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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委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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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能否以未按约定的支付方式放款为由抗辩免责?

为了监管借款用途的正常使用,银行等信贷机构一般会约定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即银行直接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方。如果按照监管规定或合同约定,某笔贷款应当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放贷但实际未履行,比如采取了自主支付或支付给其他第三人,担保人能否以加重了自身的责任为由抗辩免责或部分免责?关于受托支付,银行应当履行哪些必要的义务?

一、关于银行支付方式的规范管理

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是指在原有的信贷业务流程中,增加了支付方式约定环节,要求银行一方面应事先与借款人约定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方式,另一方面要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以确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用途。

关于支付管理的原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它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关于信贷资金支付方式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主支付,另一种是受托支付。受托支付是贷款支付的基本做法,自主支付是贷款支付的辅助做法。

二、两种支付方式的适用条件及限制

(一)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关于自主支付的审核:要求借款人在提出提款申请时应同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或用款清单所列用款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计划或用款清单中的贷款资金支付是否超过受托支付起付标准或条件。分析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的金额和用途实施了支付;判断借款人实际支付清单的可信性;

关于自主支付的贷后监管:借款人实际支付清单与计划清单的一致性;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标准;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的用途;借款人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

(二)受托支付

受托支付,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按照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提交合同约定的交易资料供银行审核。银行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对借款人需提交的交易资料作出约定,具体规定各类交易所应提供的交易文件或凭证,以及对于交易文件或凭证的详细要求等内容。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赋予商业银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但是,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或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得采用自主支付。必须采取受托支付的情形:1.固定资产贷款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2.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银行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应当进行受托支付而采用自主支付的法律后果

银行应当进行受托支付而未进行支付的,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实际放款采用了自主支付的,银行将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一)银行监管机构的处罚措施

信贷“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增加了银行对贷款资金的监管责任,银行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就很可能被认为是违规行为而受到银行监理机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二)担保人可能抗辩免责或部分免责

信贷业务涉及担保的,银行按相关规定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而未实际履行或变更支付方式加重担保人责任,将会导致保证人免责或部分免责。《民法典》第69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受托支付的目的就是加强银行等信贷机构对信贷资金用途的监管,防止借款人私自改变借款用途、任意挪用,否则可能增加贷款人债权到期后实现的难度。

各地法院对于上述情形的裁判观点并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保证人仅以银行未按约定的受托支付的方式放款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有的法院则认为,银行未按约定的受托支付方式放款,存在过错,如此会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有权提出免除或部分免除的抗辩。笔者检索了近三年相关判例,未发现有支持担保人免责的观点。但笔者认为,银行按照监管规定应当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放贷或者借款合同明确约定采取受托方式放贷,而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放贷的,存在风险。因为银行明知应当采取受托支付方式放款而未采取,放任对贷款用途的监管,是存在一定过错的。此种情况下,贷款逾期后借款人未能还款的,法院根据贷款人的过错程度,判令担保人按比例承担担保责任,适当减轻担保人的责任,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典型案例】

裁判主旨:

在没有证据证明银行明知借款人伪造借款用途仍发放贷款,且银行尽到了合同约定的对借款人交易对象的形式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保证人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

JN银行市北支行与CD物资公司、T物资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63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说理:

关于CD物资公司应否就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此,CD物资公司主张,JN银行市北支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支付给同创公司的交易对象,构成违规放贷,应当免除CD物资公司的保证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约定,涉案借款的发放方式为受托支付,JN银行市北支行只是对同创公司提供的交易对象信息、借款用途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CD物资公司作为保证人亦承诺不以此为由抗辩免责,而事实上JN银行市北支行也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根据借款人的委托支付指令,向第三方支付了涉案借款,完全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义务,且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JN银行市北支行明知借款人伪造借款用途而发放贷款的情形。因此,CD物资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典型案例】

裁判主旨:

