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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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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印章订立的信贷合同,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借款人或担保人用虚假印章与银行等信贷机构订立信贷合同,信贷人员未审查出问题,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或担保人却以“印章系私刻、合同应无效”为由,主张不承担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该抗辩意见能否获得支持?虚假印章订立的信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及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一、虚假印章的认定

“虚假印章”这一法律事实如何认定,是法院审判中的难点和重点。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只要不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即为“虚假印章”?印章所属单位曾使用过未备案的印章,是否不算“虚假印章”?印章所属单位既未备案也未使用过,但知晓虚假印章订立合同事宜,是否属于“虚假印章”?

(一)印章一经备案即具有公示效力

公司、非法人组织的印章,一经公安机关备案,对外即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只要信贷合同上的签章与备案的印章一致,法院应认定系真实印章。实践中对此不存在争议。

(二)未备案但曾被使用或正在使用不属于“虚假印章”

实践中,同一单位使用多枚印章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果能证明该印章曾被使用或正在使用,即使与备案印章不一致,法院通常也不会被认定为“虚假印章”。

【典型案例一】

裁判主旨:

涉案合同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但经鉴定与印章所属公司向相关国家机关报送的材料上加盖的公章印文是一致的,应认定涉案印章真实有效。

案例检索:

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2396号

裁判说理:

X公司作出的案涉担保函上加盖的公章印文虽然与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印文不一致,但经鉴定,与X公司向相关国家机关报送的材料上加盖的公章印文是一致的。以上事实可说明X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一枚,X公司关于案涉担保函上加盖的该公司公章印文不真实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争议印章所属单位知晓涉案印章使用情况未做否认不属于虚假印章

主张争议印章真实一方证明印章所属单位知晓该印章而未作否认,即使争议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不应认定为虚假印章,应认可其印章效力。

【典型案例二】

裁判主旨:

只要证明公章所属企业知晓或曾使用争议公章,则表明其认可这枚公章,进而使其具有与备案公章相同的法律效力。

案例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48号

裁判说理:

企业使用或者认可使用其非备案公章,其行为效力同样具有公示效力。对于使用或者认可使用非备案公章效力的企业,无权对其非备案公章的使用效力作出选择性认可。不论本案保证合同与衡阳案、广州案加盖Z公司非备案公章是否为Z公司所有或者使用,Z公司只要认可其非备案公章的使用效力,便具有公示性,从而必须为其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三种情形,如果争议印章与印章所属单位的公安备案印章、正在使用印章不一致,且未曾被印章所属单位使用过或知晓,应认定为“虚假印章”。

二、虚假印章所涉合同效力的认定

如果争议印章被认定为“虚假印章”,即争议印章与印章所属单位的备案印章、正在使用印章不一致,且未曾被印章所属单位使用过,则该“虚假印章”会被认定为不能视为印章所属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涉合同往往被认定为无效或未成立。但“虚假印章”所涉文件、合同,往往与表见代表、表见代理、职务行为等连接在一起,从而致使“虚假印章”所涉文件、合同并非当然无效或未成立,应具体问题区别认定。

(一)使用虚假印章订立的合同构成表见代表的,合同有效。

表见代表,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了代表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客观事实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没有超越代表权限的,其代表行为有效的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170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应具备以下要件: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超越了其代表权限;

3.善意的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没有超越代表权限。

企业法定代表人使用虚假印章,同时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构成表见代表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企业法定代表人使用虚假印章的文件、合同,或者同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行为时的签字或盖章均可使合同成立,此时印章真实与否已不重要。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从事明显属于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具有明显的超越代表权的外观,相对方不构成善意的,代表行为无效。

【典型案例三】

裁判主旨: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持有的公司印章与任职前、免职后的公章是否一致,必须经过鉴定机关的鉴定方能识别,若将此全部归属于贷款人的审查义务范围,则已超出贷款人合理审查范围。

案例检索:

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申206号

裁判说理:

虽然Y公司提交的广西司法鉴定中心《文书司法检验鉴定意见书》表明,涉案《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中Y公司的印章与Y公司现在使用的印章样本不一致,但其法定代表人丁某的签字是真实的,丁某时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真实的,债权人有理由相信作为Y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丁某履行职务行为的真实性,丁某的行为代表了Y公司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持有的公司印章与任职前、免职后的公章是否一致,必须经过鉴定机关的鉴定方能识别,若将此全部归属于贷款人的审查义务范围,则已超出贷款人合理审查范围,亦有违合同法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稳定的立法初衷。债权人基于对丁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的信赖,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构成善意。

【典型案例四】

裁判主旨:

法定代表人使用虚假印章,从事明显属于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具有明显的超越代表权的外观,相对方不构成善意的,代表行为无效。

案例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8号

裁判说理:

本案所涉协议条款使机电公司只承担巨额债务而不能获得任何对价,不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且孙某生同时代表公司和个人签约,行为后果是将公司利益转移给个人,具有明显的超越代表权的外观。在孙某生不能提供股东会同意证明的情形下,债权人公司根据协议内容理应知道孙某生的行为不是为机电公司经营活动所从事的职务行为。债权人公司以协议和委托书加盖了印章所属公司公章为由主张善意信赖孙某生代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使用虚假印章订立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

