的前置条件,所以也不能认定是王女士在线申请借款、签订借款合同。
法院认定,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在王女士的身份证被盗遗失的合理期间内,案涉银行借记卡的开卡以及借款流程均不是由王女士本人完成的,银行要求其还款没有依据,应该由银行承担放贷审核不严造成的法律后果。
据此,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记者获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较好地满足了人们对互联网金融提出的安全性和便捷性需求。”该案主审法官甘尚钊表示,该案“被刷脸”背后反映的是传统借贷机构放款时“形式审查”的弊病,以“身份证照片和本人看起来差不多”便审核通过。
甘尚钊指出,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并非否定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随着科技发展,以银行为代表的广大金融机构,在各核心业务环节应综合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手机验证码、指纹等信息的身份识别系统,对交易方的真实身份进行交叉核验,通过人证比对,防止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以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给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可信赖的交易环境。
甘尚钊认为,人脸识别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金融机构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核验客户身份过程中所收集、存储的客户影像,应遵守国家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的和发展方向。
转自:法治日报
来源: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