贷款人依照受托支付的约定将借款发放至借款人交易对方之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后续资金流向,不属于贷款人的监管范围。

案例检索:

Z银行周口分行、YF塑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35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说理: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为2014年7月30日“人民币贰仟万元”;借款发放方式为受托支付,由Z银行周口分行将借款资金转至债务人LS公司的贷款发放账户,再根据LS公司的委托,将借款直接支付给其交易对手。合同签订后Z银行周口分行于2014年7月30日将2000万元转入LS公司的贷款发放账户,于2014年8月4日依合同将该2000万元转入交易方HS公司账户。至此,Z银行周口分行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同日,HS公司虽又将该笔借款转入LS公司的关联公司郑州G商贸有限公司,但后续资金流向,不属于Z银行周口分行的监管范围,不能据此推定Z银行周口分行对保证人YF塑料公司构成欺诈。且在YS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LS公司与Z银行周口分行串通,骗取YF塑料公司提供保证的情况下,亦不能免除银丰公司的保证责任。

四、实务提示

提示一:银行按照监管规定应当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放贷或者合同明确约定采取受托方式放贷的,必须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银行在放贷时有义务审查支付方式是否合规,未尽审查职责导致逾期未能归还的,担保人有权提出免责或部分免责。

提示二:银行完成受托支付义务即视为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按规定或约定,银行完成受托支付的,意味着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续资金流向,不属于贷款人的监管范围,借款人改变用途的,担保人无权抗辩免责。

交所审核问询探秘15:转贷(700)

“转贷”行为,通常是指发行人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

在IPO实务中,“转贷”经常和支付供应商款项以及其他与资金相关的财务内控规范被一起提及。至于发行人配合客户提供贷款资金走账,应该是比较少见的。

一、案例解析1、发行人基本情况

案例公司: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简称“泰达新材”,股票代码430372,公司主营业务是重芳烃氧化系列产品,是国内主要的偏苯三酸酐(精细化工中间体)生产企业之一。

2020-2018申报期间的主要业绩如下:

2022年9月19日,发行人成为第一个被北交所终止审核(否决)的公司,交易所在审议会议上的主要问题是三个:毛利率变动、收入利润增长和关联问题。

2、交易所审核问询

6月29日,收到第一轮问询,问题17:转贷同时存在大额预付账款是否构成资金占用。

该问题分拆为3个相关问题,简述如下:

(1)转贷同时存在大额预付账款的合理性

根据公开发行资料,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款项金额分别为532万元、2,168万元、1,598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①预付金额与合同付款进度是否一致,结合生产经营,前五大供应商销售金额,原材料入库以及款项结转,大额预付款是否实质上构成资金占用,是否存在特殊安排?

②结合在手订单、同行业预付账款支付比例,分析预付账款变动较大的合理性。

③发生转贷情况的背景、和对方合作历史,说明是否仅为发行人供货,发行人是否为各供应商的主要客户或唯一客户,说明采购价格的依据合理性及价格公允性。

特别是对供应商安庆亿成化工,存在较大的预付账款,且采购价格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2)说明是否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及整改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现金收款、个人账户收付款等其他财务不规范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行业特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要求,相关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是否已整改,并说明针对性的内控措施是否已建立,并有效执行。

(3)转贷的合规性。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律师核查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①上述转贷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风险;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内控措施;

②结合公司资产的抵押/质押情况,说明若未来不通过转贷,是否能正常取得银行授信,是否存在资金链断裂等经营风险。

③请保荐机构进一步核查:报告期内预付账款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与供应商之间采购价格的依据合理性及价格公允性,是否存在实质或潜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安排,核查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家庭关系密切成员是否存在账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3、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

本回复共10页,大几千字。概括如下:

(1)转贷同时存在大额预付账款的合理性

对照问题的要求,会计师详细列示了各个申报期,发行人的在手订单、主要供应商以及预付账款的明细,表达的主要观点是:

公司主要材料来自上游大型石油化工企业,通常要求通过预付款形式合作。

实际预付款情况与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基本一致,合同履行完毕,预付账款均已结转确认为资产或费用,不存在未转成本挂账的情形,不构成资金占用。

发行人是供应商安庆亿成化工形成稳定销售关系的战略客户,一次预付3000吨货款2000万元,故给予公司的价格较同期市场价格优惠幅度较大,是正常商业行为,不存在特殊的利益安排。

(2)是否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及整改情况。

发行人申报期存在第三方回款以及现金收款等情形,但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均不到0.1%。现金收款是考虑到个别情形下收款的便捷性,第三方回款是基于真实销售行为,且获得了委托付款材料及受托付款人确认的代付证明。

除此,公司不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公司已制定针对性的财务内控措施并有效执行。

(3)转贷的合规性

分析会计师对本问题的回复,发现分了7个层次,可谓条分缕析,逻辑清晰,概括如下:

.“转贷”的整改情况

发行人自2021年1月1日起,未再发生新的“转贷”行为,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清偿通过转贷获得的银行贷款之本息。

注意,公司是2021年6月1日得到北交所受理,期末审计基准日应该是2020年12月31日。在准备申报材料期间,发行人应当仍然有存续的转贷融资,但在申报前,已经全部结清本息。

由此可见,发行人不再发生“转贷”的时间是符合规定要求的(参见案例总结),说明整改到位。

.取得了未被处罚的证明

发行人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徽州支行于2021年7月14日出具证明,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证明出具日,未受到该行的行政处罚,即发行人在申报期内,并没有因为涉嫌违反《贷款通则》中关于贷款资金用途和受托支付规定而受到处罚。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涉及转贷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证明出具日,公司能到期正常还款,也无逾期欠息记录,未损害银行利益,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内控制度加强并得到有效执行

为杜绝“转贷”导致的违规风险,消除财务内控缺陷,公司完善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对银行贷款的取得、使用行为进行规范,并得到有效执行。

.强化“兜底”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发行人如因申报期存在的“转贷”情形导致承担违约责任,或因此受到监管机构的任何处罚,本人将无条件以现金全额支付发行人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相关罚金或其他经济损失。

f.未来不再“转贷”的融资安排

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尚未抵押的不动产占所有不动产比例为43.52%,具有较为可靠的融资“底气”,且原涉及“转贷”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黄山徽州支行已于2021年5月正常向公司发放了信贷资金。

.核查程序和结论

通过详细披露以上信息,按惯例,中介机构关于核查有个“总结陈词”。

)核查程序关于预付账款:会计师的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主要供应商的访谈,发函询证,核查采购合同、订单、付款单据和材料入库凭证等,实地走访主要供应商。

关于转贷:会计师核查了转贷资金流转过程,获取并审阅公司银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贷款到账及偿还贷款凭证,并向各银行进行了函证。

)核查结论发行人报告期发生的“转贷”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风险;对不规范情形进行整改,建立了相应的内控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不通过转贷也能正常取得银行授信,不存在资金链断裂等经营风险。

4、案例感言

我们说,容诚会计师对“转贷”的问询回复堪称经典,如果说都是套路,也是姿势正确、值得学习的套路。另,因为承认了“转贷”行为的存在,也就回避了另一个主要问题:正常的预付账款和同期转贷资金是否匹配?