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3.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合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无权代理人使用“虚假印章”,如构成表见代理,应认定所涉文件、合同有效。

综上,“虚假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不能证明明知争议合同文本存在、在其他业务中使用过虚假印章、明知他人使用伪造公章而不否认等情形的,不能认定或推定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是,使用虚假印章订立合同行为人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典型案例五】

裁判主旨:

表见代理要求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以及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案例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52号

裁判说理: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表见代理要求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以及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本案中,L公司就抵押出具的股东决议和就保证出具的股东决议所记载的股东全部不同,L公司出具给程某某的委托书载明的是办理抵押登记而非签订保证合同。在客观状况存在如此明显瑕疵的情况下,G银行新余分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仍签订保证合同,主观上存在过失,其主张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本案构成表见代理,亦不能成立。

三、虚假印章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如果争议印章被认定为“虚假印章”,且不存在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则该“虚假印章”不能视为印章所属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涉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或未成立。《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388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涉及信贷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无效;另一类是担保合同的无效,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合同。

关于借款合同无效的后果:

贷款人发放了贷款后,因行为人使用虚假印章订立借款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贷款印章所属单位对于合同的无效不具有过错的,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使用虚假印章的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偿还贷款本息。其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应追究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被追求刑事责任的行为人,民事还款责任并不免除。

关于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

情形一:如上述情形,因借款合同中的印章被认定虚假进而确认合同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应认定无效。担保人应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最多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偿还部分的1/3。

情形二:借款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印章被认定为虚假印章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因担保人没有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提供虚假印章的行为人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若银行工作人员在信贷审查中存在重大过错,行为人最多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债务人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追责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因此免除。

四、实务提示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与企业订立信贷合同时,要防止经办人使用虚假印章订立合同,骗取贷款。如果银行未尽到客户印章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很可能被认定为非善意相对方,有可能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为防止虚假印章情形的发生,银行应当注意以下防范措施:

提示一:查验企业在公安机关的备案印章。信贷人员不可能在贷前调查阶段将每笔信贷合同中的印章都拿去鉴定,看看是否与备案印章一致。法律上也未对此苛以强制义务。仅需用肉眼比对信贷合同印章与备案的印章是否一致,从形式上尽到审查职责即可。

提示二:审查订立合同经办人的资格。除了查验合同用章与备案印章一致外,还要严格审查代表企业订立合同的经办人的资格是否合法。该经办人要么是法定代表人,要么是经合法授权的代理人,其他人员无权利代表企业订立合同。即便事后鉴定合同用印系虚假印章,但可以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的,主张合同有效。

提示三:追查印章是否存在曾今使用、正在使用或知晓用印等情形。行为人以与备案不一致的企业印章订立信贷合同,又不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的,贷款人只能事后追查虚假印章是否被印章所属企业曾今使用或正在使用,或知晓用印(案涉用印)但未反对等情形。若存在上述情形,贷款人可主张案涉用印并非虚假印章,信贷合同应为有效。

为办营业执照,男子私刻“萝卜章”被行拘7日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潘月林何清国记者李子璇)近日,淮安市盱眙县一男子为尽快办到营业执照去做贷款,找人用萝卜私刻了一枚村委会公章。就在办理现场,被工作人员一眼识破。目前,该男子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盖了假章的合同(通讯员提供)

△警方抓捕嫌疑人(通讯员提供)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男子倪某近日做生意亏本,想从银行贷点款维持生计,可家里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可以抵押,思来想去,最终想到用营业执照去办贷款。6月17日上午,倪某在一电线杆上找到了一个刻章电话,于是他花钱用萝卜刻了一个假的村委会公章。公章到手后,他在一张空白纸上盖了几下,仔细看看还真像,便在事先打印好的土地承包合同盖上了“公章”。

6月21日,倪某满怀信心地带着盖过假章的土地承包合同来到河桥镇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发现合同上缺少村书记的签名,仔细一看印章也有点不对劲,于是当场联系了村书记,在证实倪某合同上印章系伪造的情况后,立即报了警。

河桥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嫌疑人倪某控制并带回所里调查。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并称为了毁灭证据,在合同上盖完章后立马对这个“萝卜章”进行了销毁。

“我知道是违法的,现在我感到非常后悔,以后再也不会做这种傻事了。”在被送进拘留所时,倪某懊悔不已。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骗贷,所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某银行与某机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如果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为无效合同的,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法院认为:①本案所涉贷款系崔某等人伪造文件,虚构贷款用途,通过私刻公章的方式,以机场公司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诈骗而来。所骗款项全部由张某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张某、崔某等正在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崔某等人的真实目的是骗取银行信贷资产,签订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只是诈骗银行信贷资产的形式和手段。上述行为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合同无效情形。②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是,在相对方有过错的场合,不论该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均无表见代理适用之余地。因本案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均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且银行在本案所涉贷款过程中具有过错,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机场公司和银行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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