可惜,发行人“泰达新材”依然没有心想事成,还成了第一个被否的北交所IPO公司,原因其实在其他方面,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阅文后链接,阅读交易所审核会议公告的原文。

笔者相信,凡草根生长的各发行人,在申报期依然存在“转贷”的行为并不少见,情况也较为多样,有些“转贷”和预付账款掺和在一起,有些和关联交易以及资金占用等交织纠缠,难免会给人利益输送的嫌疑,所以,“转贷”如何整改,必然是IPO审核中引起监管层关注的事项。

另一个发行人“广西田野股份”,其第二轮问询,问题8,就属于和关联交易以及资金占用纠缠的案例,鉴于“安徽泰达新材”案例的典型性,以及回复问题的思路有共性,广西田野股份就不再展开,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击文后的链接自行参阅。

那么,监管层是如何规范“转贷”的审核,对中介机构又有哪些核查要求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条。

二、相关法条

关于“转贷”如何审核,《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即主板54条)中第41条,和《创业板首发上市审核问答》(即创业板32条)中第25条,都有相关规定,但都是和其他财务内控事项搁在一起说,如第三方回款、现金收付、个人账户、无业务背景票据贴现等,只有北交所,将“转贷”业务单独列示一条,即《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中的第1-22条。

现将该条款的全文贴在下面:

“转贷”行为通常是指发行人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

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原则上不能再出现“转贷”情形。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连续12个月内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累计金额与相关采购或销售(同一交易对手或同一业务)累计金额是否基本一致或匹配,是否属于“转贷”行为。

如发行人存在“转贷”行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关注“转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由中介机构对公司前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如《贷款通则》等)的事实情况进行说明认定,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满足相关发行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对前述行为的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是否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

(三)发行人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完善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建立针对性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且申报后未发生新的不合规资金往来等行为。

(四)相关行为不存在后续影响,已排除或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五)发行人前述行为信息披露充分性,如相关交易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潜在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等。

三、案例总结

案例总结纯属个人解读,仅供参考,更欢迎讨论:

1、正确理解“转贷”问题的实质

“转贷”是财务内控薄弱的体现,它使得业务体外流转变得容易,还有利益输送和业绩造假的嫌疑,存在被金融系统处罚的风险,所以,对“转贷”现象的关注,表达了监管层的担忧。

当然,对发行人来说,是否被认定存在“转贷”业务,有一个关键词是“无真实业务支持”,所以,只要是和采购业务匹配(对配合客户来说,是销售),要相信一定能解决这个问题。

2、积极寻求“转贷”的解决路径

不可否认,IPO监管层对“转贷”的约束、企业经营需要对银行融资诉求以及《贷款通则》对贷款资金用途和受托支付的规定,这三者之间是“矛盾”的,但这是如今IPO上市的外部环境,作为发行人是不能祈求一朝去改变什么的,所以,我们就要改变自身。

根据笔者浅见,“转贷”现象的根源,在于贷款收放节奏和业务流转不同频导致,故提供几个解决路径,希望能抛砖引玉:

(1)贷款金额分拆,以大拆小,一笔拆多笔,以适应真实的采购付款频率;(2)变更贷款用途,通常民企贷款多为流贷,可以和主办银行协商,如通过直接置换他行贷款,逐渐将不同银行之间的“转贷”相互置换;(3)变更贷款种类,提倡多采用订单融资、票据和贸易融资等紧跟业务的种类,这和上述思路是类似的。

3、自身硬是解决“转贷”问题的关键

知道你在准备上市,“春江水暖鸭先知”,银行一定比你积极,可以“求助”于银行,他们想出来的解决方案,恐怕远不止上述这些,而且,到时候获取相关证明,也就不会太为难。

话说回来,银行为主的债权人,是决定企业走向的最重要力量,上不上市,都是如此,万不可轻忽。财务同行们,切切!

4、把握解决“转贷”问题的时间点

《北交所首发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1-22条有规定: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原则上不能再出现“转贷”情形。创业板32条和主板54条也有类似表达,这是时间底线。

多说一句,对这个规定的正确理解是:因前期“转贷”还款未到期,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可以存续,但不能有新的“转贷”业务发生。

关注“懵董”:

武汉已多人被骗,新型套路贷之人情世故贷,让人防不胜防

作者:程世鹏会融集团联合创始人

作者:程世鹏会融集团联合创始人

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从来没有办过贷款,怎么就接到了贷款公司的催收电话,对,催收的就是自己。

债务是怎么由来的?这样从我们公司附近的一家公司说起,外地来的一家贷款中介公司,主要是通过电销获取客户,至于电销名单从何而来这里就不多说。

老板及员工都是外地人,一过来就是一个团队,标准化运作,有的专门打电话邀约,有的人专门谈单,个个西装革履,一副很正规的样子。据说来的时候就说一个地方不会呆太久,属于打游击,说得直白点就是到一个地方收割一波,然后再换一个地方。

而为什么不能长期做?做的事很明显,不正规,套路多,借款人过不了几个月就会恍然大悟,自然会找上门来,而他们做的是什么呢?在我们行业内,俗称A/B贷。

A/B贷骗局有一套完整的流程,被不法中介运用自如,那么具体什么叫做A/B贷呢?

首先他们一般找的就是一些资质较差,又急用钱的客户群体,从专业度来讲,在我们看来这些客户不管是从银行还是机构,都是无法贷到款的,但是去了那里,提交相应材料和申请后,不出半个小时,就会有贷款审批通过的消息。

他们会把审核截图发给客户,有额度,当然最重要的还有审批建议,搞得比真的还真,不得不佩服这些流水作业的P图技术。

审批建议就是,虽然审核通过,但是想要提款,还必须找一个担保人,到这里重头戏来了。这个担保人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做担保人的,比如需要有缴满一i的那个时长的公积金,或者有按揭房,或者寿险保单之类的资质,并且征信还要求比较好。

我们专业人士一看,这不就是贷款做信用贷所需要的资质吗?

表面上找人担保,实则就是通过有贷款资质的B贷款,一系列操作之下,B成功获取了额度,也是由B提款,这难免不让人产生怀疑。

套路又来了,贷款的受托支付上台。

什么是受托支付呢?就是你贷款一笔资金,是要有明确资金用途的,比如你生意周转进货,那么你就提供上游的收款账户,但是一般受托支付主要用于抵押贷款,信用贷款很少会有受托支付这一说,但是行外人是不清楚的,所以放款打到B这就解释清楚了。

对于有一定防范意识的人可能不会上套,但是还是有部分人,因为急需用钱,并且款已经摆在面前,所以也会想尽办法配合中介公司找自己的亲朋好友,有些人碍于面子和关系,所以就帮忙了,所以我们把这也叫做“人情世故贷”。

甚至有些人其实明知道有问题,但是在金钱压力面前,往往也会迷失自己,丧失原则和道德底线,忽悠B,以达到贷款的目的。

当A无力偿还贷款时,B还款当然理所应当,因为本来就是B贷的款,而一般A这种群体其实还款能力很有限,出不了几个月,就会暴雷,当B知道,已为时已晚。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这些公司都不会在一个地方做很久,那么是什么让这些机构铤而走险呢?无非就是巨大的利益驱使,因为A贷款会付出相当高的成本,利息先不谈,贷款手续费一般都在20个点左右,比如贷款10万,手续费都需要2万。从日常来访量来看,做的人还不少,据说一天的纯利就有几十万。

贷款套路层出不穷,P2P的清零,行业的整顿,市场大洗牌,让市场干净很多,但是总有一些人为了利益不讲武德,不择手段,从而扰乱整个市场。

存在即合理,中介的存在,本应该是为了提高服务和专业化咨询服务,从而提高社融效率而存在的。服务流程标准化,收费透明化,咨询专业化,我们一直都是这么做的,也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去参与甚至去制定行业的规则,从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所以还是呼吁广大需要贷款的朋友,选择中介一定要慎重,同时贷款也要量力而行。

银贷是杠杆,经营创造价值,投资有风险,贷款需谨慎。

关注@武汉程世鹏,在我的文章当中,也会不断揭露一些贷款行业的相关的套路以及金融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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